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构建,让更多农户进城落户,是国家既定的大政方针。人可以进城,但留在村中的两块地怎么办,尤其是承包地?在二轮延包中,还能不能继续承包,会不会被收回?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村组集体和农户家庭的经济关系问题,更是一个关乎社会稳定、国家政治底色到底是为谁服务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
1、承包方规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保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地还是农户的。哪怕是全家进城落户,但地方政府和村组集体,也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3、法律规定。村组集体在承包期内发包的农地,发包方不得以户口不在村组集体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
4、国家态度。要确保村组集体成员,即家庭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不变。
5、私有化了吗?这不是变向的私有化,而是对正在融入城市的“新市民”,在生存底线上,为其提供的最后保障。
二、留下的农地,怎么办?
1、不能抛荒。农户拥有利用承包地获得各种经济收益的权利,例如请人代耕,权益流转等。同时,其也有不能将农地抛荒的义务。
2、自愿有偿退出。这是一种农地的转让行为,转让内容不仅包含经营权,还有承包权。转让方可以是村组集体,也可以村组内其他集体成员。
3、保留承包权。这是一种农地的流转租赁行为。这是农地的三权分置中,市场经营权的一种权益让渡。农户可通过流转市场经营权,或者通过代耕托管等形式,实现土地收益。
4、承包地转让。有偿退出即为转让性流转。转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的经济组织,也可以是村组集体中的其他农户。
5、区别对待。土地流转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承包地经营权的流转,流转对象可以是村组集体成员,也可以是非集体经济成员;另一种是承包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同时流转,这种情形的流转,流转对象只能是村组集体和村组集体内的家庭农户。
三、乡剑平台的观点
无论是城市土地还是村集体的土地,可以买卖交易的,只能是部分权益,所有权永远不可能买卖。这就是村域治权(村民自治的权利)在经济权利中的治理社会地位。
进城落户农民留在村中的承包地,有两种权益,一是承包权,二是经营权。经营权流转,农户还拥有承包权权益;承包经营权都流转了,也就宣告其对农地权益的丧失。不过,还可以享有村组集体成员资格权的其他权益。
1、《县域乡村整体推动实操指南》
立足县域城乡融合的探索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