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有关负责同志解读
《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
9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对商品房建设要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自然资源部与相关部门密切协同,研究切实有效的增量政策。近期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提出允许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土地储备,支持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自然资源部明确了收回收购的范围和基本要求,阐明了政策目的和作用。11月7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各地启动开展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提供政策指导和工作依据。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有关负责同志对《通知》的目的和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
一、优化供需,注入活力,发挥一举多得的政策效应
今年6月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推出了帮助企业盘活存量土地资产、鼓励并购转让、支持地方政府收地等三方面18条政策措施。各地普遍欢迎,但同时也反映收回收购土地缺乏资金。《通知》鼓励各地利用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土地,盘活存量,能够起到三方面作用:一是减少市场存量房地产用地规模,更好发挥土地储备“蓄水池”和投放调解的功能,稳定市场预期。二是增加资金流动性,有利于房企集中资金用于保交房。三是收储后形成“净地”“优地”,既有利于补齐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改善环境,满足居住需要,也可以腾出空间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有效投资。
二、规范程序,明确标准,保障回收土地顺利实施
《通知》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充分结合各地工作实际,明确了收回收购土地的关键环节和操作要求,为各地推进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一是强调工作目的和作用。为统一思想、推动落实,《通知》要求各地自然资源部门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做好地块筛选和项目储备,推动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二是规定了主体。为确保债券资金依法合规使用,收储项目规范有序实施,《通知》明确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收地工作。同时强调了信息系统和储备地块标识码等要求。各地土地储备机构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充分利用专项债券资金,主动作为,规范收地。
三是指明了范围。为消化存量房地产用地,《通知》强调应优先收回收购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同时还规定了可纳入收回收购范围的其他类型。
四是梳理了项目。为进一步框定拟收地块,有效启动收回收购程序,《通知》明确了摸清底数的方法,要求综合考虑企业意愿、市场需求、地块条件等因素,确定意向地块和时序安排,强调了及时动态更新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等要求。
五是明确了价格标准和程序。《通知》提出,由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收地块开展价格评估。在对比评估价格和土地成本,形成基础价格的条件下,通过综合考虑、集体决策确定收地价格,同时还明确了报人民政府批准确认等要求。《通知》明确了原则性的价格标准和程序,各地应在此框架之下进一步细化评估和决策细则,确保收地价格公允合理,程序规范透明。
三、严控收回土地再供应,发挥土地储备调节作用
《通知》对收回收购后的再供应提出了要求。对于已收回收购的土地,要根据市场情况严格控制再供应的规模,要形成政府手中掌握的土地资产“蓄水池”,有效发挥调控作用,保障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此外,《通知》还强调了多部门协同配合,严守红线底线。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地方政府处置闲置存量土地协调推进机制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司法、税务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要依法依规推进工作,防范廉政风险和道德风险。
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4]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进一步推动《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04号)落地见效,积极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加大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运用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是减少市场存量土地规模、改善土地供求关系、增强地方政府和企业资金流动性、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关键举措。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做好地块筛选和项目储备,推动专项债券资金加快落地,切实做到规范操作、有章可循、从严管理、精准高效。
二、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用于收回收购土地,应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专项债券对应的土地储备项目中的储备地块,必须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储备地块标识码。符合条件但尚未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于2024年12月底前在系统“土地储备机构”模块中填报单位信息及证明材料,部将按程序及时审核并动态更新名录。
三、优先收回收购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其他用途的土地,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收回的土地,以及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也可以纳入收回收购范围。
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的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摸清底数,根据需要向社会发布收回收购土地征集公告,综合考虑企业意愿、市场需求、地块条件等因素,确定拟收回收购意向地块和时序安排,分批纳入土地储备计划,优先申报使用专项债券。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是安排专项债券的基础,应当根据收回收购土地的情况动态更新。
五、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收回收购地块开展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相较企业土地成本,就低确定收地基础价格。市、县处置存量闲置土地协调推进机制或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根据市场形势、合同履约情况等,集体决策确定基础价格下调幅度,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收回收购的,应当按照上述程序重新确定价格。
六、收回收购的土地原则上当年不再供应用于房地产开发。确有需求的,应当严控规模,优化条件实施供应,在落实“五类调控”的同时,供应面积不得超过当年收回收购房地产用地总面积的50%。收回收购土地用于民生领域和实体经济项目的,不受上述限制。
运用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涉及部门多、利益协调难度大,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司法、税务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严守土地政策红线底线,妥善处理好土地债权债务关系,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和抵押权人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和道德风险。专项债券额度、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自然资源部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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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科技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科技局,上海市海洋局、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海南省海洋厅、大连市海洋发展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局、深圳市海洋发展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自然资源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保障专项组织实施,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现将《自然资源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
