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日报
工作时间在单位上厕所猝死,算工伤吗?
近日,清远一厨师在工作时间上厕所猝死,其家属向连州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店家不服其被认定为工伤向提起向连州市政府申请复议。
最终,法院判决:劳动者“上厕所”应受到法律保护。
事件回顾:
黄某是某烧烤店雇请的厨师,日常上班时间为17时30分至次日凌晨3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烧烤店亦没有为黄某购买社会保险。2023年10月20日21时46分,黄某在烧烤店的厨房炒完菜出来上厕所;21时48分,被发现在厕所内面向地趴着并呼之不应;经医生到现场抢救,抢救至22时55分被宣布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黄某的死亡原因为猝死。黄某的家属向连州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连州市人社局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涉案认定决定,认定黄某的死亡视同工伤。烧烤店不服,向连州市政府申请复议,连州市政府经审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涉案认定决定的涉案复议决定。烧烤店不服,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是烧烤店雇请的厨师,黄某于事发当天上班期间炒完菜出来上厕所,该“上厕所”的行为属于劳动者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中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黄某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综合本案在案证据,黄某在工作期间因生理需要上厕所,其后在厕所中突发疾病并经抢救无效死亡,该死亡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认定视同工伤。连州市人社局受理了涉案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核实相关事实后作出的涉案认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连州市政府在复议程序中履行了相关复议程序,经审查后作出了维持涉案认定决定的涉案复议决定,亦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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