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指南引导类原创探索计划项目
“数据流通市场的基础理论与治理方法”项目指南
以数据要素为核心引擎推动数字经济深化发展,有利于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要素市场制度和规则、推动生产要素畅通流动、培育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为进一步探索基于中国实践的经济学原创基础理论,激励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的原始创新,自然科学基金委管理科学部拟资助“数据流通市场的基础理论与治理方法”原创探索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原创项目)。本项目鼓励充分融合经济学、管理学和信息科学等多学科研究范式,突破已有学科理论的局限,构建数据市场流通的基础理论和治理方法,助力数字中国建设,服务和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科学目标
探究数据要素在不同经济主体间的流动与价值创造过程,探索数据要素进入生产、流通与应用各环节对各主体的影响,探究多主体间的数据融合的基础经济学理论与机制设计原理;探索在人工智能和数据融合技术的支持下,设计涉及多主体、多产业链的复杂经济系统中的管理协同机制,优化不同主体间资源配置、风险控制和社会福利。通过结合多学科知识体系和研究范式,实现对于传统经济学、管理学和复杂性科学理论的突破,初步形成数据市场的基本理论体系,并结合我国创新实践进一步提升研究结论的理论意义和指导价值。
二、核心科学问题
本项目以数据市场的机制设计和治理方法为核心科学问题,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数据市场理论研究。系统性研究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新特征以及参与市场流通的前提条件,从市场宏观整体视角,探索数据市场形成、演化的机理及其复杂性逻辑,以及影响数据市场的形成、数据市场化配置效率的各类因素,尤其是结合数据特性研究数据高交易成本的本质原因以及降低交易成本的理论方法。研究数据市场结构的新特性和一体化多层次数据市场的涌现机理及其条件,设计与数据特征相匹配的契约机制和基础设施架构。
(二)数据市场治理方法研究。从多方协同市场治理的视角,从宏观与微观层面探寻数据市场各个要素的经济特性和行为特性,包括经济主体、市场互动网络结构、竞争与合作关系、内生利基市场形成及其演化规律。探索寻求数据市场失灵的根本原因及其政府规制的有效策略。研究数据初级市场阶段有序发展的路径和治理体系,探寻市场高度不确定性、信息不完备等条件下市场竞争、价格机制、市场专业与分工合作、多层次市场结构等形成机理和市场治理机制和策略。
三、2024年度主要资助方向
(一)系统性研究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新特征以及参与市场流通的前提条件,探索数据市场形成及演化的机理,研究数据市场结构的新特性和一体化多层次数据市场的涌现机理及其条件。
(二)研究数据市场供求关系、专业化合作互动关系及其均衡条件,探索数据的不完全竞争市场的协调与治理机制,提出数据市场及关联产品市场之间的相互影响与协同管理手段,寻求数据市场失灵的根本原因及其政府规制的有效策略。
四、资助期限和资助强度
资助期限一般为1-3年,资助强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年。申请人可根据研究工作的实际需要,实事求是地选择资助期限和提出资金需求。
五、申请要求
(一)申请资格。
具有承担基础研究项目(课题)或其他基础研究经历的科学技术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二)限项申请规定。
1. 申请人同年只能申请1项原创项目(含预申请)。
2. 原创项目从预申请开始直到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资助与否决定之前,不计入申请和承担总数范围;获资助后计入申请和承担总数范围。
3. 申请人在填报申请书前,应当认真阅读本项目指南和《202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的相关内容,不符合项目指南和相关要求的申请项目不予受理。
六、申请程序
(一)预申请。
1. 预申请提交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12月2日16时。
2. 请申请人登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https://grants.nsfc.gov.cn撰写预申请。没有信息系统账号的申请人请向依托单位基金管理联系人申请开户。在信息系统“申请与受理”菜单下,点击“原创项目预申请”,进入预申请填写页面,选择“指南引导类”,附注说明选择“数据流通市场的基础理论与治理方法”,申请代码根据项目研究所涉及的具体领域方向,自行选择相应学科申请代码。
3. 预申请主要阐述所提学术思想的原创性、科学性和潜在影响力,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申请人按照信息系统中的有关提示填写预申请相关内容后直接提交至自然科学基金委。
4.自然科学基金委受理预申请并组织审查。审查结果将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申请人。
(二)正式申请。
1. 预申请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应按照“专项项目-原创探索计划项目正式申请书撰写提纲”要求填写正式申请书。正式申请的核心研究内容应与预申请一致。
2. 除特别说明外,每个原创项目的合作研究单位数合计不超过2个;主要参与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贡献者。
3. 原创项目资金管理采用预算制。申请人应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预算表编制说明》的具体要求,认真编制预算表。
4. 申请人完成申请书撰写后,在线提交电子申请书及附件材料。
5. 依托单位应对本单位申请人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原创项目采用无纸化申请方式,依托单位只需在线确认并及时提交电子申请书及附件材料,无需报送纸质申请书。项目获批准后,将申请书的纸质签字盖章页装订在《资助项目计划书》最后,与之一并提交。签字盖章的信息应与信息系统中的电子申请书保持一致。
6. 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材料接收工作组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如材料不完整,将不予接收。材料接收工作组联系方式如下: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83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项目材料接收工作组(行政楼101房间),联系电话010-62328591。
七、注意事项
(一)项目实施保障。
原创项目负责人应将主要精力投入项目研究中;依托单位应加强对原创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减轻项目负责人不必要的负担,为项目研究提供必要的制度和条件保障。
(二)其他。
原创项目申请与资助不设复审环节。自然科学基金委将把相关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情况和评审专家的评审情况计入信誉档案。
(三)咨询方式。
自然科学基金委管理科学部综合与战略规划处
联系人:何毅
联系电话:010-62326898
同期阅读:
工信部:征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加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培育和管理,我司组织修订形成了《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xiasha@miit.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邮编:100804。