2024年11月8日
自然资源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和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确保自然资源部主责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自然资源领域重点专项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高效、规范和公正管理,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以及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立项管理等制度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项定位】自然资源部主责的重点专项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点资助事关自然资源高质量发展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国家能源资源安全、深海极地安全、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国土空间安全、生态安全和地质安全等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关键共性技术、高端装备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充分发挥科技攻关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强化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任务层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可从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到成果转化、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项目是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服务于专项目标,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
第四条【总体分工】在中央科技委领导下,自然资源部负责主责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对专项实施绩效负总责,委托并指导专业机构做好项目管理,确定重点专项技术支撑单位,可根据实施需要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专业机构受自然资源部委托,承担项目申报受理、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综合绩效评价等具体工作,在项目管理方面向自然资源部直接负责。重点专项技术支撑单位发挥业务优势,支撑主责单位有关职责落实。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
第五条【原则】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需求导向、场景驱动。瞄准国家目标,从自然资源领域重大现实紧迫需求和应用场景出发,加强事关长远发展的战略前瞻布局,凝练提出亟待突破的科技瓶颈和问题。
——开放创新、协同攻关。放眼全国遴选优势科研团队,充分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骨干作用,开展协同攻关,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目标管理、加快应用。围绕拟解决重大问题,明确任务目标,以重大标志性成果为牵引,实施全过程目标管理;加强关键节点考核,强化科技成果的“实战性”,加快形成现实生产力和产业竞争力。
——加强监督、压实责任。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评估体系和权责一致的运行管理机制,压实各环节主体责任,实行问责机制和责任倒查机制。
第六条【管理内容及方式】重点专项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专项设立、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立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成果管理、专项总结验收及监督评估等。重点专项管理全流程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具体包括指南发布、评审立项、资金使用、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应用等。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完成国家科技报告、科学数据、科技成果汇交和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归档。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主责单位】自然资源部全面负责主责的相关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对专项实施绩效负总责。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主责的重点专项管理细则,建立跨部门(单位)工作机制;开展重点专项相关领域的战略、政策等研究;
(二)研究提出重大研发需求、任务布局,形成重点专项动议;
(三)根据批复实施的专项动议,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含概算、专业机构),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负责立项批复;
(四)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管理,与专业机构签订专项管理任务委托协议,指导专业机构做好项目申报受理、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对专业机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指导监督重点专项年度与中期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提出重点专项优化调整建议;
(六)建立专项组织实施的协调保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在政策标准制定、构建应用场景等方面的优势,推动重点专项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第八条【工作组成员单位】在自然资源部牵头组织下,按照专项定位与职责的相关性,由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组建专项工作组。工作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开展专项组织管理工作,凝练提出自然资源领域重大研发需求;
(二)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编制;
(三)参与专项年度与中期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等;
(四)为专项组织实施提供协调保障支撑,加强对所推荐单位承担任务、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管理与监督;
(五)做好相关政策、规划、标准、重大工程及其他科技计划等与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工作的衔接,协调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第九条【专家组】按照专业相关性和工作组成员单位推荐的原则,由相关领域高水平专家组建专项专家组,专家可由有关部门(单位)推荐,确保专家组结构合理、代表性强。专家组设置组长和副组长,专家实行动态调整和轮换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重点专项的发展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
(二)按要求开展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工作并提供专业咨询,在项目立项合规性审核环节提出咨询意见;
(三)参与专项监督检查、调整评估、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应用等,总结相关领域技术研究进展,对重点专项的优化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条【专业机构】专业机构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管理规定和管理任务委托协议,开展具体项目管理工作,在项目管理方面向自然资源部直接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编报专项概算,参与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及专项实施方案;
(二)制定适合专项特点的管理工作方案、项目管理相关制度;
(三)负责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科研诚信审核、评审、公示,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安排建议,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等立项工作;
(四)负责资金拨付、编制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检查和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按程序对项目进行动态调整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加强项目间的统筹协调,按要求报告重点专项及其项目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整体推进专项的组织实施和重大成果产出;
