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快讯 |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2024年第45期)

文摘   2024-11-04 10:0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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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个人养老金、个税抵扣、胡润2024年百富榜、公司治理、股权信托、大额保单、涉外离婚诉讼、重组家庭财产处分具体如下:

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一)人社部:将在全国推开个人养老金制度
近日,人社部举行了2024年三季度新闻发布会,对于下一步社会保障方面的工作安排,人社部提出“将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2022年11月25日,人社部联合多部门发布《关于公布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地区)的通知》,标志着我国个人养老金业务正式实施。公开信息显示,目前参与个人养老金的人数已经超过6000万人,且主要为纳税人群
(二)国务院:加大个人所得税抵扣力度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其中在强化生育服务支持方面提出,落实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加大个人所得税抵扣力度。

(三)胡润2024年百富榜》发布
10月29日,胡润在上海发布胡润百富榜。2024年榜单显示,共有1094位个人财富5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家上榜,比去年减少12%(147位),比2021年的高峰减少25%(371位)。整体来看,上榜企业家总财富比去年下降10%(2.4万亿元),至21万亿元。胡润认为,财富传承是一个无法避开的话题。预计未来10年内,百富榜企业会有5万亿元的财富由一代传承到二代、三代。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一)股权与表决权分离制度保证公司控制权
股权与表决权分离是一项有效的公司治理工具。股权与表决权分离制度可使公司创始人或管理层在不持有大部分股权的情况下,仍然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在保证股权融资价值的同时有助于维护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和稳定性。股权与表决权分离制度也常用于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以保护小股东免受大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损害小股东利益,确保公司决策更加公平合理。但股权与表决权分离制度也可能导致控制权过分集中,决策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因股权与表决权分离制度将直接改变公司决策程序,相关决策可能对第三人产生重大影响,为避免股东间后续产生分歧及降低第三人给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股权与表决权分离制度需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股权与表决权分离的具体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行使条件和表决程序等,且为避免表决权过度集中或滥用,公司章程应对其适用范围进行合理限制。

(二)企业传承场景下,如何通过股权信托“紧锁”家族企业控制权?
对企业家家族来讲,企业资产是其核心资产,但企业资产的传承面临着诸多风险。股权信托作为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可以将家族企业股权长期“紧锁”在家族内部,并实现控制权、管理权和受益权三权分离。但并不是所有企业都适合通过股权信托传承,还需考虑企业的可传承性、置入信托的方式及涉税问题。
一个家族企业是否适合传承,首先,要看这个企业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在众多的家族企业中,有一些行业是不适合传承的,比如资源耗竭型行业、即将被淘汰的落后行业、国家政策不鼓励的行业等。其次,要看家族企业是否存在历史及现实的法律瑕疵或者风险。比如出资是否存在瑕疵、经营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因为家族企业如果存在重大法律瑕疵,受托人可能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最后,要看企业是否存在财务风险和税务风险。

(三)如何有效发挥大额保单在财富管理中的作用?

大额保单作为强大的金融工具,在财富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如利用或设计不当,仍可能引发各种法律和税务风险。本文作者结合案例,提出如下建议:
为了使保单更加确定和有效,更大程度发挥保险的价值,让财富传承更为“保险”,建议投保人在投保终身寿险或年金险时 第一,应尽量选择带有投保人身故豁免条款的产品。第二,建议在投保时增加第二投保人。当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指定第二投保人,避免因继承人不同意导致退保等风险,从而确保保险的保障功能得以延续,实现投保人购买大额保单的初衷。

同时,防止受益人指定出现问题,作者建议:在投保时明确指定受益人。只需写明受益人的姓名,而不必写明身份关系。当受益人的身份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受益人的保全变更。如果没有及时变更保险受益人,而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将被视为未指定受益人。此时,身故保险金将成为遗产,定向传承的意愿可能会落空。
(四)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与平行诉讼
如何处理涉外离婚案件中的平行诉讼,不仅是法律实践中的一个难点,也是国际司法合作中的一个重要议题。本文将探讨涉外离婚案件的定义、管辖原则,以及中国法律对此类案件平行诉讼所持的态度。
总的来说,涉外离婚案件因其特殊性,在处理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案件的管辖、法律适用以及国际司法合作等。中国法律对于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有明确的规定,既保障了国家的司法主权,也尊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平行诉讼的情况下,中国法院原则上依法行使管辖权,不受外国法院是否已经行使管辖权的影响,同时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如专属管辖、外国法院裁决已被承认以及不方便法院原则等。这些规定体现了中国法律在尊重国际私法原则的同时,也注重实际操作的灵活性和效率,这对于居住生活在中国境内的当事人以及在中国境内享有财产分割权益的当事人尤为重要,体现了中国法律体系在国际司法合作中的积极作用和对当事人权益的充分保护。
(五)夫妻一方对前段婚姻子女的大额财产赠与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当事人吴某和现任妻子刘某为重组家庭,吴某与前妻的女儿小吴要结婚了,吴某私下向女儿转账1000万元。该笔财产为吴某与现任妻子在婚姻期间内获得。现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吴某的赠与无效,并要求小吴返还1000万元赠与款项。
裁判观点:父母为成年子女负担婚嫁费用为非法定义务。赠与合同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刘某不同意吴某向前妻女儿赠与婚嫁费用,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和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吴某未经刘某同意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且超越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故丈夫单独实施的赠与行为无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小吴依法应当返还1000万元。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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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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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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