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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高净值人群税收监管、降准降息、《保险法》修订、离婚房产分割、家企人格否认、保险金信托、股权继承、信托知情权,具体如下:(一)美国国内收入局向高收入人群和大企业追税
近日,美国国内收入局发布声明称,得益于2022年《通胀削减法案》提供的税收征管资金支持,该局自2023年秋季以来,已向未履行申报义务或未全额纳税的大企业和高收入、高净值个人成功追回高达13亿美元的欠税款。对此,美国财政部表示,随着追缴欠税行动范围的进一步扩大,未来将有更多高收入、高净值纳税人主动配合美国国内收入局提交纳税申报表,及时补缴陈欠税款。
(二)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9月27日起降准0.5个百分点
中国人民银行9月27日宣布,决定自2024年9月27日起,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不含已执行5%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本次下调后,金融机构加权平均存款准备金率约为6.6%。中国人民银行表示,将坚持支持性的货币政策立场,加大货币政策调控强度,提高货币政策调控精准性,为中国经济稳定增长和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
9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该意见对未来我国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全面系统的部署和规划。金融监管总局法规司司长王胜邦表示,根据新的形势需要,金融监管总局正在跟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推动保险法的修订,整体上是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解决目前保险业运行当中、保险业监管当中、保险机构风险处置当中存在的一些缺陷,补产短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针对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并通过按揭贷款购置的不动产分割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该司法解释指出,离婚时,应首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不动产;若协议不成,则法院可判决不动产归属于首付款支付方,剩余贷款作为其个人债务。同时,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应按民法典的原则进行补偿。补偿数额的计算可采用公式:应补偿数额=(共同还贷数额÷总购房款)×房产的现值×50%。例如,如果一方婚前购买了价值150万元的房屋,首付款36万元,贷款84万元,婚后共同还贷3年后离婚,房屋评估价值400万元,那么未获得产权的一方可获得约24万元的补偿。此外,法院在判决时还需考虑是否有能力继续偿还贷款、是否存在子女和女方利益等因素,以实现公平分割。虽然在本次《公司法》修订之前,最高院就已经通过指导案例和《九民纪要》的方式,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做了积极的探索,但一直没有在法律层面予以明确规定。本次新《公司法》修订,终于将横向人格否认制度正式纳入法律规定范围,作者认为对于民营企业尤其是家族企业而言,新《公司法》实施后,企业潜在横向人格否认风险将大幅提高。在新修订的《公司法》框架下,家族企业需警惕横向人格否认风险,这关乎股东可能滥用其控制的多个公司间的独立法人地位,致使这些公司相互承担债务连带责任。作者指出,家族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经营权与所有权高度统一,容易产生财产混同和法人人格否认问题。文章区分了纵向与横向人格否认,并提出了横向人格否认的三个构成要件:关联公司的存在、人格混同与过度控制的行为、以及对债权人利益造成的实际损害。为规避这些风险,建议家族企业需从调整控制方式、明晰公司间界限、规范决策程序等方面进行策略规划。要根本解决这一问题,家族企业需要建立现代企业管理理念,进行必要的制度建设与升级。在探讨保险金信托是否能规避遗产税之前,有必要分析遗产税开征的可行性与必要性。随着中国经济的稳定增长,高净值人群数量及其资产规模庞大,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充足的税源。此外,税收征管水平的提升和法律环境的完善也为遗产税的实施奠定了基础。遗产税的开征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完善税收体系。在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遗产税制模式时,可以发现美国采用的是总遗产税制,即先征税后分配遗产;日本实行分遗产税制,先分配遗产再征税;意大利则采用混合遗产税制,对遗产所有者和继承人都要征税。这三种模式各有优劣,总遗产税制成本低,分遗产税制体现了税收公平,混合遗产税制则有效控制了税源。针对保险金信托是否算作遗产,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不被计入遗产总额。而人寿保险金通常也不作为遗产处理,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尽管如此,保险金信托是否会被纳入遗产税征收范围最终还需视具体立法情况而定。虽然在某些国家,通过保险金信托可以实现遗产税筹划,但在中国,这还需要法律的进一步明确。总之,遗产税的开征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到社会公平、税收体系的完善以及法律环境的支持。保险金信托作为一种财富传承工具,在规避遗产税方面具有一定的潜力,但具体效果还需依赖于未来的法律法规。我国的公司制企业主要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在公司中所持有股份而享有的法定权利。因股权是一种兼具财产性和人身性的权利,不同于一般有形财产的继承,当股东去世,除遵循《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厘清继承人范围外,还需依照《公司法》等确认继承人能否继承股东资格和股权继承的方式。如公司章程未对股权继承禁止或限制的,继承人可直接继承股东资格和股权财产份额;如章程对股权继承作出限制,或出现继承人放弃继承或不能继承的情况,需进行股权转让、回购减资、解散清算等处理。此外,如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多位继承人,可能使公司股东人数突破法定上限,则各继承人应协商转让其继承份额。在家族信托业务迅猛发展的当下,知情权的实践问题逐渐受到关注。家族信托中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常面临信息不对称,因此他们对信托运行资料的获取诉求强烈,这关乎其知情权的保障,也是信托关系中权利制衡的基础。中国的《信托法》虽确立了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知情权,但规定相对原则性,缺乏细化,故实务中的探讨尤为重要。家族信托的知情权涉及他益性、意定性和公平效率原则,其特殊性在于委托人与受益人身份的不完全一致,以及信托文件可能需根据个人意愿定制化。在家族信托中,知情权主体包括委托人、受益人及可能的指定权人,他们的知情权可能受到信托文件的约定限制,但彻底剥夺知情权的约定可能无效。受托人是否有义务主动通知受益人信托的存在,在法律上尚不明确,实践中多由委托人自行决定。知情权的行使范围不包括信托成立前的资料、受托人自由裁量权相关的材料、处理信托事务的文件以及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材料。对抗知情权的事由可能包括损害信托整体利益和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随着家族信托业务的多样化,受托人信息披露义务与客户知情权的平衡成为挑战,未来立法和行业规范有望提供更多指导。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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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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