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三板斧:债务重组、资产重组、股东重组
黄奇帆 来源:《重组与突破》
在2004年,作为新兴直辖市和长江上游经济中心的重庆正面临严峻的金融风险。多家地方金融机构濒临破产,深陷财务困境,坏账激增、资本枯竭,给重庆的金融系统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性。时任重庆市副市长的黄奇帆运用债务重组、资产重组、股东重组“三管齐下”的救治方案,通过系统性的资源调配,有效应对了危机,也为地方政府化解重点领域风险提供了新的思路。
一、濒临破产地方金融机构的重组
(西南证券为例)“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对于重庆这样一个新兴直辖市、一个正在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的大都市,金融至关重要。但在2004年,我刚到重庆不久时,重庆的几个地方金融机构全部濒临破产。首先表现为坏账多。重庆市农村信用社,300亿元贷款,180亿元坏账,资本金只有2亿元。重庆市商业银行(简称重商行),70多亿元贷款,30多亿元坏账,资本金只有3亿元。西南证券,16亿元资本金,账上名义净资产有2亿元,但其实有三个窟窿:一是外地的一个大股东最初投了5亿元,但几个月后就全部抽走了;二是侵占、挪用了客户保证金10多亿元;三是诉讼资产达12.7亿元,实际损失已经超过10亿元;加上正常的经营亏损,西南证券给重庆市挖了一个50多亿元的大坑。其次是现金流断裂。这些金融机构基本谈不上有信用,挤兑随时可能发生。此时,一根“稻草”就可以把这些金融机构压死。面对以上两种状况,是束手无策、听之任之,还是分门别类、采取措施?是救还是不救?当时的意见并不统一,我分析权衡、综合利弊的意见,认为还是要救。理由有三个。其一,尽管这些金融机构当时放在全国看,规模非常小,但对重庆而言,它们是本地金融系统的基石。其二,这些金融机构的破产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其三,救或不救,政府都得花钱。让它们破产关闭,相当于“办丧事”,百姓的几百亿元存款要还,股民的保证金也得还。与其花钱“办丧事”,不如花钱“办喜事”。重组就是“办喜事”,花钱治病,把病治好了,各方都得利。1.救治的办法是“三管齐下”。一是债务重组,剥离坏账。金融机构之所以维持不下去,一定是因为坏账太多了,欠了一屁股无法清偿的债。二是资产重组,注入资本金,追加投资。三是股东重组,调整法人治理结构。法人结构改变后,通常意味着企业领导班子的调整,新追加的资本理所当然地会用资本的力量,把造成金融机构濒临破产的领导班子撤换掉。2005年3月初,重庆市金融办和重庆证监局都向我紧急报告,西南证券账上可用资金只剩下3000多万元,每月收入仅700万元,而每月开支却高达2500 多万元,严重入不敷出,照此下去,公司最多只能再撑1个多月。要正确决策,先得摸清家底。我让重庆证监局认真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西南证券的确存在许多严重问题,挪保挪券、大股东占款、诉讼等,共涉及资金近50 亿元,经营亏损近15亿元,账面净资本不足2亿元。2.重组西南证券的三重意义西南证券的问题十分严重,自救根本无望,政府是否伸出援手?救还是不救,一时间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主张“不救”的意见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意见最为集中,认为西南证券成立以来已经重组过两次,不仅顽疾深重,而且救助成本太高,再次施救没有意义;第二种意见是,企业倒闭是市场经济中的正常现象,是市场机制对经营不善者的惩戒,政府没有必要横插一杠,为违规者买单。主张“救”的意见认为,西南证券的问题一旦处理不好,便会造成许多严重后果。主要有三点:其一,在西南证券开户的50多万名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会受到损害,可能引发种种社会问题;其二,老股东利益会受到损害;其三,800多名员工将面临失业。具体来看,“救”有三大好处:第一,有利于贯彻中央发展资本市场的重大决策部署。中央高度重视资本市场发展,2004年以后,国务院推出了以“国九条”为核心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拯救西南证券,是重庆市政府坚决贯彻落实“国九条”,主动参与券商综合治理的具体行动。第二,有利于减少社会维稳成本,并树立诚信企业的良好形象。像西南证券这样一个涉及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职工、债权人、股东等多方利益主体的公司,一旦破产,问题会很复杂。从政府诚信的角度考虑,政府理应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尽量为投资者排忧解难,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第三,有利于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保证区域金融稳定。从区域金融安全的角度看,必须出手相救。西南证券的问题,是关乎整个重庆地区的金融安全与金融稳定的问题,处理不好就会引发一场重庆的“金融危机”。从当时国内的经济环境看,“十一五”经济发展势头持续向好,随着股权分置问题的逐步解决、机构投资者队伍的壮大和市场信心的恢复,在经过几年的深幅调整后,证券市场有望迎来新一轮的发展周期,此时拯救西南证券,可谓天赐良机、正当其时。3.实行最彻底的重组经过审慎的思考,我提出了一个“三管齐下”的救治方案。一是资产和债务重组。要想救活西南证券,首先要进行资产重组,变卖一些资产补充现金流,以解决流动性问题,保住性命。其次要进行债务重组,把西南证券的历史欠账进行清理,包括债权追收和债务清偿。二是股权重组。引入战略投资者,从根本上改善股权结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把西南证券做大做强。三是将长远目标定为在重组成功、规范运行条件成熟时,争取上市。上市既是西南证券重组成功的最终标志,也是西南证券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只有通过上市,才能避免“穿新鞋走老路”,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2005年7月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做出重要决定,重组西南证券。