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索引
《历史地理研究》2024年第1期,第83—96页
张力
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山西太原 030006
摘
要
清初确定以万历原额为准的定赋原则后,各地田赋重整中通过“剔荒征熟”形成大量荒地数字。通过对清初山西省的考察可见,这些数字主要指土地原额中的除豁荒地,受除豁政策影响,其中包含部分明中期以后形成的不堪耕种荒地,但不含大量明末清初形成的易垦抛荒地,在无主有主的分类处理和前后相继的清查除豁中,形成了滞后性、层累性和系统性缺失特征。清前期垦荒进程中,这些荒地数字是统治者判断垦荒情形的重要依据,报垦也以荒地数字为基础展开。因此,尽管雍正以前山西报垦情形不佳,实际的荒地垦复进程应比报垦数字反映的情况开始更早、规模更大、完成更快,其空间发展过程也与报垦反映情况有所差异。
作者简介
张力,男,1992年生,山西芮城人,博士,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讲师,主要从事历史人文地理与区域社会史研究。
历史上的垦田和耕地规模是学界长期关注的问题。梁方仲、何炳棣等揭示了明清土地数字纳税单位的性质及其整体偏低的特征[1],此后的研究在制度内涵与研究精度等方面进一步深化[2]。但以往对土地数字的考释主要围绕耕地或垦田展开。梁方仲指出历代土地比人口变动小且慢,“它如新垦、坍没、被灾、抛荒等事情,皆属偶然的现象”[3]。尽管偶然性大或存在期短,但土地抛荒确实时常发生。与灾歉不同,坍没、抛荒土地造成国家赋税所出的垦田规模缩减,原额中的荒废部分常使地方赋税征收困难。为进行除豁蠲免与复垦复额,明清时期形成了比较系统的荒地数字。
对晚清山西、浙江等地荒地数字的形成和查荒过程已有过讨论[4],但对清初荒地数字的认识整体上比较模糊。如王业键提及:“清朝政府对各省如何确定荒废的土地面积未加严格规定。一些省和地方官员可能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土地做些仔细的调查,但很多官员恐怕只是进行起码的核对或干脆只依靠地主自行陈报。”[5]陈支平认为顺治十一年(1654)是清初由除荒向垦荒的转折时期,因此该年关于除荒数字的记载“应该是清初除荒数字的最高额”;综合荒亡地丁情形他指出“清代初期的所谓除荒,大抵只占当时荒亡总数的三分之一强”,是按照一定分数进行除豁的结果。[6]郭松义、彭雨新等注意到荒地数字的来源与特征,对清初各地查荒及结果进行分析,揭示了荒地有主和无主的差别。[7]陈锋进一步阐明荒地处理在“因荒蠲免”与“除荒”上的不同。[8]但分类处理如何对荒地数字产生影响,以往被大量引用的清初荒地数字是何性质,有何特征,如何理解清初荒地数字?这些问题仍需进一步讨论。实际上,荒地数字的意义不仅在其本身。清代前期的垦荒进程中,清初形成的荒地数字是统治者了解垦荒情形的重要依据。因此,对其进行系统考察,可为研究清前期垦荒进程提供新的基础。本文以清初山西省[9]为例,分析荒地数字的形成、性质与特征,考察其与垦荒政策、报垦数字的关系,揭示清代前期抛荒土地复垦的实际过程。
一
清初山西荒地数字的形成与查荒的实质
清廷在入关以后便发布垦荒诏令,鼓励垦荒以恢复生产。与之并行的是重建符合实际的赋役原则。虽然执行上有所折扣,但基本确立了废除明末加派,以万历原额为准的地亩钱粮征收准则。[10]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何在蠲免加派以后处理原额中难以征收的荒亡地丁钱粮。顺治二年(1645),上谕:“各直省无主荒地,该地方官开具实数报部,以凭裁酌;其熟地钱粮,照蠲免例如数开征。”[11]所谓报部裁夺的规定比较含糊,并无“蠲荒征熟”的明旨,且只针对无主荒地。在“国课军需”的压力下,地方呈报的荒地经户部裁夺后多未能除豁,而是继续“荒熟并征”。
