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评价林甸人乔伟(作者简介附在文后)在1986 年出版的《孔子法律思想研究论文集》中的文章,需要结合当时的学术背景和研究环境等多方面因素,以下是一些较为全面的分析:
积极方面:
学术开拓性:在 1986 年那个时期,对于孔子法律思想的系统研究还处于不断探索的阶段。乔伟的文章及这本论文集具有一定的开拓性,为学界进一步深入研究孔子的法律思想奠定了基础,提供了较为丰富的素材和观点,引发了后续学者对这一领域的关注和探讨。
思想深度挖掘:深入探讨了孔子法律思想的核心概念、内涵以及其与其他思想体系的比较等方面,有助于人们更准确地理解孔子法律思想的本质。例如,对孔子法律思想中“礼”与“仁”的关系进行辨析,明确指出礼对于治国制法的根本指导意义等观点,具有一定的思想深度。
文化传承意义:孔子作为中国古代重要的思想家,其思想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对孔子法律思想的研究有助于传承和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乔伟的文章在这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让更多人认识到孔子法律思想在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地位。
可能存在的不足:
时代局限性:
研究视角的单一性:1986 年的学术研究方法和视角相对较为单一,可能更多地从传统的哲学、历史等角度去分析孔子的法律思想,缺乏与现代社会科学的交叉融合。比如,当时可能较少运用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来全面解读孔子法律思想产生的社会背景和对人们行为的影响,导致对孔子法律思想的理解存在一定的片面性。以现在的眼光看,多学科交叉研究能更立体地呈现孔子法律思想的全貌和价值。
对现代法治的借鉴意义挖掘不足:当时中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初期,法治建设处于不断探索和发展的阶段。文章可能没有充分考虑到孔子法律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的衔接和转化问题,对于如何从孔子法律思想中汲取有益成分来推动现代法治建设的探讨不够深入。在现代社会,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和普遍性,而孔子的法律思想强调的是道德感化和礼治,与现代法治理念存在一定的冲突。因此,如何在现代法治框架下合理地借鉴孔子法律思想,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但在当时的文章中可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答。
价值判断的偏差:文章可能受到当时社会环境和学术思潮的影响,在对孔子法律思想的价值判断上存在一定的偏差。例如,可能过度强调了孔子法律思想的积极意义,而对其局限性和消极影响的认识不够充分。孔子的“德治”“礼治”思想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但也可能导致人治色彩浓厚,影响法律的公正执行和人们的法治观念的形成。在现代社会,我们需要更加客观地认识和评价孔子法律思想的价值,既要看到其积极的一面,也要警惕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乔伟:论孔子学派法律思想的形成、发展及其历史地位
孔子学派,是指春秋战国时期以孔子、孟子、荀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学术界对这一学派的哲学思想、政治思想以及教育思想都作过比较充分的研究。
但这一学派的法律思想过去却很少有人注意,甚至直到今日仍然有人否认孔子学派有法律思想。可是大量史料说明,这一学派的法律思想不仅极其丰富,而且对中国各朝代的封建立法和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的封建法制的建设,都有极其重要的深远影响。
正因为如此,我们探讨与研究孔子学派的法律思想,不仅是总结我国古代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且对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也有借鉴意义。
孔子学派的法律思想为春秋末期的孔子所创立,为战国中期的孟子所发展,到战国末期的荀况则集其大成。
历代的封建统治者和一些地主阶级学者虽然不承认荀况为儒家学派之正宗,但事实上荀况的法律思想最充分最全面最系统地反映了儒家学派的法律思想。
正如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来之儒学即荀学一样,历代封建统治阶级的法律思想可以说都是以荀子为代表的儒家的法律思想。
那么孔子学派的法律思想是怎样形成与发展的?为了弄清它的来龙去脉以及这种法律思想的历史地位和作用,本文试提出以下几点看法,向同志们请教。
一、坚持礼治、宽猛相济,是孔子法律思想的核心