请在邮件或信件上注明主题“孵化器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并留下联系方式。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30日。
附件: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2024年10月31日
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加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培育管理,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促进科技成果加快产业化,催生新企业,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定位】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技术支持、创业辅导、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科技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任务】孵化器围绕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配备专业条件,搭建专业平台,引进专业人才,提供全方位、专业化孵化服务,降低创业成本和风险,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目标】孵化器发展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孵化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构建孵化生态,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优质高效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支撑。
第二章分级分类
第五条【分级】孵化器按照基础级、高能级、卓越级三个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一)基础级。具有职业化运营管理团队,提供较为完善的经营设施、创业辅导、运营管理等基础孵化服务,孵化成效良好。
(二)高能级。具有国内先进的运营管理团队,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的孵化服务,能够整合科技、产业、金融、人才等资源,孵化成效明显。
(三)卓越级。具有经验丰富、国际一流的运营管理团队,集种子发现、研究开发、概念验证、中试验证等强大的专业服务能力,拥有较大规模的产业领域股权投资基金,孵化成效显著。
第六条【分类】孵化器按照服务功能、行业、任务不同划分为综合、专业两类。
(一)综合类。聚焦多个专业领域,以综合性服务为主,帮助企业和创业团队解决成长过程中普遍性需求的孵化器。
(二)专业类。聚焦特定专业领域,具备自建或合建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以提供研究开发、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等专业技术服务为核心特征的孵化器。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政策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全国孵化器规划、政策和标准,建设全国企业孵化“一张网”,推动孵化器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培育认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高能级、卓越级孵化器管理,包括培育、认定、评价、监督、撤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孵化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统筹本地区孵化器的培育和发展,负责基础级孵化器管理,开展高能级、卓越级孵化器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九条【评价监督】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高能级、卓越级孵化器开展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省级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孵化器监管相关工作,促进孵化器规范有序发展。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条【认定申请】孵化器法人主体对照分级分类标准,按属地原则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在指定信息平台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初审推荐】省级主管部门对申报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实地抽查和公示,对审核推荐的孵化器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二条【认定评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分别认定为高能级或卓越级孵化器。对符合条件的基础级孵化器名单由省级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发布,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十三条【认定组织】孵化器认定坚持公开自愿、分级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依据分级分类标准(附件1)开展认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高能级、卓越级孵化器认定工作。省级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年开展基础级孵化器认定工作。
第五章评价监督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工业和信息化部每两年组织对高能级、卓越级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价,省级主管部门每两年不少于一次对基础级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价,引导孵化器做优做强。
第十五条【评价标准】绩效评价围绕孵化器的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水平等方面进行(附件2),全面反映孵化器建设、运营和发展情况。
第十六条【结果运用】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用于指导孵化器提升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支撑政策制定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日常监督】工业和信息部对全国孵化器管理工作进行常态化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孵化器相关信息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问题,可向认定部门实名反映,并提供作证材料。认定部门核实后依规处置。
第六章变更与撤销