面对持续存在的无着荒地钱粮,顺治五年(1648)以后除豁政策发生变化。该年十一月,朝廷颁旨:“各处无主荒地,该地方官察明呈报,抚按再加察勘,果无虚捏,即与题免钱粮,其地仍招民开垦。”[12]顺治六年,户部尚书巴哈纳提出:“其有主者量免六年以前额赋,准自七年起科;无主者,概予豁免,仍招人开垦,遵照新旨起科。”[13]可见,顺治五年后逐渐确立了无主荒地除豁的定例,有主荒地则以熟地对待,按例进行蠲免。但地方与中央就有主荒地是否除豁出现分歧[14],一些地方依据实际情形对部分无力复垦的有主荒地也进行了除豁。
清初山西荒地数字便在以上除豁政策下逐渐形成。顺治二年,山西布政使司照上引无主荒地报部裁酌的谕旨,“移咨各该道并四府三州,转行所属州县,亲履确查”[15]。例如,石楼县在顺治二年曾“奉文踏勘”荒地。[16]随后,巡抚申朝纪也题请除荒。但在当时财政压力下荒地除豁未能获准,而是继续采取“荒熟并征”的措施。[17]只有宁乡县(今中阳县)在顺治三年(1646)受到该县在外为官的两位官员协助才得以准豁。[18]
顺治四年(1647)巡抚祝世昌到任后,“牌行各司府州县严催,速令完解,并檄确查荒地”⑦,经核查册报共计七万五千余顷荒地。祝世昌题请中称“或赐蠲豁荒粮,或蒙别赐定夺”⑧,体现了顺治二年谕旨由户部裁酌的原则。根据顺治十三年(1656)巡抚白如梅的追溯,顺治四年题请的荒地中,有主荒地三万二千余顷只蠲免了顺治三年以前钱粮[19],即实际仅对四万三千余顷无主荒地进行了除豁。
“据布政司左布政使孙茂兰册报”表明,这一数字仅是布政司系统下的民田荒地,不包括屯田荒地,也不包括宣大总督管辖的大同等地。据雍正《山西省赋役全书》,顺治四年的荒地除豁仅涉及“太、平、潞、汾、宁、泽、蒲七府,辽、沁、平、忻、代、保、解、绛、吉、隰十州”[20]的民田。清初沿袭明制,设宣大总督领宣府镇、大同镇、山西省军务,管理大同镇(含大同府)行政事务,至顺治十五年(1658)裁撤。[21]顺治初年大同府领4州7县,雍正三年(1725)裁右玉、左云、平鲁三卫分别置县,并析大同府朔州、马邑县始置朔平府。[22]因此,清初宣大总督管辖的大同府包含此后析出的朔州及所领马邑县,其钱粮在布政使司系统外另行造册[23],其荒地除豁也与布政司不同步。顺治五年,宣大总督耿焞申请进行无主荒地除豁。雍正《山西省赋役全书》记载,顺治五年大同府和朔平府共除豁无主荒地一万九千八百七十四余顷。[24]
同年爆发的姜瓖之乱,又造成山西部分地区土地抛荒。战事平息以后,山西各地进行了失额荒地的豁免。[25]但此为临时性蠲免措施,原因在于:“晋省伤亡荒地盖因姜逆猖乱,人民离散,以致抛荒,不过一时,非可与年远久荒之地同日而论。”[26]由于乱后招垦殊为不易,其后又有调整,顺治九年、十年(1652、1653)巡抚刘弘遇又题免屯田荒地和无主荒地共五千五百余顷。[27]
几次荒地蠲免、除豁及招垦未能完全解决当时的荒地问题。为落实赋役实征数额,顺治十二年(1655)正月朝廷敕谕各省逐一清理地土人丁以充裕国课。其主要内容是清查欺隐并造册报部,“以察出多寡分别各官殿最”[28]。但经山西右布政使董应征查报,“清出地丁仅一万六千五百余两,而请豁者一十七万有奇,是不能裕国而反亏国赋也”[29],本为充裕国课的地丁清理反而更加暴露了荒地问题。同年巡抚陈应泰上任,各地不断控告“或地荒丁亡,或河溧水塌,或王田屯荒,或加增无主者”[30],为此陈应泰请以地丁清理为契机进行荒地亡丁除豁。但此时全国战争仍未结束,正是“用兵钱粮不敷之际”⑨,户部恐有欺隐,遂以“隐占少而荒亡多,虑恐亏额,不准除豁”⑩。不过,陈氏还是在顺治十二、十三两年内五次陆续题免荒地三千六百五十余顷,要求三年后起科。11这两年里宣大山西总督张元锡也对大同部分地区的无主荒地进行了除豁。[31]
顺治十三年白如梅接任山西巡抚,在陈应泰的基础上继续请豁,布政使彭有义也根据此前清理地丁情形再次题请。[32]但户部仍照前旨,要求地丁逐一清理后再议。13据此,白如梅令全省守巡兵备九道分道查核,由右布政使潘朝选专责董理综核,共查出民、屯、王田荒芜地亩共三万八千五百一十八顷八十八亩零,逃故人丁四万七十二百五十八丁半[33],最终在顺治十四年(1657)二月和九月分两次对上述荒地进行除豁。宣大总督所辖大同等地则迟至顺治十八年(1661)才进行除豁。[34]至此,清初山西大规模的荒地除豁基本完成,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清初山西各地荒地除豁情况