中国古代奴隶主阶级的法律思想,产生于夏商时期,到西周时则基本上形成。西周奴隶主阶级政治家周公姬旦总结了商朝亡国的历史教训,针对殷纣王残虐无道,杀戮无辜的暴行,提出了“敬天保民”、“明德慎罚”,作为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
春秋时期的孔子对西周的礼仪制度和奴隶主阶级的法律思想都非常推崇。他说:“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①孔子对西周奴隶主阶级“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加以总结与发展,使之系统化、理论化,从而为儒家学派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马克思主义教导我们:思想意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因此,各个历史时期的思想家,作为“一定的阶级和倾向的代表,因而也是他们时代的一定思想的代表,他们的动机不是从琐碎的个人欲望中,而正是从他们所处的历史潮流中得来的。”②孔子生活于由奴隶制到封建制过渡的春秋时期,其思想也必然要打上时代的印记。西周奴隶制国家,实行以礼为主、礼刑并用的法律制度。(①《论语.八佾»,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43页。)
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地位,对社会全体成员一方面实行礼仪教化,一方面采用刑事镇压。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根据阶级斗争发展形势的变化,交替使用“牧师”与“刽子手”这两种统治方法。
但是,礼仪规范主要用于调整奴隶主贵族的内部关系;刑事法律则主要用于惩治被压迫阶级的反抗。所以这种制度也叫作“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①礼与刑的调整重点各有不同,而又互相交织,这是中国奴隶制法律制度的一个显著的特点。
可是社会发展到春秋时期,由于奴隶制经济基础开始瓦解,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随之而发生动摇。这一时期的特点是礼崩乐坏,天下大乱,奴隶制的法律制度陷入危机。
为了挽救这种局面,使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得以继续下去,孔子根据西周奴隶制国家的统治经验,结合当时社会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政治主张与法律思想,认为“为国以礼”②是救治时弊的根本措施。他说:“安上治民,莫善于礼。”③又说:“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夫如是,则四方之民襁负其子而至矣。”④从这些言论中可以看到:孔子是把实行“礼治”作为治理国家的最高准则和基本方法。
但是,孔子在强调礼义教化的同时,并不主张放纵那些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行为。特别是对被压迫阶级的反抗,他是主张坚决镇压的。例如郑国多盗,取人之萑苻之泽。郑国的统治者发兵攻打,“尽杀之,盗少止”。孔子听到这个消息后,高兴地说:“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残民,残则施之以宽。(①《礼记·曲礼》②《论语·先进》③《礼记·礼运》④<论语·子路>)
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①在另一个地方,孔子又把这种“宽猛相济”的法律思想归结为“一张一弛”。他说:“张而不弛,文武弗能也;弛而不张,文武弗为也;一张一弛,文武之道也。”②所谓宽猛相济、一张一弛,实际上构成了孔子法律思想的核心。
其基本要点就是根据阶级斗争形势的发展变化,礼教与刑罚交替使用,把“牧师的职能”与“刽子手的职能”巧妙地结合起来,先从思想上消除被压迫阶级的反抗意识,然后则对少数不听教化者辅之以刑事镇压。
历史经验表明,对奴隶主阶级来说,礼主刑辅确是一种比较高明比较有效的统治方法。
应当指出,孔子主张礼刑并用,宽猛相济,并不是把礼与刑放到同等的地位。在孔子的学说中,他一贯主张把礼放到第一位,把刑放到第二位,即以礼为主,以刑为辅。从这个指导思想出发,在如何运用刑事惩罚手段上,孔子的具体主张,又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点:
首先,孔子主张先礼后刑,先教后杀。他说:“不教而杀,谓之虐。”③又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④他认为对人民采用礼义教化的方法,比单纯用刑法来制裁他们有很大的优越性。这样,人民不但有廉耻之心,还会心悦诚服地遵守法律与秩序。(①《左传·昭公二十年》。②《礼记·杂记》③《论语·宪问>④《论语·为政》)
其次,孔子认为对人民不得已而进行惩罚时,则刑罚本身也必须有一个标准与限度,才能发挥刑法的应有效能与作用。他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①“中”字在这里是恰当、合适的意思。就是既无过,也无不及。孔子一向批评重刑主义,反对统治者对人民滥施酷刑。他认为刑罚过重,人民则惊慌不已。如果人心思动,社会不安,统治者又怎么能安于他的宝座呢?
