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幼儿园作为公益性机构,其担保具有特定的规则,保证和抵押具有不同的规定。幼儿园作为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其公益设施不得设定抵押。
本案中,人民法院认为,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以教育设施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如果抵押房产从划拨土地到批准修建再到实际用途,均明确系开办幼儿园,即使抵押房产登记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以该教育设施提供抵押担保的,也应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认定担保合同无效。(YMz315)
类案:
关于幼儿园公益设施抵押问题。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入库案例认为,以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及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作抵押担保时,应认定该合同无效。民办学校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范畴,民办学校用于公益的教育设施系不得设立抵押的财产。用于教育设施建设的土地,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房地一体原则,亦不能作为抵押物。债权人、担保人对上述建有教育设施的土地设立抵押均有过错的,应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判令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本案是幼儿园设定抵押的规定,幼儿园作保证的案例,将另外推送。
最高法院 I 民办学校的公益设施系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本条是关于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的规定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六条:本条是关于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供担保的规定
上诉人(原审被告):秀山理想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镇双凤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666401548C。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197号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09498539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鲁渝立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镇迎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666401708K。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学峰,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秀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涂若雨,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秀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朝辉,女,1970年12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秀山县。上诉人秀山理想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想教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哈尔滨银行重庆分行)、重庆鲁渝立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渝立强公司)、黄学峰、涂若雨、张朝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3民初23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理想教育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驳回哈尔滨银行重庆分行对理想教育公司的诉讼请求;2.二审诉讼费由哈尔滨银行重庆分行承担。事实及理由:1.案涉租赁合同系哈尔滨银行重庆分行为规避幼儿园不能担保问题要求理想教育公司制作的虚假合同,且一审法院认定理想教育公司无法提供鉴定所需证件原件错误,该举证责任应由哈尔滨银行重庆分行承担;2.民办学校、幼儿园属公益性质,案涉担保合同无效。哈尔滨银行重庆分行二审辩称,理想教育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维持原审判决。鲁渝立强公司、黄学峰、涂若雨、张朝辉二审未作答辩。哈尔滨银行重庆分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鲁渝立强公司向哈尔滨银行重庆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000万元以及截至2018年7月5日的利息832275.93元、罚息1700246.68元、复利184195.92元,并从2018年7月6日起,分别以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的150%计付罚息及复利;2、判令黄学峰、涂若雨、张朝辉对鲁渝立强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哈尔滨银行重庆分行对理想教育公司所有的并抵押的位于重庆市秀山县中和镇双凤街的两套房产(317房地证2010字第00XX号、317房地证2010字第00X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等由鲁渝立强公司、理想教育公司、黄学峰、涂若雨、张朝辉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月16日,借款人(甲方)鲁渝立强公司与贷款人(乙方)哈尔滨银行重庆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内容如下: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16日至2017年1月15日。借款利率:浮动利率,按法定基准利率上浮60%执行,首期执行利率为年利率9.84%。还款方式:按月付息,按计划还本(第6、12、18、24、30个月分别偿还本金100万元,第36个月偿还剩余本息)。罚息、复利计收标准: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借款利率的150%;到期未付利息部分按照与贷款本金相同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放款情况:2014年1月17日,哈尔滨银行重庆分行向鲁渝立强公司发放贷款1300万元,到期日至2017年1月15日。关于担保的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采用如下方式担保:1、由黄学峰、涂若雨、张朝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2、由理想教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另行签订抵押合同。具体担保方式:1、2014年1月16日,保证人(甲方)黄学峰、涂若雨、张朝辉与债权人(乙方)哈尔滨银行重庆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为乙方与债务人鲁渝立强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本金金额为人民币1300万元;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及利息(包括因债务人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保险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乙方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2、2014年1月16日和1月17日,抵押人(甲方)理想教育公司与抵押权人(乙方)哈尔滨银行重庆分行签订《抵押合同》及《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各一份,约定: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为乙方与债务人鲁渝立强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本金金额为人民币1300万元;甲方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及利息(包括因债务人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保险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乙方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抵押财产为:理想教育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秀山县中和镇双凤街的房产两套(317房地证2010字第001XX号、317房地证2010字第00XX3号),并于2014年1月17日办理抵押登记。