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公安部、应急管理部等多部门,对最新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与现行标准相比,这次的“新国标”,做了一些方面的改进和提升:
● 首先是提高防火阻燃性能,完善了电动自行车所用非金属材料的阻燃要求,限制塑料件使用比例。
● 其次是防范非法改装行为,明确了电动自行车控制器、蓄电池、充电器应具有互认协同功能,从技术上增加篡改难度。
● 为了保障骑行安全,优化了电动机额定功率和最高转速的测试方法,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还增加了北斗定位、实时通信功能。
● 此外,为了提升产品实用性,将使用铅蓄电池的整车重量限值由55kg放宽至63kg,并且,不再强制安装脚踏骑行装置。
这次新修订的标准,旨在提升电动自行车产品的安全水平,促进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通过优化电动自行车防火阻燃、塑料重量占比等技术指标,降低火灾事故风险;减少非法篡改行为,减少超速引发的交通事故;动态安全监测,提高车辆安全性;提升续航里程,便利消费者使用。
工业和信息化部表示,这次《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公开征求意见将持续1个月,将根据收到的意见对标准文本进行修改完善,加快推动审查、报批等工作,争取尽早发布。“新国标”正式发布之后,会给予生产企业6个月的过渡期,用于设计、生产新产品。此外,还多给了3个月的销售过渡期,便于商贸流通企业消化按照老标准生产的库存车辆。
附件:1.《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2.《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附件1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修订工作简况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修订任务来源于国标委计划,项目计划发布文件号:国标委发〔2024〕26号,计划代号:20241835-Q-339。该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该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国家轻型电动车及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等。主要工作过程如下:
2024年4月,成立《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强制性国家标准修订专家组,并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专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工信部消费品司、科技司,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应急管理部安全协调司、政策法规司,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质量监督司、标准技术司、认证监管司,国家消防救援局政策法规司等相关负责同志出席会议。会议传达了电动自行车标准修订工作推进会会议精神,介绍了修订原则,宣布了标准修订专家组成员并签署专家承诺书。
为了更有针对性地推动标准修订工作,在专家组下设置6个专项工作小组,分别是:限制塑料件小组、防火阻燃小组、防篡改小组、北斗定位小组、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小组、电机功率限制小组。各专项工作小组围绕本小组主要工作任务开展标准相关调研、编写、验证工作。2024年4~8月,各专项小组分别组织开展研讨会40余次,组织电机功率限制、防火阻燃、限制塑料件试验验证10余批次,组织防篡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北斗定位功能调研10余次,为编制草案稿提供重要支撑。
二、编制原则、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包括验证报告、统计数据等)及理由
(一)编制原则
该标准编制遵循“统一性、适用性、一致性、规范性”的原则,注重标准的可操作性。该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起草。
(二)主要技术内容
1.本标准适用于电动自行车。主要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整车标志、整车安全、机械安全、电气安全、防火阻燃、塑料件、北斗定位功能、通信功能、安全监测功能、防篡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等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等内容。
2.该标准代替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与GB 17761—2018相比,除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整车质量要求,见6.1.3;
——更改了脚踏骑行功能的要求,见6.1.4;
——更改了电动机功率限值试验方法,见6.3.3;
——更改了材料阻燃试验要求和方法,见6.4;
——增加了塑料件占比要求和方法,见6.5;
——增加了北斗定位和动态安全监测要求,见6.6、6.7;
——更改了防篡改要求和方法,见6.8;
——增加了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要求和方法,见第7章;
——删除了电气强度;
——删除了无线电骚扰特性等。
3.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及理由
限制塑料件方面:电动自行车中部分零部件由塑料等可燃易燃物制成,塑料件不仅涉及到电动自行车的外观,更涉及到安全问题,因此引入了限制塑料件占比的要求。电动自行车塑料材质的零部件易燃不耐热,一旦发生火情,塑料极易迅速燃烧,同时产生大量有害气体。因此,结合电动自行车产品的实际问题和自身特点,标准增加了电动自行车在非必要条件下不应使用塑料件的相关内容,经过充分讨论和反复验证,确定了电动自行车使用塑料材质的部件总质量与整车质量的占比及测试方法。
