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已经成为公务员(聘任制公务员除外)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因此种情形而丧失村组集体成员身份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
一、为什么不能有?
1、农户而非个人。《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而非个人。
2、公务员不是村组集体成员。公职人员是国家机关或公共机构的雇员,不符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要求。
3、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职人员的行为,有严格的规范,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4、承包田是什么?农户家庭的承包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种福利和社会保障,可以保障其拥有基本的生活来源。
5、为什么不能?若公务员参与土地承包经营,可能涉嫌利用职权或职务为自己谋取私利,违反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6、什么叫“公务员”?公职人员的职责是忠实履行自己的职务,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可以不交回吗?
1、没有分户的公务员。二轮到期延包以户为单位,还没有分户的公务员应允许不交回。同时,应以原住民身份,为村组集体发展提供能力范围内的义务服务。
2、已经分户者。公务员已在原家庭成员中独立分户,且户籍已经迁出,其在村组集体拥有的承包权益应交回村组集体。
3、如何交回?至于是无补偿交回、有偿交回,还是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处置方式,要以村组集体的协商决议为准。
4、交回的时间设定。举家迁出的公务员,不能一直占有村组集体的土地权益。关于这方面,村组集体应协商出一个过渡期和时间临界,如五年、十年、十五年等。
三、乡剑平台的观点
公务员如何交回其在原村组集体享有的相关权益,国家有相关的法律政策规定。
作为自治主体的村组集体,从发展上及在群体感情上,恐也多不愿意马上与其做利益切割。交回与退出需要一个过渡期。在过渡过程中,公务人员应履行集体成员的相关义务。
也正因为如此,在今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才做出了“经协商,公务人员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的表述。
1、《县域乡村整体推动实操指南》
立足县域城乡融合的探索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