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院裁定全省首例个人信用重塑案件进入重整程序
来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融媒体中心
近日,厦门中院裁定全省首例个人信用重塑案件进入重整程序。该案也成为厦门中院在全省率先出台《个人信用重塑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后推动个人信用重塑机制正式运行的首次司法实践。
该案债务人长期投资经营的某服务行业公司,曾经是厦门市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的连锁服务品牌。为进一步扩大规模和加快企业转型,债务人通过引入投资机构和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的方式筹资投入企业经营。
但受疫情影响和相关业务市场冲击,企业经营受到严重影响,资金链断裂。债务人个人名下的财产均已被法院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仍无法偿还欠款。因此债务人希望通过个人债务重整程序,实现债务统一有序清偿,促进个人经济再生、信用修复,并恢复企业诚信经营。
收到债务人申请后,厦门中院严格对照指引规范,公开债务人申请,通知已知债权人,并组织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在对债务人个人及家庭基本情况、个人财产情况、债务情况、预期收入情况、债务清偿计划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后,厦门中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的重整申请,并作出限制债务人行为和指定管理人的决定。
下一步,厦门中院将继续依据指引规定,加强对管理人的履职保障、监督和指导,有序推进债权申报、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表决及执行监督等债务重整工作,督促债务人公平偿债、诚实还债,平等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重要意义
该案的审理,是厦门中院坚持贯彻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国际化营商环境及个人信用体系要求的有益探索,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有利于发挥个人信用重塑制度的价值功能,在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为合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债务人纾难解困,重启生活和创业之路。
有利于及时梳理要点,总结审理流程,提炼经验举措,扩大适用规模,为当前个人破产立法探索提供实践样本和实证研究,也为其他地区推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个人破产制度等机制提供可复制推广的“厦门经验”。
有利于在案件办理中传递“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市场观念和积极包容、公平公正、有序平衡的破产理念,弘扬诚实守信的法律文化,推动社会信用法治体系和社会诚信建设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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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三次流拍后,债权人又不愿以物抵债,
执行法院可否再启动新一轮拍卖或变卖程序
三次流拍后,债权人又不愿以物抵债,执行法院可再启动新一轮拍卖或变卖程序。
第一,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5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处置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变卖不成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据此,处置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多次流拍、变卖未成交的,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抵债的情况下,是否只能由执行法院解除对标的财产的冻结?
第二,最高法在(2019)最高法执复37号案中做出代表性裁判,认可前述情形下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的合法性。最高法认定:原《规定》第28条第二款中的但书部分:“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中的“其他执行措施”,包括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不存在过分拖延程序,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及时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第三,小编提示,对于多次流拍、变卖未成交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不良资产重新评估拍卖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重新启动新一轮的评估拍卖程序。执行程序中,如遇多次流拍、变卖未成交的,仍可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政策、市场价格变化)申请执行法院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依法维护执行权益。
本期案例:广西联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联壮公司”)、包宗检股权转让纠纷执行案
案号:(2019)最高法执复37号
争议焦点:执行法院贵州高院对广西联壮公司持有的案涉股权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是否正确?
▍基本案情
1.贵州高院在包宗检、方某申请执行广西联壮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标的股权(原贵州联壮钡盐公司98%股权)经多次拍卖流拍、变卖未成交,且申请人拒绝以物抵债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裁定可重新启动对标的股权的评估、拍卖程序。
2.广西联壮公司提出异议,请求:不应对标的股权重新评估、拍卖,应立即以变卖底价给予申请执行人抵债,减少执行额度;或立即解除对标的股权的查封、冻结,将标的股权返还广西联壮公司。
▍裁判原文摘要
最高法认为:对于变卖仍未成交情形下如何处置标的股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直接规定。根据该规定第37条第3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第7条的规定,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应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处置财产,变卖不成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该规定中的其他执行措施,包括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不存在过分拖延程序,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及时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因此,贵州高院在案涉股权经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流拍、经变卖仍未成交,且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抵债的情形下,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以实现案涉股权的公平变价,并未违反相关司法解释的禁止性规定。
广西联壮公司要求不得重新评估、拍卖,应退还案涉股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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