(六)负责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后的后续管理工作,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促进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七)持续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加强相关领域科技发展跟踪研判;加强对参与项目管理活动各类专家的指导与监督,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支撑具体项目管理工作,促进项目管理的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技术支撑单位】重点专项由自然资源部根据业务领域确定技术支撑单位,参与相关专项管理,支撑主责单位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支撑自然资源部制定重点专项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支撑开展重点专项相关领域的战略、政策等研究;
(二)支撑自然资源部组织开展重点专项动议、实施方案、年度申报指南编制;
(三)支撑专项工作组、专家组日常工作;
(四)组织分析梳理专项成果产出和潜在用户、应用场景情况,开展专项成果转化应用和相关政策措施研究。
第十二条【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等,下同)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应强化法人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
(二)严格执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自然资源部主责的重点专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国家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开展科研工作;
(三)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报备需要调整的事项;
(五)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配合做好成果转化跟踪评价工作;
(七)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依据项目任务书(含预算)依规管理、使用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项目下设课题的,课题承担单位、课题参与单位强化法人责任,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课题任务目标;课题任务须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第三章重点专项设立
第十四条【征集需求】自然资源部围绕自然资源领域国家重大战略和相关规划的贯彻落实,在重点方向根据“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原则,牵头开展重大研发需求调研。
第十五条【凝练动议】自然资源部组织成立凝练论证专家组,研究形成重点专项动议,按程序报送科技部。
第十六条【应急响应】对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突发、紧急重大科技攻关需求,自然资源部按照快速响应、灵活部署的要求,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快提出专项动议或在相关重点专项进行任务部署。
第十七条【实施方案】对于批准实施的重点专项,自然资源部牵头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含概算、专业机构),按程序报科技部、财政部。
实施方案要围绕自然资源领域国家需求,聚焦专项要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或要突破的共性关键技术,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和目标清单,强化前瞻性、引领性布局,合理部署基础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成果转化等研发阶段的主要任务,并明确任务部署进度安排、预期重大标志性成果及考核要求,细化资源配置、配套保障、责任分工、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举措。
批复后的实施方案,作为重点专项任务分解、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安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第十八条【组建工作机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经批复后,自然资源部根据专项年度任务部署需要,组建工作组和专家组。
第十九条【委托专业机构】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经批复后,自然资源部与专业机构签订专项管理任务委托协议,专业机构根据自然资源部要求制定重点专项管理工作方案。
第四章重点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第二十条【指南编制】自然资源部会同工作组成员单位组织起草重点专项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专家组提供技术咨询。自然资源部结合工作组意见形成申报指南。
指南编制工作应充分遵循实施方案提出的总体目标和任务设置,项目申报指南应避免交叉重复,明确形式审查条件、项目遴选方式和组织模式。细化分解形成重点专项年度项目安排。项目应相对独立完整,体量适度。指南不得直接或变相设置限定项目的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法。
第二十一条【考核指标设置】指南设立可考核可评估的具体指标,可通过第三方测试、真实应用场景考核、明确技术成熟度等方式,突出应用化、实战化;依托有关业务化应用单位,联合现有测试、评估平台共同设计指标测试、场景应用、成果转化推广等的考核评价方式、方法。
第二十二条【遴选和组织方式】结合专项特点和实施需要,加强实施机制创新,通过竞争择优、定向委托、分阶段滚动支持等多种项目遴选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可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链主制”、青年科学家项目、长周期项目等组织模式,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提升项目组织实施绩效。
第二十三条【指南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经征求意见、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查重、咨询评估后,由自然资源部批准发布。发布指南时应公布拟支持项目数及国拨经费限额、申报单位资质、配套资金要求、形式审查条件等。保密项目采取非公开方式发布指南。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第五章项目立项
第二十四条【承担单位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为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满1年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诚信状况良好。多个单位组成申报团队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牵头单位。项目下设课题的,也应同时明确课题承担单位。
第二十五条【人员要求】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青年科学家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揭榜挂帅项目负责人无年龄限制。参与指南编制或实施方案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当年该专项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及研发骨干人员按相关规定实行限项管理。
第二十六条【涉外要求】境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满一年的独立法人机构,可根据指南要求牵头或参与项目申报;受聘于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研人员,符合指南要求的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
第二十七条【项目申报】项目申报采用一轮申报,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直接提交项目正式申报书。
第二十八条【项目评审】专业机构根据指南要求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对正式申报项目进行科研诚信审核和形式审查。采用网络评审、通讯评审、会议评审、同场竞技、现场考察评估等方式组织评审。专业机构制定年度指南评审工作方案报自然资源部审核。通过首轮评审择优遴选出3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组织开展答辩评审。申报项目数低于拟立项数量3倍的,可不组织首轮评审,直接进入第二轮答辩评审。
第二十九条【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应是在相关领域内具有丰富经验、客观公正的高水平专家,原则上从国家科技专家库中选取。严格执行评审专家回避制度,加强评审专家事前保密,公开类项目评审专家在评审结束后按要求公示。通过事前诚信审查、事中提醒监督、事后抽查评价等方式,从严管理和使用评审专家。
