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快讯 |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2024年第44期)

文摘   2024-10-28 10:44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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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家族信托、居住权、《中国家办行业洞察》、梅艳芳家族信托、税收筹划、“婚更”购房合同有效性、保险金信托、婚姻财富管理具体如下:

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一)2024年信托公司上半年成绩单公布,信托公司不断优化发展方向
2024年上半年,信托公司在业务上进行积极变革,重点发展财富管理信托业务。财富管理是全球信托类金融机构的重点业务,信托公司可通过财富管理业务建立的核心客户关系,成为多元化发展的重要基石。比如部分信托公司在高净值客户专业化财富管理、家族办公室、家庭和家族服务信托方面进行探索和布局。
(二)《北京市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意见
近日,《北京市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网站公开征集意见。《办法》明确,同一不动产只能设立一个居住权,不得重复设立,但是居住权人可以为多个人,也可通过变更登记进行增减。已办理居住权登记的,不影响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居住权利人必须为自然人,居住权不得继承和转让。《办法》对首次登记中以合同设立和以遗嘱设立两种方式的具体办理要求予以明确。除此之外《办法》增加了以确认居住权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情形。

(三)中金GFO发布最新《中国家办行业洞察》
近日,中金环球家族办公室撰写、发布了一份名为《大道持恒—2024中国家族办公室行业洞察》的深度报告(下称“报告”)。报告结合宏观环境、行业政策以及历史数据,进行了系统阐述,并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家办行业现状,探讨未来发展趋势,针对中国民营企业的国际化探索、变局之下的资产配置策略、企业家有序传承以及公益慈善事业等时代焦点,进行了专业剖析,并提供了务实的建议参考。同时强调,中国家族办公室有自己的发展阶段和文化基因,避免照搬海外模式导致“水土不服”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一)百岁梅母再被申请破产,梅艳芳信托基金的警示
梅艳芳在2003年临终前,为避免家族成员过度挥霍遗产,通过遗嘱和信托基金对其2亿遗产进行了规划。但是因为设立时间仓促,梅母不满“细水长流”式的生活保障发放模式,开始了长达近10年的系列诉讼。从而不断挑战该信托的效力,导致信托财产大量消耗,因多次诉讼导致欠下巨额诉讼费,并因拖欠费用被多次申请破产。2024年10月14日,梅艳芳母亲覃美金因未能缴纳诉讼费用再次遭到起诉,香港律政司司长申请对其进行破产处理,案件将于12月17日开庭处理。
梅艳芳信托基金屡受挑战的主要原因是设立家族信托“时间紧、任务重”,导致信托架构设计不合理,信托财产只能通过遗嘱方式置入信托。想要设立一个安全、稳定、长远规划的家族信托,在时机选择上应重点关注委托人的身体健康、委托人家族或家庭关系状况以及家庭财务状况
(二)“婚更”方式逃避购房税的合同有效性研究
本案中,涉案双方为逃避购房的巨额税款,协商一致后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婚更”方式办理过户手续,即夫妇先离婚,夫妇一方与卖家结婚,婚后办理房产过户后再离婚。合同签订后,因买卖双方就价款就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产生分歧,且未按时支付剩余定金,卖方向买方发送《合同解除通知函》,通知解除购房合同并按约定没收已缴纳20万元定金。买方不服,随之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定金以及支付相应利息。
裁判要点:法院认为,首先,双方通过“婚更”办理过户手续是为了逃避缴纳税款,属明显的偷税行为,且涉及数额巨大,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应当予以禁止。其次,买卖双方利用房地产登记管理的漏洞,约定通过“婚更”方式完成案涉房产所有权的变更,有违公序良俗……最后,合同系通过“婚更”这种非法手段实现合同目的,“婚更”条款为合同主要条款,是完成案涉房屋所有权变更、实现合同目的的唯一手段。综上,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定金条款亦属无效,李某应返还卢某、龙某购房定金20万元。同时,因卢某、龙某对签订无效的合同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故驳回卢某、龙某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请。
本案双方合同未履行,进而未实现逃税的目的。如若逃税成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三)高净值人士拆除合伙型持股平台如何实现最优节税效果

随着核定征收政策的取消,高净值人士若再转让目标公司股权,只能按照查账征收的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相较于直接转让目标公司股权的税负较高,从税负的角度出发,高净值人士可以采取清算或撤资的方式拆除持股平台。可通过对比两种拆除持股平台方式的计税要素以及两种拆除持股方式下计税要素中收入要素、扣除要素和税率要素对税负的影响来选择适合的拆除持股方式实现最优节税效果。
在拆除持股平台的过程中,应当正确、准确、精细、综合考量好各项因素,利用好税收政策,合法合理地作出税务安排,可有效降低税负成本,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故高净值人士有必要在拆除持股平台前,请税务人士提前介入帮助其规划,避免适用政策与测算税负失败。同时,可提前将合伙企业、投资架构等相关资料提交予税务机关,与税务机关积极沟通并向其申请税收裁定,提高税务处理的合法性与确定性,将税务风险化解于前端。

(四) 家族信托与保险金信托的潜在风险
本文列举了上海市浦东新区的一例保险合同纠纷,本案原告于2020年7月,经被告银行推荐,签订了被告银行为推广家族信托而销售的保险业务的保险合同,原告以被告银行和保险公司隐瞒保险合同性质导致原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本案中,法院认为原告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案涉保险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在类似案件中,客户用大额资金购买了保险产品并置入家族信托,当客户想要取消中止保单时,由于保险产品已过犹豫期,客户可能需要承担保单现金价值减损的后果由于约定家族信托不可撤销,所以还要承担对信托公司的违约责任。为保证家族信托高效管理、分管隔离和受益人分配功能的实现,在财富人士制定财富规划时,亟需专业人士做辅导。
(五)婚姻中财富管理的三个维度
婚姻中的财富管理可以被分为婚前财富管理、婚后财富管理和再婚财富管理三个维度。对于婚前的财产而言,主要涉及夫妻双方的各自金融资产、各自父母给夫妻准备的资产、除金融资产以外的公司股权等。为避免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同、婚前财产婚后增值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子女手中的金融资产将来因婚变造成损失,可以通过婚前财产协议、银行账户资金隔离、父母与子女签订资产代持协议等方式实现婚前财产的隔离与保护。
对于婚内财产而言,可以通过房屋共有加名登记、婚内财产约定、成为一方公司股东等方式实现婚内财产的保护。
从再婚的角度看,为避免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混同以及继子女的继承问题应当提前做好财产赠与、遗嘱安排、信托配置等财富规划,按照自己的意愿安排财产,尽量避免纠纷发生。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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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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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薛京律师是国内知名私人财富律师,在这里和大家分享私人财富法律问题、动态、职业经验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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