重组西南证券的方案,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2006年2月,重庆市政府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制定了西南证券重组方案,并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西南证券重组的请示。重庆市委、市政府认真学习领会并坚决贯彻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迅速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成立了一个由市级有关单位参与的市政府重组领导小组,选派了一位作风过硬、思考周密、办事果断、协调力强的市政府副秘书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同时加强了对西南证券的领导。按照国务院批示的改革重组精神和我们既定的“三管齐下”思路,西南证券“保卫战”开始行动。第一,资产和债务重组。西南证券面临的迫在眉睫的问题是,需要尽快归还挪保、挪用的资产。问题是:钱从哪里来?我们当即决定,让西南证券转让部分有效资产,以换取几亿元,这样做不仅延续了西南证券的生命,而且解决了重组的先决条件。抓紧时间清理历史遗留问题,是把信心转化为行动的必由之路。其中,追收债权是否顺利完成不仅关乎西南证券改革重组的成败,也成为各界人士关注的焦点。为了完成好追收债权的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司法部门,态度坚决、责任到人、办法多样、手段灵活地开展了大规模的清收工作。在几个关键案件上,更是坚决果断地采取了措施。还有一项艰巨的工作,就是解决未决诉讼问题。西南证券遗留下来的未决诉讼涉及金额近13亿元,通过各方充分协商,解决了其中的10多亿元。第二,股权重组。在主动清理西南证券全部资产的同时,我们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多次沟通,就国家注资的方式、程序以及时间进行了细致讨论,最终确定由中央汇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建银代表国家向西南证券注资。谈判中,最棘手的问题是净资产的缺口填实。当时,西南证券总股本1亿股,净资产才2亿元,每股净资产只有0.125元,中国建银提出,要么老股东缩股至2亿股,要么填实净资产。由于股权价值是股东的根本利益所在,能保全多少、如何打折,都会引起老股东的激烈争论。经过艰苦谈判,最终主要股东同意按照1∶0.5的比例缩股。这样,西南证券原来的16亿股本就缩减为8亿。尽管老股东的股本缩减为8亿,但对应净资产才2亿元。我们采取的办法是:老股东融资追加现金资本6亿元,注入上市公司。鉴于各个股东拿不出这笔现金,由西南证券重组的主导方、重组后的大股东重庆渝富提供融资担保。同时,为保证国企的安全,做出了“双保险”安排:一是将老股东的股权全部托管给重庆渝富;二是老股东用未来的分红逐步偿还上述资金,直至还清为止,从而确保重庆渝富只是起到了托管作用,最终还款人还是老股东。正是因为我们的诚意,也因为我们不折不扣地完成了国务院批示中要求的13大项共计200余项具体事宜,最终我们顺利引入了中国建银。中国建银和重庆渝富,一个是中央汇金的全资子公司,另一个被誉为“重庆的汇金”。两个战略投资者强强联手,不仅极大地优化了西南证券的股权结构,而且新股东的品牌效应大大提升了西南证券的市场价值。第三,借壳上市。通过重组,西南证券已经脱胎换骨,成为一个优质公司。于是,我们开始推动上市。西南证券的上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碰到了许多难题。在奠定重庆早期经济发展基础的重组中,西南证券是一场复杂程度、困难程度极高的重组,这里无法把一桩桩精彩案例都展现给读者。我想讲述的是,在这场战斗中,从普通员工到集团老总,从普通干部到负责统筹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各相关部门都行动了起来,打了一场捍卫公共利益的保卫战,打了一场捍卫重庆金融的保卫战。4.重组之后2009年2月26日,西南证券上市。从公司2009年年报来看,它们交出了一份让大小股东都满意的成绩单:全年累计实现营业收入20.53亿元,利润总额12.72亿元,同比增长540.92%;实现净利润10.09亿元,增长608.96%。截至当年12月3日,公司资产总额149.70亿元,净资产46.78亿元,净资本35.25亿元;每股收益0.54元,每股净资产2.46元,净资产收益率为25.2%。在2011年证监会的分类评级中,西南证券获评A类A级,历史性地跻身A类券商之列。在传统业务方面,重组后的西南证券经纪业务连续3年保持高增长,份额增长和行业排名提高幅度位列上市券商第一;投行业务连续多年位居行业前十,2011年并购业务排名行业第一。2012年,西南证券净资产过百亿元,总资产过200亿元,资本实力接近券商第一阵营,几乎拥有券商经营所需的所有牌照。
二、点金烂尾楼
1. 一座烂尾楼,36次上访
重庆市委、市政府毗邻办公。报到当天,我路过市委大院,只见门口围着两三百人,黑压压一片,明显是上访的。把自己安顿好后,我顺口问了一句:“这些上访群众是从哪里来的?”马上有人回答:“是地铁中心花园的上访者。”
过了大约一个月,一天下午,我正在单位办公,忽然听到市政府门口吵吵闹闹,起身一看,又是一堆人围着。一打听,还是地铁中心花园的上访者。
事情已经过去一个月了,怎么还没解决?于是,我把当时分管稳定的办公厅副主任叫到办公室。他说:“这个地铁中心花园是1992年开建的房地产项目,包括高层住宅、写字楼和商铺。1997年,由于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成了烂尾楼,1000多户居民的钱套在了里面。
为了讨说法,随后4年里,他们36次到市委、市政府上访。市政府有关副市长、秘书长,大大小小的协调会开了不下20次,大家都感觉很棘手,拿不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因此只能暂时把老百姓劝回家。可问题得不到解决,过一段时间老百姓又会来,如此反复,成了老大难。”
听了他的简要介绍,我初步判断,这是一起烂尾楼坏账造成的信访积案,就接着问:“按照你掌握的情况,这个项目是否存在严重的资金‘跑路’,就是开发商有没有拿银行贷款去炒股、赌博,造成项目亏空?构不构成刑事案件?”
