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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S公约与国内船检技术规则
的相关配备规定
SOLAS 2012年11月修正案,第II-2章第10条中的第10.10.4条规定,对于2014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船上每一消防队应携带至少两个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机用于消防员的通信,这些电话机需为防爆型或本质安全型。对于201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2018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检验符合本要求。
17.3,明确规定船上应配备至少两个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机供每个消防队携带,以用于消防员间的通信,这些电话机也需为防爆型或本质安全型。此规定对2016年11月12日及以后安放龙骨的国内航行海船要求强制配备。
对于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SOLAS公约中CIII/R6.2.1要求500总吨以上的货船应配备3台双向甚高频(two-way VHF)无线电话,这些电话应能在船员穿着救生服时进行操作。《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四篇4章2.1.2:对于A1海区所有船舶应配有2只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对于A1以外海区客船和500总吨以上货船配3只,小于500总吨货船配2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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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
与消防队用防爆型双向
便携式无线电话的区别
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TWO-WAY VHF)与防爆型或本质安全型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主要包括使用场景、性能标准、安全要求以及功能特性等。以下是对两者区别的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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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普通防爆无线电话机虽然其基本满足了相应的防爆等级并持有相应的《防爆合格证》、《船用产品证书》等强制性要求,但是实际使用中当消防员穿戴上呼吸器、消防头盔和手套后,声音传播效果差,语音交流相当困难,如使用普通防爆对讲机难以进行正常通话。因此,为满足消防员正常通讯,建议船舶选用与防爆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机相配套的头骨传导和喉震传导防爆耳麦,畅通通讯,以满足公约和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
来源:福建海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