防火阻燃方面:为提高电动自行车防火阻燃性能,对电动自行车的防火阻燃要求进行加严,增加氧指数指标要求,并对其进行限制。现行标准中电动自行车防火阻燃性能包括两方面要求:防火性能和阻燃性能。其中防火性能采用GB/T 5169.11规定的灼热丝试验方法,阻燃性能采用GB/T 5169.16及GB 8410试验方法,但标准中的灼热丝试验温度低于750℃,低于一般火灾条件下的火场燃烧温度。本次标准修订提高了电动自行车所用非金属材料的防火、阻燃性要求,将电动自行车所用非金属材料进行区分,考虑到纺织品、发泡塑料、电线电缆等与其他电气部件应具有不同的阻燃性能要求,因此对这些材料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进行区别设置。电动自行车外形窄而高,起火后火焰蔓延更多表现为纵向蔓延,水平蔓延程度相对有限,故标准修订过程中充分考虑垂直燃烧试验方法,以符合电动自行车起火燃烧的实际情况。
防篡改方面:为进一步完善防篡改方面的要求,增加电动自行车篡改难度,便利防篡改检查测试工作,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对防篡改要求进行了完善。经过对实际情况的调研,将防篡改细化为电池组防篡改、控制器防篡改、限速器防篡改三个方面。电池组防篡改要求电动自行车不应预留扩展车载电池的接口或线路,不应有外设电池组托架,并且应具有充电和放电互认协同功能,确保电池组与充电器或整车匹配后方可充电或骑行。控制器防篡改要求控制器不应设计为可通过剪线、跳线等方式修改,不应兼容多种电压模式,应能识别电池组电压,具有过压锁定功能,限流装置不应留后门,且不应通过特定操作方法、解码器、更换控制器等方式进行改装。限速器防篡改要求限速器不应具备修改功能。同时,增加了资料性附录,给出了5大类防篡改示例。
北斗定位功能、通信功能方面:为实现对电池组温度、电压、电流、车辆经纬度、速度、异常情况信息等关键参数的动态安全监测,增加了北斗定位、通信等功能。具体要求电动自行车应内置北斗定位模块,安装于不易损坏的固定部件中,支持UART(通用异步收发器)或SPI(串行外设接口)接口,至少可接收处理北斗B1C和B2a信号。通过卫星信号模拟器检测,确保定位精度在30秒内不超过30米(95%)。定位模块应具备动态安全监测功能,能够采集、存储和发送经度、纬度、速度、定位时间等信息,以及在无法采集动态位置信息或速度超限时发送异常情况信息报告。通信功能要求采用TLS加密的4G或5G公网通信模块,发送动态安全监测信息、异常情况信息、电池组总电压、温度、电流信息及单体电池电压等信息。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方面:要求生产单位具备整车及关键部件生产能力、检测能力及质量控制能力。具体包括:生产能力方面,需配备切割、弯曲、焊接、电泳工艺及工件连续传送设备,确保设备加工能力与整车产能相适应。检测能力方面,应具备执行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项目的能力。质量控制能力方面,应建立从关键部件采购、生产过程控制至出厂检验的全面质量保证体系。检验规则方面,包括型式试验和生产一致性检验,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项目应依照规定执行。
电机功率限制方面:为提高电动自行车的行驶安全,需对车速进行限制,同时考虑到电动自行车必要的载重能力和骑行中可能存在的短时爬坡等实际需要,从技术前瞻性角度出发,选择通过限制电机转速、功率和转矩来限制车速。通过理论计算和试验验证,新标准技术指标要求主要包括:对应车速25 km/h的转速下电机功率应≤400 W;对应车速10 km/h时的转速下电机转矩小于或等于驱动力常数(225 N)与驱动轮半径的乘积;电动机在额定转速时的空载反电动势数值应大于或等于车辆电池标称电压的90%;电动机电感值的差异系数Cv应小于或等于10%,规定标准试验控制器的最大工作电流为25 A,从而确保在输入电压达到最大时,无论控制器采用何种操作,车速均不会超过25 km/h。
脚踏骑行功能方面:对于是否使用、是否应保留脚踏骑行功能,组织开展了全国范围内的线上调查问卷,根据127267份调查问卷数据显示:基本不用电动自行车脚踏装置的有101181人(79.5%),偶尔使用的有9301人(7.3%),经常使用的有5991人(4.7%),不骑电动自行车的有10794人(8.5%)。大多数用户认为电动自行车不需要保留脚踏装置,有91379位用户认为不需要脚踏装置(71.8%),13447位用户认为必须有脚踏装置(10.6%),另外有22441位用户表示都可以(17.6%)。为此,电驱动型电动自行车的脚踏骑行功能修改为可选,电助动型电动自行车仍应保留脚踏骑行功能。预计每年节约的生产成本超过10亿元。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限制塑料件方面:依托电动自行车头部生产企业,组织开展3次试验验证工作,分别对电动自行车各塑料部件的质量进行了验证。首先,对3家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6款样车进行拆解,并对使用塑料材质的各个部件质量现场称重,样车涵盖豪华款、小包款和简易款电动自行车;其次,收集、测量5家企业电动自行车坐垫和轮胎的质量。组织相关企业和单位对测量结果进行10场次讨论分析,最终形成电动自行车在非必要条件下不应使用塑料件,使用塑料材质的部件总质量不应超过整车质量的5.5%等相关内容,并根据试验验证结果和10场次会议讨论分析验证该部分内容的可操作性。参与验证及讨论的有雅迪、爱玛、新日、小牛、九号、绿源、小刀、立马、金箭、凤凰、五星钻豹、极核、绿佳、绿能、踏浪、小鸟、邦德富士达、钱江、五羊本田、春风动力、星恒、美团、滴滴青桔等23家电动自行车和电池生产企业。
防火阻燃方面:依托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所属材料阻燃试验室的专业人员团队和材料对火反应测试设备,组织开展100余次试验验证工作。共收集到来自6家车辆生产单位的40余种、60余件试验样品,种类包括高分子塑料件、纺织物、泡沫塑料和电线电缆,既有车辆使用的非金属材料原始部件,也有按照标准尺寸单独制备的试验样品。验证试验结果表明目前标准中设置的技术指标合理可行。
