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固定规则
背景
2002 年 9 月 27 日,联邦汽车运输安全管理局 (FMCSA) 发布了新的货物固定规则。从 2004 年 1 月 1 日开始,从事州际贸易的汽车承运人必须遵守新要求。新规则基于北美货物加固标准示范法规,反映了评估美国和加拿大货物加固法规的多年研究计划的结果;汽车运输行业的最佳实践;以及在涉及美国和加拿大行业专家、联邦、州和省级执法官员以及其他相关方的一系列公开会议上提出的建议。新规则要求汽车承运人改变他们使用货物固定装置的方式,以防止物品在商用机动车上或内部移动或从商用机动车上掉落。这些变化可能要求汽车承运人增加用于固定某些类型货物的捆绑车的数量。但是,该规则通常不禁止使用目前正在使用的系带或货物固定装置。因此,汽车承运人无需购买新的货物固定设备或车辆来遵守该规则。新要求的目的是减少因货物在州际贸易中运营的商用机动车上、内部或坠落而造成的事故数量,并在最大程度上协调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的货物固定法规。
新规则的适用性
新的货物固定规则适用于与旧规则相同类型的车辆和货物,涵盖在州际贸易中运营的所有载货商用机动车辆(定义见 49 CFR 390.5)。这包括所有类型的货物,但缺乏结构或固定形状的散装商品(例如液体、气体、谷物、液态混凝土、沙子、砾石、骨料)并在构成商用机动车辆结构一部分的罐式、料斗、箱或类似装置中运输。
性能标准
FMCSA 采用了有关货物固定系统必须承受的向前减速以及后向和横向加速的新性能要求。减速是踩下刹车时车辆速度降低的速率,加速度是车辆速度在横向或侧向(当车辆转弯时)或向后(当车辆倒车并与装卸码头接触时)增加的速率。加速度和减速度值通常报告为重力加速度 (g) 的比例。这个加速度约为 9.8 米/秒/秒(32.2 英尺/秒/秒),这意味着从高处掉落的物体每下落每秒的速度就会增加约 9.8 米/秒(32.2 英尺/秒)。FMCSA 要求货物固定系统能够承受与以下三种减速/加速相关的力,分别应用:
向前减速 0.8 g;
向后方向加速度为 0.5 g;和
横向加速度为 0.5 g。
这些值是根据研究人员对商用机动车性能研究的分析而选择的。分析表明,对于配备防抱死制动系统的空车或轻载车辆,所有制动器都经过适当调整并预热以提供最佳制动性能,可能的最高减速度在 0.8-0.85 g 范围内。然而,典型的负载车辆在干燥的道路上不会达到大于 0.6 g 的减速度。以公布的咨询速度在弯道或坡道上行驶时,典型的横向加速度在 0.05-0.17 g 范围内。重心高的载重车辆以超过 0.35 g 的横向加速度翻滚。轻载车辆或重心较低的重载车辆可承受大于 0.5 g 的横向加速度。
一般来说,汽车运输公司不需要对货物固定系统进行测试以确定是否符合性能要求。新规则明确规定,根据一般固定规则或特定商品规则固定或固定的货物被视为符合性能标准。
安全装置的要求
新规则要求用于将货物固定在车辆上或车辆内的所有设备和系统必须能够满足性能标准。用于固定货物的所有车辆结构、系统、零件和组件在用于执行该功能时必须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且没有可能对其性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损坏或弱化组件。货物固定规则通过参考纳入某些类型的系带制造标准,包括钢带、链条、合成织带、钢丝绳和绳索。FMCSA 更新了规则,以参考 1999 年 11 月 15 日版的全国链条制造商协会 (NACM) 焊接钢链规范。该机构指出,1999 年版中的一些工作负载限制值与本出版物的上一版略有不同。此外,1999 年版本还包括新等级合金链 100 级的工作负载限制。该机构还将合成织带的参考从 1991 年版更改为 1998 年版的 Web Sling and Tiedown Association 出版物。通常,工作负载限制与 1991 年出版物中的相同。参考资料的更改并不一定意味着需要更换旧的固定设备。汽车承运人不需要更换 2004 年 1 月 1 日之前购买的系紧装置。如果被捆绑者满足旧规则,则设备也应满足新规则。
