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被称为新中国治国安邦的三个纲领性文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新中国的立国纲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并颁布宪法以前,其地位和作用相当于临时宪法,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人民大宪章。它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和政权制度,规定了各项重要的基本方针和政策共7章60条。
关于新中国的国体即国家性质,《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
关于新中国的政体即政权的构成形式,《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在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委员会内,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各下级人民政府均由上级人民政府加委并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全国各地方人民政府均服从中央人民政府。
关于经济政策,《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凡属有关国家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民生计的事业,均应由国家统一经营。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合作的经济为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在必要和可能的条件下,应鼓励私人资本向国家资本主义方向发展。
关于文化教育政策,《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简言之,就是民族的形式,科学的内容,大众的方向。具体而言,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国民的公德。要努力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提倡为人民服务的文学艺术;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革旧的教育制度,实行普及教育;提倡国民体育,推广卫生医药事业;保护报道真实新闻的自由,发展广播、出版事业。
关于民族政策,《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
关于外交政策,《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政策的原则,为保障本国独立、自由和领土主权的完整,维护国际的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凡与国民党反动派断绝关系,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友好态度的外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可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之谈判,建立外交关系,并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与外国政府和民间恢复并发展通商贸易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简称《政府组织法》),是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选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法律依据,共6章31条。6章分别为总纲、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组织的修改权和解释权。
《政府组织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基于民主集中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府。在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权。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政务院,以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组织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以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依据《共同纲领》行使下列职权: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颁布法令,并监督其执行;规定国家的施政方针;废除或修改政务院与国家的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批准或废除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立的条约和协定;处理战争及和平问题;批准或修改国家的预算和决算;颁布国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制定并颁发国家的勋章、奖章,制定并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任免各项政府人员。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简称《政协会议组织法》)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法律依据,共6章20条。6章分别为总则、参加单位及代表、全体会议、全国委员会、地方委员会、附则。《政协会议组织法》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全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旨在经过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的团结,去团结全中国各民主阶级、各民族,共同努力,实行新民主主义,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及官僚资本主义,推翻国民党的反动统治,肃清公开的及暗藏的反革命残余力量,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并发展人民的经济事业及文化教育事业,巩固国防,并联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之民族及国家,以建立及巩固由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及富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的职权是:制定或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制定或修改由参加中国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共同遵守的新民主主义纲领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就有关全国人民民主革命事业或国家建设事业的根本大计或重要措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决议案;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就有关国家建设事业的根本大计或重要措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建议案;选举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