防篡改方面:依托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锡市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北京铁路检察院、雅迪、立马、绿源等单位,组织开展多次线上/线下研讨会,赴湖北、福建、北京等地实地调研,拆解典型整车开展研究等。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将防篡改部分细化为电池组、控制器、限速器三方面防篡改要求,并进行详细调研和讨论,形成了防篡改相关条款内容。为更好的指导防篡改检查检测工作,明确防篡改的常用形式,收集并整理了市场监管部门在质量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典型篡改案例,形成防篡改示例,列为资料性附录供参考使用。修订后的防篡改部分内容完善详实,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北斗定位功能、通信功能方面:依托北斗服务提供商、电动自行车企业、管理服务平台运营商和专业检验检测机构等,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北斗定位应用有关技术的试验验证工作,包括北斗定位相关技术功能实现、性能指标检测等,并根据试验的结果验证本标准相关要求可操作、可实现、可执行。提供试验验证情况的单位有华大北斗、武汉梦芯、美团、意义科技、雅迪、爱玛、小牛、工信部电子五所、中国测科院、中认北斗等。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方面:组织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和相关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共同进行了四轮分析研讨,认为车架切割、弯曲、焊接和电泳工艺所涉及的生产设备,以及检验规则中检测设备的要求可满足、可实施。参与验证分析的单位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汽认证中心、雅迪、爱玛、小牛、立马等。此外,起草组还赴江苏、天津等地,现场调研企业生产工艺过程,包括车架切割、弯曲、焊接和电泳工艺等,调研的企业有雅迪、爱玛、小牛、新日、新蕾等。
电机功率限制方面:组织相关专业院校、检测机构以及相关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开展了7轮试验验证工作,试验指标主要包括功率、转矩、反电动势、电感等,试验结果显示:目前标准中设置的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低速运行时转矩、空载反电动势、电感值差异系数等技术要求合理可行。测试18台样机的验证试验结果为:电动机驱动电动自行车以25 km/h运行时对应的额定转速下,90%以上电机输出功率≤400 W;控制器限流25 A时,对应10 km/h低速运行5 min,电机输出转矩范围大部分处于驱动力常数(225 N)与驱动轮半径的乘积范围内;反电动势与电池标称电压之比≥90%的样机占比约为83.3%;电感值的差异系数Cν大部分处于1.5%—6.5%范围。参与试验验证的单位有清华大学、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小电机质检中心,无锡电动自行车质检中心,以及雅迪、爱玛、凤凰、绿源、小牛、安乃达、普源等生产企业。
综上,新标准修订稿设置的技术指标合理可行,可操作性强。
三、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配套推荐性标准的制定情况
该标准符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在标准体系中有明确位置。电动自行车领域目前已发布《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 43854—2024)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新修订的GB 17761《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将与这些标准协调配套。
四、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比对分析
国际方面,ISO/TS 4210-10:2020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bicycles Part 10: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electrically power assisted cycles (EPACs)(自行车安全要求 第10部分:电动助力自行车 (EPAC) 安全要求)规定了两轮电动助力自行车、完全组装的 EPAC 和组件的设计、标记、组装和测试的安全和性能要求,以及发动机电源管理系统、电路(包括充电器)的要求和测试方法,用于评估 EPAC 的设计和组装以及具有安全功能的系统的子组件。欧盟EN 15194:2009+A1:2011《自行车-电动助力自行车 -EPAC 两轮自行车》、日本JIS D9115:2009《电动助动自行车设计指南》等标准根据其地区情况提出了要求。此次修订查阅了这些标准的相关内容,同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设置了相关技术指标。
国内方面,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围绕与电动自行车相关的锂电池、充电器、轮胎、制动衬片、整车线束等关键部件发布了一系列相关标准。其中,与电动自行车相关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 42296—2022)均于2022年正式发布,两项标准相互配合、协调。电动自行车电池相关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 43854—2024)已经发布,该标准适用于符合GB 17761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单体和电池组。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无。
六、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间过渡期的建议及理由