资料来源: 雍正《山西省赋役全书》,雍正十二年本。
注: 山西北部一些州县在雍正三年由卫所改置,本表中卫所数据按照改置情形,依据雍正十二年《山西省赋役全书》记录。此外,清初调整中部分州县归并屯田过程中,将除豁荒地一并归入该地。关于山西卫所裁并过程,参见周振鹤主编,傅林祥、林涓、任玉雪、王卫东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清代卷》(第218—232页)。
可见,清初山西荒地数字的形成经过了地方与朝廷较长时间的斗争与妥协,督抚的题请与户部裁夺是荒地数字最终形成的关键。按顺治五年诏旨,“该地方官察明呈报,抚按再加察勘,果无虚捏,即与题免钱粮”[36],督抚的主要职责在于确认地方所报荒地无虚捏情弊。
吕梁山区永宁州(今吕梁离石区)的荒地复查反映了荒地数字查验的一般过程。姜瓖之乱后,永宁州顺治八年(1651)开除荒地八百八十二余顷,“招人承种,二年后起课”[37]。到顺治十三年,该州仍有大量荒地无人承种开垦,当地遂申请对前报未垦荒地除豁。为确定所报荒地的真实性,户部要求地方进行核查。该年四月,布政司令汾州府展开确查。该府委派相邻的孝义知县李世泰前往永宁州实地查勘。李世泰采取的方式是“督同原管经承里老地方人等,按册逐段履亩踏勘”,结果表明“查勘果与原报之册无异”,顺治八年蠲免之后,该县共招垦一百四十三余顷荒地,实在荒地约七百三十九顷。李世泰将此结果取具该州印结,与其印结一同上报汾州府。经汾州知府王汝贤,及山西布政司署印守冀宁道右参政王舜年复看后呈报巡抚白如梅,以候题请奏免。为确保无以熟报荒的捏报情况,白如梅又令汾州府委派邻县印官或府佐官再次确查,以文到三日内为限。最终由汾州府经历王斌复勘确认并无虚报谬误后题请。②此后,朝廷复令“该道亲诣州境,履亩踏看”,布政司复核明白后,于顺治十三年七月第二次题请后豁免。[38]可见荒地查勘程序的复杂与除豁的困难。
委派相邻地区地方官查勘的目的在于避免欺隐,但在具体施行中困难重重,因为邻地官员往往出于各种原因无法脱身。例如上述永宁州荒地题请前复勘时,就因相邻乡宁、临县、石楼等地官员无法前往,不得不委派汾州府经历进行。大规模查勘中,委官踏勘更加困难。顺治十三年白如梅对全省荒地查勘时,“各道俱有本等职业,不便议委遍历,致稽时日,相应即责各该巡守兵备各道就近履勘”,然后责令右布政使司综核。[39]因此,此次查勘的方式是由各道将所属州县地亩躬亲遍历,造册以后取州县官印信,汇送至右布政使司综理。实际上,永宁州的例子已经表明,无论何种方式,所谓实地踏勘、躬亲遍历并非进行实地的荒地清查,主要是按照地方原报之册进行实地确认,“履亩”也主要针对册报荒地而言。
虽然目前没有直接的资料显示顺治年间山西各州县地方如何进行荒地清查上报,但从上文顺治二年石楼县“奉文踏勘”来看,一些地方官应在这一过程中进行了实地查勘。顺治三年宁乡县的荒亡地丁开除中,县民王家栋奔走呼吁,受到朝中本地官员支持后,知县接到移文“喜曰:‘民既利矣,余必与焉,据实上状’”[40]。既以除豁为目的,据实呈报便是汇总实际需要除豁的荒地信息。州县地方官依据征收额,或按钱粮荒缺情形,或由各乡呈报,进行查勘后册报,形成荒册。例如,顺治十三年永宁州在顺治八年之后的再次请豁中,经过道、州查勘后“备造荒地花名文册”⑥。可见,州县地方官的实地踏勘亦与上级相似,照册核查并实地确认所报为真荒。督抚的题请即由各州县地方的册报与查勘结果汇总形成。
总之,清初山西荒地数字的形成受到除豁政策的直接影响,督抚的题请起到关键作用,因此集中形成于获准年份。在荒地除豁政策下,地方将无法完纳钱粮的荒缺部分进行呈报,所谓“查荒”“踏勘”主要是对申报除豁的荒地进行查验审核,以保证所申报者确为真荒。[41]荒地数字的这种形成过程决定了其性质与特征。
二
荒地数字的性质与特征
