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近日,青岛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对大港辖区游艇进行点验时,发现一艘游艇在海上航行却没有AIS信号!船舶在海上航行没有AIS信号不利于船舶间互相发现,严重时可能会导致海上交通事故。海事执法人员随即对其开展调查。
经现场查问,涉事船舶为“瑞XX”轮,上午10时从小港码头出发到前海观光游览,船上乘员8人,船舶驾驶员因疏忽大意忘记在出港航行时开启船舶自动识别装置(AIS)。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海事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宣贯和警示教育,普及了航行中不开启AIS的危害,并依法进行后续调查。
AIS是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的简写,中文名称为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通常由主机单元、GPS定位仪(内置或外接GPS信号)、船载显示器、传输天线等通信控制器组成。
船舶安装AIS后,可通过国际电信联盟ITU指定的161.975MHz和162.025MHzzhe两个无线电频率,自动与周围船舶和基站交换船舶身份相关信息,从而实现了身份的自动应答。AIS采用船舶全球唯一编码体制,即海上移动业务识别码(九位码)作为识别手段,有一个全球唯一的MMSI码。
AIS能自动的向周围船舶及主管机关提供满足精度和频率的信息,以便被准确的跟踪,来实现船舶避碰和主管机关获取船舶及货物的信息的需求,为船舶提供更有效的航行安全保障。
AIS就是船舶的“语音助手”或是“电子名片”,让船舶之间可以说话和交流。船舶通过AIS可以快速的掌握附近船舶的名称、“身份信息”、航行状态等重要信息,尤其在大雾、大雨等能见度不良及夜间航行中,帮助船舶快速掌握附近交通信息,降低船舶碰撞风险,而且AIS可以和雷达、电子海图等设备连接使用,减少恶劣天气海况影响,进一步让航行更安全、更便利,极大地提高航行的安全性和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船舶在航行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航行数据记录、远程识别和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治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
第一百零三条: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航行数据记录、远程识别和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治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五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罚,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配备自动识别系统等通信、导助航设备的船舶应当始终保持相关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并及时更新抵、离港名称和时间等相关信息。相关设备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向抵达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
所有新建海上航行和内河航行游艇,应配备1台A级或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或具有AIS功能的集成终端设备。对于现有游艇应不迟于本修改通报生效之日起最近一次检验完成安装。
01
静态信息
IMO编码(如有)、呼号(如有)、船名、船长和船宽、船舶类型、船上固定天线的位置(船首后和左右舷)
02
动态信息
船位信息、时间、对地航向、对地航速、航向、航行状态(人工输入)
03
航行信息
船舶吃水、货物信息、目的港和预计抵达时间
不同类型的信息具有不同的有效期,因而需要不同的更新速度:
(1)静态信息:每 6min 或需要时;
(2)动态信息:根据航向和航速的变化,更新速度为2秒至3分钟不等,正常航行下的船舶更新速度不大于12秒;
(3)航行信息:每 6min,当数据修改或需要时。
其中静态信息只有在变更船名、MMSI或船舶类型时才需要修改,并应通过外部接口写入AIS设备,不能通过人机界面进行修改;AIS设备应自动记录开关机时间,相关记录可通过人机界面查询或外部接口到处到移动存储介质中。
来源:青岛海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