考虑到本标准定义的电动自行车在整车质量要求、脚踏骑行功能、电动机功率限值试验方法、材料阻燃试验要求和方法、塑料件占比、北斗定位和动态安全监测要求、防篡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等方面有较大优化和提升,目前社会上主流的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水平还有待提高,产品技术改造转型升级需要一定时间和成本投入,急需尽快实施本标准来规范企业生产行为,故建议本标准自发布至实施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同时本着节约资源原则,给予库存产品一定的消化时间,故在标准第8章规定:对于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出厂或者进口的产品,本文件实施之日起3个月后开始实施。
七、与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的政策措施
违反标准执法的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等。
八、是否需要对外通报的建议及理由
该标准为自主制定,并且对其他成员的贸易有影响。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以技术法规的名义由WTO办公室向WTO TBT秘书处通报。
九、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该标准是对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修订,该标准实施后,废止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十、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
无。
十一、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
本文件适用于电动自行车,即:以车载电池作为主要或辅助能源,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十二、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1.强制性标准修订的必要性
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绿色、便捷的出行方式,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据统计,截至2023年4月,我国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已达到3.5亿辆左右。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已于2018年5月1日发布,并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代替标准GB 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作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依据,同时也是历年来电动自行车开展国家质量监督抽查的检测依据。
近年来,因电动自行车频繁着火引发的火灾事故,造成了多人伤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受到了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同时,近年出现的篡改控制器限速器、使用非原装电池充电器、使用高功率电机、事故车辆难以识别追溯等情况增加了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和事故处理难度,原有标准无法加以有效规范和引导,因此现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亟待修订。
2.强制性内容
本标准内容全文强制,标准适用于电动自行车,主要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整车标志、整车安全、机械安全、电气安全、防火阻燃、塑料件占比、北斗定位功能、通信功能、安全监测功能、防篡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等方面的要求和试验方法。
3.标准发挥的积极作用
本标准的修订是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技术要求,为电动自行车产品检验提供更完善的标准依据和试验方法,同时对电动自行车的设计、生产和使用提供更好的技术指导。新标准与电动自行车安全相关的其他强制性国家标准保持协调一致,提高电动自行车安全水平,规范行业竞争秩序,推进产品认证工作和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安全技术水平方面,该标准通过确立严格的技术指标和安全规范,确保电动自行车在设计、制造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有助于减少因技术缺陷或操作不当导致的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规范行业竞争秩序方面,该标准作为行业发展的指南和准则,有助于消除市场乱象,防止恶性竞争和价格战的发生,维护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同时,标准的实施也将促使企业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整体的升级与转型。
在产品认证方面,该标准作为后续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主要依据,通过提供详细的技术要求,便于CCC认证工作的顺利实施,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信任度。同时,认证体系的建立也将促进企业在产品研发和生产过程中更加注重质量和技术创新,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附件2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以下简称《技术规范》)修订工作,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为什么本次征求意见稿中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维持在25 km/h?
