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见】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反洗钱风险管理浅析

财富   财经   2024-03-12 18:18   上海  

本文刊登在2023年12月28日出刊的《上财风险管理论坛》杂志2023年第4期(总第26期)“洞见”栏目,经过作者的授权在“风控博士沙龙”微信公众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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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褚玉楠,经济学硕士。1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现就职国内某城市商业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王宇,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学、法学双学士,计算机信息与技术学士。近20年金融风险管理经验,曾任职于国内知名期货公司,商业银行及公募基金公司。现任职于国内某城市商业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一、反洗钱发展概述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相关法规制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反洗钱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梳理如下:
     
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银行业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国银行业的反洗钱工作。
     
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我国反洗钱工作制度化。
    
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正式施行,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统一纳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体系。
     
2006年颁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基本工作,同年颁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要求。
     
2007年颁布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了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同年颁布的《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加强了金融机构对恐怖融资行为的监测。
     
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18年颁布的《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饰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深入细化了反洗钱工作。
     
2021年,我国银行业总资产规模为344.76万亿元(商业银行为2,885,891亿元),商业银行净利润为21,841亿元,我国证券行业总资产为10.59万亿元,净利润1,911.19亿元;证券业相比银行业的业务规模、客户数量较小,面临的洗钱威胁相对较小。在2007年之前的监管对象主要以银行业为主,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对证券业正式开展检查工作,最终形成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统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的反洗钱监管体系。我国反洗钱工作可运用工具较少,人工的分析能力较低,以上是我国反洗钱工作的现状。



二、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反洗钱

风险管理的特点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主要以监督证券投资、股权投资的资金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安全性、合规性为主要职责。银行账户类业务经过开立账户或依托银行账户体系进行交易或提供服务,证券业账户类业务也有近乎同样特点。但是证券业账户类业务一般不掌握交易对手信息、资金进出均来自客户第三方存管银行。这样二者又存在必然的联系,呈现相融共生状态。在反洗钱工作方面,托管业务是链接银行反洗钱和证券反洗钱的纽带。通过监督证券投资交易的交易账户的异动情况延伸到相应的资金账户的异动,形成整体的反洗钱联动机制,这样可以更及时甄别出洗钱行为。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反洗钱风险管理的特点是,托管人并不直接面对资产所有人和受益人,相比之下传统银行业务的反洗钱领域一般以开立账户作为客户认定标准。托管业务的账户按照第三方名义持有人的方式开立,因此托管账户的管理人并非托管资产的实际所有者也并非真正的客户。
     
另外,对于集合类资产管理产品,并不掌握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人不配合亦无法“从可靠途径,以可靠方式获取相关信息或数据”。以上特点造成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反洗钱风险管理与传统银行反洗钱、证券投资反洗钱均有差异性。



三、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反洗钱

风险管理工作遇到的问题

   

(一)针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反洗钱的监管还存在一定的盲区
     
由于我国实行分业监管的现状,银行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证券行业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目前没有统一的兼顾两种监管思路的法规,来规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反洗钱风险管理的具体工作。假如涉及到兼有两个行业的反洗钱风险特征的案例如何鉴定其归属存在争议。
     
这里引用一个具体案例。2010年7月22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股市“黑嘴”汪建中的两个哥哥和前妻的弟弟等三位亲属站在了被告席上。他们因帮助汪建中掩饰、隐瞒操纵证券市场非法所得3.85亿余元,被检方以涉嫌洗钱罪起诉。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5月27日,中国证监会对汪建中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立案调查后,汪建中因害怕证监会冻结其更多财产,遂使被告人汪建华、汪谦益帮助其转移资金。同年6月,二被告人在明知资金系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的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受汪建中的安排为其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中汪建华转移1.08余亿元资金,汪谦益转移1.05余亿元资金。在二被告人完成涉案资金的转移后,同年7月至8月,被告人赵志宏又受汪建中的指派继续分流资金。同年9月,在得知证监会对汪建中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被告人赵志宏按照汪建中的指示,亲自或安排他人直接取现1.72余亿元。其洗钱手法纷繁复杂,令人眼花缭乱,涉及多家银行的数十个银行账户,因被告人数较多,案情复杂,未当庭宣判。
       
案例给予我们的启示是,汪建中市场操纵、洗钱,利用内幕信息在证券市场上盈利,之后在商业银行开立多个账户进行洗钱。表面上操纵市场阶段属于证券监控,多个账户洗钱阶段属于银行监控。事实上反洗钱工作存在整个过程中,如果所有证券交易都有托管账户监控就更加容易识别该犯罪行为。
    
(二)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反洗钱风险管理中各方的职责难以鉴定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第十二条规定了托管银行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承担全部或部分职责;同时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不属于托管人的职责,托管银行承担的托管职责仅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对实际管控的托管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内资产承担保管职责。以上规定有助于划分托管人和管理人的职责。《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第三章规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反洗钱具体义务。
     
以上法规并未明确托管人和管理人在反洗钱风险管理过程中责任的划分。事实上现在监管机构管理制度中托管人与管理人的反洗钱义务并没有明确区别。
   
(三)商业银行托管机构在反洗钱工作存在一定的被动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三项核心义务有: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商业银行的托管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始终处于被动状态,对客户身份识别最终将穿透到受益所有人。
      
公司的受益所有人是: 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高级管理人员。
     
合伙企业的受益所有法人是: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的自然人;参照公司的受益所有人标准判定;普通合伙人或合伙事务执行人。
     
信托的受益所有人是: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基金的受益所有人是: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的自然人; 基金经理或者直接操作管理基金的自然人。
     
由于托管机构不能直接掌握受益所有人的信息变更,对于受益所有人的跟踪始终处于被动状态。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的原则是:勤勉尽责、风险为本、实质重于形式。实质重于形式的把握上也因人而异存在随机性。因此商业银行托管机构在反洗钱工作的具体实施中存在一定的被动性,具体实操工作存在很多客观困难。



四、具体建议

    

希望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出台一些关于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反洗钱风险管理具体工作指引,具体指导商业银行托管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

商业银行托管方对于客户身份识别及可以交易分析方面具有一定被动性,应大力加强专业反洗钱人员配置,不断提高反洗钱工作人员的素质。
     
反洗钱信息系统、数据治理方面也应和国际接轨,不断提升反洗钱技术手段。

近年来,随着反洗钱监管力度的逐渐加大,各类主体业务板块的反洗钱工作要求也需逐步加深、加强。


(备注:本文参考了合规小兵撰写的《关于加强证券行业反洗钱工作的若干建议》一文)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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