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与债务纠纷之保单资产风险(三)——保单受益人争议6大风险场景与规划建议

文摘   社会   2024-08-02 19:00   北京  

点击左上方蓝字 | 关注我们

随着家庭保单成为新型家庭资产配置的增多,保单理赔的相关争议也日益增多。根据北京金融法院《保险类纠纷审判白皮书(2022)》显示,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北京金融法院共受理保险类案件677件,其中,人身保险合同类案由146件,占比21.6%。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因受益人存在“瑕疵”或缺位导致保险金的处理产生争议的不在少数。
一般来说,受益人是投保人最希望照顾到的人,是保单配置的初衷与理赔的终点,受益人是否确定,直接影响保险金的最终归属。实践中,由于受益人指定不够规范或与被保险人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等原因,保单理赔时对于受益人的认定常常会有争议。笔者通过分析司法裁判案例,提炼6个常见的保单受益人风险场景,希望能帮助更多读者关注受益人规划的问题。

场景一:受益人是姓名+身份关系,如理赔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保险实务中,指定被保险人的配偶为受益人时,通常要求既要写上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配偶),也要写上姓名、出生日期和有效证件号码。这种明确的指定方式保障了受益人的利益,避免了可能发生的差错。但由于人身保险合同持续时间较长,当被保险人的婚姻状况发生改变,如丧偶、离异或再婚时,身份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如果没有及时变更受益人信息,理赔时可能会因为受益人不再具有当时的身份关系发生争议。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认定保单未指定该人员为受益人,若被保险人死亡后无其他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继承。

案例:(2022)辽09民终781号
法院认为:本案人身保险投保书上约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姓名张某,性别女,出生日期1983年12月29日,是被保险人的配偶”,该约定表明,双方当事人对受益人限定的条件是姓名附加身份关系。投保书和保险单中关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约定不一致,前者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的约定,而后者只有姓名而没有约定身份关系。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解释,认定应以投保单为准。在案涉保险合同履行期间,张某与被保险人已离婚,身份关系已发生变化,其已不再是被保险人的配偶,其由此丧失了保险利益,案涉保险合同应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应按被保险人遗产进行处理
通过以上案例,笔者需要提示的是,当“保险受益人”身份关系发生变化时,需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办理受益人变更手续,确保受益人的姓名与身份关系相符。当然,为了避免道德风险,法律规定变更受益人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称《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第九条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
(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称《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场景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的,根据投被保人是否同一,分别以订立合同时或事故发生时确定受益人主体

实践中,有些保单的受益人仅填写了身份关系,没有具体的姓名。如果被保险人与相关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在投保后发生变化,以何时点认定身份关系,这是在离婚率居高不下的当下需要考虑的风险场景。

案号:(2019)黑06民终3216号

案情简述:李某生前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投保了一份两全人寿保险,在保险单的受益人一栏中是被保险人身故时被保险人父母、配偶、子女。后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保单的受益人是否明确,李某死亡后,案涉保单的保险金是否为李某的遗产。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为同一主体,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仅为身份关系,本案中五位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与被保险人之间均能确定为保险合同约定的相应身份关系,五位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均应认定为保险金的受益人,李某的死亡保险金不应认定为遗产
根据以上案例可知,首先,受益人只写身份关系没有姓名,不视为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需要根据被保险人死亡时的身份关系确定具体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不会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导致保险金被动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金成为遗产的具体情形详见文章《婚姻继承与债务纠纷之保单资产风险(二)——保单现金价值继承裁判要点》)。其次,本案中保单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保险人理赔时认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是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为准。

需要提示的是,如果投、被保人不是同一人,保险人理赔时认定受益人身份关系的时点前移,即以保险合同成立时,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为准,而不是保险事故发生时的身份关系。
法律依据: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时,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综上,如果受益人仅约定了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会因投被保人是否同一,而发生截然不同的认定结果——同一的,以出险时的身份关系认定;不同的,以投保时的身份关系认定。

场景三:受益人仅约定了姓名,受益人与被保险人身份关系发生变化,不影响受益人确认

我们先来看一个最近的法院案例:

案例:(2023)甘0702民初2224号
法院认为:张某生前签订的保险合同中,保险单中已明确约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张某的前妻裴某,且没有列明身份关系。尽管前妻与被保险人张某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已经离婚,但未再婚,双方仍共同生活,并由张某缴纳保险费。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张某未变更受益人。在姓名与关系并存的情况下,关系只能补充或确定姓名,只要姓名对应的受益人确定,就应以姓名来确定受益人。因此,法院支持前妻的诉请,认定前妻前期具有受益人资格。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并没有明确规定受益人只有姓名的认定,但根据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受益人只有姓名的情况下,受益人如果可以明确,法院认为并不影响受益人受益权的确定,受益人仍然可以被确认。

笔者提示,在受益人只填写姓名的情况下,投保人需要定期审查受益人信息,尤其是当受益人的身份关系与情感链接发生变化时(如离婚、抚养权变化、解除收养关系等),及时变更受益人信息,确保受益人的准确性