第三,孔子认为对犯罪者实行刑法制裁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惩罚个别违法的人,从根本上来说是为了消灭犯罪、消灭刑罚。他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②“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如何?’孔子对曰:‘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③他认为“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④虽然犯罪与刑罚都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有阶级斗争的存在就不能消灭犯罪与刑罚。但孔子提出了消灭犯罪与刑罚的大胆设想,应当说是我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精华。
综上所述,孔子法律思想的基本要点是以礼为主,礼刑并用。具体来说,就是先礼后刑,先教后杀。很显然,这种主张是西周初期以周公姬旦为代表的法律思想的系统化与理论化,虽然在那时对于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地位起了很大的作用,但在社会大变革的春秋时期却是行不通的。
它既不能挽救日益没落的奴隶主贵族的灭亡命运,又无助于新兴的封建势力夺取政权的斗争。所以尽管孔子四出奔走,到处游说,没有一个诸侯国的统治者采纳他的主张。(①<论语·子 路》②③《论语·颜渊>④<论语·子路》—)
“累累若丧家之狗”①,一生而未得志。由此可知,孔子的悲剧就在于他当社会已经大步前进的时候仍然坚持一种过了时的主张。
二、孟子的“仁政”学说是对孔子法律思想的继承与发展
我国社会进入战国以后,奴隶制度已经退出历史舞台,封建地主剥削制度已经确立,但这时国家尚未实现统一。
由于春秋以来长期兼并战争的结果,形成了“七雄并峙”的局面。此时周天子名存实亡,沦为大国的附庸。各封建诸侯为扩大自己的势力,并大兼小,互相争夺,给人民造成了极大的苦难,蕴藏着严重的社会危机。
正如孟子所尖锐指出的那样:“王者之不作,未有疏于此时者也;民之憔悴于虐政,未有甚于此时者也。”②他认为,若不缓和阶级矛盾,解民于“倒悬”,那农民就要起来暴动,这对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无疑是严重的威胁。
那么出路何在呢?孟子认为根本的出路,就是用王道来统一天下,建立全国性的地主阶级政权。而社会发展到孟子时代,统一国家的任务已经提到了历史日程。经济发展需要统一,人民的最大愿望也是统一,而为了巩固新生的封建剥削制度也必须统一。
统一是人心所向,犬势所趋。但是如何来实现国家的统一?各阶级、各学派都提出了自己的主张。这样,战国时期在学术上就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孟子作为地主阶级保守派(这一派大都是由奴隶主转化而来的)的代表,继承并发展了孔子的礼治思想,提出了系统的“仁政”学说。孟子的法律思想就是他的仁政学说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①《史记·孔子世家②《孟子·公孙丑上》)
孟子与法家学派不同,他特别注意统一斗争中的人心向背问题。他说:“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城非不高也,池非不深也,兵革非不坚利也,米粟非不多也,委而去之,是地利不如人和也。故曰:域民不以封疆之固,固国不以山溪之险,威天下不以兵革之利。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寡助之至,亲戚畔之;多助之至,天下顺之。以天下之所顺,攻亲戚之所畔;故君子有不战,战必胜矣。”①
他认为在统一战争中必须有一条以实行“仁政”为中心内容的政治路线,用以团结人民,动员人民。如果失去了人民的支持与拥护,即使你有“高城深池”、“坚甲利兵”也还是要打败仗的。
应当说,孟子对人民群众在历史上的伟大作用的这种认识,是比较深刻的。他还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②的论点,也不失为我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民主性的精华。
应当指出,孟子的仁政学说和法律思想是以其“性善论”为理论基础的。他认为人性是善的,即人先天就具有统治阶级所要求的那些基本道德品质的萌芽,孟子称之为“善端”。他说:“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③孟子认为人的这些与生俱来的“四端”,是人和动物所不同的地方。(①<孟子·公孙丑下》②《孟子·尽心下》③《孟子·告子上》)