这位同志回答:“开发投资量与实物量大体平衡,开发商的资金基本沉淀在项目上了。”
2. 开发商玩的是“空手道”
我当即决定:“你通知项目相关单位,包括银行、施工单位、房管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建委),还有法院、公安等方面的同志,今晚七点半开会,我先听听情况。”
晚上七点半,我一进会议室,就看见房间里满满当当坐了70多个人。我之前只是说“相关单位”,怎么会有那么多相关单位?原来这件事前后协调了20多次,各方面的单位、部门都搅了进来,全成了相关单位。
见状,我就让大家分别发言,报告地铁中心花园纠纷的来龙去脉。
原来,地铁中心花园的开发商是个小老板,玩的是“空手道”,其本身资本金不足,完全靠负债造楼。这个项目位于解放碑,建筑总面积近10万平方米。
1992年,重庆工程造价比沿海地区低得多,每平方米仅2000多元,整个项目建完要花2亿多元。
那么,这个小老板是怎么运作的呢?
首先,征地动迁要补偿。他跟居民说:“暂时先不补偿,你们到亲戚朋友家里借住,等3年后房子造好了,我给你们分新房。3年过渡期里,我每年再给你们动迁费15%的高利息。”既然有钱拿,将来还能住新房,那么动迁居民自然乐意。而且,最初3年,大家确实拿到了高利息,所以相安无事。
其次,工程建设要花钱,他就用土地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银行答应贷给他1.64亿元,但要求利息必须是15%,而且放款之初就扣一年利息,即2400多万元,这就是俗称的“砍头债”。他饥不择食,当即答应,从银行拿到了1.4亿元。
最后,还差6000多万元,他就搞售房返租,承诺20%的回报率,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非法集资。于是,800多户购房者上了套。
等勉强凑够了2亿元,他就开工搞建设。但房子刚刚建到七八层时,建筑施工就用了1亿多元,而支付给动迁群众、售房返租户和银行的高利息,又用去几千万元,因此资金很快就见底了。1997年,银行见开发商连续两年都不能还本付息,遂起诉到法院,申请冻结资产。
这样一来,开发商彻底变成了穷光蛋。老百姓的高利息没了着落,就找他算账。后来发现找他没用,就开始到政府上访。这个项目涉及1000多户老百姓,3000多人,每次只要出动10%,就是300多人,足够“包围”市政府了。因此,1998年以后,关于地铁中心花园的集访就没间断过。
3. 惯常办法行不通
其实,这件事性质很明确,就是项目业主骗了百姓、坑了银行。按照惯常思维,有两种办法。
一是把开发商控制住,强制开发商还钱。但现在开发商没有钱,抓了也没用,死扣还是解不开。
二是为了社会稳定,政府出钱兜底。但当年市级预算内财政收入还不到100亿元,财政本来就吃紧,没钱兜底。再说,政府有钱也不能这么做,因为这么做毫无道理。既然两条路都走不通,事情就僵住了。
大家都想解决,但都束手无策,开了20多次协调会也没能破局。各方胶着,都没有办法。
4. 打破僵局只能靠重组
我边听大家发言,边思考。地铁中心花园位于重庆最好的地段,如果10万平方米的房子能建造好,当时可以卖出4亿多元,是物有所值的。
但问题是,开发商东拼西凑的2亿多元,其中一半以上付了各种高利息,现在还拖欠银行贷款本金1.64亿元、拆迁户补偿款和售房返租户购房款1.2亿元、施工单位工程款3000万元,加上1997年以后拖欠的银行利息和老百姓的利息、租金6000多万元,总共是约3.7亿元。
同时,要建好房子,后续还得花6000万元。如果有人接手,总计需要投入4.3亿元,而房子卖完大体可以回收4亿多元,基本没的赚,哪有人肯干?