第三十条【推荐立项】专业机构根据指南要求和答辩评审结果,按照择优支持原则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建议,报送自然资源部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三十一条【批复立项】自然资源部对项目立项程序的规范性、拟立项项目与指南的相符性等进行审核。专业机构对通过合规性审核并拟立项的公开类项目进行公示,并将公示结果和处理意见报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对拟立项项目下达立项批复,并组织专业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审核工作以适当方式听取有关专家的咨询意见。
第三十二条【任务书】项目(课题)应以项目申报书、专家评审意见和立项批复为依据编制任务书,突出绩效管理,明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考核方式方法等要求;对于保密项目,专业机构应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完成立项工作后,专业机构应将立项情况报告自然资源部。
第三十三条【反馈申诉】专业机构应将形式审查和评审结果通过国科管系统及时反馈项目牵头单位,并建立项目申诉处理机制。
第六章项目实施
第三十四条【责任义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课题)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共同完成项目总体目标。自然资源部指导专业机构严格按照任务书要求,加强技术就绪度管理、“里程碑”节点考核等,做好项目过程管理。
第三十五条【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制定本项目一体化组织实施的工作方案,明确定期调度、节点控制、协同推进的具体方式,在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加强本项目研究任务间的沟通、互动、衔接与集成,并为各研究任务的顺利推进提供支持。对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及时报告专业机构并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第三十六条【课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的督导、协调和调度工作,及时向项目牵头单位报告研究进展及课题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问题,支持项目牵头单位加强研究成果的集成。
第三十七条【专业机构任务】专业机构安排专人负责项目管理、服务和协调保障工作,研究处理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的有关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判断项目执行情况、承担单位和人员的履约能力等,向自然资源部和项目牵头单位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统筹管理机制】对于具有创新链上下游关系或关联性较强的相关项目,专业机构建立专门的统筹管理机制,督导相关项目牵头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加强协调和联动,按照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进度安排,共同完成研发任务。
第三十九条【年度报告】实行项目年度报告制度。项目牵头单位应按照科技报告制度要求,于每年11月中旬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向专业机构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四十条【中期检查】实行项目中期检查制度。执行周期在3年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实施中期年份开展中期检查。专业机构制定中期检查工作方案,邀请有关部门、地方及相关单位参与检查工作,对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做出判断。
第四十一条【项目调整】项目实施中须对以下事项作出必要调整的,按程序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报批:
(一)变更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延长,因不可抗力变更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等,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研究形成意见,报自然资源部审核后,由专业机构批复调整;
(二)不影响项目整体实施计划的变更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课题实施周期,因不可抗力变更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研究审核批复,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三)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核,并报专业机构备案,专业机构做好指导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终止条件】项目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项目任务书签署方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专业机构对撤销或终止建议研究提出意见,报自然资源部审核后,批复执行。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国家政策法规变化等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情况;
(七)项目任务书规定其它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终止程序】撤销或终止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专业机构核查批准后,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专业机构应通过调查核实后评估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七章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与成果管理
第四十四条【科学数据汇交】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科学数据汇交计划,对计划汇交的科学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开展科学数据质量自查,及时向自然资源各领域科学数据中心提交科学数据实体和质量信息报告。科学数据中心对照汇交计划、质量控制体系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审核通过后应出具审查报告作为汇交凭证。未完成数据汇交的,不得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第四十五条【综合绩效评价】项目执行期满后,专业机构启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在2个月内完成准备并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综合绩效评价材料。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需组织完成课题综合绩效评价。项目执行期满6个月内,自然资源部组织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并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综合绩效评价结论。
第四十六条【项目延期】项目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牵头单位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专业机构提出意见报自然资源部审核后,由专业机构批复执行。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按正常进度组织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十七条【综合绩效评价方式】专业机构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组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等方式,依据项目任务书所确定的任务目标、考核指标和有关要求开展综合绩效评价。
第四十八条【评价专家】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一般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产业应用专家、应用专家以及财务专家等共同组成,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九条【评价结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核、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按照通过、未通过两种情况形成综合绩效评价结论。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
(二)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为未通过;
(三)项目提供的综合绩效评价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或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或不配合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按未通过处理。
第五十条【资料汇交】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填写科技报告、成果信息。专业机构做好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归档。
第五十一条【产权标注】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标准、样机、样品等,应标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专利应按有关要求落实声明制度。第一标注的成果作为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
