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亿!邮储银行陷不良贷款困局
来源:贝多财经
10月末,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邮储银行”)交出了第三季度报告。
财报显示,邮储银行实现了营收与利润的双增长,并加大了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切实提升金融服务质量。
但横向对比六大国有银行的业绩答卷可知,邮储银行的“成绩单”不仅不算突出,还颇有几分陷入增长瓶颈的意味。
不仅如此,该行的多项资产质量指标也出现了明显回退,业绩压力陡增。
而李嘉诚半个月内的四度减持,以及多名高管的超期任职,更为邮储银行的未来发展增添了一层充满不确定性的阴云。
一、业绩表现疲软,成长性排名中下游
2024年前三季度,邮储银行实现营业收入2603.49亿元,较2023年同期的2601.22亿元微增0.09%。得益于该行坚持“量价险”均衡的发展策略,加强定价精细化管理,其利息净收入为2149.47亿元,同比增长1.46%。
不过,邮储银行的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为207.15亿元,同比下滑12.65%。邮储银行解释称,此项收入的下滑主要是受“报行合一”政策影响,代理保险业务收入减少所致,该行积极应对相关变化,中收降幅持续收窄。
邮储银行2024年前三季度的归母净利润为758.18亿元,较2023年同期的756.55亿元微增0.22%;扣非后净利润也微增0.02%至756.09亿元,盈利能力得以巩固,但上述两项指标的增速已较2023年同期的2.45%、2.59%有所回落。
聚焦单季财务表现,邮储银行第三季度的收入为835.60亿元,较2023年同期的831.46亿元微增0.50%;归母净利润270.03亿元,同比增长3.50%;扣非后净利润为269.23亿元,同比增长3.17%。
总体来看,邮储银行今年以来的业绩整体呈稳健增长态势,但相较于另五家国有大行而言,该行“稳定有余,成长不足”。先看业绩规模,邮储银行前三季度的营收、盈利规模均在国有六大行中排名倒数,仅略高于交通银行。
虽然邮储银行在前三季度实现了收入的正增长,但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的收入增长率分别为1.29%和1.64%,邮储银行0.09%的增速显然不足为道。而在盈利端,农业银行的利润增幅更是达到了3.38%,是邮储银行的十余倍。
仅就2024年第三季度而言,邮储银行0.05%的增速亦在收入呈正增长的五大行中排名最末。相比之下,交通银行637.76亿元的单季营收规模虽暂不及邮储银行,但其营收增长率达到了3.31%,业绩成长性明显优于邮储银行。
此外,在单季收入与邮储银行相差近200亿元的情况下,交通银行2024年第三季度的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长1.19%至234.03亿元,与邮储银行的利润差距缩小至36亿元,盈利转化能力也强于后者。
二、规模持续增长,不良率出现抬头
截至2024年9月末,邮储银行的资产总额为16.75万亿元,较2023年末增长6.48%,在国有六大行中排名第五,仅高于交通银行的14.59亿元;客户贷款总额为8.78万亿元,较2023年末增长7.74%。
其中,邮储银行实现个人贷款4.72万亿元,同比增长5.69%,乡村振兴重点领域信贷投放取得良好进展。在加大对先进制造业、科技创新、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等领域的信贷扶持策略下,该行实现公司贷款3.59万亿元,同比增长11.66%。
截至9月末,邮储银行的负债总额为15.71万亿元,较2023年末增加9433.83亿元,增幅6.39%。得益于“1+N”经营服务体系的全面深化,该行的存款实现较快增长,9月末的存款规模达到5.01万亿元,较2023年末增长7.53%。
邮储银行在财报中称,其坚持动态调整价值存款发展策略,前三季度付息负债的平均付息率为1.49%,同比下降8个基点;并在资产负债两端的精细管理巩固息差优势,前三季度净利息收益率1.89%,在国有大行中继续保持优秀水平。
但需要指出的是,邮储银行的资产质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滑,不良贷款有抬头趋势。截至2024年9月末,该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为754.60亿元,较2023年末增加80亿元;不良贷款率亦较2023年末上升0.03个百分点至0.86%。
而在国有六大行中,仅有邮储银行的不良贷款指标出现“双升”。不仅如此,该行同期末的逾期贷款余额为975.68亿元,较上年末增加235.39亿元;逾期率1.11%,亦较上年末上升0.20个百分点。
邮储银行9月末的拨备覆盖率为301.88%,已较2023年末大幅下降45.69%,不及拨备覆盖率为302.36%的农业银行。要知道,该行2021年末的拨备覆盖率一度高达418.61%,是国有六大行中的风控佼佼者。
不仅如此,邮储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9.42%,较2023年末下降0.11个百分点;一级资本充足率11.71%,较上年末提升0.10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14.23%,与上年持平,各项指标虽满足监管要求,但并无显著增长。
三、遭“首富”减持,多名高管任职超期
就在邮储银行业绩发布同天,香港首富李嘉诚及其子李泽鉅以4.6294港元/股的均价,减持邮储银行H股2015.3万股股份,“套现”约9329.63万港元。本次减持后,李嘉诚、李泽鉅的持股比例将降至5.97%。
据了解,这是李嘉诚父子半个月内第四次对邮储银行H股进行减持。此前的10月14日、17日和24日,其已经累计出售约1.57亿股股份,按照历次减持的每股均价测算,李嘉诚父子合计套现约7.33亿港元。
事实上,2016年入股的李嘉诚是邮储银行的老股东。据《大公报》报道,李嘉诚通过其慈善基金会及长子李泽鉅,持有邮储银行的表现挂钩票据,相当于11.62%的H股权益,并公开称自己对邮储银行有“绝对信心”。
正因如此,李嘉诚的高频次减持引发了外界对邮储银行“信心不足”的担忧。长江实业集团则在回应媒体采访时表示,近日减持部分邮储银行股份属基金会的日常财务运作,与邮储银行的经营发展无关,二者一直保持着良好关系。
另需关注的是,邮储银行的内部管理似乎陷入了瓶颈,董事长职位至今仍处于空缺状态。该行原董事长张金良于2022年4月调任至建行后,行长刘建军开始代为履行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职责,如今代履时间已超过两年。
