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提出答辩状和人民法院发送答辩状副本以及期间的规定。
【条文理解】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如果原告是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在5日内将口述笔录的复制本发送被告,或者口头将原告起诉的内容通知被告。被告应当按照原告的人数,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其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另有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85条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答辩,是相对起诉而言,是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的一种形式,即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9条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答辩的内容既包括程序方面的,比如提出案件不属于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主管或管辖,原告没有诉权,原告起诉不符合条件等;也包括实体方面的,比如说明纠纷的原因,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等。答辩状通常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首部应记明答辩人的基本信息,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这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起诉状应记明的原告信息一致。被告已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还应当记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基本信息。正文应记明答辩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尾部应记明答辩状送至的人民法院名称、时间,以及答辩人签字或盖章。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
【条文适用】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和辩论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都有权利充分了解对方的主XXX证据,以便进行辩论和诉讼对抗。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有义务保障双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而知情权是程序性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是为了使案件信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双向交流,既让双方当事人有的放矢做好充分的庭前准备,以免在诉讼中可能出现中断诉讼的情况,也有利于法官在后续程序中归纳争议焦点和准备庭审调查,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
本条的适用,涉及一个理论问题,即被告答辩是诉讼权利还是诉讼义务。本条规定被告“应当”提交答辩状,体现了立法者鼓励被告答辩的意图,而规定被告“应当”提交答辩状,并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则反映了立法者不赞成引入“答辩失权”“强制答辩”制度的态度,即答辩是被告的诉讼权利,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由被告自己决定,任何人不得强制或限制。实践中,被告不按期提出答辩状,虽可能造成原告需再次举证、法院需再次组织开庭等问题,导致诉讼进程拖延,司法资源浪费;但是基于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的客观现状,如将被告提出答辩状作为一项诉讼义务加以规定,可能会给诉讼实务带来相当的冲击乃至混乱,反而有悖于民事诉讼公正和效率的价值目标。
另外,关于简易程序中的答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按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