第十七条【变更管理】孵化器运营主体发生变更、重组、依法终止等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高能级、卓越级孵化器经省级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符合认定条件的,予以变更。基础级孵化器变更由省级主管部门核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十八条【撤销管理】对于绩效评价等级为(D)或孵化器自行要求撤销的,予以撤销。高能级、卓越级孵化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撤销,基础级孵化器由省级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报工业和信息部备案。此类被撤销的孵化器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九条【违规处置】对于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的,有严重失信、偷税漏税、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核实后予以撤销。高能级、卓越级孵化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撤销,基础级孵化器由省级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报工业和信息部备案。此类被撤销的孵化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七章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条【政策支持】经认定的孵化器,按照国家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能力建设】孵化器应加强能力建设,强化创新资源配置,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运用智能化、数字化手段提高孵化效能。加强从业人员培训,鼓励设立技术经理人岗位。探索超前孵化、深度孵化等孵化模式,打造创新创业服务生态,提升品牌影响力和国际化水平,持续培育硬科技企业,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二十二条【创新加速】孵化器应深化加速服务功能,探索形成固定期限或者滚动组织加速计划,遴选具有商业化潜力或产品雏形的初创企业或项目,批量提供早期投资、产品打磨、融资辅导、产业对接、导师指导等服务,加速初创企业发展壮大,培育发展新兴和未来产业。
第二十三条【统计调查】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对孵化器运营情况开展年度统计和监测分析,孵化器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第二十四条【地方支持】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服务,加大对孵化器的资金、人才等政策扶持,形成优质高效孵化服务网络。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五条【专业发展】各地区应结合区域优势和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退役军人等建设专业领域孵化器,发挥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的作用,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参照管理】省级孵化器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地区孵化器培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解释归属】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分类分级标准
孵化器分类 | 综合类孵化器 | 专业类孵化器 | |
通用要求 | <主体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有明确的盈利模式和利益分配机制,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团队要求>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专业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统计要求>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至少报送1年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 ||
等 级 要 求 | 基础级 (I) | 在满足通用要求的前提下,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主体要求>运营主体实际注册并正常运营满1年。 <空间要求>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服务要求>围绕在孵企业需求,提供较为完善的经营设施、技术支持、创业辅导、政策咨询、人力资源、财务法律、市场推广等服务。 <在孵要求>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10%,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20%。 <资金要求>上年度获得孵化器直接投资、社会资本股权投资及银行贷款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收入要求>上年度服务收入(不含房租收入)和投资收入之和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毕业要求>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业达到毕业企业条件。 | 在满足通用要求的前提下,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主体要求>运营主体实际注册并正常运营满1年。 <空间要求>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服务要求>围绕在孵企业需求,提供较为完善的经营设施、技术支持、创业辅导、政策咨询、人力资源、财务法律、市场推广等服务。具备自建或合建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等专业技术服务。 <在孵要求>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10%,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20%。 <资金要求>上年度获得孵化器直接投资、社会资本股权投资及银行贷款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收入要求>上年度专业技术服务收入(不含房租收入)和投资收入之和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毕业要求>上年度至少5%的在孵企业达到毕业企业条件。 <专业要求>聚焦细分产业领域,在相关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60%以上。 |
