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下方二维码 | 关注我们
民政部最近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结婚登记343万对,较去年同比减少49.8万对,仅为2014年同期694万对的一半左右。结婚率创新低的同时,是未婚同居率的不断上升。根据《2023年轻情侣同居调查报告》,77.8%的年轻人对此持开放态度,有过实际同居经历的年轻人不在少数。
随着近年来婚恋观的多元,部分人士有可能长期处于同居或恋爱关系中,这期间产生的法律争议、尤其是财产争议日益增多。从多益网络创始人徐某状告其伴侣汤某要求返还3亿多元被法院驳回,到游戏主播胖猫与女友谭某之间经济纠葛几上热搜、多次反转;从以培训“捞女”为引流砝码的情感博主“曲曲大女人”被封号,到笔者自媒体账号后台被频繁咨询的恋人转账和馈赠是否应当返还等等现象,可以发现非婚亲密关系相关争议呈现标的额增长、影响群体广泛、社会关注度上升的新趋势。其中,恋爱、同居期间,一方或双方之间往往会发生各种金钱给付行为,这些“给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什么性质,分手后是否还能索要回来,很多亲密关系“围城”内外的人都很关心。笔者总结、提炼以下情况供读者了解:
壹、恋人间一般赠与、彩礼、民间借贷——性质不同、返还结果不同
本文中提到的非婚亲密关系,是指双方都没结婚但恋爱或同居的关系。非婚亲密关系中的给付行为,既包括追求期间的一掷千金,又涵盖恋爱同居期间的“投桃报李”、一方或双方互相转账,还包含了订婚后支付的“彩礼”“改口费”等。
当曾经你侬我侬的情侣不欢而散,常常出钱多的一方会觉得自己“人财两空”、得不偿失,甚至诉至法院主张对方返还。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非婚亲密关系中给付行为性质的认定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1.一般赠与。追求期间、恋爱期间互赠的不超过维持感情需要的财物,如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包包、衣服、饰品、化妆品、餐费等。一旦给付行为被认定为是一般赠与,则不需要返还。
贾玲导演的电影《麻辣滚烫》中,女主角乐莹找到原定晋级的天福,想要通过向天福转账5000元说服天福弃赛、换做她的男友参赛。天福担心转钱以后说不明白,让乐莹转给她“三个1314,两个520”……看到这里,律师都会露出会心的微笑,因为“1314、520”都是争议中证明不是借款、而是一般赠与的直接证据,局中人天福教练,可谓“参透”了法律上一般赠与与民间借贷区别的“精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3.民间借贷。恋爱期间,情侣之间会有一些大额的转账。这些转账虽无借条,但是与日常消费、节日期间表达爱意的馈赠有明显的区别,给付一方多主张此为借款,收款一方一般以赠与作为抗辩理由。由于非婚亲密关系中当事双方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很多情侣之间的转账缺乏借条、备注、微信聊天记录等能够直接证明借贷合意的相关证据。此种情况下,除直接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由原告在无法证明承担败诉风险之外,法院有时可能尝试探寻、还原当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金额大小、资金用途等做出认定。
比如,前文提到的多益网创始人徐某向汤某转账过程中,一些转账凭证有载明“借款”的备注,而另一些没有备注,他起诉要求认定为民间借贷全部偿还。一审法院在综合其他证据的情况下,结合双方的恋爱关系、育有13名子女、存在共同的家庭生活消费支出,最终认定双方不具有借贷合意。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情侣在分手时会签订关于“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类似于离婚协议的“分手协议”。笔者在这里敲黑板——对于“分手协议”约定的“分手费”,司法实务中,对于已支付的不再返还,未支付的法院不会支持。当然,这里仅限双方都是单身。如果给“分手费”的一方是已婚,涉及损害夫妻共有财产的,已经支付的金钱还有可能被对方配偶以“赠与无效”纠纷追索。
法律依据:
《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
第十四条 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应当以维护正常交易秩序、维护家庭伦理道德、维护社会公序良 俗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本原则,民间借贷中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原因形成的“精神损失费”、“分手费”等债务;
