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快讯 |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2024年第48期)

文摘   2024-11-25 10:0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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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2024年3季度民政统计数据》《维持生命治疗的预做决定条例草案》、亚洲家族办公室、亲子关系鉴定与裁判继承权纠纷、婚内赠与、公房居住权、离岸家族信托、高净值人士涉税风险具体如下:

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一)2024年3季度结婚数据发布,再创历史新低
2024年11月1日国家民政部官方公布了《2024年3季度民政统计数据》,其中披露的一组结婚数据显示:2024年前三季度,全国结婚对数474.7万对,离婚对数196.7万对。较去年同期的569万对结婚数据,减少了94.3万对。结婚人数不断降低与成本因素、时间因素,还有人口结构因素等息息相关,也与新生人数量互为因果,形成恶性循环。此外,住房、教育、医疗也带来了新的压力。人口减少的大趋势也将造成老龄化问题、教育问题、城市格局洗牌问题,还有楼市问题等综合反应。
(二)香港立法会通过《维持生命治疗的预做决定条例草案》
近日,香港立法会通过了《维持生命治疗的预做决定条例草案》。该条例允许具有精神能力的成年人,在罹患末期疾病、持续植物人状态或陷入不可逆转的昏迷,以及患上其他晚期不可逆转的寿命受限疾病时,预先决定是否接受心肺复苏及维持生命治疗。签署该指示时,需要有两名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必须是注册医生,但签署后仍然可以在有精神能力的情况下反悔。该条例改变了之前香港医疗“能救则救”的医疗原则,让晚期病人在生命的最后阶段能够有尊严地结束人生旅程,并享有更大的自主权。

(三)亚洲家族办公室之争,马来西亚加入战局

近年来,马来西亚在全球经济舞台上逐渐崭露头角,体现出了强大的经济吸引力和稳定性。在此背景下,马来西亚政府计划在五年内吸引5亿至12亿令吉管理资产规模的本地及外国投资者,来马设立家族办公室。为此,马来西亚政府推了出零税率、十年税收减免及低门槛等有力的激励措施。文章从政策环境、营商环境、人才吸引力三个角度进行对比分析得出,尽管相较于亚洲两大金融重镇新加坡与香港,马来西亚在家办领域的规模与成熟度仍有待提升,但其较低的准入门槛与蓬勃发展的金融生态以及政治局势的稳固与基础设施的完善为其进军家族办公室领域带来了核心优势。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一)裁判继承权纠纷不以亲子关系鉴定为依据

案情概述:被继承人刘某某于2010年8月15日死亡,未留遗嘱。刘某某生前于1989年8月与藏某红结婚,生育一女藏某某,双方离婚时约定:藏某某为双方当事人今后各自拥有财产的合法继承人之一。1997年12月刘某某又与姚某某结婚,生育子女刘甲、刘乙。
刘某某死后,藏某某主张继承遗产。姚某某私自采集藏某某的头发与刘某某生前使用牙刷中的遗留物,隐名送鉴定机构进行DNA检测,结论排除二人有亲子关系,遂拒绝分配遗产给藏某某。藏某某起诉请求继承刘某某的遗产,被告姚某某等人提出对藏某某与刘某某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藏某某不同意进行鉴定,被告姚某某等人认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之规定,认定藏某某不是刘某某的亲生女儿,没有继承权。原审法院未同意姚某某等人的鉴定申请,姚某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理由:亲子鉴定具有很强的伦理性,涉及父母、子女的隐私权,因此,主张亲子鉴定应当严格限定于父母与成年子女本人。被继承人刘某某生前并未提起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而是依离婚协议履行对藏某某的抚养义务。另外,子女与父母有自然血亲关系,不是享有继承权的必备条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没有自然血亲关系也可享有继承权。因此,一、二审不支持姚某某等人亲子鉴定的主张,是依法对藏某某及其母亲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也是对逝者刘某某名誉的尊重,是正确的。藏某某依照刘某某在与藏某红的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继承的约定享有继承权。
(二)婚内赠与的类型区分与清算规则
夫妻双方在婚内实施的赠与可以根据目的分为典型赠与和基于婚姻的赠与。为典型赠与所设计的利益矫正机制对于处理基于婚姻的赠与力有未逮,需作进一步的衡平矫正。在婚内赠与目的不明时,宜结合赠与财产的价值、赠与时间及赠与背景等要素推定赠与目的。典型赠与和基于婚姻的赠与均可适用意思表示瑕疵撤销清算规则和赠与法定撤销清算规则进行清算。
基于婚姻的赠与的特殊清算以赠与合同未被撤销为前提,原则上仅能在离婚诉讼中提起。在确定受赠人清算补偿义务时,婚姻存续时间属于基础要素离婚过错和双方经济情况属于辅助考量要素。夫妻双方关于清算补偿的特别约定既包含排斥补偿的约定,亦包含调整补偿标准的约定。事前的特别约定应受到更为严格的审查。