而根据原银保监会公布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行长、分行行长、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未获核准前,应当指定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职,但代履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此外,邮储银行副行长姚红、徐学明的任职时间分别高达17年和11年,而原银保监会早在2019年便在《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对银行的关键人员和重要岗位员工做出了要求,轮岗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年。
换句话说,邮储银行刘建军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能的时间,以及副行长姚红、徐学明的任职时间均已超过了监管规定的期限,且该行至今未对外公布接任董事长的人选。
不过,“超期服役”并不意味着一定是违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确有特殊情况的,可申请豁免,但应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批和公示程序”。就目前而言,邮储银行并未高管超期任职、代为履职而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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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2024)2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法(2024)238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着力提升执行财产处置水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践,就做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尽职调查财产现状。执行法院应当对财产现状进行调查,不得以“现状拍卖”为由免除调查职责。对下列财产,应当重点调查以下事项:
(1)对不动产,应当通过调取登记信息、实地勘察、入户调查等方式,调查权属关系、占有使用情况、户型图、交易税目和税率、已知瑕疵等信息;
(2)对机动车,应当调查登记信息、违章信息、排放标准、行驶里程等对车辆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
(3)对食品,应当调查是否过期、是否腐败变质、是否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物品等信息,防止假冒伪劣食品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流入市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4)对股权,应当调查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期限、财务报表,以及股息、红利等对股权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
2.严格审查权利负担的真实性。执行法院在财产调查过程中应当加大对虚假权利负担的甄别力度,案外人主张财产上存在租赁权、居住权等权利负担的,重点围绕合同签订时间、租赁或者居住权期限、租金支付、占有使用等情况,对权利负担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案外人所提事实和主张有悖日常生活经验、商业交易习惯的,对案外人“带租赁权”“带居住权”处置的请求不予支持。案外人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救济。发现被执行人与第三人通过恶意串通倒签租赁合同、虚构长期租约等方式规避或者妨碍执行的,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3.认真核查建设工程价款情况。执行法院处置建设工程时,应当依法查明是否欠付建设工程价款,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发现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但没有权利人主张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张贴拍卖公告、调取工程合同、询问被执行人等方式查明有关权利人,通知其及时主张权利,争取一次性解决纠纷,减少后续争议。
(2)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案外人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提出优先受偿的,执行法院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进行审查并询问被执行人。经审查,认定案外人不具有优先受偿资格,案外人不服的,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或者另诉救济;认定案外人具有优先受偿资格的,应当将其纳入分配方案,当事人对该方案不服的,可以通过分配方案异议及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救济。
(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主张已与被执行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据以申请排除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处理。
4.规范适用询价方式。对于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有大数据交易参考的住宅、机动车等财产,可以选择网络询价方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应适用网络询价或者网络询价结果明显偏离市场价值,申请适用委托评估的,执行法院经审查可以准许。
工业厂房、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商铺较多的综合市场、装修装饰价值较高的不动产以及股权、采矿权等特殊或者复杂财产,目前尚不具备询价条件,当事人议价不成时,应当适用委托评估。
