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未成年犯罪惩治尺度之考量(邯郸霸凌者刑事案件思考)
史鑫悦
摘要
“抬头仰望星空,道德律令在我心中。”康德的墓志铭这样说道。“道德”与“律令”一个是内化,另一个是外沿约束。若一个人类莫被这道德所渲染而内化,社会“律令”就无法起到“束”和“规”的效用。由此可见“道德”与“教化”对社会中的“人如此重要。
事物之开端是如此脆弱,马克思主义观点中事物发展需经历否定之否定之过程。养成内化的道德需要从幼儿阶段开始。从“人”的社会之发端开始。所以对于青少年的教育普法是如此之重要。2024年3月10日河北邯郸一初中生王某某被三名同班同学杀害。尸体被埋在三名凶手家附近的蔬菜大棚中。尸检结果中在死亡之前王某某身遭受严重钝器伤害,多处重创,疑遣凶徒用根棒欧打。十几岁年纪,正是扬帆起航之年纪,为向三名凶手会杀害同学。这样青少年心中何处埋藏着这样一个恶魔?我们就得把视野转向家庭,学校之教育。法的教育,生命之教育!刑法在被害者生命权与对凶手的人权保护的平衡点是否需再考量?对未成年人之保护,对重大犯罪的未成年人保护与惩罚的尺度是否该再考量?
关键词:刑法 未成年 裁量尺度 裁量方式
在我国刑法,第一条就解释了刑法的作用。“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先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在“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同时得障着宪法之地位。其次是为了“同犯罪作斗争”之法。同样为“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也是刑法之任务。可困难的点在于
“斗争”的尺度。怎样“斗争”才能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也能起到保护人权与惩罚犯罪,警示社会之效用 。这是一个困难的平衡点。
若找好了正确之平衡点,可以如同拥有阿基米德一般撬动地球之力。这伟力可大大推动社会之进步。若找不好这一平衡点,这一缺憾将成为社会的“阿喀琉斯之踵”。那么这一平衡点在哪呢?实行刑法关于这一平衡点的缺憾在哪呢?
关于“定罪公正”一说。“定”一字即为“裁量”。在英美法系之中裁量多以判例与法官之意志来裁量。而在大陆法系当中则以法律教文而来。那这样是否太机械了?太无人情味了?但又考虑到一个问题。“人”的加入亦或是“大众民意”的加入是否会影响“公正”?
其次在刑法第十七条中“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那这样减轻的尺度在哪呢?法律后果已经发生我们为何要以“保护未成年人”这一字眼去掩盖已发生的刑事后果呢?哪天理何存?那受言者所承受的伤害?受害者家属的伤痛?刑法对一切犯罪的斗争的“斗争”何在?
最后,这三名凶手在欧打后埋尸。会区别主从犯之分岭。那么第二十七条中“从犯可减轻,免除处罚。”那从现是否主观要件上是否对此事是故意的?从犯是否也同样造成了一样的犯罪后果?如果回答肯定。那为何从犯仍可减轻甚至可免除处罚?其次第二十五条中关于同时犯的规定模糊的。“同时”当然字面意思,是有相同时时间内,默认在同一空间内。那在不同时间空间上有联系;行为有合作可构成同一后果的是否是“同时犯”
刑法的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可以超出法律的惩罚性去惩罚?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孙运梁这样说“罪刑法定是刑法的铁则,判处刑罚不能超越法律规定。这是所有现代法治国家的做法。但是,必须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给予这几个行凶者最严厉的惩罚。”他认为应在现有法的框架内进行惩罚,而不起有“人”的因素参与。这确实可以保证刑法的程序性。那受害者家属的伤病,大众的民意怎么平息?那不违背框架的同时如何加入一些“弹性”?使得未成年(14周岁以下)不会逃脱与其犯罪后果相当的法律惩罚。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硕士研究生高胜寒这样回答。“修正案采用了弹性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较 好地解决了“一刀切”规定的弊端。一方面,弹 性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弹性”中入罪的标准对于绝大多数轻罪来说都 不适用,只有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者死亡等特别严重的犯罪才适用,这也能规避 全面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所带来的风险,避免将刑 罚无差别适用于实施普通犯罪的未成年罪错人身 上。另一方面,弹性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在个别犯罪中下调了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对于低龄未成 年人犯罪的刑法规制可以说是有法可依。”这样即可使得弹性区间在低年龄中可以有所存在。区间可以使得刑法惩罚性得以在低龄(14周岁以下)青少年得以体现。
1.教育与认知的增长
“人之性恶明矣,其善伪也”人的本性存在恶的成分,其中是动物的本能。那把“本能”的“恶”抑止是必要的。教育便可发挥“抑止”的效用。我认为急把普法教育,生命教育下放到幼儿园的课程中,将学校教育真正发挥好。其次注重家庭中的教育特别是关于生命的教育。
2、把民意适当吸收司法裁量中(向英美法系的辩证吸收)(公序良俗与刑法的公正性相融合)
英美法系优秀的点在于其可以减弱法的机械性,加入了人情的温暖。在法中加入判例,是对法律的良好改进,与时俱进。使得法律的灵活性得以体现。在我国刑法及至其他法律过于僵化,机械。虽然为了保护法律的公正性,条文的程序严谨性,但判例不常出现,不会“因时而动”,会变得僵化而机械的。所以我建议把判例与民意吸收至司法裁量中。为法律增添灵活性,弹性。使其不再僵化,机械。
3.建立普法教育与民意裁量的良性循环机制
家庭
青少年
学校
民意裁量
重试
重试
重试
图1家庭学校,社会普法教育与司法裁量中吸收民意的良性循环机制
如图,该流程中展示了家庭学校,社会普法教育与司法裁量中吸收民意的良性循环机制。对青少年开展家庭学校的教育,成人的社会普法教育。通过民意反映到司法裁量上。教育的普及与施行程度也可通过司法裁量中民意渠道反映出来。(大括号表征整个社会集合)
五,结语
本文旨在于对刑法缺陷(未成年保护与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方面)之思考。在我国刑法乃至法律之公正性与社会中“人”的民意平衡点的考量。其次提供了若干方法与建议对刑法以及社会进行改进。望以此文使人们找到关于未成年犯罪尺度考量尺度。找到独属于中国的法治之路。为其是献一份心力。
参考文献
【1】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页 第一条
【2】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一页 第十七条
【3】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九页 第二十七条
【4】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页 第二十五条
【5】孙运梁 惩罚即是教育 | 对未成年犯罪人要给予足够的惩罚 法学学术前沿平台 2024年3月20日
【6】高胜寒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 民主经纬 2023年第三期总2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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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我投入《秦智》刊物,现今仍未发表。现今在本人公众号发表以彰显对该事件之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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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阅读,下一步本人以及小组要发表关于大学生家庭对就业政策认同的研究。以及本人对新质生产力环境下对数字化生产资料生产(即脑力劳动)的量化方式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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