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索引
《历史地理研究》2023年第4期,第125—132页
齐光
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
上海 200433
摘
要
通过分析清代蒙古阿拉善和硕特旗于1829年颁布的十条有关大型军事围猎的蒙古文律令,翔实阐明该旗军队进行围猎的时代背景、具体形式、主要环节、注意事项、借鉴由来等,进可探讨清代的军事围猎、骑兵作战与地理环境之间的关系问题。这部律令,揭示的不只是军事围猎这一具体事务,因参加围猎的俱是蒙古骑兵,所以从背后的骑兵运用体制,更能了解清代军事战略战术的一些发展脉络。且因军事围猎,与近现代装甲师团的包围歼灭具有很大的相似性,故在研究中外军事史、战争史方面亦有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齐光,男,1981年生,博士,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副教授,主要从事边疆史地及历史军事地理研究。
前言
在清朝时期,蒙古阿拉善和硕特旗是一个比较强劲的政治军事集团。它对于清朝西北边疆的重要性,主要显现在政治、军事、民族、宗教、商贸等方面。尤其作为清朝倚重的军事作战力量,蒙古阿拉善和硕特旗在康熙、雍正、乾隆年间的战争中发挥的作用无可替代。布隆吉尔、召莫多、哈密、巴里坤、西宁、拉萨、推河、伊犁、库车、黑水城等地都有他们征战驻守的历史痕迹。[1]但自1758年平定回部至1862年开始抵御陕甘回族,这100余年间,阿拉善和硕特旗除在1784年派兵1000名协助清军镇压过甘肃兰州、石峰堡等地的叛乱外,几乎没有参加过任何重大战事。长期和平、安稳的环境,势必弱化军队战斗力,消磨其精神,这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这在《阿拉善和硕特旗蒙古文历史档案》中有明确记载,如“于今(1821,道光元年),青少年等持枪打猎,已被荒废”“军民等完全荒废持枪射击,唯恐生乱”[2]。不仅是军事训练,诸如会盟这样重要的事务也因承平日久长期停滞。[3]
阿拉善和硕特部与清朝的关系主要建立在军事协作之上,王公阶层联姻也为维系这种军事关系而加强。自17世纪90年代以来,阿拉善和硕特旗能够在西北众多蒙古集团中脱颖而出、独树一帜,前提是他们存在多样的对外关系、优秀的士兵、出色的野战能力、丰富的战备储存、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及发达的情报网络。以历任扎萨克为首的阿拉善和硕特旗领导层深知自己在清朝的地位和处境,对属下旗兵的军事活动尤其注意。那么,面对自己在和平环境中逐渐退化的军事战力,阿拉善和硕特旗是如何试图重振军武和集中训练兵队呢?为此,笔者关注到了军事围猎问题。
关于17世纪以来蒙古的军事围猎问题,学术界研究尚少。一直以来,人们关注的是清朝皇家围场,即木兰秋狝的问题,而对外藩蒙古扎萨克旗内的军事围猎活动很少涉及。虽然后世蒙古族老人有些口传关于狩猎的经验之谈,但大都是小范围的个人行为。针对蒙古扎萨克旗内大型军队围猎的记录,不管是清朝各级别的满蒙汉文档案文献,或是蒙古口头传说,都相对缺乏。军事围猎不同于一般的狩猎,其目的在于训练军队、准备战争,处理的是动员和集结后怎样有效运用和组织兵力以投入战斗的问题。不管是作战力量还是后备力量,通过军事围猎活动,皆能受到有效锻炼。故而古今中外的史家往往将古代的围猎活动比喻成一种军事演习。以下,笔者将利用阿拉善和硕特旗1829年颁布的一部有关军事围猎的蒙古文律令,分析其内容和由来,考察当时的军事围猎及地理环境问题。这部律令文书,迄今仅发现此一部,是极其珍贵的有关清代蒙古军事围猎的档案史料,具有很高价值。