重组追求的是多方共赢,任何一方的利益严重受损,重组都推不动。具体到这个项目,战略重组者是“救生员”,即便不求赚大钱,起码也要有利可图;银行贷款是国家资产,也不能血本无归;老百姓挣钱不易,更不能让他们承担坏账。按照这样的逻辑,我提出了解决方案。
第一,银行贷款本金要收回,但高利息取消。面对空手套白狼的房地产商,银行违规放高利贷,搞的还是“砍头债”,本身运作就不规范,理应予以纠正,使其受到惩罚。
而且,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拍卖烂尾楼所得的款项要优先清偿老百姓和工程队的欠账。
那样的话,银行1.64亿元贷款的本金清偿率可能低于10%。所以,我告诉银行,这个企业是个“要饭”的企业,如果重组,银行还有可能收回本金和国家法定的正常利息,就别指望收取高利息了。那天,经过认真的讨论,银行接受了100%还本保息的方案。
第二,拖欠施工单位的3000万元工程款必须如数偿还,否则就会出现欠薪连环套。对此,施工单位当然满意。
第三,足额偿还老百姓的1.2亿元补偿款和购房款,但15%~20%的高利息不能作数。
按照中央治理金融“三乱”的清偿政策,对售房返租户只能还本。拆迁户则按照补偿款加银行法定利息来清偿。
因此,如果老百姓曾经有3年收到过15%~20%的利息,那么必须从补偿款里抵扣回来。总体上,归还老百姓的部分,连本带息大概是1亿元。
这三个减法算下来,项目债务就由3.7亿元“消肿”为2.1亿元。战略重组者只需支付2.1亿元就能拿到产权,之后再花6000多万元把房子建好,总成本也不过2.7亿元。而建好的房子出售时,应该可以卖到3亿~4亿元,总体上有利可图,重组者自然就有动力。
5. 这个“烫手山芋”国企要先接
重组思路定了,下一步最重要的是找人接盘。按理说,处理烂尾楼有利可图,如果有民营企业老板愿意挑头,肯定首先让民营企业来做。
但当时没人相信烂尾楼里有“黄金”,都认为这是“烫手山芋”,避之唯恐不及。否则,问题早就解决了,老百姓也不用经年累月地上访,市政府更不用一次次开会协调。
其实,这样一个矛盾多、问题复杂的烂摊子,也只有让国有企业来接盘才能“普度众生”。当时,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城投公司)的负责人就坐在我对面。他也是刚到城投公司不久。
我对他说:“这2.1亿元你出,明天就把楼盘接过去,春节前先还掉欠1000多户老百姓的1亿元。”这位负责人听了我的指令,看起来很惊讶,明显不愿意蹚这趟浑水。
他说:“黄市长,你不了解情况……”我打断他的话:“过去不了解,现在了解了,你按指令办就行了!”
他本来还想说什么,听我这么一说,面对我这个新来的副市长,也不好再开口。其他人也不再说话了,只是暗自交头接耳。
短短一个多小时,我就做出这样的决定,现在回想,当时很多人肯定觉得这个决定是轻率的,甚至是荒唐的。
6. 结局皆大欢喜
这件事是2001年11月中旬定下来的。在随后的一个多月里,欠老百姓的1亿元被陆续分发到了1 000多户老百姓手中。
到了2002年1月,我印象中正好是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闭幕的时候,地铁中心花园的拆迁户再一次来到市政府。他们送来了一块匾,感谢市政府帮他们讨回公道,了却了多年心愿!这是他们最后一次来访,这件事从此风平浪静。
后来的事情还有一点戏剧性。实际上,城投公司并没有真的掏出2.1亿元现金。清偿老百姓的1亿元,当然是城投公司直接掏腰包。
然而,欠银行的8000多万元,由于债务主体变更了,银行对城投公司这个新业主很有信心,不急于马上收回贷款本金,甚至还愿意再借给城投公司几千万元,帮助其把楼建造好,城投公司可以等房屋销售变现以后再还钱给银行。
拖欠建筑施工单位的3000万元工程款,由于施工单位不着急要钱,只要求继续承建工程,这样施工单位最后拿到的钱远不止3000万元。
所以,城投公司真正需要立马掏腰包的,就是给老百姓的1亿元。城投公司通过处置这个烂尾楼项目,还赚了一笔钱。最后,这成了一件皆大欢喜的事情。
这样一个具体的重组操作,解决了一个久拖未决的信访积案,既给市委、市政府分了忧,又指挥国有投资平台救苦救难,表现出了应有的担当。
7. 由点及面的大突破
其实,当时像地铁中心花园这样的烂尾楼,重庆主城就有70多座,都是难啃的“硬骨头”,在120多个“四久工程”里占大多数。它们积累了200多亿元的银行坏账和大量的社会矛盾。
2001—2002年,当你站在重庆万豪酒店的楼顶时会发现,在重庆最繁华的解放碑地区,几乎每座高楼周围都有四五座烂尾楼。地铁中心花园只不过是其中一个普通案例,但它的成功处置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自此,国有企业开始介入烂尾楼处置。当看到国有企业处理了10多座烂尾楼以后,民营企业也发现,烂尾楼并不都是“烫手山芋”,处置过程中也有“黄金”,于是纷纷跟进,后来就连一些外资企业如摩根士丹利也介入进来。
在此后的两三年里,重庆的烂尾楼通过债务重组被快速消化,最后变成了一处处亮丽的城市风景。
三、重组,才能实现1+1>2
1. 推进重组的五种方法
第一,边界调整法。
任何企业都是在一定边界条件下运行的,调整边界条件往往能改变企业的运营环境,实现优劣的转换。
比如,在某种历史条件下,国有企业普遍存在负债率高、冗余人员多、社会负担重等问题,一个企业可能有90%以上的负债率、50%以上的冗员,还承担着养老、医疗、教育等各种社会负担,这样的企业的领导肯定不好当。