既以万历原额为基础进行呈报,荒地数字本身就是纳税垦田的一部分,与土地数字一样,都是赋役化的数字,而非实际面积。不过,荒地数字在形成过程中又产生了新的特征。
土地抛荒的形成机制复杂。在一个时间断面上,纳税的垦田范围内存在着受灾害、战乱、自然环境变迁、赋役制度变化等影响的抛荒土地,其复垦难度不一。为了最大程度维持赋税原额,对其进行分类处理为势所必然。
清初荒地处理以顺治元年(1644)开始的招垦、屯田、圈地为起点,其中无主荒地是重点。该年的垦荒政策指明:“州县卫所荒地无主者,分给流民及官兵屯种;有主者令原主开垦;无力者官给牛具耔种。”[42]原则上,只有无主荒地需进行重新分配与招垦,有主荒地只需令原主复垦或政府给予扶持即可。清初“荒熟并征”“寓垦于征”的政策即是将抛荒土地尽快恢复至垦田范围内。除豁首先从无主荒地开始,由户部裁酌,受严格控制。其他抛荒土地被认为是临时性抛荒,以熟地对待,“照蠲免例如数开征”[43]。
对比明后期和清后期针对荒地不堪耕种者的除豁,清初更凸显田赋重整的特征。由于除荒涉及田赋基数,荒地数字的确定与清初《赋役全书》编订过程密切相关。顺治元年十一月,山东道御史宁承勋提出重新编订《赋役全书》时提到,“如恩诏内有全免者,有半免者,有免三分之一者,着定书册,刊布海内”[44]。顺治三年,上谕编订《赋役全书》,提到应弄清楚“现在田土,民间实种若干”[45]。随后,山西道监察御史张懋熺奏陈编订《赋役全书》的迫切性与方法,即“以旧册为底本,以新例为参考”[46]。订正《赋役全书》的主要目的是确定“熟田应征起存数目”,其格式也遵循“先列地丁原额,次荒亡,次实征,次起运、存留”[47]。因此,与熟田对应的除豁荒地数字十分关键。上文荒地数字的形成过程,实际上也是应征熟田确定的过程。荒熟核定复杂烦琐,一些地方《赋役全书》的编订深受影响。[48]经过不断修订,到顺治十四年,全国各地详备的《赋役全书》最终颁布。
由此看来,清初荒地数字主要针对土地原额中经户部查验后奉旨得以除豁的荒地。在田赋重订过程中,大量抛荒土地或在“荒熟并征”与不断招垦中被垦复,或以熟田对待而未形成荒地数字进入赋役册籍。即使一些地方已经呈报查验,形成荒地数字,但未奉旨除豁,也未进入《赋役全书》体系。
这种性质决定了清初荒地数字的基本特征。荒地数字与耕地数字有共性,除豁前虚报、漏报或折亩等因素造成的偏差已有大量讨论。[49]抛开登记中的偏差,荒地数字也有自身特征。一方面,经过呈报、查勘、驳查到最终除豁需要时间,甚至长期不能除豁;另一方面,一些未除豁的荒地权宜处理后,长时间无法复垦的部分往往重新申请除豁;而在抛荒复垦的变动中,新旧荒地再次交织。这些都造成了荒地数字滞后、层累与系统缺失的特性。
首先,荒地奉旨除豁的时间,即数字形成时间,往往滞后于荒地实际形成时间。一些荒地数字的时间差异源于除豁的空间差异。例如,清初山西地境分别由山西布政使司和宣大总督进行管理,荒地除蠲也先后进行。滞后更多表现在续报和不断修订上。顺治十二年地丁清理过程中发现顺治四年未除豁的有主荒地很大一部分仍未复垦,而顺治六年(1649)姜瓖之乱后形成的新荒地也大量不能复垦。[50]顺治十三年对此进行了彻底清理,最终在十四年对这些荒地除豁并登载入册。
需要注意的是,清初除豁的许多无主荒地实际在明代中后期已经形成。张海瀛根据万历《山西简明丈地文册》指出,万历清丈后山西通省地亩总额较洪武二十六年(1393)多出十一万六千余顷。这些地亩系首出地、丈出地、欺隐地等,扩大了政府控制的税亩总额。[51]虽然在税粮调整中对这些新增地亩采取了减轻地粮的措施,但有大量瘠薄或不堪耕种的土地也被丈量入册。例如,石楼县顺治四年除豁荒地一千九百四十五顷余,其中有一千三百三十五顷余是明季捏报开垦的荒地,直到雍正间仍无法复垦。[52]汾阳县在万历清丈中也有将不堪耕种者增开,从而“多丈三千四百五十八顷有奇”[53]的情况。这些荒地在清初系统调整中才得以除豁,与实际形成时间相去甚远。
其次,因荒地除豁滞后,某一年份的处理往往是对此前田赋体系中残存荒地的系统调整,是多年层累的结果。以顺治十四年荒地数字为例,顺治十三年巡抚白如梅题报的数字受到户部质疑。因之前已有多次荒地除豁与蠲免,户部要求其在上报荒地数内标明是未开垦的前次蠲免荒地还是新出荒地,新出荒地需标明有主荒地若干,并要求新荒逃亡不准豁免。对此,白如梅通过复查称:
臣遵照确查,前抚臣祝世昌题过有主荒地三万二千二百四十五顷三亩零,又巡抚刘弘遇题过伤亡荒地一万三千一百三十一顷八十二亩零,二项共地四万五千三百七十六顷八十六亩零,内除节年开过有主伤亡荒地一万八千六百九十二顷四十七亩零,又节次题免平定、夏县、岳阳、永和、吉州、大宁、永宁州荒地四千九百一十三顷七十六亩零,尚有实荒未开地二万一千七百七十顷六十二亩零。臣前疏所题民荒地三万六百五十六顷三十亩零,民地又河塌二千三百四十一顷四十亩零,屯荒地三千一百七十三顷一十三亩零,屯地又河塌六十九顷三亩零,王田荒地二千二百一十二顷四十九亩零,王田地又河塌六十六顷四十九亩零,以上荒芜河塌共地三万八千五百一十八顷八十八亩零,内有前项有主伤亡未开荒地二万一千七百七十顷六十二亩零。[54]
针对户部对续报新荒不予豁免的决定,白如梅认为“无论新旧荒地,总系百姓之疾苦”,请求一并豁免。因此,白如梅上报民屯王田荒地共三万八千五百余顷是层累的结果。具体来说,顺治四年祝世昌和顺治八年刘弘遇共蠲免有主荒地四万五千三百余顷,除去节年开垦的一万八千六百余顷,共有未开垦有主荒地二万六千七百余顷。但顺治十三年前,其中部分州县已经除豁,共计四千九百余顷。因此,十三年查报时未垦有主荒地共二万一千七百余顷。其时各地又续报民荒地九千九百余顷,河塌地一千二百余顷,屯地王田荒芜河塌地五千五百余顷,共一万六千七百余顷。两项合计得出白如梅申请除豁的荒地数字。可见顺治十四年的荒地数字包含了四年和八年蠲免而仍未开垦的有主荒地和十三年的续报荒地。
再次,除豁荒地数字仅是实际抛荒土地的一部分。以顺治四年山西荒地除豁为例,祝世昌题请的七万五千余顷荒地,是由“除节年开垦一万二千七百四十八顷三十二亩”[55]而来。其中,有主荒地三万二千余顷只是蠲免了顺治三年以前的钱粮,并未除豁,仅有四万三千余顷的无主荒地除豁。③因此,《赋役全书》记录的顺治四年荒地数字仅是无主荒地部分。此后有主荒地虽也进行了除豁,但相隔十年之久,进入赋役册籍的除豁有主荒地也是除去节年开垦而来。同时,土地原额以外的大量抛荒土地无法在荒地数字中体现。这些制度和实际操作造成了荒地数字的系统性缺失。原额框架下申报的荒地数字无法反映实际情形,真正奉旨除豁的荒地数字又在申报数字基础上进一步缩小。
总之,清初荒地数字的性质决定了其滞后性、层累性与系统性缺失的基本特征,三个特征相互联系且相互影响。因此,在考察荒地情况时,须对荒地种类、处理方式以及荒地实际形成年份等有清晰的认识。
三
荒 额 与 垦 额
清初荒地数字的意义不仅在于免除田赋压力,而且以无主荒地而非不堪耕种者为除豁对象,说明除荒是招垦与重新分配的起点。清初历次无主荒地的除豁诏旨和垦荒诏令皆强调“其地仍招民开垦”。对清初荒地数字性质与特征的认识,为考察清代前期垦荒进程提供了新的基础。
在顺治最初几年的“荒熟并征”政策下,即便有摊赔等弊病,地方官员实际已在顺治元年垦荒诏令和“荒熟并征”的压力下开始招抚流亡,复垦荒地。因此,到顺治四年除豁时已有节年开垦荒地一万二千七百余顷。④这些节年开垦应是顺治二年地方查报荒地以后的复垦情形,但未在荒地数字与此后的报垦数字中反映。
顺治六年,全国性的垦荒诏令要求“察本地方无主荒田,州县官给以印信执照,开垦耕种,永准为业。俟耕至六年之后,有司官亲察成熟亩数,抚按勘实,奏请奉旨,方议征收钱粮。其六年以前,不许开征,不许分毫佥派差徭”[56]。实际遵行中又有以三年起科为限,或因财政军费紧张而“急于开征”。[57]但无论何种起科年限,垦荒政策针对无主荒地实际上是顺治五年无主荒地除豁诏令中“其地仍招民开垦”的另一种表达。这在此后的报垦年份上有着明显的体现。清初山西系统的报垦自无主荒地除豁以后的顺治五年开始。受姜瓖之乱的影响,大量报垦起始时间为乱后的顺治七年或顺治八年。[58]可见除荒与报垦之间的对应关系。