第五十二条【产权归属】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相关单位应事先签署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
第五十三条【保密要求】加强重点专项的保密制度建设,完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对涉及科技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其成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密级评定、确认和保密管理,分级分类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五十四条【成果转化】自然资源部和工作组成员单位发挥相关领域、行业、产业优势,为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创造良好条件,协调调动各方面政策和资源,通过场景构建、政府采购、金融支持等方式,加快推动项目成果应用和产品迭代升级,并在项目验收3年内组织对成果转化应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第八章重点专项管理和总结验收
第五十五条【年度总结】专业机构应对重点专项项目的总体执行情况定期梳理汇总,每年12月上旬形成重点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报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审核后,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科技部。
第五十六条【中期总结】执行期3年及以上的重点专项,专业机构编制专项实施中期执行情况报告以及进一步完善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自然资源部。执行期5年及以上的重点专项,自然资源部审核专项实施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后,应报送科技部。
第五十七条【专项调整】专项执行期间,由于形势变化、专项实施需要,需对专项主要任务目标(含概算)进行重大调整或终止的,由自然资源部报送科技部、财政部审核,按程序报批。
第五十八条【专项总结】重点专项执行期结束后,自然资源部组织专业机构对重点专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于专项执行期结束6个月内形成重点专项总结报告报科技部。
第九章多元化投入与资金管理
第五十九条【资金投入】坚持多元化原则筹措资金,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加强央地联动、政企联动,引导地方、企业、金融资本及其他社会资金共同投入。支持相关部门和机构加强对承担相关项目的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科技金融服务。
第六十条【经费使用】按照“放管结合、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等多种方式,扩大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创新活力。
第六十一条【资金管理】中央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及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章监督与评估
第六十二条【监督评估总体要求】重点专项建立全过程、多层次、嵌入式的监督评估体系。监督评估工作应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相关制度规定、重点专项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指南、立项批复、任务书、协议等为依据,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和“放管服”要求组织开展。
第六十三条【主责单位监督】自然资源部对重点专项实施过程和进展进行监督评估,对受委托专业机构专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专业机构配合科技部、财政部开展关键节点考核、监督评估和总体验收等工作。通过定期听取年度报告和重要进展等报告、组织开展单位自查、中期检查、现场督察、在线监管等方式,对项目立项、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等开展日常监督评估;对重点专项的实施进展、目标实现、成果产出、转化应用等进行检查核验和评估评价;对专业机构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其在专家遴选、项目评审、考核、结题验收等管理工作中的履职尽责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督促整改,对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依据监督评估结果对在重点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团队或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建立激励机制。
第六十四条【专业机构监督】专业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承担单位开展日常监督,对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调整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评估评价;对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对参与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和验收等咨询评审专家履职尽责情况监督评估。专业机构通过年度报告、中期检查等方式,对具体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落实、项目执行、计划调整、资金使用、实施绩效等进行监督;对涉及所管理具体项目评审、立项、项目实施、验收考核等过程管理相关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配合做好相关处理意见的跟踪落实,督促整改;对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报告自然资源部。
第六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落实法人责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对所承担项目任务落实、资金使用和参与单位情况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加强风险防控。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科研资金使用、项目合作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情况等信息,加强内部监督。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积极配合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评估工作。
第六十六条【公众监督】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相关工作。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登记、分类处理和反馈;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或单位处理。
第六十七条【监督评估协同】加强与审计监督、第三方监督等外部监督协同,充分发挥项目推荐单位对所推荐项目的监督作用,落实科技伦理监管制度。
第六十八条【问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依据监督评估结果对重点专项执行不力的,实行动态调整,倒查各责任主体,逐级问责。对有违规行为的咨询评审专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咨询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予以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追回项目结余资金、终止项目执行、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专业机构,予以约谈、通报批评、解除委托协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视情况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
第六十九条【应急响应】建立监督工作应急响应机制。发现重大项目执行风险、接到重大违规违纪线索、出现项目管理重大争议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进行调查核实,或责成专业机构调查核实,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条【留痕共享】依托国家科技管理信息平台统一的监督评估系统,实现监督评估全过程痕迹化管理。将主责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工作中产生的各类监督检查数据(如重点专项的形成、年度与中期管理、动态调整、监督评估,以及项目的立项、资金安排、过程管理、验收与跟踪管理等信息)及时汇入,全程留痕,共享利用,可查询、可申诉、可追溯,为重点专项及其项目管理和监督评估提供支撑。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涉及资金管理使用等事项,执行财政部印发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重点专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然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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