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快讯 |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2024年第42期)

文摘   2024-10-14 10:01   北京  

扫描下方二维码 | 关注我们

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遗嘱继承纠纷典型案例、《家族办公室洞察系列报告——亚太地区》、《2024粤商“创二代”白皮书》、瑕疵遗嘱效力、跨境财产分割、家企治理、夫妻财产赠与,具体如下:

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一)北京昌平法院发布《民法典》实施以来涉遗嘱继承纠纷六起典型案例
近日,昌平法院发布六起涉遗嘱继承纠纷典型案例。调研显示,立遗嘱人趋于年轻化,虚拟货币、社交媒体账号等新类型财产让遗嘱争议财产种类愈加复杂。遗嘱观念发生变迁,部分老年人将财产遗赠给保姆、护工等亲人之外的第三方陪护人员,因此产生的争议也不断增加。另外,遗嘱的真实性和效力仍是争议焦点,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申请鉴定比例超过半数,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等新形式遗嘱在无效遗嘱中占比过半。
(二)2024年家族办公室洞察系列报告——亚太地区
2024年,家族办公室展现出对资产管理规模增长和家族财富增加的乐观态度,预计资产规模和财富均将增长。面对全球经济衰退、地缘政治和通货膨胀等市场风险,家族办公室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战略优先事项。面对代际传承,一些家族办公室缺乏继任计划,因此制定继任计划成为今年的重点,包括对下一代的辅导/培训和继任计划的制定。科技战略的制定和推出成为趋势,但技术投资不足仍是挑战。网络安全威胁的增加也促使家族办公室加强网络安全策略的建立和改进。
(三)《2024粤商“创二代”白皮书》发布
近日,《2024粤商“创二代”白皮书》发布。报告显示,并非所有“创二代”都愿意或能够接管企业,这可能导致企业无法顺利传承下去;不少企业对于接班传承也缺乏系统规划。许多家族企业在传承方面缺乏前瞻性和系统性的规划,这可能导致传承过程中的混乱和不确定性;此外,家族内部冲突以及外部环境变化也可能会给家族传承带来阻碍。如随着家族财富的扩大,家族成员之间可能因为权力、财富分配产生冲突,影响企业的稳定和传承。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一)《民法典》视域下形式瑕疵遗嘱效力的解释规则
“遗嘱形式强制”理念是罗马法的遗产,受此观念的影响,各国均强调遗嘱必须遵守形式规范。然而近代民法以意思自治为原则,遗嘱自由是该原则在继承法领域的体现。形式强制与意思自治的冲突广泛存在。《民法典》对遗嘱形式做出了严格要求,然而司法实践中法院将形式瑕疵遗嘱认定为有效的情形并不鲜见。可见,从学理上构建一套形式瑕疵遗嘱效力的解释规则确有必要。
从历史维度看,遗嘱法定形式日渐式微乃大势所趋;从现实维度看,基于《民法典》体系,形式上有瑕疵的遗嘱被认定为有效是有一定解释空间的。应先确定不同遗嘱中形式要素的功能,然后再判断缺乏形式要件的遗嘱是否有效。换言之,遗嘱中日期的缺失以及代书遗嘱中遗嘱人仅按手印这两种类型的形式瑕疵并不必然导致遗嘱无效;其他类型的严重形式瑕疵将导致遗嘱无效,除非当事人举证证明遗嘱为遗嘱人的终意表示。
(二)高净值人士离婚跨境财产分割法律指引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高净值人士通过全球资产配置累积了巨额财富。一旦拟与其配偶离婚,不可避免地将面临如何分割境外资产的重要问题。由于不同司法辖区的法律程序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制度存在差异,高净值人士在处理夫妻财产分割时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和挑战。

通过梳理境外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可以发现,大部分的司法辖区都允许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行就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因此,建议夫妻双方在如实全面披露财产的基础上尽量达成财产分割协议,这是最为便捷且经济的做法。如果另一方不愿意自行和解,可以考虑启动诉讼并行使相关程序权利。离婚诉讼中,财产披露和保全措施是确保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当事人应充分利用各个司法辖区的财产披露制度,要求对方披露全部夫妻财产,以便全面了解财产状况。在复杂的离婚案件中,财产转移或隐匿行为时有发生,为防止此类行为,当事人应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与此同时,在律师的协助下准备证据材料,为诉讼做好准备。