正确使用 Tiedowns
新法规要求每个系紧装置的安装和固定方式必须防止其在车辆运输过程中松动、解开、打开或释放。在可行的情况下,所有用于将货物固定在装有摩擦轨的拖车上的货物固定系统的其他组件必须位于摩擦轨的内侧。此外,每当系紧装置在接触货物时受到磨损或割伤,就必须使用边缘保护。边缘保护装置必须能够抵抗磨损、切割和挤压。
使用未标记的 Tiedowns
新规则并不禁止使用未标记的系紧装置。尽管许多公开会议的参与者和规则制定提案的众多评论者认为规则应该包括这样的禁令,但 FMCSA 认为此时禁止没有标记的 tiedown 是不合适的。但是,鉴于汽车运输公司错误识别无标记的系绳的潜在安全隐患,有一项规定认为未标记的焊接钢链的工作负载极限等于 30 级防水线圈的工作负载极限,而其他类型的无标记系杆被视为工作负载极限等于工作负载限值表中该类型的最低额定值。
未评级和未标记的锚点
FMCSA 的货物固定规则不要求对锚点进行评级和标记。虽然该机构鼓励制造商对锚点进行评级和标记,但新规则不包括对评级和标记的要求。
CMV 上的前端结构
FMCSA 修订了有关前端结构或车头板的规则,更改了要求的适用性,以涵盖运输与车辆前端结构接触的货物的 CMV。相比之下,旧规则要求某些车辆配备前端结构,无论这些设备是否用作货物固定系统的一部分。
新货物规则摘要
新的货物固定规则包括适用于所有类型货物的一般固定规则(某些例外情况),以及涵盖被认为最难确定最合适固定方式的商品的特定商品规则。有关固定、工作负载限制、阻塞和支撑的要求适用于所有运输的商品。当对这些部分中列出的商品提出其他要求时,特定商品的要求优先于一般规则。这意味着所有货物固定系统都必须满足一般要求,除非特定商品规则施加了更详细的固定方法。
通例
货物必须通过具有足够强度的结构、填充物(用于支撑和保护货物的松散材料)或填充袋(用于填充货物之间或货物与车辆壁之间空间的充气袋)、支撑杆、系带或这些的组合牢固地固定在车辆上或车辆内部。
货物放置和约束
可能滚动的货物物品必须用楔子、楔子、摇篮或其他等效方式进行约束,以防止滚动。防止滚动的装置不得在车辆运输过程中无意中解开或松动。并排放置并由横向系带担保的货物必须:
彼此直接接触,或
防止在运输过程中相互移动。
货物固定装置和系统的最低工作负载限制
用于固定物品或一组物品防止移动的任何固定系统的总工作负载限制必须至少为该物品或一组物品重量的一半。总工作负载限制是以下各项的总和:从车辆上的锚点到货物上的连接点的每个系紧装置的工作负载限制的一半;以及从车辆上的锚点出发,穿过、越过或绕过货物,然后连接到车辆上的另一个锚点的每个系紧装置的工作载荷限制。
最少的 Tiedown 数量
用于限制物品移动的货物固定系统必须满足有关最小系紧次数的要求。此要求是对遵守有关最小工作负载限制的规则的补充。当货物没有被阻挡或定位以防止向前移动时,所需的捆绑数量取决于物品的长度和重量。必须有 - 一个长度为 5 英尺或更短、重量为 1,100 磅或更小的物品的系紧装置;两个 tiedowns 如果文章是 -
长度不超过 5 英尺,重量超过 1,100 磅;或
大于 5 英尺但小于 10 英尺,无论重量如何。
