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法律”指南:恋爱、同居期间钱怎么给?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文摘   社会   2024-09-02 11:04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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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最近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结婚登记343万对,较去年同比减少49.8万对,仅为2014年同期694万对的一半左右。结婚率创新低的同时,是未婚同居率的不断上升。根据《2023年轻情侣同居调查报告》,77.8%的年轻人对此持开放态度,有过实际同居经历的年轻人不在少数。

随着近年来婚恋观的多元,部分人士有可能长期处于同居或恋爱关系中,这期间产生的法律争议、尤其是财产争议日益增多。从多益网络创始人徐某状告其伴侣汤某要求返还3亿多元被法院驳回,到游戏主播胖猫与女友谭某之间经济纠葛几上热搜、多次反转;从以培训“捞女”为引流砝码的情感博主“曲曲大女人”被封号,到笔者自媒体账号后台被频繁咨询的恋人转账和馈赠是否应当返还等等现象,可以发现非婚亲密关系相关争议呈现标的额增长、影响群体广泛、社会关注度上升的新趋势。其中,恋爱、同居期间,一方或双方之间往往会发生各种金钱给付行为,这些“给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什么性质,分手后是否还能索要回来,很多亲密关系“围城”内外的人都很关心。笔者总结、提炼以下情况供读者了解:

壹、恋人间一般赠与、彩礼、民间借贷——性质不同、返还结果不同

本文中提到的非婚亲密关系,是指双方都没结婚但恋爱或同居的关系。非婚亲密关系中的给付行为,既包括追求期间的一掷千金,又涵盖恋爱同居期间的“投桃报李”、一方或双方互相转账,还包含了订婚后支付的“彩礼”“改口费”等。

当曾经你侬我侬的情侣不欢而散,常常出钱多的一方会觉得自己“人财两空”、得不偿失,甚至诉至法院主张对方返还。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非婚亲密关系中给付行为性质的认定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1.一般赠与。追求期间、恋爱期间互赠的不超过维持感情需要的财物,如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包包、衣服、饰品、化妆品、餐费等。一旦给付行为被认定为是一般赠与,则不需要返还。

贾玲导演的电影《麻辣滚烫》中,女主角乐莹找到原定晋级的天福,想要通过向天福转账5000元说服天福弃赛、换做她的男友参赛。天福担心转钱以后说不明白,让乐莹转给她“三个1314,两个520”……看到这里,律师都会露出会心的微笑,因为“1314、520”都是争议中证明不是借款、而是一般赠与的直接证据,局中人天福教练,可谓“参透”了法律上一般赠与与民间借贷区别的“精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附条件的赠与在附条件赠与中,赠与物财产权的转移或赠与合同的终止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与恋爱、同居相关的附条件赠与,一般是指涉及金额较大的以结婚、同居等为目的的赠与,比如彩礼钱、改口费、房产、钻戒、“三金”等。赠与的上述财产是否属于收到财物的一方,取决于双方最终是否达到结婚或共同居住等条件。
彩礼属于民间风俗,对于没有登记结婚、也没有共同生活的情况,法院一般会支持彩礼返还;对于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的,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返还彩礼、包括返还的具体比例。当地是否有彩礼的民间习俗、双方同居时间、金额大小往往是法官认定为附条件赠与的主要考量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3.民间借贷。恋爱期间,情侣之间会有一些大额的转账。这些转账虽无借条,但是与日常消费、节日期间表达爱意的馈赠有明显的区别,给付一方多主张此为借款,收款一方一般以赠与作为抗辩理由。由于非婚亲密关系中当事双方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很多情侣之间的转账缺乏借条、备注、微信聊天记录等能够直接证明借贷合意的相关证据。此种情况下,除直接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由原告在无法证明承担败诉风险之外,法院有时可能尝试探寻、还原当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金额大小、资金用途等做出认定。

比如,前文提到的多益网创始人徐某向汤某转账过程中,一些转账凭证有载明“借款”的备注,而另一些没有备注,他起诉要求认定为民间借贷全部偿还。一审法院在综合其他证据的情况下,结合双方的恋爱关系、育有13名子女、存在共同的家庭生活消费支出,最终认定双方不具有借贷合意。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情侣在分手时会签订关于“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类似于离婚协议的“分手协议”。笔者在这里敲黑板——对于“分手协议”约定的“分手费”,司法实务中,对于已支付的不再返还,未支付的法院不会支持。当然,这里仅限双方都是单身。如果给“分手费”的一方是已婚,涉及损害夫妻共有财产的,已经支付的金钱还有可能被对方配偶以“赠与无效”纠纷追索。

法律依据:

《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

第十四条 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应当以维护正常交易秩序、维护家庭伦理道德、维护社会公序良 俗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本原则,民间借贷中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原因形成的“精神损失费”、“分手费”等债务;

贰、分手后,已经给的钱还不还、还多少?——法官会综合“多因”得“一果”

法官对于恋爱、同居关系的财产纠纷处理,往往并不是从一个角度、依据一项证据进行判断,而是在结合具体案情,从给付金额、资金用途、同居时间、传统习俗等方面予以综合考量,由多“因”促成一“果”。

1.一般情况金额小偏赠与,金额大偏借贷

追求期间及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经常发生钱款往来,金额的多寡会影响到法官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对于转款的定性。如果金额较小,法官倾向于认为是为了达成恋爱的目的,或者情侣之间为了表达爱意进行的一般赠与。520元、521元、1314元,以及标注了餐费、奶茶币等小额给付,即典型的一般赠与。此外,没有明显的特殊含义的小额给付,也会被认定为一般赠与,而不会认为是彩礼或者借贷。

案号:(2021)鄂01民终1851号案件

法院认为:“520元”、“1314元”两笔款项,以及多笔“999”的转款,结合双方微信聊天中“一起长长久久”的语境及意思表达,认定该类款项为赠予。鉴于双方在上述期间关系亲密,一起吃饭、约会、购物等存在一定的支出,且消费水平不低,对于单笔不高于10000元的“相对小额”转款,可视为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消费。
而对于给付金额较大的情况,除非结合支付的情境能够认定是彩礼,否则多数被认定为双方形成借贷关系。实践中亦存在法官结合收付款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将大额转账认定为附条件赠与,但法律后果均系判决收款方返还。

案号:(2021)鄂01民终1851号案件中

法院认为:周某、闸某某处于特定关系时间仅为五个月左右,周某对闸某某的转款累计高达327631元,闸某某主张上述转款均为赠与或者共同生活款项有违常理,故对于超过10000元的无特殊意义的转款均应认定为借款,共六笔合计224600元,应认定为周某出借给闸某某的借款,闸某某应当予以返还。
所谓给付金额大小,自然是因案而异,主要取决于当地的消费水平以及给付方的收入状况和消费习惯

案号:(2023)兵12民终178号

法院认为:张某亮向张某转账所涉金额较大,如因双方恋爱关系就不予返还,对赠与者本人有失公平,亦不能发挥裁判对道德与社会生活的示范引领作用。张某亮向张某转账中超出其自身经济能力,及社会公众认知的恋爱期间正常经济往来的大额转账部分,认定为附条件赠与,扣除张某转还的部分,剩余的部分判决返还,共计57119.50元。
2.金额较大的,用于共同消费无须返还,用于彩礼酌情返还

有时候即使一方给付的金额比较大,也不能妄下结论。资金流向和用途也是法院考量是否返还的重要参考。

(1)若给付方的钱款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在双方没有明确的借贷合意的情况下,此类给付多不被认定为借贷性质。在前文提到的多益网创始人徐某诉汤某的“天价”借贷案中,双方存在共同的家庭生活消费支出即为法院认定不构成借贷的重要原因:徐某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主张案涉款项为民间借贷,虽部分转账备注为借款,但仅系徐某单方备注,庭审中,汤某否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并举示证据证明徐某、汤某系恋爱关系并育有13名子女,双方存在共同的家庭生活消费支出。……汤某已初步举示证据证实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徐某未能进一步举证证实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应由徐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若给付方的钱款主要流向另一方的父母或其他家人,则可能被认定为彩礼。在认定彩礼的范围时,法院往往结合给付钱款的目的、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多种因素。由于彩礼惯常是由一方本人或亲属为了缔结婚姻,而依据习俗向对方本人或亲属给付钱财的行为,多被视为给女方家人的补偿,因此接收人是判断是否为彩礼的一个明显特征。若为彩礼,则将根据同居及孕育时间、具体金额并考虑过错认定返还金额。

比如,湘潭中院发布的一起案例:小刚与小美相识恋爱近6年后订婚,小刚家按照当地习俗先后向小美家给付20万元。订婚后不久,小美被诊断为慢性肾衰竭五期。小刚及家人遂要求取消婚约并要求小美及其父母返还彩礼。法院综合考虑小美并无过错、双方同居时长、女方患病情况等因素,判决由小美及父母返还彩礼礼金的45%即9万元。

(3)若给付方的钱款用于收款方个人,则法院多会根据金额做出认定。用于收款方个人的小额给付,多被认定为一般赠与;用于收款方个人的大额给付,则可能被认定是彩礼或者借贷。

