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一定要均分吗?影响继承比例的6个“奖惩”因素

文摘   社会   2024-08-08 19:0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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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近年来因遗产继承产生的案件越来越多,相关争议与冲突也越发尖锐。根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家事纠纷审判白皮书》显示,2020年1月至2023年6月,东城法院共受理家事案件6846件,审结6558件。从受理的案件类型来看,继承纠纷和离婚纠纷仍是主要案件类型,其中继承类纠纷(含与之相关的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件数量最多,为2780件;其次是离婚纠纷,为2689件,数量基本与继承类纠纷持平。

(来源:《家事纠纷审判白皮书》)

在传承中,其实很少人会写遗嘱,目前大多数情况还是适用法定继承规则来分割遗产。而在适用法定继承规则时,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原则上是平均分割,即每个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分割是均等的。但实务中,在法定继承均分的原则基础上,根据子女扶养、居住生活情况的不同,存在遗产分割比例会进行调整的情况。因此,为了便于读者确定遗产继承分割规则,本文中笔者对实务中影响继承比例的6个可变因素详细分析如下。

场景一:继承人常年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可以适当多分遗产

在实务中,如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常年共同生活在一起,法院在考量遗产分割比例时,会因为继承人在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期间,给了被继承人长期、更多的精神陪伴和抚慰,基于对此照顾行为的鼓励而多分遗产。
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3)吉07民终503号
法院认为:本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得遗产。本案中,被继承人战德生与战某2、许某共同生活。依据法律规定,战某2可以多分得遗产,一审法院酌定战某2多分遗产的决定是恰当的。然而,战某1提出应均分配遗产,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以证明其履行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是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因此其主张不被本院支持。综合案件具体情况,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战某2的判决没有不当。
所以,老人去世,遗产不是几个子女当然的均分,如果其中一个子女长期与老人共同生活,是可以主张多分遗产份额的。法律依据如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千一百三十条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要认定长期共同生活,继承人应尽量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与老人共同生活的日常照片、录音录像,继承人缴纳物业、水电费用的支付凭证,邻居、物业工作人员、街道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亲属之间关于老人探望地址的确认沟通记录,其他可以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证据材料。
当然,为了避免道德风险,如果继承人为多分遗产,而强行与老人共同居住的,甚至为了解决子女学区房、节省房租而违背老人意愿、干扰老人晚年生活安定,则不属于共同生活照顾老人的鼓励情形,无法多分遗产。此时要排除该继承人基于共同生活的多分主张,其他继承人尽量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证明被继承人是被“强迫共居”:老人身体条件好无需人照顾且有退休金,老人自己对于与该子女不愿一起居住的表述(录音录像或微信语音等),将老人名下自有房产强行出租获利(租房合同、租金转账记录等),阻止其他继承人探视老人、藏匿老人的电话录音、微信聊天截图等。

场景二: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以适当多分遗产

除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外,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亦可以多分遗产。
实务中,法院在认定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主要包括两方面:
1.继承人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这一点比较好证明,比如提交连续的转账记录即可。但是目前很多老人是有退休金的,如果退休金能够涵盖老人的基本生活开销,那么此时即便继承人持续给老人支付费用,也存在不被认定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能。
2.继承人在生养病死方面提供了实际的照顾或照扶。继承人在老人年老、生病、困顿、行动不便的时候,切实地依据老人的需要为老人提供了照顾或照扶的,可被认定为是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具体需要提供证据如下:为老人支付救护车、门诊、住院、护工等的付费凭证或发票,为老人购买医疗器械、营养品及日常用品的购买记录,为老人支付丧葬费的付款凭证及书面协议,邻居、亲戚、社区的证人证言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对被继承入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多等方面给多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场景三:当同时存在“共同生活”和“尽主要扶养义务”子女时,法院倾向给谁多分?

