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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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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高净值人士通过全球资产配置累积了巨额财富。一旦拟与其配偶离婚,不可避免地将面临如何分割境外资产的重要问题。由于不同司法辖区的法律程序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制度存在差异,高净值人士在处理夫妻财产分割时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和挑战。
通过梳理境外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可以发现,大部分的司法辖区都允许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行就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因此,建议夫妻双方在如实全面披露财产的基础上尽量达成财产分割协议,这是最为便捷且经济的做法。如果另一方不愿意自行和解,可以考虑启动诉讼并行使相关程序权利。离婚诉讼中,财产披露和保全措施是确保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当事人应充分利用各个司法辖区的财产披露制度,要求对方披露全部夫妻财产,以便全面了解财产状况。在复杂的离婚案件中,财产转移或隐匿行为时有发生,为防止此类行为,当事人应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与此同时,在律师的协助下准备证据材料,为诉讼做好准备。
离婚财产分割就夫妻个人而言,也是对自己财产的一次重要梳理。财产分割完毕后,一方名下的境外资产可能会大幅变化。因此,对于境外资产的分割过程中,双方都应该提早考虑境外资产的整合问题,从有利于己方和未来行权的角度出发考虑财产分割方案以及财产分割完毕后优化资产配置等问题。
新公司法的修订直接影响数千万家企业,家族企业也需顺应时代变化,主动拥抱新公司法。新公司法保障了家族成员对家族企业的全情投入,但也对家族成员也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全情投入也必须遵守法律界限,做到界限明确。一方面,新公司法要求股东、董事与高管负有资本充实义务。另一方面,新公司法完善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因此,在全情投入的同时,家族成员与家族企业间还必须保持法律理性。
在家族高管履职方面,即便家族高管得益于家族的信任才得以被委派为高管,但高管应对公司履行忠实义务,这一义务要求董事高管不得为自己或亲属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如果家族董事高管违反了忠实义务,其所得应归为公司所有。可见,面对家族和公司,家族高管应依法优先尊重公司利益,履行忠实义务。
此外,新公司法加强了对小股东权利的保护,尤其体现在知情权和异议回购请求权上。知情权赋予小股东掌握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有助于小股东更有效地参与公司治理;异议回购请求权则为小股东提供了“用脚投票”的机会,当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益时,给予小股东退出公司的机会。知情权和异议回购请求权的制度设计,大大提高了公司利益冲突的可诉性,对于保护小股东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投资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对家族企业而言,如果不能处理好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将增加家族企业内部冲突的可能性。
在宗馥莉辞职风波中,娃哈哈公司的控制权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了对家族企业“人合性”的思考。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与“资合”的双重特性,“人合性”主要表现为股东人数的限制、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限制以及信息的封闭性等;“资合性”则表现为公司以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金为基础,由自然人或法人出资注册成立,强调资本的结合。有限责任公司应在“人合性”的本质属性和“资合性”的外在形式之间达到一种平衡,从公司设立、章程议定、股东会召开、设立登记,到公司运营、资本增减和收益分配等事项,均应以股东的“人合”为基础。
娃哈哈集团的案例揭示了家族企业在传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复杂挑战。如果家族企业新生代能够同时具备“人合性”与“资合性”,将有助于公司平稳过渡和持续发展。因此,家族企业在传承过程中,应该注重培养接班人的“人合性”,使其不仅具备资本优势,还能够融入公司文化,与其他股东保持良好的关系,实现公司长远发展。
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离婚之前属于未分割状态。对于重组家庭一方来说是一个财富的风险,因夫妻一方想将婚姻期间所获得的财富赠与前段婚姻的子女必须取得现任婚姻配偶的同意。如希望将婚姻期间所获得的财富赠与前段婚姻子女,则需要财产隔离,可以是夫妻财产约定,也可通过家庭信托或家庭保险的形式。夫妻财产约定需要双方签署协议,因此沟通成本较高,而家庭保险和家庭信托只需要通过单方进行安排,较好地达到婚前婚后财产隔离和流动性的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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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