他说:“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①他强调人与动物的主要区别,就在于人生来就有仁、义、礼、智这四种道德观念。
而有的人之所以不能成为善人,不能遵守统治阶级的道德规范,甚至干出了违法犯罪的行为,不是由于他生来本质就坏,而是由于他不去努力培养和扩充这些“善端”的结果。
他说:“凡有四端于我者,知皆扩而充之矣。若火之始燃,泉之始达,苟能充之,足以保四海;苟不充之,不足事父母。”②很显然,孟子的人性论,是一种抽象的人性论。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③孟子人性论的要害,就在于它抹杀了人的社会性与阶级性。
孟子从人性善出发,希望统治者对被统治者大发善心,要以德服人,不要以力服人。
他说:“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入之政矣”④。他要求统治者每办一件事情,都要想到老百姓的痛苦。即“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⑤他认为统治者如果能做到这一点,自然就会取得人民的支持与拥护。所谓“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⑥统治者如果能关心人民,爱护人民,那么治理天下就象在手心上运转一样的容易。
同时,孟子从仁政思想出发,对当时那些过分残酷剥削压迫而不管人民死活的统治者,提出了严重的警告。(①《孟子·离娄下》②④《孟子·公孙丑上》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8页。⑤《孟子·梁惠王上》⑥《孟子·梁惠王下》)
他在回答邹穆公时说:“凶年饥岁,君之民老弱转乎沟壑,壮者散而之四方者,几千人矣。而君之仓廪实,府库充,有司莫以告,是上慢而残下也。”①他又说:“庖有肥内,厩有肥马,民有饥色,野有饿殍,此率兽而食人也。”②他认为,对这些“上慢而残下”、“率兽而食人”的统治者,人民可以象对待桀、纣那样的暴君去对待他们。
他说:“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未闻弑君也。”③当然,孟子主张对个别暴虐无道的统治者可以予以严厉的惩罚,是为了维护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并不表明他对整个封建剥削制度的否定。
但是即便如此,孟子提出诛罚暴君而不构成弑君”大罪,这在古代法律思想中也是值得注意的。
正因为孟子非常重视人民的力量和人心向背问题,所以他认为统治者若想保持自己的统治地位,必须给人民创造必要的生存条件。
他说:“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之以轻。”④
这就是说,只有让老百姓吃饱穿暖,生活有了一定的保障,他们才能自觉地遵守法律与秩序,犯上作乱的事情才可以防止。
所以他强调指出:“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僻邪侈,无不为已,及陷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为也。”⑤
他认为犯罪的根源就在于农民的贫困与破产,而这又是统治者残酷剥削与压榨的结果。因此,他除主张“薄其税敛”,以减轻农民的负担外,还要求“省刑罚”和实行“罪人不孥”的原则,即对人民一方面要省刑减罚,一方面对犯罪者也只刑及其本人而不得株连到他们的妻室儿女。(①《孟子·梁惠王下>②③④<孟子·梁惠王上》⑥《孟子·滕文公上》)
特别是对判处死刑的人,孟子主张要非常慎重,多方面听取意见,然后再下判决。他说:“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故曰国人杀之也。如此,然后可以为民父母。”①这种“慎刑”思想构成了孟子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由此出发,他坚决反对滥杀无辜。他说:“无罪而杀士,则犬夫可以去;无罪而戮民,则士可以徙。”②不言而喻,孟子的这种“省刑慎罚”的主张,比之法家的严刑峻法是有利于被压迫者的生存与斗争的。
综上所述,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法律思想。孔子讲“仁”,主要是提出一种伦理道德原则,用以调整奴隶主贵族之间的矛盾。
而孟子则把孔子的仁学发展为系统的“仁政”学说,作为封建统治者治理国家的基本国策。之所以在理论上会有如此重要的发展,是因为我国进入封建社会以后,阶级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