俗话说“十次事故九次快”,车速过快是引发交通事故的最主要因素。本次征求意见稿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不得超过25 km/h,主要是考虑如果车速过快,将直接增大交通事故发生概率,一旦遇到紧急情况,骑行人做出相应避险动作的时间很短,且刹车距离也会相应变长,很容易与其他交通工具或行人发生碰撞,有时还会出现侧滑、摔倒等失控现象,造成了许多人身伤害事故。因此,将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是确保交通安全的重要前提。在购买和使用电动自行车时,消费者应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确保电动自行车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自觉抵制通过非法篡改提高最高车速的行为,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二、本征求意见稿从哪几方面强化了电动自行车的防火阻燃性能?
为增强电动自行车所使用非金属材料的防火阻燃性能,从源头上防范材料被火源引燃造成火灾事故的风险,同时有效降低电动自行车火灾的蔓延速度和燃烧的剧烈程度,征求意见稿中对纺织品类及泡沫塑料类非金属材料的阻燃性能作出明确规定,并进一步加严了与电池直接接触的非金属材料、电气回路、电气部件及导线等关键部件的阻燃性能,从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风险。
三、为什么要限制车辆塑料件使用比例?
目前电动自行车产品普遍使用大量塑料作为结构件和装饰材料,但是由于塑料本身的可燃性,这些材料在发生火灾时会加速火势蔓延,并释放大量有毒气体,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因此,本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电动自行车在非必要条件下不应使用塑料件,使用塑料材质部件总质量不超过整车质量5.5%”的要求,目的是通过严格限制可燃塑料材料的使用,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的发生,降低火灾事故的危害程度。
四、为什么要优化电动机性能要求?
目前,许多使用中的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超出了现行标准的规定,主要原因是这些车辆的电动机在动力性能方面有较多的余量,给非法篡改最高车速留下了空间。为确保交通安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电动机额定转速下空载反电动势以及电感值差异系数等指标要求,从而确保电动机在输入电压达到最高时车速也无法超过25 km/h;同时考虑到电动自行车必要的载重能力和骑行中可能存在的短时爬坡等实际需要,标准中增加了电动机低速运行时转矩限值指标,允许电动机短暂地输出较高扭矩,确保车辆能够应对短距离爬坡等特殊工况,满足消费者正常骑行需求。
五、本次修订对电动自行车的防篡改要求做了哪些强化?
针对当前很多电动自行车产品最高车速、蓄电池类型和输出电压等技术参数易被篡改,导致交通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多发的问题,本次征求意见稿分别从电池组、控制器、限速器三个方面提出防篡改要求。其中,电池组防篡改要求电动自行车不应预留扩展车载电池的接口或线路,并且应具有充电和放电互认协同功能,确保电池组与充电器匹配后方可充电、与整车匹配后方可骑行;控制器防篡改要求不应通过剪线、跳线等方式修改控制器功能,不应兼容多种输入电压模式,具有过压锁定功能,限流装置不应留后门,且不应通过解码器、物联网技术等进行改装;限速器防篡改要求限速器无论是单独的模块,还是集成在控制器内部,均不应具备修改限速值功能。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还增加了资料性附录,给出了5大类常见的防篡改检查方法示例。
六、为什么要安装永久性耐高温识别代码标识?
在近年来发生的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中,经常出现车辆识别代码标识被高温融化,导致无法辨别车辆品牌型号、不利于事故溯源调查的情况。为此,本征求意见稿要求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采用耐高温永久性标识,不仅有助于实现车辆生产、流通和使用各环节的有效追踪和监管,更重要的是一旦车辆发生火灾事故后,能够帮助相关调查人员快速识别车辆信息、溯源追查产品质量问题,从而指导企业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第一时间堵塞安全漏洞,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七、为什么要强化企业质量保障能力和生产一致性要求?
针对当前我国电动自行车行业集中度偏低、企业质量保障能力不足、产品抽检合格率不高等问题,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企业质量保障和产品一致性条款,明确要求企业应具有与电动自行车产能相匹配的整车及车架等关键部件的生产能力、检测能力和质量控制能力,并列出了产品进行型式试验和生产一致性检验时所需的检测项目,确保产品性能和质量符合标准要求;此外还能够引导企业通过规模化的生产组织和先进技术装备的应用,不断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和市场竞争力,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和集中度提升。
八、为什么要提升铅蓄电池车型整车重量限值?
