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延安中期即抗日战争时期,依据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陇东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专员兼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创立的一种审判方式。简单说就是按照合法、合情、合理的原则,灵活机制地审理案件,有效地缓释民间积怨,化解社会矛盾,将西方现代法律制度与中国农村社会文化融会贯通,探索出一套人民内部矛盾调解机制,他因此被当地百姓称颂为“马青天”。
讲一例具体案件。
陇东分区所属华池县农民封彦贵,早在女儿封胖儿(大名封芝琴)4岁时就许配给远房亲戚张金才之子张柏,两家订了“娃娃亲”。等到女儿长大成人,“彩礼”行情大涨,为了能从女儿婚事上挣得更多的“彩礼”,一面教女儿以婚姻自主为由要求与张家解除婚约,一面暗地托人给女儿另找婆家。先是许给高家,随后,又暗地许配给另一家为妻。此事被张金才知道后,便向华池县政府告发。县司法裁判部判处属于包办买卖婚姻,撤销上述婚约。
转眼,封胖儿成年,有一天到邻村吃喜酒,碰巧遇到张柏,经人介绍两人正式见面,都表示愿意结婚。封胖儿告诉张柏回去赶紧想办法,说不定哪天爹又要把她卖了就难办了。当得知封胖儿又将女儿许配给庆阳县新堡区财主朱寿昌续弦,张家父子召集本家兄弟子侄商议,最后决定“抢婚”。之后,封彦贵将张家告到华池县司法处。司法处认为聚众抢亲违法,当即追捕抢亲犯,将张金才、张金贵等人先后拘捕。县司法处就事论事以“抢亲罪”判处主犯张金才六个月徒刑,服劳役,宣布封胖儿与张柏婚姻无效。封胖儿坚决反对。
1943年5月,马锡五来华池县巡视工作。封胖儿在路上碰到马专员,拉住他,告了状。马锡五接案后,深人温台区四乡封家园子,登门拜户,全面了解本案的真实情况和一般舆论倾向,接着询问封胖儿本人意见和要求,了解到她不愿嫁给朱家,“死也要与张柏结婚”;同时将张柏放出,听取其意见。案情真相已全面掌握后,便协同县司法处裁判员,在村公所举行群众性的公开审判,将此案有关人员召集起来,当众问明封彦贵屡卖女儿、张金才等纠众抢亲皆为属实,封胖儿也当众表明愿与张柏结婚。然后又听取到场群众对本案的意见,经过公开审理,法庭当场宣判:一、封彦贵违反边区婚姻法,屡卖女儿,所得彩礼全部没收,并科以劳役半年,以示警戒;二、黑夜聚众抢亲,惊扰四邻,有碍社会秩序,判处张金才徒刑半年,附者批评教育,以明法制;三、封芝琴和张柏儿基于自由恋爱而自愿结婚,按照边区婚姻法规定,准其婚姻有效。
事后,张金才家属要求减轻处罚,经陇东分庭请示边区高等法院,同年7月26日高等法院批示:“张金才等率众夤夜抢婚,固属扰乱社会秩序,惟以乡民无知,出于一时情感冲动,婚姻既承认有效,而对其犯罪行为亦可从宽处理。”最后决定,对张金才等“提前假释或宣告缓刑”,并退还朱寿昌的部分财物,免使其损失过大。
这一判决,做到了合法、合情、合理,将聚众抢婚、买卖婚姻、自主婚姻等三重复杂矛盾条分缕析,是非分明,惩罚了违法者,打击了买卖婚姻,保护了自主婚姻,非常有效地化解了涉及多个家庭的矛盾冲突,并且受到当地群众一致拥护。受罚者也认为自己罪有应得,表示服判。
马锡五主持审判“封胖儿婚姻案”,是将现代司法制度融入中国农村社会乡绅裁决传统,灵活运用,创造性地实现了司法与民情和事理的结合,从而达到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无声地教育干部群众,凝聚人心,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目的。1944年3月13日,延安《解放日报》发表专文,将马锡五审判方式总结为深入群众,实地调查,摸清情况,就地审判,群众参与,不拘形式。马锡五的审判方式体现了边区政府司法为民的实质,更是陕甘宁边区政府遵循的执政理念。毛泽东为马锡五题词:一刻也不离开群众。
“马锡五审封胖儿”一案也借由评剧《刘巧儿》被广大群众所熟悉,成为人民司法实践的经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