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我们发了一篇文章行政执法都烂到这地步了,你信么?!通过其中的案例说明:行政处罚决定存在法条误用。消火栓没水应适用消防法第六十条“未保持设施完好有效”,却错用第六十四条关于扰乱秩序等规定。此外,文书中还有格式错误及“法人”概念混淆。质疑执法动机,呼吁正确使用法条,避免误罚。
引起一位可能是执法领导的留言,是这样式儿的
头像:
呢称:初心
所在地区:山东 青岛
留言:看了您的文章。你基本就是一个反社会人格,也不知道,你是哪国人?是中国人吗?为了挑刺而挑刺?敢把我的评论放出来吗?
大白们:必须放出来,我们依法依规的,有什么不敢!反而是似乎这位执法领导明确不知道"反社会人格"是什么,似乎不知道我们行使用的是宪法和信访工作条例里公民权利;想通过这样的话题把我们定位在类似16亿美元那种恨国党卖国党身上
可是:这位领导取消了关注,人没了......
【评书:挑刺非本意,明镜照人心】
话说天下之大,无奇不有。近日,一篇关于行政执法之误的文章,犹如一枚石子投入平静的湖面,激起层层涟漪。此文以案例为镜,直指行政处罚决定中的法条误用,犹如孙猴子火眼金睛,一眼识破妖怪真身。
那文章言,消火栓无水,本是设施之失,却遭第六十四条之冤,好似张飞错用了关羽的青龙偃月刀,不伦不类,引人发笑。本应依据第六十条“未保持设施完好有效”之法条,却偏偏套上了扰乱秩序之罪名,真乃张冠李戴,贻笑大方。
更有甚者,文书之中,格式错误频现,犹如孩童涂鸦,令人啼笑皆非。那“法人”与“法定代表人”之混淆,好比李逵遇李鬼,真假难辨,让人摇头苦笑。
此文章一出,犹如惊雷乍响,引来四方关注。其中,一位自称“初心”的执法领导,留言如箭,直指文章作者,言辞犀利,颇有“不问青红皂白,先扣一顶帽子”之嫌。其言:“你基本就是一个反社会人格,也不知道,你是哪国人?是中国人吗?为了挑刺而挑刺?”此言一出,犹如泼水节上的凉水,让人心头一紧。
但话说回来,挑刺非本意,明镜照人心。大白们岂是反社会之辈?不过是心中有杆秤,眼中有把尺,欲以此文为镜,映照出行政执法之违法处之瑕疵点,以期改进,避免误罚。正如古人云:“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若能以此文为鉴,修正错误,岂不美哉?
再者说,挑刺亦需技巧,非无理取闹。那文章之中,且据且讲理,犹如诸葛亮舌战群儒,有理有据,令人信服。反观那“初心”留言,虽有气势,却似无根之木,无源之水,难以立足。
古人云:“兼听则明,偏信则暗。”愿执法者能以此为戒,广纳谏言,明辨是非,让行政执法之镜更加明亮,照亮人心,照亮正义之路。
此评书一出,愿诸君笑而思之,悟而行之,共筑和谐社会之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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