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老人卖房子女先跑法院——从指定监护人特别程序看养老难题

文摘   2024-09-05 19:06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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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团队最近代理一个指定监护人的特别程序案件——王先生的父亲年过九旬,患有阿尔兹海默症、脑梗等多种疾病,去年6月份,老人病情加剧,入院治疗至今。长期的医院治疗几乎耗尽了老人一生的积蓄,老人的几个子女商议决定卖掉老人名下的房屋,用来筹钱看病。可因为房子是老人的,子女无权出售,除非按照法定程序成为老人的指定监护人。这个案件是高龄老人养老场景中日益频繁遇到法律事务——人老了,监护人如何产生和指定?

根据育娲人口发布的《2024年中国老龄化报告》,将老年人口分为80岁以下的低龄老人和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前者健康水平较高且大部分可以生活自理,后者健康水平较低且更需要生活照顾。同时报告显示,2023年中国80岁及以上高龄老人近4000万人,占总人口比重约2.8%。对于高龄老年人而言,处理生活事务的能力往往急剧退步,甚至在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处理上需要由监护人代理,高龄老人成为被监护的对象。随着我国人口高龄化趋势的加剧,为高龄老人指定监护人的案件纠纷,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日益增多。

在我国,正常年满18周岁的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是没有监护人的,除非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这种情况下才需要设立一个指定监护人。所谓指定监护人是指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履行监护职责的人如果老人高龄失能或卧病在床、意识不清,子女需要代理老人办理各种事务,往往被要求提供各类材料,证明老人行为能力受限,自己有权代表父母处理事项(如卖房、银行取款)。这时候,子女或相关人员的指定监护人身份,就是一个需要面临的典型法律问题。笔者结合亲办案例与司法实务,与读者分享需要指定监护人的实务要点与法律程序。

壹、指定监护人的前提——申请法院宣告老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子女须向法院申请,由法院适用特别程序

如前文所述,为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需要先宣告该成年人是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而为其指定监护人。这个程序必须通过法院的特别程序完成——就是不需要打官司,但是需要申请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进行审查与鉴定,在此基础上,宣告当事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例如患有阿尔茨海默病或者精神、智力疾病导致(半)失智失能状态,无法独立参与社会活动的高龄老人,需要通过特别程序认定其不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指定监护人辅助他们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担任制定监护人的,是该成年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或者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宣告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具体程序

老人如果失能,子女若要担任指定监护人,须要向法院申请宣告老人为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体法律流程和需要提供的资料、证据如下:

1.当事人申请阶段

子女作为申请人,老人作为被申请人,需要向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其中,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因此,如果被申请人长期住院治疗,亦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而非医院的所在地。子女也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书。申请书中要写明当事人身份信息、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

(2)身份材料: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籍信息摘抄、干部履历表或者其他凭证)、申请人委托授权材料等。此外,如果被申请人的配偶已经去世,则还需要提供配偶去世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等。

(3)病例资料:包括病历记录、诊断报告、测试报告等能够证明其病情及治疗的资料。结合办案经验,笔者建议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录制一段视频,显示老人目前的身体情况与精神状态,将视频一并提交给法官,让法官有更加直观的感受。

(4)其他材料:如家庭成员内部对指定监护人人选达成了一致意见,还需提供家庭成员签字的协议或者声明等,声明的内容可以参考如下:

2.委托鉴定阶段

笔者团队在代理王老先生的指定监护人案件时,家属问了我们两个问题:老人已经90多岁了,还要不要做司法鉴定?如果要做,家属能不能提前找个鉴定机构把鉴定做了?

