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零三条释义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三条 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应当共同负担诉讼费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共同负担诉讼费用的规定。
【条文理解】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立法的通例。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此条确定了败诉方负担诉讼费用的基本规则。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的败诉,当事人都有过错和责任,因诉讼产生的费用自然应当由其负担。但对于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是否对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并没有作出规定。该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仅规定了“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连带责任是指具有特定法律关系的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均须对债权人承担违反法律规定或约定义务后所产生的全部强制性法律后果的一种共同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在实体法上承担连带责任,则意味着案件共同败诉,在诉讼程序上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应对诉讼费用负有连带承担义务。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裁判文书的表述上,确定具体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的同时,应明确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共同负担诉讼费用。同时,还应注意,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诉讼费用不仅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还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