这种对应之下,虽然对地方官报垦规模有明确的奖叙则例,但实际报垦主要以除豁荒额为基准。顺治年间不断调整的荒地除豁与垦荒政策,逐渐在土地原额框架下形成了较为确定的熟田与荒缺地亩额数。到康熙元年(1662),《增订劝垦奖惩办法》进一步细化了鼓励开垦的奖励制度,以及对虚捏报垦、开垦后又称荒芜者、垦后复荒者以及隐匿熟地等情弊的惩罚措施。[59]以康熙二年(1663)为始,荒地要求五年垦完,在康熙六年(1667)秋间差官“将各省有无荒地、垦过数目多寡,严查造册题参,将督抚一并分别议处”⑤。这种限期计划体现出报垦过程中的遗留荒地是以除豁数字为据,但又导致官员希图多报捏报以求升迁或免责。因此康熙四年以后限年报垦政策告停[60],又根据财政需求,进行了报垦升科年限调整[61]。
雍正元年(1723)的垦荒上谕中提及开垦之弊:“自州县以至督抚,俱需索陋规,致垦荒之费浮于买价,百姓畏缩不前,往往膏腴荒弃,岂不可惜。”[62]虽然从康熙时的官员漫不经心转为地方官需索陋规,但基本可认定清初以来的荒地垦复仍未完成。雍正三年,山东巡抚陈世倌奏称山东土地渐次开垦后面临升多报少、隐漏侵渔等问题,奏请限期一年自行报垦;四年(1726),山东首报地共一千七百四十余顷。户部由此认为“各省向来之地亩隐匿未报者可知矣”[63]。据此,又限期一年“准各省官民自行出首”。对其中难垦荒地问题,雍正五年(1727)户部奏准“实难限年报垦者,该督抚将难于垦复情形,于报册内声明,仍令所属设法开垦,不入年限之内”[64]。六年(1728),针对各地仍有欺隐未报,又展限六个月。[65]
雍正七年(1729)又有限期垦完荒地的规定:
将原额荒地计作十分。一年内开垦三分者,符于议叙之例,仍准议叙;如不及三分,即行题参。其间或有山石硗瘠、低洼积水之区,该督抚务于册内声明,仍令州县卫所设法开垦,不入限之内。[66]
这一规定直接将遗留荒地分为十分,按报垦分数对地方官进行考核。其中提到的缺荒地亩、原额荒地即在清初除豁荒地数字基础上形成,其中山石硗薄、低洼积水之地虽不入限期之内,但仍令设法开垦,目标乃是恢复原额。
大力鼓励报垦的政策无疑促进了各地荒地垦复,但仅从报垦数字看,清代前期山西垦荒进程较为缓慢。据统计,到雍正时期山西全省垦额七万四千余顷,不到蠲免额十六万余顷的一半。[67]不过,报垦数字与垦荒政策密切相关,皆以除豁荒地数字为基础。荒地数字的性质极大影响了报垦数字,只是除豁与报垦的转换中,报垦数字与荒地数字又产生了差别。
图1 荒额与垦额关系示意
从《赋役全书》的结构来看,一般在除豁荒地数字后开列历年报垦数字,表明除豁荒地以报垦升科的方式重新进入纳税熟地范围。虽然可能由其他地块而非除豁地块报垦补充,但在田赋层面上亦是除豁荒地的对应。除豁荒地数字的滞后性、层累性与系统性缺失决定了其被消减抵补的难度、速度与规模。同时,受垦荒政策和地方实际操作等因素影响,报垦数字也有滞后、层累与缺失的特征。这就形成了实际荒地、除豁荒地、实际垦荒以及报垦土地之间的复杂关系(图1)。
三个圆形图案分别表示除豁荒地、报垦土地和实际垦荒。A表示未除豁但实际开垦以后报垦的荒地,这部分在赋役册籍中通常被称为额外开垦地;B表示除豁以后实际开垦却未报垦的荒地,通常被称为隐漏未报垦荒地;C表示报垦但实际未开垦的荒地,通常被称为捏报开垦荒地;D表示除豁后实际未开垦也未报垦的荒地,赋役册籍中通常称为“实有”荒地;E表示实际开垦但未报垦的额外垦地,或额内未除豁却经历了抛荒复垦过程的土地,因未除豁也未报垦,这部分在赋役册籍中未能体现。
从几组关系可见,除豁荒地属于实际荒地的一部分,由于隐匿、不堪耕种等原因,报垦荒地又是除豁荒地的一部分。但其并非完全对应,有的报垦荒地是未经除豁的土地(A)。在与实际垦荒的关系上,报垦数字中有的实际上未垦复(C),有的实际垦复却未报垦(B和E)。因此,实际开垦荒地在报垦以外,还应该包括除豁荒地中已经开垦而隐匿未报部分(B)、未除豁也未报垦而不进入赋役册籍的土地(E),同时不包含虚捏报垦而实际未垦地(C)。总之,赋役册籍中的报垦数字仅是实际垦荒的部分反映。这样,雍正以前山西垦额普遍偏小的情况便不难理解,这一情形主要反映了报垦升科方面的滞后与缺失。
