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有困难找警察,当我们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会去向法律和国家寻求保护。但是,如果把你的尊严踩在脚底,对你的肉体拳打脚踢的是警察,而这一切都有法律支持呢?如果这种侵害来自国家呢?而面对这种侵害,难道你真的无法抵抗,难道你的抵抗就是违法的吗?在1980年代的韩国,有一群人给了我们答案:向国家说“不”。
《辩护人》背景设定在在20世纪80年代的韩国,律师宋佑硕通过自己的不断努力通过了司法考试,成为一名律师。曾经在窘迫时在小饭馆里欠了一顿饭钱的他,在拥有自己律所后经常光顾那家饭馆,因此和饭馆大婶和儿子镇宇熟络起来。后来镇宇因为参加读书会而被当作“赤色分子”而被警方抓走,严刑拷打,逼迫其编造供词,承认自己是“赤色分子”,在当局的阻挠和其他同行难以辩护的情况下,宋佑硕挺身而出,担任镇宇的辩护人。在那之后,宋律师积极参加反对全斗焕政府,争取民主化的集会运动。
该片于2013年12月28日在韩国上映,连续29天占领票房榜首,观影人次超过1137万,因该片的上映而再次成为韩国社会话题的“釜林事件”,2014年9月25日进行了复审宣判,33年前曾被判有罪的五名被告在几十年后被法院认定无罪,洗刷了多年的冤屈。
在剧中,宋律师不论是反驳警方运用《国家保安法》对镇宇定罪还是日后参加民主集会,都是根据《大韩民国宪法(1980)》中对公民权利的规定,进行行事。尽管如此,国家已经通过行政力量和司法力量充分表明对他的行为的不支持,如警察阻挠等,甚至在现实中的“釜林事件”中,部分当事人以违反“国家安全法”等的罪名判刑。难道一个公民的首要义务不是爱国吗?在国家已经明确反对的情况下,仍然公然违法,对抗国家意志,难道不是不爱国的表现吗?那为什么现在的韩国人却支持这种行为,甚至为其拍摄电影呢?
在西方,这种“违法但是合宪”的行为一般可以被称为“公民不服从”。今天小惑从《辩护人》这部电影出发,简单介绍一下公民不服从的正当性、特点与价值。
宋律师用宪法精神对反驳警方运用《国家保安法》对镇宇定罪。
一、什么是公民不服从?
公民不服从(civil disobedience),或译非暴力不服从等,是指一种在西方民主政治下公民出于自身宗教、种族以及政治观点等因素对某一项具体的法律或政策采取公开的,非暴力的方式违背该项法律,并自愿为其承担责任接受惩罚的行为。事实上,在西方社会公民不服从有着较深远的历史。一般认为,公民不服从概念的正式提出是由著名美国作家亨利·戴维·梭罗在其《论公民不服从的义务》一文中提出,该文写作于美墨战争期间,梭罗因为对美国的侵略行为,对印第安人的迫害等政策不满,因通过公开拒绝纳税来号召人民抵制美国政府的行为而被捕。而政府对其的逮捕加剧了人民对当局的反抗。在那之后,梭罗的主张的影响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大,从美国国内的黑人民权运动,到抵制越战的国内反战运动,再到殖民地争取民族独立的印度的非暴力不合作运动,都可以被视作公民不服从的经典案例。从其结果上看,其对当局的政策法规起到了较大的影响。因此,可以认为公民不服从是推动社会的进步,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公平正义的实现的一种重要手段。
在电影中,以宋律师为代表的韩国民众便是通过诉诸宪法,参加民主集会等方式表达对现行政府的抵抗。
1980年5月18日发生的光州事件,前期学生与市民通过和平示威等方式表达对全斗焕政府的反对,也是韩国公民不服从的重要事件。
二、公民不服从发起的正当性
针对公民不服从的正当性,本文主要介绍自然法学说与人民主权学说两种理论基础。
从自然法角度上看,一切制定法,不论是宪法还是一些具体的法律都应当受到自然法的统制,若某一项制定法违背了自然法或是全体公民的政治道德时,公民便“具有更高层次的道德上的义务,‘公民不服从’才具有其正当性。” ,公民便有权利去抵制。而人民主权学说则从法律的制定角度上进行阐释,法律应当是“公意”的体现,应当“只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当然也就代表了人民的价值观念。人民主权说认为,当一个政权所推出的法律如若不能代表人民的意志之时,甚至意图采用强制手段使其实施之时,当局便违背了政府统治应由公民同意这一原则,人民不仅有不服从的权利,更可以反思立法机构是否能够代表人民的意志。
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倘若一项法规是在程序合法的条件下被创制的话,公民不服从也可以被表现在少数派通过对某项法规的不服从来争取自身权益的斗争。例如,在马丁·路德·金所领导的黑人民权运动中,非裔美国人作为当时美国政治机构中的少数派,通过抵制公交车种族隔离政策,罢工,静坐等方式来表达自身对美国种族歧视现状的不满,并最终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可见,尽管一项法规是在程序合法,多数同意的条件下被创制的,但是该程序是否能够完全反映“公意”,少数派通过合法途径申诉是否有效等都是推动公民不服从行为的产生以及其他公民与政府对其行为做出回应的重要影响因素。