1829年颁布十条军事围猎相关律令
1829年阿拉善和硕特旗颁布的《道光九年军事围猎律令》所载如下:
道光九年冬之仲月初一日,制定如下:
一项:据查,蒙古律例内载有诸扎萨克等每年检阅兵器并惯于围猎的一条,且围猎仍是训练所有军事仪式的重要事务。为此,向参加围猎的公、协理、台吉、臣官、护卫、吏役、披甲人等全体,严明围猎纪律,以使遵行。
一项:管围官员等,禁止参加围猎的众人前后紧接行进,应保持适当距离,妥善整饬行进。此外,禁止并行大声交谈和喧哗吵闹。
一项:参加围猎的各翼前哨,先后到达合围点后,皆口传玛喇盖至中军。倘若虞卒失意致使玛喇盖中断,即将当事者查拿问罪。合围里出现狐狸,放三条猎狗。突围的狐狸,禁止放五条猎狗以上的多条狗扰乱合围。
一项:合围里进入羚羊后,某人妥善稳住并逆行,禁止在合围中放出猎狗,带撒袋者射生,以使熟练。鼓励赏赐射杀羚羊者。若羚羊突围,令放猎狗。射杀突围后的羚羊,不算成绩。
一项:若合围中进入狼,发现者一面向前哨传送玛喇盖信号,一面向中军传送玛喇盖信号,而中军向另一翼的前哨传送信号,两翼前哨皆知后急行至合围点,并迅速放出多条猎狗,或令带撒袋者射生。某人射杀狼,则将伊与发现狼者,大加奖赏。倘若行围混乱歪斜,玛喇盖信号中断,致使狼逃出合围,则将当事人、管围官员及协管等人,一同查办,严加惩罚。
一项:行围时,一苏木人结队喧闹,与其他人离散中断,致使狐狸野兽等逃脱,则将那喧闹的该苏木的管围官员,罚一匹马。而将协管官员,罚一头牛。喧闹的虞卒,若有品级,降级一等。若是披甲,鞭笞二十五下。
一项:合围中放出猎狗捕获狐狸,则带领那条猎狗的人拿取。逃出合围的狐狸,因难以判断是何人带的猎狗捕获的,故而禁止妄加吵闹争抢。何人先拿到,即由伊收取。
一项:参加围猎的虞卒等,射生狐狸野兽时,若致误射人身,则务必查办,照例严重治罪。若致误射马狗,则仍照例治罪办理。
一项:虞卒等不听管教,前后乱窜,喧闹交谈,不加注意,致使野兽脱逃者,务必由管围官员等立即查拿上报。
一项:若有损失马驼,犯错逃逸妄行,或丢失马绊等物者,由管围官员等查拿上报后,即将伊偷盗者,按军律严办。将此宣布于众,以使听闻。
今后行围时,将合围纪律文书,向八苏木管围官员各给一份,于行围时大声宣布。
如此制定。[4]
虽然清代蒙古阿拉善和硕特旗的扎萨克经常以口头或文书形式颁布涉及旗务管理的各种律令,但有关围猎的律令却只存道光九年这一部。另有一些嘉奖打狼的律令[5],但不涉军事,而是关于社会生产的问题。
至于到1829年才颁布有关军事围猎的扎萨克律令,笔者认为这与1827年前后发生的“平定回部张格尔事件”有直接关系。原回部大和卓博洛尼敦的孙子张格尔在中亚浩罕国和大英帝国的暗中支持下,曾于1826年侵入回疆地区,袭击了清朝在当地的驻军和统治机构,妄图在那里建立伪伊斯兰教国家。1827年,以伊犁将军长龄为首的清军在阿克苏地方集结兵力,仅用一年即完成征剿任务,并活捉张格尔本人。当时除驻扎新疆的八旗和绿营外,清廷主要调集了吉林将军、黑龙江将军麾下的八旗和陕甘一带的满营、绿营,即军队以满洲兵和汉人部队为主。[6]传统的蒙古扎萨克旗兵没有被派出,只从西部蒙古旗紧急征调了一些骆驼和马匹等军事物资。阿拉善和硕特旗以扎萨克亲王玛哈巴拉为首捐献了2000头骆驼[7],他还另被要求筹备10000头骆驼运送军粮。[8]玛哈巴拉是位忠心耿耿的蒙古臣子,愿以全旗之力尽忠。经过这次战争,他意识到加强所部军事训练以随时应命出战势在必行。他在呈报宁夏理事司员的公文中明确写道:“今为军中要事,奴才等诚心尽力,乃为是也。”[9]