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国有企业改革,很大程度上就是对企业发展边界进行调整,通过关闭破产、核销坏账、债转股、实行下岗再就业、消除企业冗员、剥离企业社会职能等方式,使企业重新焕发活力。实际上,国企边界得以调整后,许多优秀企业就脱颖而出了。
第二,资源优化配置法。
资源优化配置法,即在市场原则下,通过资源的重新优化配置,提高各种要素的利用效率,取得更大的收益。
近20年来,全球经济跨国发展进程中,在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三链的重组整合方面,既有企业业务流程的水平整合,将企业的研发设计、原料采购、生产加工、物流配送的各个环节外包出去,表现为企业的横向合作或分工,也有上中下游产业链的垂直整合,表现为产业链上的纵向合作或并购。
跨国公司通过这种水平与垂直的重组整合,形成了产业链集群化、供应链系统化、价值链枢纽化的特征,该特征已经成为现代国际化大产业的重要标志。
资源优化配置法同样适用于企业间的收购兼并、资产重组,包括企业上市,垃圾股重组,各种大小集团强强联合,或者优势企业与弱势企业的合并。
这不是为合并而合并,而是为了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资源优化重组中很重要的一点是要做到利益均沾、风险共担,使参与资源配置的各个方面都得到好处,实现多赢。
第三,利益分配法。
简单地讲就是切“蛋糕”的方法,通过改变利益分配方式或者分配比例来进行重组,提高效率。
以前,利益“蛋糕”有一定的分配格局,现在为了打开新局面、实现新目的,把这个“蛋糕”重新划分后形成新的分配格局,从而实现资源的重新整合,化解一定的矛盾,解决一定的问题。
第四,结构调整法。
结构调整法就是对企业内部或者系统内部的体制结构进行改革,包括合并分立、层级压缩,最终目的是实现资源向优秀企业集中,资金向优秀产品集中,资本向优秀企业家集中,进而减少企业内部的扯皮、消耗、“出血点”,提高企业的效益。
第五,管理政策调整法。
比如,对无法适配工作要求的管理层人员进行调整,起用懂市场、会管理、善经营的企业家或职业经理人,对管理方法进行更新;或者出台新的政策措施,从运转机制上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企业高效规范运行。
2. 重组的五个注意事项
不管遇到哪种情况,也不管用什么方法进行重组,都要把握以下五个要点。
其一,不能在重组时搞“民粹主义”。
一定要清楚,重组是管理层的事情,是有一定权力、资源、资金、实力的管理者之间默契的行动。
一个企业去收购另一个企业的过程,一定是两个企业的领导相互讨论、达成共识的过程,资源的优化配置一定是有权力且相互关联的几个方面的管理者共同做出的决策。
其二,重组要讲时机、讲机遇。
可能在某个时点,重组不仅能够成功,而且成本很低。但是,到了另一个时点,重组虽然能做成,但成本却可能提高了一倍。或者再换一个时点,同样的重组方案没准就失败了。因此,重组时要择机而行、果断处置。
其三,重组一定要尽可能照顾方方面面的利益。
重组的各方应该是多赢的。在讨论ST(特别处理)企业的重组时,我提出过一个“四边形法则”。
简单地讲,ST企业的重组一定涉及四类主体:一是把企业搞得一塌糊涂的原大股东;二是新的战略投资者、新的大股东,或者说战略重组方;三是散户股民;四是ST企业的债权人。
重组时,这四个方面的利益要互补,实现四方共赢。
首先,不能让战略投资者承担全部坏账,否则他们就不愿意重组了;
其次,不能让银行消化所有赖账,银行是不会同意的;最后,不能欺负股民,影响社会稳定。
当然,也不能让原来的大股东净身出户,使其股权受到冲击。这个过程中,有各个方面积极性调动的问题,而要义在于,以实现“多赢”作为行事准则。
其四,重组必须在阳光下作业,合乎法律,合乎市场规则,合乎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变成几个有权力的人搞了一些阴谋诡计,赚了一笔钱,但损害了社会利益,利己害人,这是行不通的。
其五,重组要基于自身实力,量力而行,适可而止。你有10元的能力,可以拿出3元去重组。但若拿出全部老本,甚至以高杠杆、高负债去重组,那就得不偿失了,不仅眼前的问题得不到解决,新的问题也会层出不穷,甚至会陷入意料不到的债务危机。
这个时候,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应该冷静再冷静,注意审时度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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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
就《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法〔2024〕238号)(以下简称《网拍指导意见》),对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提升执行财产处置水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出台《网拍指导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能否请您简要介绍一下《网拍指导意见》的起草背景和过程?