铅蓄电池化学性质稳定、价格实惠、还具有较高的回收利用价值,深受广大电动自行车消费者青睐。但是铅蓄电池也具有能量密度低、体积大重量重等缺点,特别是考虑到近年来消费者生活节奏加快、出行半径扩大、充电不够便利等因素,超过一半的被调查者希望电动自行车充满电后续航里程能够达到70公里以上。按照现行标准中55kg的整车重量限值计算,使用铅蓄电池的车辆续航里程只能达到40公里左右,与消费者实际需求存在差距。适当放宽铅蓄电池车型的重量限值,将有助于满足广大消费者增加续航里程、减少充电频次的需求,为百姓提供性价比更高、更加实用的产品。
九、为什么要增加北斗定位和动态安全监测功能?
近几年发生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事故中,很多的起因都是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出现温度异常,但使用者没有及时发现,未能第一时间切断电源,导致引发火灾甚至爆炸。此外,电动自行车被盗也是困扰消费者的重大痛点。为提升电动自行车主动安全性能,本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北斗定位和动态安全监测的要求和方法。其中北斗定位模块可以记录电动自行车当前所处的经度、纬度等信息,并通过通信模块实时反馈给用户,一旦发生被盗情况,这些信息能够有效助力消费者第一时间找回车辆。动态安全监测功能可以将车辆异常行驶状态以及蓄电池电压、电流、温度超出正常范围的情况及时发送给消费者,提醒消费者识别和处置异常安全问题,第一时间消除安全隐患。
十、为什么不再强制要求电驱动型电动自行车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现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绝大多数消费者不仅不使用该功能,反而主动将脚踏板拆除。本次标准修订期间,通过对近13万个网民的问卷调查发现,基本不用脚踏骑行功能的消费者占比高达79%,绝大多数被调查对象建议不在标准中对脚踏骑行功能作强制要求。为此,本征求意见稿中仅要求可以使用电助动模式的车辆具有脚踏骑行功能,对电驱动车辆不作强制要求,从而有助于生产企业根据车型自主决定是否设计和安装脚踏动力装置,不仅节约了生产成本,而且给消费者提供更多的车型选择,提升了产品的实用性。
十一、本征求意见稿是否允许电动自行车加装后视镜?
后视镜可以帮助电动自行车骑行者观察后方的车辆和行人情况,减少盲区,提高骑行的安全性和便利性。现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规定,测量整车高度时无需将后视镜计算在内,企业可根据车型需要自行设计和安装。在本征求意见稿中,为进一步体现对车辆安全性的重视和对安装后视镜的支持,除维持现行标准中关于后视镜不计入整车高度的表述外,还增加了“为保证行车安全,鼓励电动自行车安装后视镜”、后视镜不计入整车宽度的内容。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部分较为轻便的电助动车型一般不安装后视镜,为尊重这部分产品的设计习惯,本征求意见稿并未将安装后视镜作为强制性要求,而是由生产企业根据车型需要自行决定是否安装。
十二、增加北斗定位和动态安全监测功能后,如何强化对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的保护?
本次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电动自行车通信模块应具备向电动自行车管理平台发送动态安全监测信息的功能。为确保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得到有效保护,征求意见稿一是明确了通信模块应采用TLS加密,确保未经授权的平台无法接收车辆发出的动态安全监测信息;二是规定了接收信息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平台应符合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三是在资料性附录中,给出了电动自行车管理平台功能的示例,指出平台应具有系统安全与隐私保护设计。目前,我国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多部相关法律法规,各类数据平台都需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完全能够确保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得到有效保护。
十三、为什么要增加建议使用年限要求?
经过对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原因的分析,除锂电池引发的外,还有一定比例的事故是由车辆电气线路故障造成的。随着使用时间的增加,电动自行车内部导线的绝缘层会产生老化现象,导致绝缘性能下降;相关接插件的接触电阻也会逐渐增大,造成发热量增加;一些电子芯片和元器件也会因使用时间过长而发生故障,引发过载或击穿。因此,使用时间过长的电动自行车很容易发生火灾事故。但目前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消费者,普遍都没有安全使用年限的概念,许多老旧电动自行车虽然电气线路严重老化,却仍在继续使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为此,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应在产品铭牌上标明建议使用年限,该年限由生产企业自行确定。需要说明的是,只有本标准正式发布后按照新标准生产的新车需要标注建议使用年限,消费者目前已经购买和正在使用的存量电动自行车无需标注。
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强制性国家标准反馈意见表》(附件4),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公示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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