故而该律令一开始便直截了当道:“围猎仍是对所有军事仪式从事训练的重要事务。”这里“仪式”一词的蒙古原文是“yosolal”,在此语境中译成“科目”则更恰当。围猎是所有军事科目的基础,它能训练官兵们的基本军事素养和组织协同能力。《蒙古律例》中并没有外藩蒙古扎萨克旗须进行围猎的条目,只有每年春季各旗须将台吉、兵丁等汇集一处检阅盔甲、兵器、弓箭的一条。[10]《蒙古律例》中有关围猎的条目一般是指“木兰秋狝”[11],或指与其他蒙古扎萨克旗和八旗等一同进行的大型围猎活动[12]。当时,每年定期围猎似乎是外藩蒙古扎萨克旗一贯的军事传统,但规模和细节不得而知。
清代的蒙古阿拉善和硕特旗,共有8个苏木、1200名兵丁。兵丁登记在基层领催和旗印务处的名簿上,三年一次比丁并上报理藩院。但在平时的生产生活中,除王府卫队外,基本上不存在大规模军事演习或军事围猎。这种活动需要财政支持,是个不小的开销,对兵丁本人来说也是负担,不到万不得已不多此一举。比较普遍的,是由单人或数人合起来从事的打猎活动,这从该旗扎萨克鼓励旗民打狼的指令中也能看出。
可见上述1829年颁布的阿拉善和硕特旗军事围猎律令具有划时代意义。在停止征战多年后,该旗扎萨克对整个旗进行动员,包括“公、协理、台吉、臣官、护卫、吏役、披甲人等全体”,力图打造一支能够独立完成军事任务的、密切协同的、有组织的作战力量。而该旗的兵丁名额,也正符合大规模军事围猎的需求。
第2条及以下便是比较具体的围猎纪律和注意事项。第2条中的“管围官员”,蒙古原文“jasaγul⁃un tüsimed”,指由扎萨克任命的,围猎时发挥管理、整饬、监督作用的长官,一般由“旗—佐领体制”的官员担任,也可译成“监军”,但因清朝使用“管围大臣”一词,故为突出时代性,本文亦称“管围官员”。这一条要求所有参加围猎人员禁止“前后紧接行进,应保持适当距离,妥善整饬行进”,又“禁止并行大声交谈和喧哗吵闹”。这些应是围猎行动最基本的要求和任务。围猎的关键在于“围住猎物”,在复杂崎岖的地形条件下,怎样严丝合缝地包围猎物是行动成功与否的根本。不仅是山区,即使在平地上,受河流、谷地、台地、树林、沙丘、草丛、沼泽等的阻碍、遮挡、迷惑,能够有效合围是不容易的,甚至猎场范围可达10—15平方千米。参与围猎的兵丁若三两抱团使前后左右缝隙较大,则难以包围;若喧哗吵闹,猎物早早察觉逃逸,便会竹篮打水一场空。所以人与地形结合,保持适当距离,观察围内外环境,是首要原则,也是基本要求。通过这一规定,士兵们能够尊重自然环境,遵守团队纪律,以便在围猎和包围行动中发挥有效作用。
第3条提及围猎的形式。这条里的“前哨”,蒙古原文“odo”,对应满文“uturi”,是指每翼虞卒最前头或最末端。“虞卒”指参加围猎的人员,多指兵丁。围猎一般分两翼,每翼有一名前哨,一般会拿一面小旗领自己一翼虞卒单行线迂回至最远处合围点与另一翼前哨会合,以此达成合围。如上所述,在此过程中,虞卒间要保持适当距离,结合地形、环境,按照人数、与合围点的距离,适度分开行进。前哨到达合围点后立即通过虞卒向中军口头传达“玛喇盖”信号。“玛喇盖”蒙古原文“malaγai”,乃帽子之意。前哨会用鞭杆托起帽子并呼喊“玛喇盖”传至后方中军。因前哨与中军距离较远,行动和声音均不及直达,所以信息需要虞卒逐个传递“玛喇盖”声至中军。中军收到两翼“玛喇盖”信号后发出缩小包围圈的命令,以便将猎物驱赶至近处,降低其逃逸可能性,方便王公和射手们射击捕杀。这一过程中“玛喇盖”信号的传达比较重要,信号不达则难以指挥合围,可能导致拖延和围猎失败。所以该条律令要求虞卒小心谨慎,不要因疏忽而中断信号。在宽阔地带合围,虞卒间须有一定距离,致错概率亦不小,所以每人都需要认真注意前后动向。另外,合围过程中时遇野兽,规定若出现狐狸即放三条猎狗追捕。狐狸速度较慢,三条猎狗足能达到目的,更多则会扰乱合围以致满盘皆输。