高能级 (II) | 在满足通用要求的前提下,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主体要求>实际注册并正常运营满2年。 <空间要求>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管理要求>建立管理团队服务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形成企业交互好、服务密度高的在孵企业实施跟踪服务制度。 <服务要求>围绕在孵企业需求,整合科技、产业、金融、人才等资源,提供全方位高水平孵化服务。 <在孵要求>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20%,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30%。 <成长要求>在孵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20%的占比不低于30%。 <资金要求>具有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上年度投资且完成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或上年度获得外部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 <收入要求>上年度服务收入(不含房租收入)和投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毕业要求>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业达到毕业企业条件。
| 在满足通用要求的前提下,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主体要求>实际注册并正常运营满2年。 <空间要求>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管理要求>建立管理团队服务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形成企业交互好、服务密度高的在孵企业实施跟踪服务制度。 <服务要求>围绕在孵企业需求,整合科技、产业、金融、人才等资源,提供全方位高水平孵化服务。具备自建或合建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提供研究开发、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等专业技术服务。 <在孵要求>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20%,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30%。 <成长要求>在孵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20%的占比不低于30%。 <资金要求>上年度自有孵化资金或投资基金完成股权投资且实际出资总额不低于200万,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 <收入要求>上年度服务收入(不含房租收入)和投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毕业要求>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业达到毕业企业条件。 <专业要求>聚焦细分产业领域,在相关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75%以上。 | |
卓越级 (III) | 应聚焦新兴和未来产业某个细分产业方向,达到如下基本要求: <团队要求>由在龙头企业具有10年以上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有国际影响力的产学研人才等牵头,形成一支懂技术、懂创业、懂投资、懂产业的一流创孵管理团队,联动国际化创新资源和人才开展深度孵化。 <服务要求>拥有强大的专业技术服务团队,以某个产业为主导运营方向,联动产业链上下游,自建或共建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技术服务、产业化服务平台,具备集种子发现、概念验证、技术服务等为一体化专业服务能力。 <在孵要求>上年度孵化10家以上新注册企业,深度服务(含产业对接、技术支持、市场拓展、股权投资等)企业达到30家以上。 <成长要求>上年度在孵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平均增速不低于5%或营业收入平均增速不低于10%。 <资金要求>可自主支配一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细分产业领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规模超过1亿元,近2年完成5家以上在孵企业投资。 <收入要求>有明确的盈利模式和利益分配机制,孵化器专业技术服务和投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到60%以上。 <毕业要求>上年度毕业企业达到10家以上。 除达到上述基本要求外,还应结合产业特点提供行业性专业化服务。 |
注:1.在孵企业是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其中,综合类孵化器的在孵企业专指注册在
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专业类孵化器的在孵企业专指采购孵化器专业技术服务的在孵企业。
2.毕业企业是指符合以下至少一项的被孵化企业:(1)新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获得单笔天使
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
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3.全国艰苦边远地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规定)申请高能级孵化器,相应规
定要求可按比例降低10%。
4.基础级孵化器要求可根据地方实际,增加相关特色化要求。
5.卓越级孵化器要求根据行业实际和发展趋势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2
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内容 | 权重 |
服务能力(40%) | 基础服务 | 经营空间等基础设施服务情况 | 2% |
创业服务 | 创业导师、专业服务人员数量及创业辅导服务情况 | 5% | |
技术服务 | 研发设计、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检验检测以及技术咨询等技术服务情况 | 10% | |
投融资服务 | 孵化基金及投资服务情况 | 6% | |
融资对接服务情况 | 4% | ||
市场服务 | 商业计划指导、市场分析、品牌建设、产品开发和推广,以及对接大企业、应用场景建设等市场服务情况 | 8% | |
管理服务 | 财务管理、企业管理、营销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等服务情况 | 5% | |
孵化绩效(50%) | 在孵企业 | 在孵企业数量及总收入情况 | 5% |
在孵企业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量及占比情况 | 5% | ||
在孵企业研发总投入及占比情况 | 5% | ||
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及占比情况 | 5% | ||
在孵企业吸纳本科以上人员就业人数及占比情况 | 5% | ||
毕业企业 | 当年毕业企业中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量情况 | 10% | |
当年毕业企业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情况 | 8% | ||
当年毕业企业营业收入及增长情况 | 7% | ||
可持续发展能力(10%) | 总收入 | 孵化器总收入及增长情况 | 3% |
收入结构 | 孵化器综合服务收入和投资收入之和占孵化器总收入比例情况 | 4% | |
管理能力 | 孵化器内部管理制度,数字化、智能化、标准化等先进管理能力建设情况 | 3% | |
加分项指标(5%) | 带动性 | 孵化器带动区域创新创业情况 | 3% |
区域促进 | 孵化器对区域产业发展促进作用情况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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