案号:(2022)鄂02民终1605号

法院认为:刘某(男)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给尹某(女)合计18943.01元,其中,金额520元多次出现,转账金额最大为2000元,最小20元。由于双方特殊的亲密关系,刘某在特殊节日进行特殊数字的转账,并通过微信转账给尹某用于买衣服、化妆品、支付房租等,以及为尹某点餐、赠送手机的行为,均属于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是刘某在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而进行的赠与行为,已经交付及完成赠与,刘某要求返还,缺乏相关法律依据。

3.双方同居时间长短,也会影响给付定性与财产返还数额

从年龄上看,我国的非婚同居群体集中在青年人与老年人。当下青年人的同居多是为结婚做准备,财产关系较为复杂、财产来源多样化、部分财产价值难以确定。而老年人往往考虑到结婚可能带来的复杂的继承纠纷,从而决定非婚同居“搭伴”养老,财产关系相对简单。

对于同居的青年人来说,共同生活的时间越长,双方的同居关系更倾向于是走向婚姻的“前奏”,法官审理案件时会更关注财产的共同性,从而将给付行为认定为一般赠与或彩礼。同居的时间越长,双方的金钱往来更容易被认定成是为了满足共同生活的需要。同时,长时间的共同生活,大多有“试婚”的目的,法院有时会结合支付的具体情境将大额给付认定为是“彩礼”——即附条件的赠与。

相反,如果同居的时间短,给付的财产大多用于个人而非共同生活,那么给付行为的非身份性色彩更浓厚,法官更倾向于将相关的给付行为认定为一般赠与或民间借贷。即使在相应给付被认定为彩礼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同居时间越短、收到彩礼的一方返还的数额就越高。

案号:(2024)皖1621民初4624号

法院认为:原告给付女方现金彩礼款136000元及五金(手镯、手链、项链、戒指、耳钉,价值49141元),被告予以认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对于接收的彩礼现金应予返还。对于返还数额,考虑到双方同居时间较短,本院酌定被告邵某返还给原告盛某彩礼款现金100000元。

4.可根据传统习俗,判断是否属于彩礼

传统习俗对于恋人间给付类案件的影响,主要发生在涉彩礼纠纷中。由于城市与乡村风俗习惯的不同,城市中长期非婚同居的现象较为普遍,而农村青年在相亲后“闪婚”的情况大有人在,因此不能单纯从同居时间的长短来区别相关给付的性质。彩礼性质的给付,多参考当地习俗要求的金额、形态(现金及实物)与仪式感紧密相连。这些因素决定了是否属于“附条件赠与”的彩礼,还是“借款”。

综上,鉴于现实生活的多样性、复杂性,法官往往会结合实际情况、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判断,恋人、同居之间的金钱给付到底属于何种性质、是否返还、返还多少。此类案件司法裁判的“自由裁量”,不但解决“曾经恋人”间的纷争、维护各自的权利、实现个案公平,也是对正确的婚恋关系和社会风气的指引,这也是法律实践的魅力所在。

叁、律师建议:莫要“恋爱脑”,相爱不是笔“糊涂账”

恋爱时百般甜蜜,分手后视若仇敌、对簿公堂的案例屡见不鲜。想要维持非婚亲密关系的和谐、持久,避开恋爱路上因“给钱”引发的“坑坑洼洼”,建议做到以下几点:

1.明晰给付行为的性质,理性赠与和受赠

对于一般赠与、附条件赠与和民间借贷,分手之后是否能要求返还、返还数额均各不相同。恋爱时莫被对方大额的给付迷花了眼,有可能面临分手后被索回的风险。分手后,给钱的一方也要冷静分析,根据给付金额、同居时间、相关证据综合判断,起诉前任还钱法官是否会支持“追回”。

2.大额给付有书面约定,便于未来追偿

面对恋爱期间对方的大额借款,最好签订借款合同,将主要事项约定清楚。即使情境所限,不便于签订合同,也可以在转账时备注“借款”或微信交流时固定借款意思表示,防止对方后期以赠与或共同生活支出为由主张不还。

3.签订合理同居协议,明明白白做“不婚族”

同居协议虽显“生分”,但是事先的明确约定既可以是爱情的“试金石”,也可以尽量避免日后因经济纠纷耗时耗力耗尽资财。尤其是高净值人士,借助律师签署一份合理的同居协议,约定好哪些是家庭共同账户、哪些是附条件赠与、哪些是借款支持,反而可以使关系更简单、更持久。

时代在进步,人们越来越拥抱个体自由与生活方式的多样化。在人生的长河中,非婚亲密关系或许走入婚姻的殿堂,或许相忘于江湖。不管怎样,知晓法律的准绳,都可以助你在处理感情问题时更加优雅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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