第4条关于合围中羚羊的捕猎。在蒙古地区,羚羊是比较常见的草食性动物,体格强健、行动敏捷、肉质鲜美,自然成为主要的围猎对象。这一条规定合围中进入羚羊后,某人应先将羚羊群稳住,然后向中心部驱赶,供停留在中心部的王公贵族或射手追捕射杀,以此训练射手们的相关军事技能。这里的“某人”应指围猎过程中遭遇羚羊群的单个或数个虞卒。他们作为围墙,一方面能阻挡猎物逃出包围圈,一方面需要将猎物向中心压缩,以便集中捕杀。同时该律令也规定“禁止在合围中放出猎狗”,因为一旦放狗,羚羊群就会四散逃逸,混乱难觅,王公射手们难以达到在围内集中捕猎的目的,训练不了军事技能,也就失去了围猎的意义。可以放出猎狗追捕突围的羚羊,虞卒也可以射杀它们,但不能算成绩,因为这已不属于协同作战范畴。
第5条关于合围中的猎狼问题。狼是蒙古地区普遍存在的肉食性动物,生命力顽强,对人和家畜危害较大,对旗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害,为此阿拉善和硕特旗扎萨克也曾数次下达过嘉奖猎狼的律令。这条则强调了围猎中捕狼的纪律。在围猎行进过程中虞卒一旦发现狼,应立即通过前后方虞卒向前哨和中军两个方向传达玛喇盖口号,一是让前哨急行至合围点,二是让另一翼前哨和虞卒提高速度尽快达成合围,以便在合围中消灭全部的狼,不致逃脱。对狼达成合围后,立刻放出多条猎狗追捕,出动射手进行追杀。在大的围猎圈内,出现多匹狼的概率很高,这就需要多条猎狗和多名射手一同出击;即便只一匹狼,也需要人狗协同追捕。狼是比较凶险的动物,速度很快,受困之时袭击猎手的可能性较大,所以需要集中力量重点打击。这就对管围官员、虞卒和射手们的要求更高,奖惩也更分明。
第6—10条是具体奖惩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当时阿拉善和硕特旗的围猎仍以“苏木”为单位进行。围猎需要旗内所有兵丁密切协同,不分佐领,但在区分细节时往往以苏木为单位衔接。阿拉善和硕特旗的8个苏木形成一个360°的围猎圈,每翼180°,每苏木负责45°地界,即压制45°的向心包围圈和攻击圈,这是个比较理想的攻击状态。但据笔者先前研究,该旗每个苏木的兵丁数目不同,很不均匀。实际围猎时一般有三种可能:一是围猎前平均分配8苏木1200名兵丁,二是以每个苏木实际管辖人数直接参加围猎,三是从8苏木中挑选一定数量人员参加,而不需要全体。不管怎样,苏木长官对自己所辖人员的管制很重要。怎样在管好自己苏木兵丁的同时又能与邻近苏木成员密切协同,达成有效合围,是管围官员、协管人员及苏木长官们的任务。这种围猎活动能够切实训练基层指战员的召集、管理、指挥、应变能力,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集体意识,培养战斗精神,为可能的战争做准备,是理想的军事演习活动。阿拉善和硕特旗境内平坦广袤的草原、戈壁和泥土成分较多、覆盖稀疏植被的固定沙丘等地理环境,为这种军事围猎提供了非常理想的场所。而在这种地理环境中繁衍生息的动物,也为进行这种军事围猎,充当了十分理想化的猎物。
