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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营等环节,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结合本国科技创新、中小企业等发展诉求,开展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探索和实践,形成了知识产权融资、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知识产权信托等特色模式,服务本国政策和科技企业的发展需要,这为国内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探索和发展提供借鉴。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美国较早地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早在19世纪末,美国经济高速增长,以爱迪生、莱特兄弟、贝尔等为代表发明家开始尝试利用专利寻求融资。1952年美国颁布《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 UCC)规范担保抵质押交易;1953年,美国通过《小企业法》,成立小企业管理局(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SBA),允许以知识产权作为担保向小企业发放贷款;20世纪90年代后期,“研发与制造分类”的国际分工模式导致美国公司有形资产占比不断降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开始扮演更重要的角色,以硅谷银行为代表的科技银行,以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为科创企业发放风险贷款。2000年美国著名专业无形资产管理公司M-CAM 创立知识产权保证资产回购价格机制(Collateral Asset Purchase Price, CAPP),CAPP机制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违约贷款约定回购,价格最高能达到融资额的75%,拓宽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中的资产处置方式,不再局限于拍卖、变卖,进而提高了银行基于知识产权资产的放贷意愿。
日本、新加坡、韩国等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也积极推动了以政府为主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通过建立专门机构、发布特定政策、推出专项基金、政策性担保增信等推动其发展。其中,日本成立了政策性金融机构——日本政策投资银行(Development Bank of Japan,DBJ),其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主力机构,主要支持融资难度较大、知识产权相对集中的初创期、种子期科技类中小企业。此外,为解决风险补偿问题,专门成立日本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和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共同为知识产权融资提供债务保险和增信服务。新加坡专门制定知识产权融资计划(IP Financing scheme,IPFS),旨在支持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施过程中新加坡政府专门列支预算1亿作为担保资金,为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分担贷款风险。
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
美国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是最早实践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国家,也是知识产权证券化最发达的国家,知识产权证券化涉及的资产由最早的鲍伊债券,到目前已延展至电影、演艺、休闲娱乐、时装品牌、医药科技专利等领域,专利诉讼胜诉金、影视版权未来收益权等都可作为基础资产通过证券化进行运作。
日本参考美国模式,在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领域进行大胆有益尝试。2002年由政府牵头,对生物和信息技术行业企业拥有的专利权实施证券化运作,2003年落地了首个Scalar证券化案例。
欧洲进一步拓展了知识产权证券化领域,主要在体育产业转播权、体育赛事门票收益及电视转播权作为基础资产①,如1995年皇家马德里足球俱乐部将来自阿迪达斯公司的赞助收入进行证券化筹得了5000万美元的资金。2001年英超利兹联队将未来20年的球赛门票收入作为基础资产发行了总额7100万美元的债券等。
其他模式实践
日本知识产权管理信托是一类创新型的知识产权金融模式,该模式是专注于知识产权管理及运营的服务信托。信托机构与企业签订信托协议,代为管理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使用人签订使用协议,收取知识产权使用费扣除一定费用后分配给受益人,或作为名义所有人,负责办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等事宜,避免知识产权所有人出面而可能引发的声誉风险。此外,知识产权管理信托依托信托机构的客户资源及中介服务专业性,帮助企业促进知识产权利用。
美国专利投资基金模式则进一步拓展了知识产权金融的多样性,通过风险市场和资本市场,进一步提升公众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认识。美国市场有专利运营机构专门从事大批量专利买卖交易,例如高智发明投资基金、logic patents专利运营公司、Icap patent brokerage知识产权经纪公司等,美国专利投资基金为其提供资金支持,通过公开或私募发行收益凭证方式向投资者筹集资金。
启示与借鉴
整体而言,不论是质押融资还是证券化,各国均积极推动和探索知识产权金融的发展,多数国家依赖于政策支持和引导。因为支持具有创新能力中小企业发展是各个国家均重点关注的事项,开展知识产权金融也是国家政策体系重要支持领域。
一是知识产权金融发展源自于企业内生的资金需求。不论是质押融资还是资产证券化,其核心功能是融资功能,源自于企业内生的资金需求。其中,质押融资与政策支持关系紧密,因“评估难”“交易难”是各个国家普遍面临的瓶颈,不论是美国还是日本,政府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领域承担了较为重要的角色,主要承担风险分担、信用担保、评估等。相反,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得益于市场化的金融产品创新,美国经验表明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底层资产已具备成熟市场价值和商业可持续性,更易实现证券化运营模式,因此成熟知识产权证券化对金融资本市场成熟度有一定要求。
二是知识产权金融模式选择依赖于国家政治及社会文化环境。随着知识产权金融模式的不断探索与创新,部分国家形成了较为特色的业务模式,如美国专利投资基金、日本知识产权管理信托、欧洲体育赛事资产证券化。其中,美国专利投资基金得益于美国专利保护及侵权诉讼良好环境,有效推动了知识产权许可费用的价值变现;在日本,得益于日本财团组织的产业化布局,使得UFJ信托银行可承担专利产业转化职责,不同于美国及德国等专利产业转化通常由高校或专业运营公司承担,从侧面也看出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实践高度依赖于当地社会文化环境。
三是知识产权金融活跃程度与知识产权评估、交易等领域的发展水平相关。知识产权资产交易变现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更加透明、顺畅、高频的交易中介支持。美国知识产权服务产业较为发达,能以较低成本提供高效的知识产权评估、交易服务,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在价值发现、市场认知等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在推进知识产权金融发展过程中,政府承担了中介责任,通过政府补贴或者直接提供评估、交易等服务。
作者:中诚信托投研部
来源:中诚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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