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消息,公布一批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以下是部分案例:
重庆市永川区某大药房有限公司通过网络销售药品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案情概述】
2024年3月4日,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永川区某大药房的经营场所和发货地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微信直播销售药品时,在核准的地址以外储存药品,未对购进的药品进行验收,委托储存药品的仓库无法达到药品存储条件,未安排人员对委托储存的药品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储存的药品与非药品共同存放,未按温度要求储存药品等行为对药品质量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达三个多月,共计货值金额达1.3亿元。
查办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且情节严重。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95万元、十年内禁止法定代表人吕某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璧山区某药房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案。
【案情概述】
2022年10月11日,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璧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线索,对某大药房璧山区某药店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实,药店经营者罗某将该药店的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和《药品经营许可证》以2000元/月的价格租赁给王某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查办结果
当事人罗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6400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案涉及王某的违法行为,已另案查处。
重庆市万州区某药店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案情概述】
2024年3月6日,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管局对万州区某药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待售的“芪苈强心胶囊”无法提供进货票据等资料。经查明,涉案药品系当事人持赵某华等11名群众医保卡,以患者名义在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开具含“芪苈强心胶囊”在内的9种医保报销药品,在其药店进行二次销售。
查办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没收涉案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当事人涉嫌套取医保资金的违法线索移送医保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