如前文所述,继承人与老人共同生活或者是对老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均可以多分遗产,但是当一位继承人与老人共同生活,另一位继承人对老人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哪位继承人可以分得更多的遗产呢?我们来看类似的案例:
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号:(2020)鲁16民终3570号
法院认为:在三继承人遗产分配问题上,法律明确规定了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本案中,田某3与父母共同生活,对父母生活和精神陪伴较多,符合多分遗产的法律规定;田某2在同一城市与父母生活,履行赡养义务,也应分得合理份额;田某1经常探望父母并在父母生病期间照料,同样履行了赡养义务,因此两人均应分得合理遗产。法院根据三人的照料程度,确定田某3、田某2、田某1各自继承50%、30%、20%的份额是适当的。
在本案例中,法院在面对既有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又有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得了更多的财产。不过,笔者结合实务经验认为,继承案件属于“家务事”——每个案件都有具体、特殊的情况,家事案件与商事诉讼相比,法官有更多的自由裁量和整体考量,和法官内心的确认、价值观和伦理观也息息相关。所以该案例仅供参考,此类冲突更多继承案件中遗产的分割比例是“一事一裁”。总体而言,对于多名继承人对老人都有照扶、有付出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共同生活时间长短、老人和子女各自的经济情况与生活条件、部分子女尽主要扶养义务的方式和频率等因素来综合判断,继承人的举证也是围绕这几个要点来留存、整理和提供

场景四: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遗产

前文主要介绍了继承人照扶被继承人后,可以多分遗产的奖励机制。与之相对的,如果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则有较为严苛的惩罚机制,即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或者不分。甚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哪怕继承人与被继承共同生活,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也不能多分遗产,而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由此可见,在分割遗产时,惩罚机制的严苛程度远高于奖励机制,因此,作为继承人需谨记“可以无功,但不能有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京03民终6729号
法院认为:本院审理后认为,遗产应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若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但不尽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林某是张某的子,与母亲因婚姻变故分离,成年后虽有联系,但未与母亲保持密切联系,也未照顾母亲晚年生活。因此,林某应少分或不分得遗产原审法院酌情确定房屋折价款及存款数额,并无不当。关于林某主张梁某1无权取得遗产的问题,梁某1未成年时与张某等人同一户籍,且林某未证明梁某1非他人扶养,故应为法定继承人。综上,林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予以维持。

结合几个案例可见,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是有很大“酌定权利”,无论定性——照顾较少或较多,还是定量——认定酌定少分或多分的具体份额。所以在继承案件中争取多分或避免少分,证据的提前留存和整理、提交,就显得非常重要——讲一个让法官相信的故事,需要用事实说话。比如,一旦某个继承人在庭审过程中被攻击“不尽扶养义务”,该继承人可以提交哪些证据进行抗辩呢?首先,该继承人可以向法庭提交自己的收入证明、加班情况、体检报告、有无住房、租房情况等材料证明自己不具备扶养条件或扶养能力;其次,该继承人可以向法院提交老人的体检报告、退休金金额、日常生活照片或录音录像,以证明被继承人目前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无需继承人履行事无巨细的扶养义务,定期探望即可

场景五:因法定情形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无权分得遗产

如果说被证明不尽扶养义务还可能分得少部分遗产,那么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则法律规定确定无权分得任何遗产。哪些情形会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形:第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第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第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第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第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也就是说,如果继承人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的,该继承人会直接丧失继承权,无权继承任何遗产。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以上第3至5情形下,如果继承人确实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结合实务经验,对于“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认定,笔者认为最好是被继承人书面对此负面行为明确表示宽恕、或事后订立新的遗嘱来重新确定该继承人的继承权,否则在实务中存在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无法确认的情况

场景六:继承人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可酌情少分遗产

不可否认,无论是完全不尽扶养义务还是直接丧失继承权,都是较为极端的情形,法院在认定时也会很严苛,触发该等惩罚性分割的可能性也较低。更常见的情况是,继承人会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实务中,法律对该行为也是持不赞许的态度,甚至会根据严重程度酌情减少涉事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沪0110民初13488号
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考虑继承人实际情况可酌情调整。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被继承人魏某2未留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包括证券账户余额、被转移资金、住房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原告秦某作为魏某2的继任妻子,被告刘某作为魏某2之母,被告魏某1作为魏某2之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被告刘某在未通知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授权其女儿擅自处理魏某2名下遗产,该行为不当,影响遗产分配比例
上述案例中,正是因为部分继承人在未通知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擅自处分了被继承人的遗产,在分割遗产时酌定其少分。现实生活中,子女之间的“争产”往往发生在老人去世前后,千万不要认为这属于家务事,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可能被认定为继承诉讼中的负面事实而被法官酌情少分。其否定性评价的法理基础是,继承发生后,遗产在分割前属于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等的共同财产,当事人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属于对其他共有人财产权利的侵权行为。

所以,遗产继承份额怎么分?——平均分配只是原则,奖励与惩罚机制在《民法典》和司法解释中早已写好。法官是秉持情理法的天平,去落实法律对和谐家庭,老吾老的朴素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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