最后,该律令决定:“今后行围时,将合围纪律文书,向八苏木管围官员各给一份,于行围时大声宣布。”这表明此前阿拉善和硕特旗没有过相关律令,亦即没有过类似军事围猎活动。即使有,也未制定如此详细严谨的条文。这从该律令开头便讲“据查,蒙古律例内载有诸扎萨克等每年检阅兵器并惯于围猎的一条”也能管窥得见。仅据笔者之研究经验,该旗内单人或多人打猎行动比较普遍,也有王公们私下组织的小规模行围,但全旗规模的大型军事围猎行动仅自1829年开始。
结果与分析
了解清朝木兰行围制度的基本过程和形式,有助于将之与阿拉善和硕特旗军事围猎进行比较分析。以下是清人昭梿《啸亭杂录》所载“木兰行围制度”的相关内容:
其行围时,蒙古、喀喇沁等诸藩部落,年例以一千二百五十人为虞卒,谓之围墙,以供合围之役。中设黄纛为中军,左右两翼以红、白二纛分标识之。两翼末,国语谓之乌图里,各立蓝纛以标识之,皆听中军节制。凡管围大臣,皆以王公大臣领之,而蒙古王、公、台吉等为副,两乌图里则各以巴图鲁侍卫三人率领驰行。行围之制有二:一行围。只以数百人分翼入山林,围而不合,谓之行围。合围之制,则于五鼓前,管围大臣率领蒙古管围大臣及虞卒,并八旗劲旅,虎枪营士卒,各部落射生手,齐出营盘。视其围场山川大小远近,迂道绕出围场之后,或三十里、五十里,以及七八十里,齐至看城,则为围合。合围后,自乌图里处虞卒脱帽以鞭擎之,高声传呼玛尔噶口号,按玛尔噶者,蒙古语帽也。声传递至中军,凡三次。中军知围已合,乃拥纛徐行,左右指挥以俟上入围,则日已辰末巳初矣。合围数十里,渐促渐进,出林薄至冈阜,离驻跸行营约略二三里许,惟视高敞处设黄幕,幄中设毡帐,是之谓看城。比至看城时,虞卒皆马并耳,人并肩。广场不过三里许,自围墙外至放围处,即重设一层,乃虎枪营士卒及诸部落射生手等,专射自围内逸出之兽,而围内例不准射也。日出前,上自御营乘骑先至看城稍息,俟两翼乌图里蓝纛到后,乃自看城出,御櫜鞬,诸扈从大臣、侍卫及亲随射生手、虎枪手等拥护,由中道直抵中军。在中军前半里许,周览围内形势,了如指掌,而行围之疾徐进止,口敕指挥,凡二三十里间射飞逐走,左右是宜。诸藩部落、蒙古仰瞻圣武,莫不欢欣踊跃,以颂“一人有庆”也。或遇有虎,则围暂不行,俟上看殪虎毕,然后听敕而行。每围场收,至看城,则上即驻马,惟观诸王、射生手等驰逐余兽而已。或值是日看城场内兽集过多,则奉旨特开一面以逸之,仍禁围外诸人不准逐射。猎罢,上回大营,谓之散围。诸部落各按队归营,日甫晡,而一日行围之事奏毕矣。[13]
昭梿是清朝宗室王公,其对木兰行围的记录应不致有太大偏差。可见清朝木兰行围与上述蒙古阿拉善和硕特旗的合围形式很是相近。主体部分皆由前哨,即乌图里,虞卒,即围墙,管围人员、两翼、中军、玛喇盖口号等组成。中军部分稍有不同,即纛、黄幕、毡帐、看城等,不过这一部分涉及大清皇帝权威,理应在理念、礼仪、道德及实力上与外藩蒙古扎萨克旗首领有所区别。
清朝的木兰行围制度源起1677年,从1681年正式开始,在由喀喇沁、翁牛特等蒙古扎萨克旗王公献给康熙帝的围场地方进行,因而借鉴和融合了很多蒙古传统因素。这从“乌图里”[14]“玛喇盖”“两翼”“中军”“管围官员”等源自蒙古语的专有名词便可知晓。参加围猎的虞卒绝大部分也由喀喇沁、翁牛特和科尔沁等部兵丁组成。仅据笔者所知,清朝以爱新觉罗氏为中心的满洲人在以苏克素浒河流域为根据地的层峦叠嶂的满洲地方兴起时,并没有大规模的军事围猎传统,只有数十、数百人的行围或几个人打猎。占领明朝辽东地方后,方有一定规模的围猎活动,但尚未形成较完善的合围体制。入关后的1647年,顺治帝曾在张家口、独石口外进行过小规模行围,仍属临时性活动。1681年后,康熙帝身体力行,方于蒙古高原和燕山山脉交界处设立围场,引入蒙古传统军事围猎制度,每年举行,连续不断,这便是木兰秋狝。到1837年止,木兰秋狝连续举办了150余年。清朝的木兰秋狝,为清军提高机动作战效率、凝练战略战术、有效达成联合包围等奠定了一定基础。