答:财产处置变现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内容,传统委托拍卖模式逐渐暴露出覆盖面窄、成本高、效率低、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等弊端。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基础上,上线网络司法拍卖系统并在全国范围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实现了执行财产变现模式的重大变革。自系统上线以来,截至今年10月底,全国法院开展网络拍卖973.47万次,成交金额2.94万亿元,成交率63.72%,相较于传统委托拍卖累计为当事人节约佣金897.01亿元。实践证明,网络司法拍卖顺应时代潮流和技术发展趋势,更加公开、公正、透明、便捷,极大提升了拍卖的成交率、溢价率和处置效率,降低了拍卖成本,减少了司法腐败的发生,最大程度地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成效显著。
但近期,我们发现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是与网络司法拍卖相关的部分执行行为不够规范,影响了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健康发展。比如,有的执行人员财产调查工作不够充分细致,未全面查明拍卖财产具体状况、权属关系、权利负担等信息就上网拍卖,导致买受人发现“货不对板”,引发后续争议;有的法院拍卖财产“一刀切”,没有充分考虑当事人自行处置的意愿和诉求,引发信访投诉和矛盾。另一方面是外部人员扰乱网络司法拍卖秩序问题不断凸显。比如,有的拍卖辅助机构人员素质水平参差不齐,甚至利用拍卖辅助工作便利牟取不法利益;有的社会人员擅自侵入拍卖房产,通过虚假宣传诱导买受人支付高额佣金、骗取财物。
针对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充分研究后起草了《网拍指导意见》,希望借此对网络司法拍卖相关规范进行一次较全面的升级,打好制度“补丁”。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问题导向,对有关问题进行摸排梳理和分类研究,逐项确定具体对策要求,形成条文初稿;先后多次召开座谈会,分别听取七家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地方三级法院干警、本院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100余条、书面材料5万余字;在反复研究论证和多次讨论修改,并经局、院两级审议后,最终获得通过。
问:我们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出台了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司法解释并陆续发布了多个规范网络司法拍卖的通知,这次指导意见与以往相关规范性文件相比,有什么不同?
答:在2016年出台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司法解释后,我院又多次下发明传通知,目的是为了及时解决实践问题,规范制度运行。这次《网拍指导意见》与此前相比,一是更加全面且更具针对性,对网络司法拍卖各重要环节重点问题作出规定;二是吸收地方法院有益经验,例如增加了被执行人自行处置的相关规则。总的来说,《网拍指导意见》是在以往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网络司法拍卖制度规范。
《网拍指导意见》共12条,按照网络司法拍卖流程,主要规定了拍前财产调查和询价(1-4条)、拍卖中的变价处置(5-7条)、拍卖的管理监督(8-12条)三大部分。条文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补充完善型条款,主要起到“打补丁”的作用。如第5条对刑事涉财执行的财产变价程序予以细化明确,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刑事涉财执行“1元”起拍问题予以回应,做好不同规则的衔接、填补漏洞。第二类是机制创新型条款。如第7条在允许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处置财产的情况下,对自行处置的规则、期限和效力进行细化。第三类是加强管理型条款。如第9条要求建立网络司法拍卖重大事项权力清单,严格合议和报批程序;第10条要求加强对拍卖辅助工作的管理;第11条要求依法打击扰乱网络司法拍卖秩序的行为。
问:建设工程的处置一直是执行财产处置中的难题。我们注意到,《网拍指导意见》第3条对执行法院处置建设工程作了规定,您能简单介绍一下主要思路和要点吗?
答:建设工程的处置,法律关系复杂、涉及主体众多、疑难复杂。尤其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可能涉及农民工工资等社会问题。执行法院处置建设工程过程中或完成后,经常面临相关主体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造成执行程序迟滞,甚至因未及时保护优先权人权利引发执行回转等问题。对此,《网拍指导意见》第3条要求执行法院在处置建设工程价款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基本思路是争取一次性解决纠纷和明确权利人权利救济途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明确在建设工程处置过程中,执行法院不能消极等待权利申报,而应当通过张贴拍卖公告、调取工程合同、询问被执行人等方式主动查明有关权利人,通知其及时主张权利。这样做有两个好处:第一,尽量争取在执行程序中一次性解决争议,减少相关权利人的诉累,节约司法成本;第二,避免执行过程中,因不同权利人分别主张权利进行大量重复性工作。二是明确执行法院在执行实施阶段,要对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案外人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主张进行审查。执行实践中,有的执行法院以案外人未取得执行依据为由,对其提出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一律不予审查,而是告知其另行通过诉讼程序救济。这种做法既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符合诉讼经济理念,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这次《网拍指导意见》第3条明确规定,执行法院在处理此类请求时,应当围绕案外人的主张,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完成等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认定案外人具有优先受偿资格的,应当将其工程价款债权纳入分配方案,当事人、其他债权人等对案外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真实性、优先受偿顺位和比例等提出异议的,可以通过分配方案异议及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救济。认定案外人不具有优先受偿资格,案外人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或者另诉救济。三是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以“以房抵债”为由,要求排除强制执行的处理程序。执行实践中,存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主张已与被执行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要求排除对相应房产强制执行的情况。这属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实体权利主张而排除执行的情形,执行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即案外人异议程序处理。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理由成立的,应当停止对相关标的执行。
问:刑事涉财执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无保留价拍卖制度。实践中,有的法院机械适用无保留价拍卖,没有根据财产价值等合理设定加价幅度,造成不良后果。对此,《网拍指导意见》有什么规范措施?