封建统治者再用奴隶主对待奴隶的办法来统治农民,只能加剧矛盾,激起农民的反抗,从而危及自己的统治。
正因为孟子认识到了这一点,所以才提出了“仁政”学说,主张用王道来统一天下。他为此游说诸侯,反复劝导他们说:“遵先王之法而过者,未之有也。”如果现在的诸侯“有行文王之政者,七年之内,必为政于天下矣”③。但在“力功争强,胜者为右”的战国,人们都认(①《孟子·梁惠王下》②《孟子·离娄上》③《孟子·离娄上》)为孟子的主张“迂远而阔于事情”①,故而也没有为当时封建统治者所采纳。
三、荀子的“隆礼重法”理论,是集孔孟法律思想之大成
荀况生于战国末期。此时,各诸侯国的新兴地主阶级政权不仅得到巩固,而且全国统一的封建政权也即将形成。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作为新兴地主阶级思想家的荀况,在继承孔孟法律思想的基础上,又吸收了前期法家思想中的一些合理因素,全面系统地发展了儒家学派的法律思想。
荀况根据孔子宽猛相济、一张一弛的理论,提出了“隆礼重法”的主张。他说:“礼者,治辨之极也,强固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功名之总也,王公由之所以得天下,不由所以陨社稷也。”②这说明礼是封建统治阶级巩固其政权进而实现国家统一的根本保证,是创立伟大历史业迹的最高行动纲领。
荀况以热烈的语言颂扬礼“如霜雪之将将,如日月之光明;为之则存,不为则亡”,③从而把孔子的礼治思想进一步发扬光大,构成其政治学说中的核心与精髓。
但荀况在肯定礼作为地主阶级治国原则的同时,也非常重视法的作用。他说:“法者,治之端也。”“至道之大形,隆礼重法则国有常。”④又说: “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⑤荀况这里所说的法与刑,就其内容来看,就是法家学派所提倡的赏与罚两种手段。对此,荀况自己说得非常(①<史记·孟荀列传》②《荀子·议兵》③《荀子·王霸》④《荀子·君道》⑤《荀子·成相》)明白:“王者之论,无德不贵,无能不官,无功不赏,无罪不罚。”①又说:“夫尚贤使能,赏有功,罚有罪,非独一人为之也,彼先王之道也。……治必由之,古今一也。”②荀况把法提到了“治必由之”的高度,这就比孔孟强调礼治而忽视法治的思想前进了一大步,说明他在百家争鸣的战国吸取了法家法治理论中的合理部分,发展和丰富了孔孟的法律思想。
必须指出,荀况之所以强调“重法”,因为他与孟子不同,是主张人性恶的。他说:“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
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③他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自私自利的,生来就与封建礼义道德的要求相违背。
如果顺着人性的要求而不加限制,违法犯罪的行为就会发生。只有用礼义法度对人性进行节制与改造,才能使他们服从封建统治者的要求。
荀况正是从其“人性恶”的理论出发,还认为被统治阶级的“偏险悖乱”、破坏封建社会的法律秩序是不可避免的。
因此,封建统治者如果放弃了刑罚等暴力镇压手段,那么其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
他说:“今倘试去君上之势,无礼义之化,去法正之治,无刑罚之禁,倚而观天下民人之相与也,若是,则夫强者害弱而夺之,众者暴寡而哗之,天下之悖乱相亡不待顷矣。”④他认为国家若无法治,就连一天也不能维持下去。
如果统治者放弃了刑罚镇压手段,那社会就要发生动乱,秩序就要遭到破坏,他们(①《荀子·王制》②荀子·强国》③《荀子·性恶>④《荀子·性恶》)就不能维持自己的统治。
故而他又说:“古者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①很显然,正如孟子的性善论是他的仁政学说的理论基础一样,荀子的性恶论则是他强调重法的理论根据。
但是,荀子虽然从性恶论出发而强调重法,却没有改变他作为儒家学派的根本立场。应当看到,荀子的重法与法家的法治还是有区别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荀况虽然在隆礼的同时,也强调重法,但在他的全部政治学说中,礼居于主导地位,而法则居于从属地位。
他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②这 说明礼是纲,法是目,法必须由礼来统率。荀子还认为礼与法不仅有主次之分,还有高下之别。他反复强调说:“人君者,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③这说明在荀子的学说中,始终是以“隆礼”为主,“重法”为辅。