但是在东方语境下,自然法精神与社会契约精神的影响较为淡薄,因此一些地区的公民不服从行为便把重心放在了是否合乎宪法精神,借助宪法为不服从的正当性背书。台湾学者丘延亮这样认为:“公民不服从的合法是在宪法层次,而非法则是在现行法规的层次,所以这是在合宪中违法,是将宪法与现行法规之间的矛盾社会化、实体化。至于自然法,东方社会没有自然法的概念,我们的法律系统里面根本没有自然法,所以这些抗争是人民基于抗争的需要,对现行法进行宪法层次的挑战。换句话说,是宪法的公民权利挑战单行法或现行法规,并且在实际的抗争当中把宪法很多抽象的概念实体化,这些抽象的概念也只有在实际的抗争中才能把它实体化。”
在电影中,律师辩护时便引用宪法中“国家即国民”这一原则对滥用《国家保安法》的警方提出质问,同时剧中警方所使用的严刑逼供的行为,也是和宪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二、六款相违背的。可见至少是在当下的韩国,运用宪法精神来反抗具体法规是一个广为接受的社会共识了。
《大韩民国宪法(1980)》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二、六款对公民在提供证词时的权利提供了保护。
因此,尽管公民不服从这一现象很大程度上是立足于东方社会所较为淡薄的自然法精神,但是随着民主法治的发展,“缺乏自然法传统”这一理由并不能完全消解掉公民不服从在东方的产生。
三、公民不服从过程的特点
(1)非暴力性。在公民不服从行为中,非暴力性是其区别于暴动、革命等更加激进的社会变革方式的一大特点。其一是因为非暴力性相较于其他更激进的措施没过强的破坏力,因为公民不服从的对象是某一项具体的法规而非整个现行体制,相反公民不服从是忠于现行体制的,其目的也是为现行体制“纠偏”,而非去砸碎旧制度。其二,是因为非暴力性有着并不弱于激进行动的影响力。非暴力性代表了不服从者的真诚与审慎,使他们可以区别于一般暴民,可以更容易寻得来自公众的同情与支持,使得当局不得不认真考虑不服从者的请求,创造一个友好合作的前景。其三,非暴力性是公民不服从正当性的底层要求,一个为了纠正非正义法律的正义行为不能够去造成一个非正义的后果,即暴力破坏,伤及无辜,损害公共秩序等。
(2)公开性。公民不服从是试图号召大家一起抵制该条律并试图使当局重新思考甚至撤销该条法律。公开性是使得不服从上升到政治层面的重要因素,公开表示对某项法律的不服从可以使不服从者的理由与企图使得更多人听见,可以为其吸收更多同情者与支持者,使得不服从者的请求得到重视。
在电影中,宋律师在庭审时不仅是在和法官与检方辩论,更是在向在场的记者与群众公开宣传自己的主张,号召更多人抵制当局。
(3)违法性与自愿受罚性。作为一种对法律的抵制,其必然具有违法性,但是自愿受罚性却将其与一般的违法犯罪进行了进一步的区分。由于公民不服从者的目的不是去违背社会秩序,而是去通过对某一些具体的法律进行“纠偏”来体现对法律的忠诚,使其更加能够体现正义的。而法治的基本要求便是,“违法必究”,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不服从者应当自愿接受法律惩罚。这不仅体现出他们目的的正当性,同时自愿接受惩罚能够吸引人们的同情,更有可能加深人民对当局的抵触情绪。
四、公民不服从的价值
公民不服从作为一种目的在于为法治“纠偏”的抵触具体某一项法律的行为,其对法治有着显而易见的积极作用。正是因其目的的正当性,过程的审慎性,使得其非但不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反而会为法治提供一个有力的外界监督方式。其充分暴露了法治现存的缺陷,揭露了立法程序所固有的漏洞,体现出法律有时会与人民的意志背道而驰,以及不当的法律会对公民的利益造成多大的损害。有学者认为,“公民不服从理论是宪政理论的重要补充,它贯彻了宪政的原则和精神赋予现代宪政理论以可操作性。宪政理论如果不以此理论作为补充就不是彻底的行之有效的理论。”
同时,公民不服从也揭露了政府民意反映渠道的漏洞,公民不服从的行为为政府提供了如下的发问,倘若一项法律能够在立法时,在制定后的试行时等等窗口期认真地吸收民意的话,是否能够避免公民不服从的发生?而本应当承担此项功能的合法民意反映渠道又出现了什么问题?可以说,在公民不服从的事件中,人群不满的声音取代了本应代其传递合理诉求的合法民意反映渠道。而这也为当局改善沟通渠道提供了指引。
结语
公民不服从作为一种公民反抗“恶法”,对法治进行纠正的特殊方式有着较为鲜明的西方特点。因而,公民不服从并不能完美适配中国的社会条件,有一定局限性,不应当被鼓励或提倡。但是,至少在《辩护人》这部电影中,当面对来自国家权力的侵害时,公民可以通过不服从这一主动抵抗的方式来捍卫民主与权利。
参考文献
[1] 关鑫.论公民不服从———兼论群体性事件的解决思路[J].河北法学,2010(04).
[2] 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第47页.
[3] 丘延亮,林深靖等.公民不服從在台灣.https://www.newinternationalism.net/?p=134.[2022-6-30]
[4] 谢维雁.公民不服从的宪政意义及其中国语境[J].浙江学刊2007(04).
编辑|王关轶
审核|康方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