答:刑事涉财案件的财产处置一直是执行工作的难点。对于财产刑、无被害人的刑事退赔案件,必须要对执行财产进行变价,然而此类案件涉及财产往往权属关系复杂、还可能存在案外人主张民事债权参与分配等情况,变现难度大。在财产难以变价又无法以物退赔的情况下,执行财产长期搁置,还将不断增加保管成本。为解决上述问题,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设计了特殊的财产处置方式,即对于刑事裁判所涉财产的拍卖,在国家财政机关、被害人等权利主体不同意接收流拍财产的情况下,可不拘于民事执行拍卖程序的一般规定,实行无保留价拍卖。通过这种制度设计,尽可能推进执行财产变现,尽快实现追赃挽损目的。
执行实践中,个别法院机械适用无保留价拍卖,对不动产等价值较高的财产进行无保留价拍卖时,未设定符合财产价值的保证金和加价幅度,过分依赖市场对价格的检验,但在参与主体有限、保证金低、加价幅度小、竞价不足的情况下,极易导致拍卖程序过于繁琐冗长、高价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成交。
针对上述问题,《网拍指导意见》第5条在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框架内,进一步完善了刑事涉案财产变价程序。明确规定刑事涉案财产最后一次拍卖未能成交的,应当严格依照《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询财政部门、被害人是否同意接收财产或者以物退赔等意见。财政部门、被害人不同意接收财产或者以物退赔的,才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此外,对不动产、采矿权、大宗股票等价值较高的财产,确需进行无保留价拍卖的,应当对适用程序严格把关,在拍卖前要确定合理的保证金和加价幅度,并须经合议庭评议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问:在执行实践中,我们经常听到一些被执行人反映其财产被低价处置,由此引发不满甚至信访等问题,人民法院如何在执行程序中更好地解决上述问题?
答:执行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认为法院处置财产的评估价、成交价、抵债价偏低,对法院执行行为提出质疑,并申请由其自行处置财产。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对评估拍卖程序中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过异议审查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被执行人自行处置的申请,如果得不到解决和回应,可能激化被执行人对执行工作的对抗情绪,甚至引发信访和投诉。为此,我们在2019年《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及2021年《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等文件中,已经探索允许被执行人在一定条件下自行处置。但是据我们了解,执行实践中此项制度适用比例很低,未充分发挥应有效用。
此次,我们在《网拍指导意见》中对相关规则进行具体细化,针对第二次拍卖流拍后被执行人主张自行处置的,执行法院经审查认定符合相应条件后,可以允许被执行人以高于流拍价对拍卖财产进行处置,暂不启动以物抵债、第三人购买程序。同时,明确三点规则:一是自行处置的期限不超过60日,防止周期过长影响执行效率;二是自行处置成交的,买受人向执行法院交付全部价款后,执行法院可以出具成交过户裁定,解决此类财产有多轮查封时,难以处置和过户的难题,消除买受人的后顾之忧,提高自行处置制度的适用性;三是支持买受人通过融资支付案款,买方支付部分价款,剩余价款申请通过贷款等方式融资,并向执行法院提交相关融资手续的,执行法院经协调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意后,可以出具成交过户裁定,由买卖双方办理“带封过户”手续。通过上述制度设计,在财产处置程序中充分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将执行法院监管与被执行人自行处置财产相结合,充分调动当事人配合财产处置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实现处置财产价值,平衡保障双方当事人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2024〕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着力提升执行财产处置水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践,就做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尽职调查财产现状。执行法院应当对财产现状进行调查,不得以“现状拍卖”为由免除调查职责。对下列财产,应当重点调查以下事项:
(1)对不动产,应当通过调取登记信息、实地勘察、入户调查等方式,调查权属关系、占有使用情况、户型图、交易税目和税率、已知瑕疵等信息;
(2)对机动车,应当调查登记信息、违章信息、排放标准、行驶里程等对车辆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
(3)对食品,应当调查是否过期、是否腐败变质、是否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物品等信息,防止假冒伪劣食品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流入市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4)对股权,应当调查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期限、财务报表,以及股息、红利等对股权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
2.严格审查权利负担的真实性。执行法院在财产调查过程中应当加大对虚假权利负担的甄别力度,案外人主张财产上存在租赁权、居住权等权利负担的,重点围绕合同签订时间、租赁或者居住权期限、租金支付、占有使用等情况,对权利负担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案外人所提事实和主张有悖日常生活经验、商业交易习惯的,对案外人“带租赁权”、“带居住权”处置的请求不予支持。案外人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救济。发现被执行人与第三人通过恶意串通倒签租赁合同、虚构长期租约等方式规避或者妨碍执行的,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3.认真核查建设工程价款情况。执行法院处置建设工程时,应当依法查明是否欠付建设工程价款,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发现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但没有权利人主张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张贴拍卖公告、调取工程合同、询问被执行人等方式查明有关权利人,通知其及时主张权利,争取一次性解决纠纷,减少后续争议。
(2)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案外人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提出优先受偿的,执行法院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进行审查并询问被执行人。经审查,认定案外人不具有优先受偿资格,案外人不服的,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或者另诉救济;认定案外人具有优先受偿资格的,应当将其纳入分配方案,当事人对该方案不服的,可以通过分配方案异议及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救济。
