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下方二维码 | 关注我们
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裁判要点:人民法院应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审查未成年子女意愿的形成背景及原因,确定未成年子女意愿是否为其真实意愿,是否符合其最大利益,对于符合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真实意愿,人民法院应予以尊重,否则,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予以裁判。本案中,王某1系在其长期未见到母亲的背景下形成的意愿,其所述原因经审查不符合其最大利益,本案亦不存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故对于王某要求变更王某1由其直接抚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概述:本案中,为设立员工持股计划,热电公司把55%的股权转让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为名义股东/受托人,员工为实际股东/受益人,后热电公司无力偿还债权人且转让给信托公司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因为《适用公司法规定3》第26条第1款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向股东登记的名义股东主张出资不实的责任,法院判决信托公司承担出资瑕疵责任。
裁判要点: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概述:本案中,因章某未履行生效刑事判决确定的退赔义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其名下财产,其配偶万某以其签订的《夫妻协议》中约定章某名下私宅100%的财产权利归万某一人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查封并停止对上述房产的强制执行,法院未予支持。
裁判要点:涉案私宅于2008年10月登记在章某个人名下,在万某与章某结婚前已完成登记。虽然万某与章某于2020年8月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约定该房产归万某所有,但该协议为夫妻双方协议,对双方有效,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且涉案债务即退赔事项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万某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排除本案强制执行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概述:本案中,陈先生与高女士从分居期间至离婚后在深圳轮流抚养婚生子阿东,陈先生在未与高女士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阿东带至湖北老家与其共同生活。此后,高女士多次到湖北探望阿东,但陈先生对探望时间、地点进行了不合理限制,并拒绝高女士与阿东视频通话。据此,高女士向法院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申请陈先生立即停止对高女士监护权的侵害。
裁判要点: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据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属于夫妻双方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利。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陈先生未经双方协商将孩子带回老家,为高女士探望阿东设置障碍或不配合探望,长达一年多时间,人为割裂了高女士与孩子间的亲子关系,既妨碍高女士直接行使抚养、教育及保护孩子的权利,更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考虑到高女士对孩子的监护权受到侵害的实际情况,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发出人格权侵害行为禁令的条件。
本文针对国内高净值个人的特点和他们常用的避税方式,结合具体的典型案例,分析了我国在加强高净值个人税收征管方面的薄弱环节,结合国际经验,给出了加强高净值个人税收征管的政策建议。高净值个人避税的主要方式主要包括:变更税收居民身份避税、利用避税地避税、设立家族信托避税、滥用核定征收政策避税以及压低交易价格避税。高净值人士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着个税法新引入的个人反避税条款缺乏可操作性、缺乏专门针对高净值纳税人的管理机制、高净值人群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根据国外高净值人群的个税征收经验,我国应当建立完善的针对高净值人士的反避税法律体系,专门设置高净值人群监管机构,实现日常化管理,同时完善信息管理体系、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税务稽查,对高净值人群进行专项审计,严厉打击避税行为。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 往期精彩回顾 |
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业务微信号:扫码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