离婚财产分割就夫妻个人而言,也是对自己财产的一次重要梳理。财产分割完毕后,一方名下的境外资产可能会大幅变化。因此,对于境外资产的分割过程中,双方都应该提早考虑境外资产的整合问题,从有利于己方和未来行权的角度出发考虑财产分割方案以及财产分割完毕后优化资产配置等问题。

(三)新公司法下家族成员与家族企业间关系的处理

新公司法的修订直接影响数千万家企业,家族企业也需顺应时代变化,主动拥抱新公司法。新公司法保障了家族成员对家族企业的全情投入,但也对家族成员也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全情投入也必须遵守法律界限,做到界限明确。一方面,新公司法要求股东、董事与高管负有资本充实义务。另一方面,新公司法完善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因此,在全情投入的同时,家族成员与家族企业间还必须保持法律理性。

在家族高管履职方面,即便家族高管得益于家族的信任才得以被委派为高管,但高管应对公司履行忠实义务,这一义务要求董事高管不得为自己或亲属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如果家族董事高管违反了忠实义务,其所得应归为公司所有。可见,面对家族和公司,家族高管应依法优先尊重公司利益,履行忠实义务。

此外,新公司法加强了对小股东权利的保护,尤其体现在知情权和异议回购请求权上。知情权赋予小股东掌握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有助于小股东更有效地参与公司治理;异议回购请求权则为小股东提供了“用脚投票”的机会,当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益时,给予小股东退出公司的机会。知情权和异议回购请求权的制度设计,大大提高了公司利益冲突的可诉性,对于保护小股东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投资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对家族企业而言,如果不能处理好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将增加家族企业内部冲突的可能性。

(四)从娃哈哈风波看家族企业的“人合性”问题

在宗馥莉辞职风波中,娃哈哈公司的控制权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了对家族企业“人合性”的思考。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与“资合”的双重特性,“人合性”主要表现为股东人数的限制、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限制以及信息的封闭性等;“资合性”则表现为公司以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金为基础,由自然人或法人出资注册成立,强调资本的结合有限责任公司应在“人合性”的本质属性和“资合性”的外在形式之间达到一种平衡,从公司设立、章程议定、股东会召开、设立登记,到公司运营、资本增减和收益分配等事项,均应以股东的“人合”为基础。

娃哈哈集团的案例揭示了家族企业在传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复杂挑战。如果家族企业新生代能够同时具备“人合性”与“资合性”,将有助于公司平稳过渡和持续发展。因此,家族企业在传承过程中,应该注重培养接班人的“人合性”,使其不仅具备资本优势,还能够融入公司文化,与其他股东保持良好的关系,实现公司长远发展。

(五)夫妻一方对前段婚姻子女的大额财产赠与是否有效

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离婚之前属于未分割状态。对于重组家庭一方来说是一个财富的风险,因夫妻一方想将婚姻期间所获得的财富赠与前段婚姻的子女必须取得现任婚姻配偶的同意。如希望将婚姻期间所获得的财富赠与前段婚姻子女,则需要财产隔离,可以是夫妻财产约定,也可通过家庭信托或家庭保险的形式。夫妻财产约定需要双方签署协议,因此沟通成本较高,而家庭保险和家庭信托只需要通过单方进行安排,较好地达到婚前婚后财产隔离和流动性的管理的目的。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了解更多私人财富管理和婚姻家事领域的法律知识和实操指南,
请扫码关注“薛京律师”视频号。

- End -

| 往期精彩回顾 |

薛京律师:家族创始人传承家企 6类“纠结”须破除
新公司法后企业排队减资  股东须知的减资个税风险
一文说清高净值人士离婚分割、继承、赠与房产的税费成本
新公司法给企业家带来的新型合规责任之债
每周快讯 |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2024年第41期)

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业务联系电话:1366 109 7559
                    (微信号同手机号)
                  
             

 点击“在看”精彩再看

薛京律师
薛京律师是国内知名私人财富律师,在这里和大家分享私人财富法律问题、动态、职业经验与思考。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