(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主张已与被执行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据以申请排除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处理。
4.规范适用询价方式。对于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有大数据交易参考的住宅、机动车等财产,可以选择网络询价方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应适用网络询价或者网络询价结果明显偏离市场价值,申请适用委托评估的,执行法院经审查可以准许。
工业厂房、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商铺较多的综合市场、装修装饰价值较高的不动产以及股权、采矿权等特殊或者复杂财产,目前尚不具备询价条件,当事人议价不成时,应当适用委托评估。
5.完善刑事涉案财产变价程序。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涉案财物最后一次拍卖未能成交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询财政部门、被害人是否同意接收财产或者以物退赔等意见。财政部门、被害人不同意接收财产或者以物退赔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但对不动产、采矿权、大宗股票等价值较高的财产进行无保留价拍卖的,应当合理确定保证金和加价幅度,经合议庭合议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6.如实披露拍卖财产信息。执行法院应当全面如实披露财产调查所掌握的拍卖财产现状、占有使用情况、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等信息,严禁隐瞒或者夸大拍卖财产瑕疵。
拍卖财产为不动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中公示不动产占有使用情况,不得在拍卖公告中使用“占有不明”、“他人占用”等表述。决定“带租赁权”或者“带居住权”拍卖的,应当如实披露占有使用情况、租金、期限以及有关权利人情况等重要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有竞买资格限制的,应当在拍卖公告中予以公示。
7. 完善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机制。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债权人申请以物抵债或者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主张以高于流拍价的价格对拍卖财产自行处置的,执行法院经审查后可以允许,暂不启动以物抵债、第三人购买程序。
自行处置期限由执行法院根据财产状况、市场行情等情况确定,一般不得超过60日。自行处置不动产成交的,买受人向执行法院交付全部价款后,执行法院可以出具成交过户裁定。买方支付部分价款,剩余价款申请通过贷款等方式融资,并向执行法院提交相关融资等手续的,执行法院经协调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意后,可以出具成交过户裁定,由买卖双方办理“带封过户”手续。被执行人自行处置失败的,执行法院应当启动以物抵债、第三人购买等程序。
8.加大不动产腾退交付力度。对不动产进行处置,除有法定事由外,执行法院应当负责腾退交付,严禁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负责腾退”。
需要组织腾退交付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腾退预案,积极督促被执行人及有关占用人员主动搬离。对于督促后仍不主动搬离的,应当严格依法腾退,并做好执法记录、安全保障等工作。
腾退过程中,被执行人、案外人存在破坏财产、妨碍执行等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严格重大事项合议与审批。执行法院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权力清单和台账,对起拍价、加价幅度、权利负担、唯一住房拍卖、自行处置、以物抵债、第三人以流拍价购买等重要事项应当合议决定,按程序报批,严格落实院局(庭)长阅核制,不得由执行人员一人作出决定。
10.加强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辖区拍卖辅助工作的统一管理,加大对重大复杂敏感案件拍卖辅助工作的指导力度。具备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设置相对固定的人员或者团队统一负责辖区拍卖辅助工作。执行法院将拍卖辅助工作委托拍卖辅助机构承担的,要加强对拍卖辅助机构履职情况的监督力度,严禁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必须由执行人员办理的事项委托给拍卖辅助机构完成;严禁拍卖辅助人员使用办案系统、账户和密钥等,严防泄露办案秘密;严禁私下接触竞买人,需要现场看样的,必须有两名以上拍卖辅助人员在场;严禁拍卖辅助机构、拍卖辅助人员及其近亲属参与其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财产的竞买;严禁向第三方泄露意向竞买人信息;严禁私自收取费用违规排除潜在竞买人。要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明确拍卖辅助机构工作职责和清单,规范计费方式和标准,严格规范拍卖辅助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程序。要建立违纪违法追责机制,发现拍卖辅助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符合入库要求的,视情节采取暂停、取消委托资质乃至除名等惩戒措施。
11.依法打击扰乱网拍秩序的行为。对通过夸大、欺瞒、误导等手段宣传提供“拍前调查”、“清场收房”、“对接法院”等一站式服务,诱导买受人支付高额佣金,甚至伪造司法文书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网络司法拍卖秩序的行为,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联合公安、住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坚决依法打击。要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通过加大网络司法拍卖宣传、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开展专项活动等方式,依法维护网络司法拍卖秩序。
12.深化对网拍的全面监督。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要求开展工作,确保网络司法拍卖公开透明、及时高效、全程留痕。要主动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拍卖活动的全程监督,对当事人、社会公众或者媒体反映的拍卖问题,要及时核查、及时纠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要主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推动信息共享,畅通监督渠道,使执行检察监督规范化、常态化、机制化。对重大敏感复杂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拍卖或者腾退交付案件,可以邀请检察机关到场监督执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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