在以下示例中,由于货物长度为 5 英尺且不超过 1,100 磅,因此需要一次系紧。如果货物的长度大于 5 英尺但小于 10 英尺,则无论重量如何,都需要两个系绳。当货物物品没有被阻挡或定位以防止向前移动,并且该物品的长度超过 10 英尺时,则必须在前 10 英尺的长度上用两个系绳固定,在前 10 英尺之后,每 10 英尺或不足 10 英尺的长度必须用一个额外的系绳固定。下面提供了一个示例。如果物品被车头板、舱壁、其他充分固定的物品或其他适当方式阻塞、支撑或固定以防止向前移动,则必须为每 10 英尺的物品长度或不足一英尺的物品至少用一个系紧装置固定。
特殊用途车辆的特殊规则
一般来说,有关最小拴绳数量的基本规则不适用于运输一件或多件货物的车辆,例如但不限于机械或装配结构件(例如,钢或混凝土梁、起重机吊臂、大梁和桁架等),由于其设计、尺寸、形状或重量,必须通过特殊方法固定。但是,该车辆上携带的任何货物必须由能够满足性能要求和工作负载限制要求的装置充分固定在车辆上。
特定于商品的担保要求
FMCSA 对以下商品的担保采取了详细要求:原木;修整木材;金属线圈;纸卷;混凝土管;多式联运集装箱;汽车、轻型卡车和货车;重型车辆、设备和机械;压扁或压碎的车辆;滚装/滚装集装箱;和大石块。在有关制定示范法规的公开会议上,与会者表示,这些商品在正确固定所需的内容方面引起了行业和执法机构之间的最大分歧。
393.116 - 原木
原木运输规则适用于几乎所有原木的运输,但以下情况除外:
通过捆扎或其他类似方式组合的原木可以按照一般货物固定规则进行运输。
由不超过 4 根加工原木组成的负载可以按照一般货物固定规则进行运输。
木柴、树桩、原木碎片和其他此类短原木必须装在车辆或容器中运输,车辆或容器的两侧、前后都封闭起来,并且具有足够的强度来容纳它们。较长的原木也可以用封闭的车辆或容器运输。
393.118 - 精加工木材和类似建筑产品
本节中的规则适用于成捆的修整木材、包装木材、建筑产品(如胶合板、石膏板或其他类似形状的材料)的运输。未捆绑或包装的木材或建筑商品必须被视为松散物品,并按照一般货物固定规则进行运输。就本节而言,术语“捆绑”是指作为单一货物进行固定的木材、建筑材料或类似产品的包装。
393.120 - 金属线圈
本节中的规则适用于单独或组合在一起重量为 2,268 千克(5,000 磅)或以上的一个或多个金属卷材的运输。重量小于 2,268 公斤(5,000 磅)的金属线圈的货物可以根据一般货物固定规则进行固定。
393.122 - 纸卷
固定纸卷的规则适用于单独或一起重量为 2,268 千克(5,000 磅)或以上的纸卷货件。重量小于 2,268 千克(5,000 磅)的纸卷货件,以及放在托拍上的纸卷货件,可根据本节中的规则或一般货物固定规则进行固定。
393.124 - 混凝土管
本节中的规则适用于平板拖车和车辆以及低平板拖车上混凝土管道的运输。必须按照一般规则固定紧紧捆绑成单个刚性物品且不易滚动的混凝土管,以及装载在侧面车辆或容器中的混凝土管。
393.126 - 多式联运集装箱
多式联运集装箱的要求涵盖这些集装箱在集装箱底盘和其他类型的车辆上的运输。多式联运集装箱是设计和制造的货运集装箱,允许它们在两种或多种运输方式中互换使用。多式联运集装箱内的货物必须按照一般货物固定规则或特定商品规则(如适用)进行固定。
393.128 - 汽车、轻型卡车和货车
新标准的这一部分适用于单重不超过 4,536 公斤(10,000 磅)的汽车、轻型卡车和货车的运输。单件重量超过 4,536 公斤(10,000 磅)的车辆必须按照与重型车辆、设备和机械相同的方式固定(参见 /393.126 下的规则)。
393.130 - 重型车辆、设备和机械
这些要求适用于在轮子或履带上运行的重型车辆、设备和机械的运输,例如前端装载机、推土机、拖拉机和电铲,其单件重量为 4,536 公斤(10,000 磅)或以上。重量低于 4,536 千克(10,000 磅)的车辆、设备和机械可以根据这些规则、汽车、轻型卡车和厢型货车规则或一般货运要求进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