他特别反对抛弃礼治而单纯地使用赏罚,认为那样作会助长人们趋利避害的思想。所以他把单纯地使用庆赏刑罚斥之为“佣徒粥卖之道”,那是很有见地的。
但是,法家的观点就不是这样。他们主张放弃礼治、专任法治,把庆赏刑罚作为地主阶级治理国家的唯一手段。商鞅说:“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使人仁。义者能爱于人,而不能使人爱。是以知仁义之不足以治天下也。”④故而他主张:“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则已矣。”⑤(①《荀子·性恶>②《荀子·劝学》③《荀子·强国》④⑤《商君书·画策》)
韩非继承和发展了商鞅的弃礼任法的思想,说:“夫严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恶以防其奸。是以国安而暴乱不起。吾以是明仁义惠爱之不足用,而严刑重罚之可以治国也。”故而他主张:“善为主者,明赏设刑以劝之,使民以功赏,而不以仁义赐;严刑重罚以禁之,使民以罪诛,而不以惠爱免。是以无功者不望,而有罪者不幸矣。”①
由此可知,法家弃礼任法思想的实质,就是要求封建统治阶级彻底抛弃礼义惠爱的外衣,建立一种赤裸裸的地主阶级专政,用“重罚严诛”等暴力手段去镇压被统治阶级的一切反抗。而这和儒家“礼主刑辅”思想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
其次,荀况虽然重视刑罚的作用,但他继承了孔子的“先教后诛”的思想,尽管他认为人性是恶的,但是通过礼义教化是可以改恶向善的。
因此他特别强调礼义教化的作用,坚持反对不教而诛和教而不诛的两种偏向。他说:“故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②因而他主张先教后诛,先礼后法。他认为只有采用这种办法才能有效地防止被压迫者的反抗,巩固地主阶级的统治地位。
但是,法家的观点则与此相反,他们虽然也和荀况一样。认为人性是恶的。可是又与荀况不同,认为通过礼义教化去改变人的自私自利的本性是根本不可能的。
商鞅说:“民之于利也,若水之于下也,四旁无择也。”③韩非也说: “夫必恃自直之箭,百世无矢;恃自圜之木,千世无轮矣。……不恃赏罚,而恃自善之民,明主弗贵也。”④这就是说,正因为人性是恶的,就尤其需要赏罚,而没有赏罚,人们就不会自动地改恶向善。(①《韩非子·奸劫弑臣②《荀子·富国》③《商君书·君臣》④《韩非子·显学>)
也正因为如此,法家都反对先礼后刑、先教后诛的主张,特别强调法治与刑罚的作用。
商鞅说:“古之民朴以厚,今之民巧也伪。故效于古者,先德而治;效于今者,前刑而法。”①韩非也说:“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故不务德而务法。”②法家都否定礼义教化的作用,而把刑事惩罚放到首要地位。
他们认为:只要统治者实行残酷镇压,被统治者就会安于自己的被奴役被剥削的地位。可是历史反复证明,残酷的镇压,只能招来剧烈的反抗,从而破坏封建社会的统治秩序。任何一个政权如果单用暴力,都是不可能达到长治久安的。法家法治主义的致命弱点即在于此。
第三,荀况虽然认为对犯罪者进行惩罚是必要的。但他继承了儒家“明德慎罚”的传统思想,坚持主张实行罪与刑相等的原则,特别反对滥施酷刑的惩办主义。
他说:“故公平者,听之衡也;中和者,听之绳也。”③所谓“公平”、“中和”,就是宽猛相当的意思;既不应罪重而刑轻,也不应罪轻而刑重。他说:“一物失称,乱之端也。……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④,他认为罪与刑必须相当。这是苟况重法思想的一个原则。
但是,法家的观点就与此相反,他们都是重刑主义的狂热鼓吹者。所谓重刑主义,就是轻罪重罚。商鞅说:“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⑤“禁奸止过,莫若重刑。”⑥“不刑而民善,刑重也。”⑦他在奏国变法时,彻底实践了重刑轻罪的主张。(①《商君书·开塞》②《韩非子·显学》③《荀·王制》④《荀子·正论》⑤《商君书·开塞》⑥《商君书,赏刑》⑦《商君书·画策》)
韩非对商鞅的重刑思想及实践赞扬备至。他说:“公孙鞅之法也,重轻罪。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而离其所难,此治之道。夫小过不生,大罪不至,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①为了推行重刑主义,韩非还对“重刑伤民说”予以批驳。
他说:“今不知治者,皆曰重刑伤民,轻刑可以止奸,何必于重哉?此不察于治者也。夫以重止者,未必以轻止者;以轻止者,必以重止矣。