首先,一般情况下,申请宣告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均需要进行司法鉴定

其次,鉴定机构不是当事人自行选择,而是需要通过法院摇号确认。以北京地区法院为例,如果当事人自己找了一家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也很有可能不被法院认可,而由法院摇号确定的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因此,笔者建议,当事人不必急于自己找鉴定机构,而是先积极与法官沟通司法鉴定的摇号安排等,以减少两次重复鉴定的费用成本与时间成本。

最后,在被申请人情况危急的极端情况下,可以向法官争取免除司法鉴定,加快案件进程。例如笔者团队在代理王老先生的案件时就成功向法院申请免除司法鉴定。之所以能够说服法官同意不用司法鉴定,律师做了哪些工作?发挥哪些作用?笔者总结如下:

第一,病例资料准备翔实,重点提供脑部和精神方面的检查报告与病例,例如脑部的CT、智力测试题等。同时笔者建议可以提供医院出具的相关病情介绍。毕竟法官不是专业医生,不能苛求法官看懂晦涩难懂的医学术语报告,但表述较为直白的病情介绍可以协助法官理解老人的病症。第二,事先拍摄视频,让法官从感官上了解老人的现状,自由裁量后免除司法鉴定。视频拍摄的示例问题可以参考下图:

(图:北京地区某法院要求的问题示例)

除了上述夯实、有针对性地准备外,家属间没有争议,一致对外,对老人现状以及指定监护人的人选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加快案件的推动进展。

3.法院组织谈话阶段

法院在收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后,若无需鉴定,则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其他近亲属作为代理人到庭谈话。

谈话的内容包括:被申请人生活情况,如居住及照顾情况、近亲属现状、医疗开销等内容;核查验证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询问对鉴定意见书的意见;听取近亲属关于指定监护人的意见;对于近亲属之间存在的分歧,进行沟通协调等。

4.法院判决

法院将根据被申请人病史资料、鉴定意见、谈话情况制作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将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同时,法院也会在判决书中强调,监护人处理被监护人财产、人身事务时的监护职责,例如保留收支明细、受其他近亲属监督等。

这份民事判决书将是被申请人行为能力及监护人情况的书面凭据,之后被指定为监护人的子女就可以拿着这份判决书代老人办理出售房屋、银行存款等事务了。

贰、谁来担任指定监护人——法院指定监护人的人员范围和顺序

当老人无法处理自己的事务时,家人就要面临一个选择——是否通过特别程序宣告老人行为能力受限进而为TA指定监护人。由于监护人需要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只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人才可以申请担任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指定监护人。具体而言:

第一顺序是该成年人的配偶,但是一般老人的配偶往往自己也年事已高,笔者认为配偶年龄过大不适合担任;

第二顺序是其父母或子女,笔者建议由能力强、时间和条件更方便的子女担任;

第三顺序是其他近亲属,这里的“近亲属”在民法范围是指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些老人子女不在国内、其他亲属如第三代直系亲属也可以担任指定监护人;

第四顺序指的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需要提示的是,该顺序的监护人必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人,则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或者由履行监护职责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一般情况下,在没有前一顺序监护人或者前一顺序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时,后一顺序监护人才有资格成为监护人。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顺序并非意味着司法实践中只能按照此顺序确定监护人,例如在下面的案例中,法院综合考虑监护顺序、被监护人的意愿以及监护能力等因素,“跳过”配偶、父母、子女的顺序,直接指定被申请人的妹妹作为监护人。

案号:(2022)京0102民特401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陆某是被监护人程某的配偶,但在程某生病住院后,双方之间就医院的选择及是否转院问题、程某名下银行存款的保管和支取问题发生分歧,陆某没有及时支付伙食费、护理费,且多次与被监护人因金钱事宜发生争执,这些情形的发生不利于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恢复,被监护人也表示不愿由陆某担任监护人,故现阶段陆某不适宜担任程某的监护人。程某的父亲表示同意作为监护人,但考虑到程父年事已高,且另有一精神有残疾的子女需要照顾,故不宜指定其作为监护人。申请人程某的妹妹现在有能力、有意愿担任姐姐的监护人,住院期间也实际对程某进行过照顾,被监护人程某亦表示愿意由姐姐担任其监护人,故法院指定由程某的妹妹作为监护人为宜。

所以,前文的四类人员均可要求担任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指定监护人,但能否通过申请,还需要经过法院的实体审理。

叁、争抢或推诿担任指定监护人,发生争议怎么办?