5.完善刑事涉案财产变价程序。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涉案财物最后一次拍卖未能成交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千规定》(法释[2014]1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询财政部门、被害人是否同意接收财产或者以物退赔等意见。财政部门、被害人不同意接收财产或者以物退赔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但对不动产、采矿权、大宗股票等价值较高的财产进行无保留价拍卖的,应当合理确定保证金和加价幅度,经合议庭合议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6.如实披露拍卖财产信息。执行法院应当全面如实披露财产调查所掌握的拍卖财产现状、占有使用情况、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等信息,严禁隐瞒或者夸大拍卖财产瑕疵。
拍卖财产为不动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中公示不动产占有使用情况,不得在拍卖公告中使用“占有不明”“他人占用’等表述。决定“带租赁权”或者“带居住权”拍卖的,应当如实披露占有使用情况、租金、期限以及有关权利人情况等重要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有竞买资格限制的,应当在拍卖公告中予以公示。
7.完善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机制。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债权人申请以物抵债或者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主张以高于流拍价的价格对拍卖财产自行处置的,执行法院经审查后可以允许,暂不启动以物抵债、第三人购买程序。
自行处置期限由执行法院根据财产状况、市场行情等情况确定,一般不得超过60日。自行处置不动产成交的,买受人向执行法院交付全部价款后,执行法院可以出具成交过户裁定。买方支付部分价款,剩余价款申请通过贷款等方式融资,并向执行法院提交相关融资等手续的,执行法院经协调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意后,可以出具成交过户裁定,由买卖双方办理“带封过户”手续。被执行人自行处置失败的,执行法院应当启动以物抵债、第三人购买等程序。
8.加大不动产腾退交付力度。对不动产进行处置,除有法定事由外,执行法院应当负责腾退交付,严禁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负责腾退”。
需要组织腾退交付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腾退预案,积极督促被执行人及有关占用人员主动搬离。对于督促后仍不主动搬离的,应当严格依法腾退,并做好执法记录、安全保障等工作。
腾退过程中,被执行人、案外人存在破坏财产、妨碍执行等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严格重大事项合议与审批。执行法院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权力清单和台账,对起拍价、加价幅度、权利负担、唯一住房拍卖、自行处置、以物抵债、第三人以流拍价购买等重要事项应当合议决定,按程序报批,严格落实院局(庭)长阅核制,不得由执行人员一人作出决定。
10.加强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辖区拍卖辅助工作的统一管理,加大对重大复杂敏感案件拍卖辅助工作的指导力度。具备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设置相对固定的人员或者团队统一负责辖区拍卖辅助工作。执行法院将拍卖辅助工作委托拍卖辅助机构承担的,要加强对拍卖辅助机构履职情况的监督力度,严禁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必须由执行人员办理的事项委托给拍卖辅助机构完成;严禁拍卖辅助人员使用办案系统、账户和密钥等,严防泄露办案秘密;严禁私下接触竞买人,需要现场看样的,必须有两名以上拍卖辅助人员在场;严禁拍卖辅助机构、拍卖辅助人员及其近亲属参与其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财产的竞买;严禁向第三方泄露意向竞买人信息;严禁私自收取费用违规排除潜在竞买人。要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明确拍卖辅助机构工作职责和清单,规范计费方式和标准,严格规范拍卖辅助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程序。要建立违纪违法追责机制,发现拍卖辅助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符合入库要求的,视情节采取暂停、取消委托资质乃至除名等惩戒措施。
11.依法打击扰乱网拍秩序的行为。对通过夸大、欺瞒、误导等手段宣传提供“拍前调查”“清场收房”“对接法院”等一站式服务,诱导买受人支付高额佣金,甚至伪造司法文书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网络司法拍卖秩序的行为,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联合公安、住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坚决依法打击。要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通过加大网络司法拍卖宣传、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开展专项活动等方式,依法维护网络司法拍卖秩序。
12.深化对网拍的全面监督。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要求开展工作,确保网络司法拍卖公开透明、及时高效、全程留痕。要主动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拍卖活动的全程监督,对当事人、社会公众或者媒体反映的拍卖问题,要及时核查、及时纠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要主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推动信息共享,畅通监督渠道,使执行检察监督规范化、常态化、机制化。对重大敏感复杂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拍卖或者腾退交付案件,可以邀请检察机关到场监督执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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