基于以上认识再看清代前期山西省的报垦数字。雍正《山西通志》记载,雍正以前山西省民、屯和更名等地的报垦额在七万四千余顷,其中包含了节年开垦的额内、额外荒地以及清查出隐漏额内、额外荒地。雍正《山西通志》编修于雍正十二年(1734),但其记录的报垦数字并非当年情形。根据雍正《山西省赋役全书》中历年开垦记载,顺治十八年以前报垦数字三万两千余顷,康熙元年到康熙十六年(1677)报垦数字为三万四千余顷,两项合计六万六千余顷。再次报垦高潮在雍正六至八年,山西省共报垦并清查隐漏地八千一百余顷。可见,康熙十六年以前的报垦额已占雍正以前报垦额的90%以上。
从雍正六、七、八三年的报垦来看,很大部分是由雍正五年以后的限期报垦形成,对已开垦而隐漏未报土地的报垦。太原府等地在雍正六年七月一次即报垦三千一百五十顷[68],这些土地实际早已开垦,报垦只是对垦熟地亩的追认,是滞后且层累的结果。大力鼓励报垦也使其中有虚捏成分,这在乾隆初年对各省虚捏报垦的除豁调整中有明确反映[69],山西省仅除豁宁乡县虚报垦荒地就有七八九十顷余[70]。可见,所谓雍正《山西通志》记载垦额的主体部分在康熙十六年已经形成,此后增加的垦额也应比报垦的雍正初年复垦时间更早。
从报垦额的空间差异看,雍正以前山西中、南部垦额较小。[71]这是因为报垦数字以除豁荒地数字为基准,中、南部平川地区农业条件较好,清初抛荒土地很大部分仅蠲免,本身除豁的荒地数字相对较小,除豁荒地主要聚集在山地。同时,顺治二年到四年“节年开垦一万二千七百四十八顷三十二亩”[72],以及四年到十四年已开垦有主荒地等类似复垦过程未进入除豁体系,自然也不在此后报垦额中反映。因此,垦额较小只是反映赋役册籍上的除豁和报垦变动较小,不能证明当时山西中、南部复垦成效不大。
以上赋役化的报垦数字虽不能完全反映垦荒进程,但整体上看,清代前期山西省的报垦数字在康熙初年已基本到顶,此后再无大规模报垦。雍正时期采取比较激进的报垦政策,但除少量追认式报垦外,总体垦额维持在较小规模。由于报垦数字以除豁荒地数字为基准,形成过程中也存在滞后性、层累性与系统性缺失特征,加上对应的除豁荒地数字中本身有不堪耕种者,其所反映的情况应滞后,并在规模上小于实际垦复情形。报垦额与荒地额之间的关系和特征表明,册载数字之外有一个变动频率与幅度不同的实际抛荒与复垦的过程。这也是政策上不断鼓励垦荒,又不断进行清查欺隐的原因。经过二三十年的恢复,康熙初年山西省已基本完成明末清初抛荒土地的复垦。
此后山西省原额荒缺地亩逐渐收缩到北部地区与吕梁山、太行山一带。这些荒地或是明代中期后被迫清丈入册的不堪耕种者,或是明代后期随自然变动形成的水冲、沙压、石积、碱废等荒地,或是土地瘠薄、农户逃避粮差的荒熟无常之地。在此情况下,虽有鼓励政策,一些地方仍无法完成原额荒地的报垦。例如,雍正年间大力鼓励报垦但朔州地区认垦者极少:“各宪奉旨通饬,凡有可垦之地,遇有愿开之人,其无力者即许禀官,量借牛种籽粒银两,待地亩成熟交还原银,五六年后升科报垦,为小民谋恒产、计生业,亦至周至切矣,乃竟无一人赴州县。”[73]石楼县则申请对原额中的老荒地继续采取清初除豁措施。[74]张青瑶等的相关研究也指出,清初晋北地区的复垦过程非常艰难。[75]
大规模抛荒地复垦结束,表现在赋役册籍中却仍有大量荒缺地亩。在不断的督垦政策下,无法恢复原额“实地薄使然,非关垦田之不力”[76],渐成贫瘠地方的普遍认识。乾隆即位之初,大学士朱轼对垦荒问题进行分析,首先明确了“通都巨邑无一隙未耕之土”,认为未耕之地仍多,主要是“山田硗确,随垦随荒;又或江岸河滨,东坍西涨,变易无定”[77]。这实际上承认了清初确立的原额荒地中有大量不易或不能开垦。随后,朝廷按朱轼建议停止了原额荒地督垦三分议叙之例,令以实有可垦荒地照例报垦即可,并对此前不实报垦进行整顿[78]。陕西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对捏报不实等进行除豁。[79]
在此基础上,乾隆五年(1740),关于零星地土免予升科的规定颁布。[80]与之并行的是土地清丈的停止。由此产生的深刻变动是对荒缺地亩的承认与放弃。乾隆即位后,朱轼的上奏中提及:“夫地丁二项本属一例,从前圣祖仁皇帝念生齿繁盛,特命编审之年,但查人丁户口之数,不必加增丁银,著为定例。则民间田地正赋既有定额,何用苛求!”⑤据此,他提出:“不但丈量不可行,即劝令据实自首亦可不必。”[81]因此,乾隆即位之初的雍正十三年(1735)十月,在永行禁止丈量、严令禁止抑勒首报的同时,对报垦也采取了真正的“自首”原则,“若该地方官实有可垦之荒地,仍令该州县官劝民陆续耕种,照例题报升科可也”⑦。