欠款情况:截至2018年7月5日,鲁渝立强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832275.93元,罚息1700246.68元,复利184195.92元。一审另查明,理想教育公司系自然人股东曾参军、黄秀珍于2007年8月23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秀山县中和镇双凤街的房产两套(317房地证2010字第001XX号、317房地证2010字第001X3号),系该公司经秀山县人民政府(2004)50号文批复同意修建、开办的秀山县中心幼儿园,幼儿园性质为民办公助,以(县)机关幼儿园为主体,公办教师工资由县财政负担。《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载明:中心幼儿园校长、举办者为曾参军。一审审理中,理想教育公司陈述:落款时间为2010年1月10日、由理想教育公司与中心幼儿园签订的《租赁合同》及《承诺函》,系为了使贷款合规而向哈尔滨银行重庆分行出具,理想教育公司与中心幼儿园之间实际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租赁关系。为此,理想教育公司申请对《租赁合同》的落款时间进行司法鉴定,但因理想教育公司与哈尔滨银行重庆分行均不能提交《租赁合同》的原件,理想教育公司遂撤回鉴定申请。一审法院认为,哈尔滨银行重庆分行与鲁渝立强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与黄学峰、涂若雨、张朝辉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应为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哈尔滨银行重庆分行在按约发放贷款后,鲁渝立强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偿还责任及违约责任。黄学峰、涂若雨、张朝辉对鲁渝立强公司上述债务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并未超过《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故黄学峰、涂若雨、张朝辉均应按约依法承担本案连带保证责任。关于理想教育公司是否承担抵押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从该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抵押物的禁止性规定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以社会公益为目的;二是所有人主体具体,即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的所有人必须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而本案中,首先理想教育公司及其所开办的中心幼儿园属于自然人股东设立的有限公司(即民办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而非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其次,理想教育公司所开办的中心幼儿园的性质,虽然秀山县政府的批复确定为民办公助,但公助的范围仅限于公办教师的工资由县财政负担,并非全部办学经费均由县财政负担,理想教育公司开办经营中心幼儿园的目的还是盈利,而非公益目的;第三,理想教育公司作为民办企业,对其合法所得的财产拥有全部的权利,可以对其所有的房产设立抵押。综上所述,即使理想教育公司与其所开办的中心幼儿园签订的《租赁合同》不能确定是否具有真实性,其与哈尔滨银行重庆分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及《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也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理想教育公司依法应承担本案抵押担保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鲁渝立强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哈尔滨银行重庆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截至2018年7月5日的利息832275.93元、罚息1700246.68元、复利184195.92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6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分别以本金1000万元和利息832275.93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付罚息及复利;本息一并付清。二、黄学峰、涂若雨、张朝辉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鲁渝立强公司逾期未偿付上述第一项款项,哈尔滨银行重庆分行有权以理想教育公司抵押的位于重庆市秀山县中和镇双凤街的房产两套(317房地证2010字第001XX号、317房地证2010字第001XX3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一审案件受理费981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03100元,由鲁渝立强公司、黄学峰、涂若雨、张朝辉、理想教育公司连带负担。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理想教育公司是否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本院评述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本案中,理想教育公司系以其享有所有权的两套房产为本案债权提供抵押担保,该房产的所有权并不属于中心幼儿园。理想教育公司与中心幼儿园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真实存在,并不影响理想教育公司对其自有财产进行处分,且理想教育公司并非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理想教育公司与哈尔滨银行重庆分行签订的《抵押合同》,系担保人以其自有房产为本案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理想教育公司依法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哈尔滨银行重庆分行对抵押物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理想教育公司提出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理想教育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8100元,由上诉人秀山理想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民法典六百八十三条:本条是关于保证人资格的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本条是关于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的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本条是关于禁止抵押财产的列举性规定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 :本条是关于禁止抵押的规定
担保法第九条:本条是对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的规定(保证人主体资格)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本条是对公益法人以社会公益设施设定抵押权的效力的认定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六条:本条是关于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供担保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