是以上设重刑而奸尽止,奸尽止则此奚伤于民也?”①不论韩非如何辩护,法家重刑的打击矛头就是那些侵犯的地主阶级生命财产的“盗贼”,其目的在于杀一儆百,用对个别犯法者的血腥镇压去威吓广大的“良民”。不言而喻,法家的重刑主义和儒家罪行相称的思想,那显然是不同的。
综上所述,荀况在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封建国家建立的前夕,总结了春秋战国以来地主阶级统治的经验,根据孔孟的学说,吸收了法家的法治理论,提出了“隆礼重法”的主张,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丰富和发展了儒家学派的法律思想,从而为新兴地主阶级的封建法制建设指明了正确的方向。
但在荀况的学说中,他坚持“隆礼”的同时,也特别强调“重法”,把法提到了“治必由之”的高度。这虽与孔孟对法的地位与作用的看法有所不同,而与法家的放弃礼治、专任法治的主张还是有根本区别的。
正因为荀况把礼放到主导地位,而把法放到辅助地位,所以我们认为荀况是儒家学派的当之无愧的继承者。他的“隆礼重法”的主张是儒家学派法律思想成熟化的基本标志,虽然在当时也没有为封建统治阶级所完全采纳,但对其后两千多年来的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却有极其深远的影响。(①《韩非子·内储说上>②《韩非子·六反》)
四、孔子学派法律思想的历史地位和作用
马克思主义教导我们: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法律思想,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它反过来又影响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基础与上层建筑相互作用的这种辩证关系,构成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但是,思想、理论、观点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并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一般说来,思想、理论、观点只有被统治阶级所接受所认可,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并通过政策和法律形式表现出来,才能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应有的作用。
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某些思想、理论、观点虽然在当时并未被统治阶级所接受所认可,但并不能说明这种思想、理论、观点是错误的、没有价值的。
在历史上,一种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思想、理论、观点之所以末被当权者所采纳,一般是由两种原因所造成的:
一是当权者尚未认识到这种思想、理论、观点对于巩固其统治的重要作用。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有人宣传与提倡,但统治阶级不仅不予采纳,甚至会当作有害的邪说而加以限制,对坚持这种思想、理论、观点的人予以残酷的镇压。
二是当权者虽然认识到了这种思想、理论、观点对巩固其统治的重要作用,但由于当时尚不具备实行这些思想、理论、观点的社会条件,所以也只好忍痛割爱,转而采用另一种统治方法。
孔子学派的法律思想从其创立时起,直到秦朝的几百年间之所以遭到冷遇,有时甚至遭到禁止,基本上就是由于上述两个原因所造成的。由此可知,正如人们不应以成败论英雄一样,也不应以一种学说的历史命运来评断它的历史价值。
事实也正是如此。自从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的建议而确立了“独尊儒术,罢黜百家”的政策以后,孔子学派法律思想的历史命运就发生了根本变化。
自那以后,两千年来一贯制。即使象宋太祖赵匡胤和明太祖朱元璋那样主张“以重典治乱世”的封建帝王,也还是要打着儒家“礼治”的旗号;即使以少数民族而入主中原的各封建王朝的统治者,也都要尊奉孔子为“至圣先师”。
这种情况说明,孔子学派的法律思想虽然在秦朝以前不被封建统治阶级所重视,有时甚至被当权者所禁止,但在汉朝以后,却被奉为官方立法的指导思想,取得了独一无二的统治地位,这不仅对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建设,就是对东南亚诸国封建法律的发展,也有其重要的影响。
为什么孔子学派的法律思想会取得如此重要的历史地位?
