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二轮到期延包,已开始在各地陆续展开。其中,最强烈的舆论声音是打破过去“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重新按农村现有集体成员人数,重新分地。
那么,新增人员能分到土地吗,该分得村域集体土地吗,应该如何分得村中农地?下面的内容是各方信息甄选。
一、农业农村部发布
1、《建议》与摘要。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651号建议答复摘要。《关于适度微调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政策有关条款的建议》。文中有对地方集体经济组织调整农户间承包地,及农村新增人口没有土地的问题进行了答复。
2、死人有田,活人无地。承包期内,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不存在新增家庭成员的无地问题。
3、家庭自治,内部协商。原先的分地就是以家庭为单位,也就是无论你家庭人口是多了还是少了,地是没有变的,家庭中的所有人都拥有承包地的权利。人口增加是家庭内部问题,可内部再分配。
4、不得打乱充分。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
5、大稳定、小调整。针对人地矛盾问题,可由农民集体民主协商,经法定程序对土地进行小范围调整。
6、地方干啥?因承包方家庭人口增加、缺地少地导致生活困难的,县乡政府要帮助无地农户,提高其就业技能,提供就业服务,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二、相关法律条例规定
1、《承包法》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2、《承包法》第二九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1)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2)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3)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3、《承包法》第三十三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4、《承包法》规定。凡是连续撂荒两年以上的耕地,将会被收回村集体,另行发包给其他村民耕种。
三、乡剑平台的观点
关于村民自治,绝大多数普通村落的自治分两个部分,与钱无关的村务权力在村两委,与钱有关的权力已降维到了家庭-家庭自治。村集体看似是一个整体,实则已裂变成以家庭自治为支撑的村民自治。
二轮到期延包,再次将家庭自治与村集体之间的内在有机关系突显了出来。关于如何延包,中央的建议是对家庭自治权利的强化与固化。至于无地农民、想通过村中土地权益有偿退出而更好融入城市的村民等应该怎么办,各地都在探索路上。有的还未出发,有的已经出发。不过,大多数地方,都是带着等别人第一个吃螃蟹的心态,观望中。
1、《县域乡村整体推动实操指南》
立足县域城乡融合的探索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