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崩溃了!上海,一对情侣订婚后因关系恶化而取消婚约,男方要求女方退还50万彩礼,法院判了

文摘   2024-10-02 04:29   湖南  

作者 | 阿兴博士
图源 | 网络侵删

订婚,本该是一对有情人踏入婚姻殿堂的美好开端,但现实生活中,订婚并不意味着一定走到结婚那一步。

一旦订婚后反悔,双方为了各自利益争执不下,官司打到法院,如何判决?

上海法院审理的一起订婚纠纷案,让我们看到了订婚这道背后涉及到彩礼和金钱的问题。

案情回顾

2023年1月,刘士明与沈思颖经人介绍相亲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很快便商定了订婚事宜。

订婚当天,刘士明及父母给付沈思颖现金43万余元,还有3万元的女方衣服钱、1万元的肉面钱等,此外还购买了价值5.1万余元的金手镯、金戒指等“五金”首饰,举办订婚宴花费3.5万元。

订婚后,刘士明还多次给沈思颖转账,金额从520元到5200元不等,备注有“消消气”“老婆收”等字样,共计2.6万余元。

好景不长,两人因琐事导致感情破裂,最终取消了婚约,刘士明认为给付的50余万元均为彩礼,要求沈思颖全部返还,但沈思颖只同意返还一部分。

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判断哪些财物属于彩礼的范畴;二是确定彩礼的返还比例。

对于订婚当日给付的43万余元现金,虽然其中一些款项注明了具体用途,如衣服钱、肉面钱等,但均在订婚当日以现金形式给付,具体支配权在女方,法院认定均属于彩礼。

“五金”首饰作为我国传统彩礼的一种形式,也毫无疑问要计入彩礼之中。

但订婚宴的费用,法院认为系男方自愿支出,女方并未直接获利,不应认定为彩礼。

至于恋爱期间的转账,法院认为是为增进感情的一般性赠与,也不在彩礼之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并考虑双方过错,来确定彩礼的返还比例。

本案中,考虑到双方已有短期共同居住史,分手原因也属于一般的感情不和,并非女方存在明显过错,法院最终判决女方返还男方41万元现金及“五金”首饰,驳回了男方要求全额返还的诉求。

案件启示

订婚后反悔,彩礼返还一直是个棘手问题,对普通民众而言,订婚时一定要慎重,不要一时冲动给付过多彩礼,如果不幸分手,也要冷静对待彩礼返还问题,对法律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并非所有订婚时给付的财物都属于彩礼,恋爱期间的一般性赠与是不能算在内的,对于彩礼的返还比例,也不能一概而论,要考虑双方过错、共同生活时间等因素。

必要时,不妨请教律师,以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毕竟,在情感的事情上,懂法更要懂“分寸”,给付彩礼也要留一线,这样不悔婚,也不至于有更多遗憾。

如果订婚时双方对彩礼的数额有书面约定,这个约定的效力如何认定?反悔方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一些动辄百万千万的天价彩礼,究竟应该怎样看待,又该如何规制?这恐怕是一个值得社会共同思考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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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兴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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