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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7日,国办转发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读完文件,才疏学浅,没啥可解读的,仅随想一下。
01
这个文件的名字叫“若干意见”,法律性质为何呢?
文件分为七个标题,除了第一个标题”总体要求“之外,其他标题分别是“推动信托业回归本源””严格信托公司市场准入监管“”加强信托公司持续监管“”加强信托业务全过程监管“”“加强风险防范化解”“协同推动信托业规范发展“。可以看出,作出要求的都是金融监管总局,针对的是信托公司和信托业务。这是一个表明坚定决心、传递清晰信号的文件。
02
文件是国办转发,有评论认为“层级非常高”。这让人联想起当年《资管新规》发布之时的市场反应。
文件中明确规定:“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推动形成更加系统完善的信托相关案件审理标准。建立健全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推动非资金信托财产登记落地。设立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这些都是长期制约信托制度和信托业发展的重要问题。
既然层级如此高,让人燃起希望之火:信托法修法、“信托登记,信托税制”老大难,快速得到解决可期?!
03
信托不仅仅是一个金融制度,它还是灵活而复杂的法律制度。信托业出现的问题,把板子都打在监管身上是不合适的,都打在信托公司身上也是不合适的。
严监管当然是必要的,但仅仅靠严监管也并不可行。
文件第五部分规定:“(1)坚决打破刚性兑付,(2)严禁通过滚动发行信托产品、挪用其他信托资金、违规筹集资金等方式违规兑付。(3)信托公司失责的,依法落实其赔偿责任,保障受益人合法权益。”
我将其分为三部分,第(2)部分没有问题,目前存在问题的可能是第(1)(3)两部分。
如果能严格定义“刚兑”概念,受益人刚兑的要求当然是不合理的,必须明确反对刚兑。
不过,不少简单化看问题的人,把信托乱象(至少部分)归咎于信托业过去的刚兑承诺上,他们混淆了受益人合法主张权利和受托人刚兑。这实际上把责任部分推给了投资者:看吧,你们这些投资者欠教育把。
正本清源,还是要强调第(3)部分,“依法落实赔偿责任,保障受益人合法权益。”这取决于法院的权威。
重塑信托业,需要激活信托法,重视信托法,需要严格按照法律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不仅仅是靠监管机关严监管。
前天转发梁启超先生的100多年前的雄文《敬告国中之谈实业者》,其中有“股份有限公司必在强有力之法治国之下乃能生存”。信托制度也是如此。
作者:赵廉慧
来源:Inlawwe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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