贰、分手后,已经给的钱还不还、还多少?——法官会综合“多因”得“一果”
法官对于恋爱、同居关系的财产纠纷处理,往往并不是从一个角度、依据一项证据进行判断,而是在结合具体案情,从给付金额、资金用途、同居时间、传统习俗等方面予以综合考量,由多“因”促成一“果”。
1.一般情况金额小偏赠与,金额大偏借贷
追求期间及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经常发生钱款往来,金额的多寡会影响到法官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对于转款的定性。如果金额较小,法官倾向于认为是为了达成恋爱的目的,或者情侣之间为了表达爱意进行的一般赠与。520元、521元、1314元,以及标注了餐费、奶茶币等小额给付,即典型的一般赠与。此外,没有明显的特殊含义的小额给付,也会被认定为一般赠与,而不会认为是彩礼或者借贷。
案号:(2021)鄂01民终1851号案件
案号:(2021)鄂01民终1851号案件中
案号:(2023)兵12民终178号
案号:(2022)鄂02民终1605号
法院认为:刘某(男)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给尹某(女)合计18943.01元,其中,金额520元多次出现,转账金额最大为2000元,最小20元。由于双方特殊的亲密关系,刘某在特殊节日进行特殊数字的转账,并通过微信转账给尹某用于买衣服、化妆品、支付房租等,以及为尹某点餐、赠送手机的行为,均属于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是刘某在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而进行的赠与行为,已经交付及完成赠与,刘某要求返还,缺乏相关法律依据。
案号:(2024)皖1621民初4624号
法院认为:原告给付女方现金彩礼款136000元及五金(手镯、手链、项链、戒指、耳钉,价值49141元),被告予以认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对于接收的彩礼现金应予返还。对于返还数额,考虑到双方同居时间较短,本院酌定被告邵某返还给原告盛某彩礼款现金100000元。
4.可根据传统习俗,判断是否属于彩礼
传统习俗对于恋人间给付类案件的影响,主要发生在涉彩礼纠纷中。由于城市与乡村风俗习惯的不同,城市中长期非婚同居的现象较为普遍,而农村青年在相亲后“闪婚”的情况大有人在,因此不能单纯从同居时间的长短来区别相关给付的性质。彩礼性质的给付,多参考当地习俗要求的金额、形态(现金及实物)与仪式感紧密相连。这些因素决定了是否属于“附条件赠与”的彩礼,还是“借款”。
综上,鉴于现实生活的多样性、复杂性,法官往往会结合实际情况、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判断,恋人、同居之间的金钱给付到底属于何种性质、是否返还、返还多少。此类案件司法裁判的“自由裁量”,不但解决“曾经恋人”间的纷争、维护各自的权利、实现个案公平,也是对正确的婚恋关系和社会风气的指引,这也是法律实践的魅力所在。
叁、律师建议:莫要“恋爱脑”,相爱不是笔“糊涂账”
恋爱时百般甜蜜,分手后视若仇敌、对簿公堂的案例屡见不鲜。想要维持非婚亲密关系的和谐、持久,避开恋爱路上因“给钱”引发的“坑坑洼洼”,建议做到以下几点:
1.明晰给付行为的性质,理性赠与和受赠
对于一般赠与、附条件赠与和民间借贷,分手之后是否能要求返还、返还数额均各不相同。恋爱时莫被对方大额的给付迷花了眼,有可能面临分手后被索回的风险。分手后,给钱的一方也要冷静分析,根据给付金额、同居时间、相关证据综合判断,起诉前任还钱法官是否会支持“追回”。
2.大额给付有书面约定,便于未来追偿
面对恋爱期间对方的大额借款,最好签订借款合同,将主要事项约定清楚。即使情境所限,不便于签订合同,也可以在转账时备注“借款”或微信交流时固定借款意思表示,防止对方后期以赠与或共同生活支出为由主张不还。
3.签订合理同居协议,明明白白做“不婚族”
同居协议虽显“生分”,但是事先的明确约定既可以是爱情的“试金石”,也可以尽量避免日后因经济纠纷耗时耗力耗尽资财。尤其是高净值人士,借助律师签署一份合理的同居协议,约定好哪些是家庭共同账户、哪些是附条件赠与、哪些是借款支持,反而可以使关系更简单、更持久。
时代在进步,人们越来越拥抱个体自由与生活方式的多样化。在人生的长河中,非婚亲密关系或许走入婚姻的殿堂,或许相忘于江湖。不管怎样,知晓法律的准绳,都可以助你在处理感情问题时更加优雅从容。
| 往期精彩回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