(三) 同住人另获住房保障,公房居住权消灭吗?

案情概述:钱某某是钱某与前妻徐某之女,金某某是钱某的外甥女。案涉房屋由钱某父母通过动迁分得。案涉房屋于1995年按94方案购买为售后产权房,权利人登记为钱某,当时钱某某尚未成年。钱某某于2003年出国,至今一直在国外居住。2008年,长阳路房屋动迁,钱某某被列为照顾安置对象,照顾安置费10万元。2011年,钱某与徐某经法院判决离婚,案涉房屋判归钱某所有,2012年12月29日,钱某与金某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金某某以房款55万元购买案涉房屋。2013年1月,案涉房屋产权登记到金某某名下,但仍由钱某居住。原告钱某某因2013年,钱某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案涉房屋转让给其外甥女被告金某某,侵犯了原告的同住人权利。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之间转让案涉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将案涉房屋恢复登记到钱某名下。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公房同住人对公房享有居住权,即使公房被买为产权房,该居住权仍然存续。然而,公房居住权并非永久存续,因其来源的不同,存在不同的消灭事由。对公房的原始受配人而言,其获得居住权系基于国家福利,对房屋存在财产权益,故只有当另行获得国家福利替代时,其居住权方才消灭;对因承租人的同意,帮助保障其居住而迁入户籍,获得居住权的人而言,当其已经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居住保障时,就没有理由再主张其居住权而给承租人或购房后的所有权人施加负担,否则将违背原承租人给予其居住保障的初衷,有悖于社会公平。本案中,原告并非案涉房屋的原始受配人,在案涉房屋中并无财产权益。且原告对其他房屋的权益已能够充分保障其居住需要,则原告再以户籍在案涉房屋内为由,依据主张对案涉房屋的居住权,显然有悖于公平,因此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赴港上市中离岸家族信托的实践运用
近年来,随着内地高科技、互联网、生物科技及医疗企业纷纷赴港上市,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在构建上市架构时,开始引入离岸家族信托。该类信托以灵活的税收优化模式、高效的财富传承机制及个人债务风险隔离功能,成为境内外高净值家族资产管理与传承规划的优选工具之一。本文选取雅居乐离岸家族信托架构、龙湖集团离岸家族信托架构、小米集团离岸家族信托架构三个案例展示了家族信托在财富传递、资产保全以及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显著优势,企业家可以合理利用家族信托,实现家族股权整合、个人资产隔离、保持实际控制人地位以及保障财富传承等财富管理目的
(五)高净值人士五大涉税风险分析
高净值人士收入多元化,主要面临着企业账务、股权转让、法人注销及外籍人士和海外收入五类税收风险。文章主要列举了合同标注价格与实际发生价格不一致的阴阳合同事件公司股权架构不够完善引发的税务漏洞、合伙人为了逃避补税使用阴阳账本在被税务机关稽查时注销企业的连带责任、高净值人士的境外收入在国内的报税义务以及混淆绿卡身份和国外国籍并忽略这其中的纳税差别造成的税务风险对高净值人群作出了风险提示。建议及早了解这些风险,并尽快采取应对措施,才能避开税收和法律风险,稳固家族财富。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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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快讯 |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2024年第47期)


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业务联系电话:1366 109 7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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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薛京律师是国内知名私人财富律师,在这里和大家分享私人财富法律问题、动态、职业经验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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