又及,颁布上述律令的阿拉善和硕特旗第五任扎萨克、和硕亲王玛哈巴拉,生于1762年,卒于1832年,1804年继任扎萨克成为管理阿拉善和硕特旗的首领。玛哈巴拉是第三任扎萨克罗布藏多尔济次子,清朝郡主亲生子,自小在紫禁城中长大,与乾隆帝、嘉庆帝关系密切,想必经常跟随乾隆帝前往木兰围场参加狩猎活动。玛哈巴拉曾于1779年迎娶清朝辅国公弘曧第二女为妻。[15]这意味着木兰秋狝最流行和繁盛的年代,玛哈巴拉才十七八岁,正值他年轻气盛、思维敏捷、性格长成时期。1784年,22岁的玛哈巴拉跟随兄长旺沁班巴尔率兵镇压甘肃兰州、石峰堡等地的叛乱,被授予公品级一等台吉,这也成为他后来继任扎萨克的政治资本。担任扎萨克后,1810年宁夏理事司员曾行文知会玛哈巴拉有关青海和硕特扎萨克贝子旺沁丹津等前往避暑山庄跟随皇帝围猎之事[16],要求他引领过去,可知玛哈巴拉也有再次亲去木兰围场的可能。
故而推测,阿拉善和硕特旗1829年出台的这部围猎律令,有很大可能是借鉴了木兰秋狝制度。木兰秋狝又源于蒙古传统的围猎制度,与阿拉善和硕特旗广袤的地理环境与军事体制甚为匹配,成为训练旗兵的有效手段。该旗公、协理、台吉、臣官、护卫、吏役、披甲人广泛参与军事围猎,全体旗兵在管围官员统一调度下整体行动,这为后来阿拉善和硕特旗在晚清复杂的西北局势中一直能够保持高效的作战能力和相应的军事人才储备奠定了基础。
结语
军队组织性很强,其进攻、防御、迂回、穿插、包围、撤退等,都建立在严格的纪律之上。清代蒙古阿拉善和硕特旗军队,为了重振兵威,于1829年导入清朝的围猎制度,将其作为军事训练的基本手段,结合当地的地理环境,颁布严厉的律令,试图以此加强战斗力。
据满汉文档案可见,有清一代自入关前始,骑兵的机动作战就常与持有刀矛、弓箭的步兵方阵结合在一起,初步形成了步骑协同的作战方式。1690年乌兰布统战役后,京畿八旗内建立专操鸟枪的火器营,同时增加了火炮数量。虽然没有出现专门的、独立运动的炮兵部队,但在步兵方阵中火炮已成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最晚至18世纪30年代,实际战斗中的外藩蒙古扎萨克旗兵也普遍使用起鸟枪,战斗方式有了很大改变。但从1755年开始的平定准噶尔和回部的战争中,作为主力兵团的蒙古和索伦马队常以弓马之力,远距离奔袭、迂回、突击、搜索、追剿,有效杀伤消灭敌人,这使乾隆帝开始特别强调骑射的军事功能。其中,军事围猎上的合围、会合等词,满语为“uturi acambi”,经常性地出现在当时持续的大范围军事行动中。此后,满蒙旗兵在高原草地也时常展开弓马骑射的战斗形式,但考虑到骑兵在山地、林地和围城作战中的弊端,在这些地方仍以手持鸟枪的步兵方队为主。
至1829年,随着火器的大面积使用和大型会战的减少,围猎在实际战斗中已变得次要,骑马军团机动作战中的向心攻击、包围歼灭、纵深打击等,只能在战略战术教育方面有所发挥。比起围猎的军事运用,在围猎过程中训练出的尊重环境、严肃纪律、团队配合等战斗精神可能更为重要。有此纪律严格、尊重环境的军队教育,在武器使用、战术选择、地形利用等方面,基层指战员们都能迅速接受任务,进而提高战斗效率,其意义远大于围猎本身。阿拉善和硕特旗扎萨克玛哈巴拉作为亲自领兵上过前线的王公,也已意识到这种现实,故而通过颁布围猎律令强化军队战斗力,以便更好地服务于皇帝。
注释
编 辑:任安冉
审 核:程心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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