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时时刻刻用纪律的尺度衡量和校准自身的一言一行,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今天,公司纪委通过“靠企吃企”系列典型案例剖析带领大家加强思想防线,持续推进正风肃纪,营造学纪学法、遵纪守法、知廉践廉的浓厚氛围。
案例一:湖北长江产业集团下属湖北昌友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熊某某设租寻租、“以借为名”索取贿赂问题。2017年至2020年期间,熊某某利用担任昌友公司总经理职务便利,在昌友公司所属某加油站的经营权续租和某地块仓库承租事项上,为某民营企业提供帮助,多次以其本人或亲属资金周转为由向民营企业负责人“借款”,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犯罪。此外,熊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4年2月,熊某某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案例二:湖北联投集团下属湖北路桥集团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莫某某违规处置国有资产、套取资金问题。2016年7月,时任路桥集团华晟通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宣鹤项目部项目经理莫某某,擅自同意将高速公路养护项目的制砂设备零部件出售给从事砂石料生意的王某,并让王某将设备货款转入其指定的下属陆某个人账户。之后,莫某某以需要“经营费用”为由,安排陆某分多次将该款项转至其个人银行账户。2016年7月至2022年1月期间,莫某某采用虚增工程量、违规处置国有资产等方式多次套取、侵吞项目资金。此外,莫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4年1月,莫轻文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案例三:湖北文旅集团下属湖北洈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杨某私设“小金库”、挪用资金问题。2018年1月至2020年8月期间,杨某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违规决策采取将资质租赁费、标书制作费、工程分包管理费等不入账的形式,设置“小金库”,由公司相关人员保管,用于公司采购烟酒茶叶等。杨某还擅自挪用“小金库”资金借给他人从事非法活动和个人消费使用,涉嫌挪用公款罪。此外,杨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3年11月,杨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四:湖北交投集团下属湖北长江路桥有限公司华中区域中心原经理阳某某以“借贷收息”方式收受贿赂问题。2012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间,阳某某利用担任长江路桥公司保宜高速公路、潜石高速公路、孝感北项目部项目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多名工程项目负责人承接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提供帮助,以“借贷收息”方式,收受工程项目负责人所送钱款,涉嫌受贿犯罪。此外,阳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3年6月,阳正茂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以上案例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上述4起典型案例,违纪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经营管理、资产处置、物资采购、资金使用等关键环节,表现为“靠企吃企”中设租寻租、套取挪用等多种方式,案例所涉企业管理人员靠企吃企手段不一,违纪违法情节严重,践踏了纪法底线,污染了企业政治生态,严重损害国家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形形色色的“靠企吃企”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其本质都是通过公共资源来谋取私利,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是一些党员干部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把公产当成私产。因此,各级党员干部要树立正确权力观,坚决守住底线、不越红线、不碰高压线,从内心深处自觉抵挡腐败诱惑,凝聚干事创业的精气神,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清障护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个人。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公司纪委将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刻认识整治“靠企吃企”问题的必要性,进一步提高正风肃纪反腐的责任感、紧迫感;聚焦突出问题、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强化责任、实化措施,“三不”一体推进,为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来源:纪检监督工作部(巡察办公室)
编辑:程吉胜蓝
审核:李亚飞 胡俊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