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药企违法经营野生动物案

职场   2024-12-04 22:02   广东  

122日,某市监局公布某药企违法经营野生动物案。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医药有限公司于20182019年期间从医药公司以中药饮片的形式购进无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的穿山甲鳞片(鳞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属物种的鳞片(炮制品),下同)一袋300克进行销售,购进价格为5.6/克。

另查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除自用穿山甲鳞片54.69克外,于2024625日以7元每克的售价出售穿山甲鳞片63克,违法所得共计441元,剩余未售出穿山甲鳞片182.31克。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立即对穿山甲鳞片进行了下架。

****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鳞片为鳞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属物种的鳞片(炮制品),根据国务院202114日批准和实施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华穿山甲、马来穿山甲和印度穿山甲均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等 2023 2 月编制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 I、附录 II 和附录 III,菲律宾穿山甲、大穿山甲、南非穿山甲、长尾穿山甲和树穿山甲均为附

I 物种,根据国家濒管办 1993 年公布的《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 号),列入 CITES 附录 I 的物种已被核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故当事人销售的鳞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属物种的鳞片制品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制品。

经委托****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价值评估,当事人购进的300克穿山甲鳞片的价值为1020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销售国家重点保护制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作处罚如下:

一、没收剩余的无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的鳞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属物种的鳞片(炮制品);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41元(肆佰肆拾元整);三、罚款人民币30600元(柒万壹仟肆佰元整合计罚没款人民币31041元(柒万壹仟捌佰肆拾壹元整),上缴财政。

延伸阅读:

124日,国家药监局官网公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穿山甲保护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2467号)。

本着“节约资源,从严从紧”原则,严格穿山甲甲片入药管理,合理压缩消耗用量。一是省级林草、中医药、药品监管主管部门联合开展穿山甲利用状况摸底调查,掌握本省区穿山甲人工繁育机构、穿山甲甲片库存以及近3年中医医院和药品生产企业使用穿山甲甲片及购销情况,并将核实信息登记造册,落实持有主体管理责任。二是严格控制穿山甲甲片年度消耗量,原则控制在1吨左右。国家林草局会同中医药局、药监局研究分配措施。省级林草部门根据分配措施履行行政许可职责。三是省级林草部门要强化对本省穿山甲甲片合法库存持有者的监督核查,及时根据行政许可情况更新穿山甲甲片库存数量;省级中医药主管和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监管辖区内利用穿山甲甲片的医院和制药企业;各单位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穿山甲甲片滥用。四是执法查没的穿山甲甲片及其制品,仅限于科学研究、司法执法、公益宣传等非商业性活动。严格禁止利用其他非法或不明来源的穿山甲甲片及其制品。五是继续停止商业性进出口穿山甲及其制品,继续停止穿山甲饮片纳入医保范畴,不得将含穿山甲成份的药物新增纳入医保范畴

各级林草部门要充分发挥野生动物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会同网信、公安、交通运输、海关、市场监管、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组织开展执法监管联合行动,按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打击和严厉惩处非法猎捕穿山甲、破坏穿山甲栖息地、干扰穿山甲生息繁衍以及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进出口穿山甲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各环节全链条监管,特别是加大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口岸等执法查验力度。严格核查穿山甲甲片来源,坚决摧毁非法交易渠道,捣毁犯罪窝点和团伙,依法严惩犯罪分子,持续保持高压态势

GSP办公室
我们的工作是,关注GSP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