场景四:受益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保单的受益人有权领取保险金,这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基于与受益人的情感与身份关系自愿为受益人创设的权利。虽然受益人不需要履行任何积极的义务,但是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受益人实施以下行为,其受益权会依法丧失。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实务中,也存在相关的司法案例,如(2018)黑1121民初3280号案件中,张先生作为被保险人,他的父母是保单的法定受益人,法院认为张先生的父亲作为保险合同的法定受益人,其故意伤害致死张先生的行为使其丧失受益权,而张先生母亲依然继续享有保单受益权。

通过以上案例和法律规定可见,第一,投保人和受益人实施伤害被保险人行为的不同后果。如果投保人实施了上述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如果受益人实施了上述行为,并不免除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仅产生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后果。第二,如果存在多个受益人的情形,其中一个受益人实施了伤害被保险人行为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而其他善意受益人的受益权不受影响。

场景五:部分受益人死亡、放弃或丧失受益权时,剩余受益份额根据受益人顺序和份额对应分割

如果保单的指定受益人是数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如上一案例所述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名下对应的受益份额该如何处理?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2021)冀1023民初665号

法院认为:被保险人姜某在保险事故中身亡,保险合同指定的受益人要求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法定,即为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因其他法定继承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书面声明放弃受益权,其受益份额应由周某享有。

针对这种情况,其实法律早有规定。具体如下:
法律依据: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二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未约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二)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三)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

(四)约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上述规定虽然复杂,可以总结一句话——保险合同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在其他的受益人范围内依规理赔,不会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如果这种分配顺序和份额不是投保人希望的,笔者建议:第一,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按照个人意愿提前将数个受益人的顺序和份额进行个性化约定,若未约定则由各受益人平均分配;第二,当部分受益人发生变故后,投保人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调整剩余受益人的分配顺序和份额,此时需要提示的是,即使是变更部分受益人,也需要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场景六:同一事故中,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推定受益人先死亡

笔者在场景五中已提及如果受益人死亡,则丧失了受益权,这里暗含着一个时间前提,即该受益人死亡时保险未发生理赔事故。但是,现实中有一种情形,需要法律推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死亡时间——即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故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顺序的。

案例:(2020)京0107民初10544号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该笔保险金是身故保险金还是遗产。即被保险人赵某与受益人韩某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何进行死亡时间的先后顺序推定。根据本案查明事实,赵某与韩某于2019年3月25日同日因同一事件死亡,结合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及法庭调查结果,现无法确定二人死亡先后顺序,故推定受益人韩某先死亡,在该合同无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赵某的遗产依据继承法发生继承

所以,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故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如果还有其他受益人的,该死亡受益人名下的保险金份额按场景五所言进行分配——即适用《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进行分配。如果该推定先死亡受益人是唯一受益人,保险公司赔偿的身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此时,如果被保险人生前存在未偿还债务,身故保险金可能面临被用来清偿债务。具体规定可见薛京律师之前的文章《法官告诉你:离婚、继承、债务纠纷中保单现金价值和保险金如何分割与执行?》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存在继承关系,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人民法院应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并按照保险法及本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保险金归属。

通过以上6个风险场景分析,受益人指定模糊、不明确可能会导致理赔时确定受益人难度加大,甚至引发各种争议。因此投保时一定要重视受益人的合理填写,对此,笔者建议:

第一,指定受益人时表述要明确,不要仅填写身份关系,如“妻子”“孩子”这种具体人员指向不明确的词语。填写保险受益人时,应填写受益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具体信息。

第二,对于债务风险较高的被保险人,尽量不要指定一个受益人,可以指定多名受益人(比例可以不同)或不同顺序的受益人,以免保险金因受益人缺位成为被保险人遗产。

第三,注意受益人发生变更的情况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去世、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离婚等都可能导致受益人或受益份额不再确定,需要及时分析风险并按心愿办理受益人相关变更手续。

家庭保险配置只是完成了家庭财富规划的第一步,检视保单受益人及受益权的稳定性也很重要。家庭财富规划是动态的,既要有行动力去决策和落地,也要长期不时关注、微调规划方案,以确保无虞。

亲爱的读者,感谢您对薛京律师公众号的关注,想要了解更多私人财富管理和婚姻家事领域的法律知识和实操指南,请扫码关注“薛京律师”视频号。

分享更多专业输出!🌈期待与您在视频号里相见!💖



- End -

| 往期精彩回顾 |


新公司法时代,股东减资须三思——减资税务风险有哪些?

婚姻继承与债务纠纷之保单资产风险(一)——离婚保单现金价值分割要点

婚姻继承与债务纠纷之保单资产风险(二)——保单现金价值继承裁判要点
税务倒查30年?薛京律师专业解读企业追税四重风险

每周快讯 |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2
024年第31期)

 点击“在看”精彩再看

薛京律师
薛京律师是国内知名私人财富律师,在这里和大家分享私人财富法律问题、动态、职业经验与思考。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