从以上垦荒政策和进程看,地亩田赋作为财赋所出的基础,经过了漫长的调整和确定。康熙末年、雍正年间的人丁固定和“摊丁入亩”后,至乾隆初年才基本完成在地亩上的相对固定。其意义不仅在于“杜绝了因提倡开垦谎报地亩形成加赋的现象”[82],更重要的是放弃了部分未能恢复的万历土地原额。这说明经过长期恢复调整,清朝统治者逐渐摆脱前朝土地田赋规模的影响。同时,也决定了上述实际荒地、除豁荒地、垦额和实际垦荒之间关系进一步变化,开垦荒地不再勒令报垦,实际垦荒与垦额之间差距继续拉大,荒缺地亩被固定在一定规模,确定了与固定化人丁类似的地亩定额。实际的垦荒进程在清代前期的基础上继续发展,但在田赋层面形成了新的固化,额内荒地的除豁与额外荒地的报垦皆面临困难,这使田赋体系对土地荒熟变动与空粮累粮荒粮的响应滞后,酝酿了清代中后期新的问题。
四
结 语
清初山西荒地数字是地方按照万历原额,对无法完纳钱粮的无主荒地和无力复垦有主荒地进行呈报请豁中形成,最终降旨准豁后进入赋役册籍。正如王业键指出,清初各地各时期荒地面积的确定没有统一规定,细致程度也不同。但因涉及“国课民瘼”,荒地数字的形成一般经历了地方呈报、各级查勘、督抚题请,由户部审核后请旨除豁的复杂过程。“查荒”的实质是各级政府对荒缺地亩是否为真荒的确认。因此,清初荒地数字既非抛荒土地的清丈结果,也非直接按一定分数进行除豁。荒地数字既是土地数字的一部分,又因分类处理的除豁政策与较长的除豁过程形成滞后性、层累性和系统性缺失的基本特征。这种性质与特征使其比实际规模整体上偏小。
从清初山西荒地数字来看,其并非明末清初土地抛荒情况的直接反映,实际包含许多明代中后期入册或形成的不堪耕种荒地,但不包含未采取除豁措施的大量明末清初形成的短暂抛荒土地。这应是清初全国的普遍情形。例如,陕西、山东、江西等地先后对无主和部分有主荒地进行除豁。但也有地方仅除无人承垦的无主荒地,如河南多数地区只对无主荒地进行除豁[83],江南、淮、徐等地的除豁也主要针对无主荒地[84]。这便是清初经过大规模战乱灾害后,一些地方册载荒地数字比明代反而少的原因。[85]
荒地数字虽与实际有一定偏差,但作为统治者了解土地后备资源与处理荒地问题的依据,仍然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比清初荒地数字与清前期的报垦数字,垦荒政策、报垦数字与除豁荒地数字之间存在明显对应关系。荒地数字的性质决定了报垦数字在反映实际垦荒情形上的滞后与缺失。报垦数字的增长仅是土地原额的恢复过程,是清代前期垦荒进程的表象。已有研究据垦额增长情况指出,雍正以前山西荒地复垦进程较慢,受到圈地、垦荒政策执行以及自然灾害等影响[86];空间上,北部受兴屯政策影响复垦较快,农业条件较好的中、南部却较北部地区复垦成效差[87]。通过对荒地数字与报垦数字的分析可见,尽管雍正以前山西报垦数字相对除豁额比例较低,但实际上康熙初年山西报垦高潮已经结束,遗留荒地多是万历原额中不堪耕种者。相较报垦数字,实际荒地复垦进程应开始更早、规模更大、完成更快。同时,由于除豁荒地数字主要针对难垦的无主荒地,大量农业条件较好的易垦抛荒土地未经除豁与报垦过程,故未在册载数字中体现,实际复垦在空间过程上与报垦数字反映的情形也有很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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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韩思祺
审 核:程心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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