法院在指定监护人时,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具体参考以下因素:第一,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第二,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顺序;第三,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第四,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

实务中,如果多人都想担任指定监护人,法院判决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1.仅指定一人担任监护人

法院可根据数个申请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仅由一人担任监护人。例如下面的案例:

案号:(2024)沪0106民特355号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长期与申请人杨某共同生活,双方情感联系较为密切,杨某已多年实际履行了监护职责,未发生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且其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邵某订立了书面协议,约定由杨某负责被申请人的养老事务,故本院从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角度出发,指定申请人杨某担任被申请人邵某的监护人。其他申请人要求共同担任监护人的申请理由不足,本院均不予准许。
2.数“人”共同担任监护人

由数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法院也可指定数人。需要说明的是,此处所指的数“人”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符合条件的“组织”,例如下面的:

案号:(2024)京0101民特491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梁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周某为其继母,梁某的父亲已去世。现周某向法院申请担任梁某的监护人。梁某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某居民委员会未对周某担任监护人提出异议,法院考虑到周某并非梁某的生母,其与梁某的父亲婚姻关系存续较短,未与梁某形成抚养关系,被申请人亦未明确表态同意周某独自担任监护人,故指定周某与北京市东城区某居民委员会共同担任梁某的监护人。

数人共同担任监护人虽然是一种处理方式,但是笔者不得不提示的是,如果数个监护人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存在矛盾、关系紧张,或者需要替被监护人做某项决定时意见相悖,此时可能会阻碍监护人正常履行职责,甚至是罔顾被监护人的权益,给其他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制造各种障碍。故笔者建议若是数人共同监护,可以提前签订监护协议,将每个监护人的职责范围、决策方式等进行约定。

3.指定一人担任监护人,其他申请人可作为监护监督人

若数个申请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不能相互配合,甚至彼此不信任,法院可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出发,指定由一人担任监护人,其他申请人可以作为监护监督人,对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进行监督。

案号:(2021)沪0114民特266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三个申请人均不存在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为最便利履行监护职责,结合照顾现状、交通条件等情况,判决指定赵甲担任严某某监护人,令其每月向赵乙、赵丙公示上一月度严某某财产管理及监护情况。

如具体担任人员不决、又事发紧急,想要快速高效地确定指定监护人,笔者建议不妨接受或向法官提议由一个人担任监护人,日常代理被监护人的民事行为,其他申请人作为监督人,由监护人定期向其公示财务、人身管理情况。

“监护”更多地体现为照管的义务和责任的承担。因此,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彼此推诿,不愿担任监护人的情况并不罕见。例如下面的案例:

案号:(2022)京0107民特10号

法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张某年事已高,常年患病卧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已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经鉴定机构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依法应宣告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对张某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均不具有监护意愿或者无法联系,张某虽长期居住在养老公寓,但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其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应依法担任张某的监护人。故本院依法指定该居委会为张某的监护人。

在本案中,由于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不愿意或联系不上,民政部门“兜底”成为张某的指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肆、民法典对失能个人的保护制度——“临时监护人”制度

在确定指定监护人之前,如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利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应当由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承担起临时监护人的职责,这是《民法典》基于对被监护人的权利保护而新设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这一条意味着,民政部门未来可能会面临非常大的老龄化社会民生负担——兜底担任指定监护人、担任临时监护人、担任没有遗产管理人的“兜底”遗产管理人……无形中造成公共资源的负累、个人最终事务的僵局。针对未来老龄化社会,应该有更多的制度设计或当事人的规划——如文章一开始的案例中,王老先生可以通过意定监护协议指定最后时期他最信任的人担任“指定监护人”,而意定监护人的范围是可以突破上文所言的“指定监护人”的血亲或姻亲关系的。

老龄社会呼啸而来,老人、子女、社会、法律做好准备了吗?明智的人,应当做自己养老第一责任人,提前整理、规划自己的养老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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