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香港资管与财富市场、慈善信托、税收政策、遗嘱、遗产管理人、信托财产、抚养费支付、遗嘱继承,具体如下:(一)2023年香港资管与财富市场分析:3890亿港元净资金流入
2024年7月,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简称香港证监会)发布了《2023年资产及财富管理活动调查》,对2023年香港资产及财富管理市场的发展情况进行分析。2023年重新录得3890亿港元的净资金流入。其中,资产管理及基金顾问业务和信托持有资产规模维持稳步增长,私人银行及私人财富管理业务连续多年增长乏力。根据慈善中国数据,截至7月22日,国内慈善信托备案数据共1868条,累计备案规模达到74.51亿元。年内新增备案213单,新增备案财产规模达9.31亿元。有信托公司从业人士表示,信托三分类新规的落地,进一步明确了慈善信托的本源业务定位,未来也将进一步加强对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的鼓励与引导。。《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即没有上位法支持、破坏全国统一市场的“税收洼地”政策将全面取消,各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有上位法的支持,需要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老文(化名)去世后,多年未曾联系的亲生儿子将与老文同居多年的魏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遗属待遇21万余元。法院认为:魏女士提交的代书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该遗嘱无效。老文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即老文的退休金个人账户、保险待遇清退金50411.31元属于遗产,应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魏女士不是老文的法定继承人,但与老文共同居住多年,照料老文的衣食起居,在老文去世后,还为老文办理了丧葬事宜,属于继承人以外对老文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法院酌情确定,这部分遗产由小文继承70%,魏女士分得30%。 此外,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是老文去世后对其遗属的精神和物质补偿,不属于遗产范围。在扣除办理丧葬费事宜的合理费用后,剩余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应当归死者遗属所有。魏女士并非老文遗属,占有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返还给小文。裁判要旨:遗产管理人应有一定权限在遗产管理期间提起或参与与遗产有关的诉讼并实施一定的处分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关于遗产管理人职责第四项”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以及兜底条款“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应包括遗产管理人为主张债权或偿还债务而进行的必要诉讼行为。
(三)中国法视角下信托财产的权利构造
我国《信托法》实际上对信托财产已经构造了一个独立的权利体系,它由三个层次构成:委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什么权利?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什么权利?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什么权利?
第一,委托人对信托财产不享有财产性权利。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有两点:一是依信托法可以设立自益信托,但这时委托人在信托中享有的财产性权利是基于受益人身份,而不是基于委托人的身份。二是我国《信托法》也赋予了委托人一系列权利,但这些权利是对于信托的监督权,不是对信托财产享有的的财产性权利。
第二,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受益人本身不是信托财产权的拥有主体,不以自己的名义占有和控制信托财产,只是信托财产所生利益的享有主体。第三,受托人享有的是信托财产权。这是一种对信托财产的主体性权利。受托人是信托财产权的拥有主体,信托财产需置于受托人名下占有、控制、管理和处分,但信托财产所生利益由受益人享有。需要指出的是,受托人的这种权利绝非属于《民法典》上的“所有权”范畴,因为信托财产是个概括性财产,信托财产权的客体超越了所有权的客体,信托财产权人(即受托人)也不像所有权人那样可以享有所有物的利益。虽然我国《信托法》已经初步构建了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一个独立权利体系,但因信托定义中使用了“委托给”一词,在理论上造成了不必要的认知歧义,由此也影响到了相关信托配套制度的出台。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有三个路径可以选择:一是学术界对信托定义中“委托给”一词做统一法理解释,从《信托法》具体规定的实证角度,论证包含了“财产权转移”的内容。二是推动司法解释,这件事是可行的,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委托给”的含义。三是推动《信托法》修订,将“委托给”直接改为“转移给”。裁判要点:离婚协议中约定长期给付对方钱款,若该约定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为合法有效之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此时,协议双方形成了基于离婚协议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债务系给付钱款一方的个人债务,其再婚事实不能成为否定婚前个人负担大额债务的合理理由,亦不构成对现任配偶及子女权益的侵犯。此外,给付子女高额抚养费,若数额在经济能力许可的范围内,则并未侵犯再婚配偶权益。不能因未与再婚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支付的抚养费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除非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五)公证遗嘱无效案例分析
截止2024年6月底,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2023全国各级法院对遗嘱继承纠纷相关判决书共计907例,出现关键词“遗嘱无效”的判决书中涉及36例公证遗嘱,有3例被法院判为部分无效。遗嘱被判无效的原因归纳总结如下:第一,遗嘱处分了归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第二,遗嘱处分了属于配偶的财产。虽然从数据上来看,公证遗嘱被判无效的比例最低,但三个公证遗嘱部分无效的案例从侧面也反应出来一个问题:公证遗嘱的文书并不是由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起草,公证机构仅仅起到的是第三方见证的作用,本身并不能保证遗嘱文书的法律有效性。如若一份遗嘱因遗嘱人意思表示存在歧义、真实意愿未完整表达或处分财产超出自己财产范畴等,即使经过公证,该公证遗嘱仍然可能被判无效。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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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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