这是因为这种学说的根本特点就在于它非常适应封建统治阶级巩固其封建统治的需要。
从孔子的坚持礼治、宽猛相济,到孟子的实行仁政、省刑慎罚,到荀况的隆礼重法、礼刑并用,到西汉的德主刑辅、霸王道杂之,这种法律思想一脉相承,日益发展、丰富和完善。虽然对地主阶级夺取政权作用甚小,但对他们在夺取政权以后巩固政权作用甚大。
正如叔孙通所说的那样:“夫儒者难与进取,可与守成。”①对儒家学说的这一评价可以说是恰到好处,切中要害,也是历史经验的正确总结。(①<史记·叔通孙传》)
贾谊也曾说过:“夫并兼者高诈力,安定者贵顺权,此言取与守不同术也。”①他还以秦朝为例指出:“秦离战国而王天下,其道不易,其政不改,是其所以取之守之者无异也。孤独而有之,故其亡可立而待。”②贾谊认为“攻守之势不同”,统治方法也应有所区别。
正由于秦始皇死抱着弃礼任法的法学理论不放,才招致了二世而亡的结果。所以秦王朝短促而亡的历史教训从反面证明了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对于已经完全取及政权的封建统治阶级如何来巩固自己的胜利,维护已经确立的法律秩序,不失为一种正确而又有效的主张。
必须指出,孔子学派的法律思想之所以会起到这样的作用,就在于这种法律思想的根本特点是要求封建统治阶级在取得政权以后应当推行省刑薄罚的政策,以缓和阶级矛盾,而不是加剧这种矛盾。
当然,孔、孟、荀都是剥削阶级的思想家,他们并不反对也不能反对阶级剥削与压迫。但是他们又与那些目光短浅的封建统治者不同,能从维护本阶级的长远利益出发,要求封建统治者把对被统治者的剥削与压迫保持在一定限度以内;决不可杀鸡取卵,竭泽而渔。
他们反复指出,如果封建统治者对人民横征暴敛,疯狂掠夺,那必然要激起人民的剧烈反抗;接着再实行严刑峻法,残酷镇压,那被压迫者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就要起来暴动,统治者就有被推翻的危险。
荀况说:“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③孔子学派之所以主张缓和阶级矛盾,反对无限制的剥削与压迫,正是由于他们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人民群众的伟大力量。(①②见《史记·秦始皇本纪》③《荀子·王制》)
历史上的阶级斗争,是推动社会前进的基本动力,这一点是应当肯定的。而阶级斗争在阶级社会里始终存在,并且不断由低级向高级发展,这一点也是不应否定的。
但是,如果由此而得出结论说:阶级斗争不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能缓和的,甚至认为两个对立的阶级只能永远都是“你死我活”、誓不两立。这种看法也是值得商讨的。
如果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两个对立的阶级不能在一定条件下达成妥协与共处,总是处在“你死我活”的激烈搏斗之中,那么任何社会都不仅不会有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的繁荣,甚至社会本身也很难存在下去。
尽管阶级斗争的缓和一般总是出现在农民战争亦即激烈的阶级斗争之后,但这种缓和却为社会发展提供了不可多得的机会。
恩格斯在谈到国家的作用时指出:“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与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①这说明国家的作用,就是缓和冲突,而不使对立的阶级在斗争中同归于尽。
只有在这方面取得成功的政权,其本身才能巩固并推动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试观汉初的“文景之治”和唐初的“贞观之治”,都是阶级冲突相对比较缓和时期,所以才把我国封建社会推进到了全盛时代。而在上述时期里之所以能取得阶级斗争的缓和,并“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当时的封建统治者都能够比较认真地贯彻孔子学派的法律思想。(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6页。)
相反地,如果封建统治者放弃孔子学派的以礼为主、礼法并用的法律思想,转而采用严刑峻法、残酷镇压的政策,大都激化了阶级矛盾,不仅使社会生产遭到破坏,甚至连封建政权本身也很难维持下去。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认为主张以礼为主、礼法并用而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的以孔子为代表的法律思想,对于推动我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并不是没有作用的。
当然,我们在肯定孔子学派法律思想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必须看到这种法律思想的保守性与落后性。
特别在中国封建社会进入后期,而资本主义因素于封建社会母体内开始萌芽的时候,这种法律思想对于维护落后的社会制度,阻碍新生力量的成长,也起了很大的作用。
但是,对这种法律思想及在其指导下所建立的封建法律制度的保守性和落后性,也应有一个正确地认识。
恩格斯在评价奴隶制时说过:“对这些可耻的现象发泄高尚的义愤,这是最容易不过的做法。
可惜,这样做仅仅说出了一件人所周知的事情,这就是:这种古代的制度已经不再适合我们目前的情况和由这种情况所决定的我们的感情”。①
对孔子学派法律思想的消极作用的评价,是不是也应当采取这种态度呢?(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20页)
作者简介:乔伟(1932-1997)是享誉海内外的法律史学家。以下是对他的具体介绍:
1. 个人经历:乔伟出生于黑龙江省林甸县的贫苦农民家庭,抗战胜利后进入民主中学接受党的教育,1948 年参加土改运动,后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任省主席秘书兼政报编辑。
1951 年考入东北人民大学(现吉林大学)法律系,大学期间成绩优异,还成为《吉林日报》的特邀时事评论员。毕业后曾做过著名教育家匡亚明的秘书。后来经历了被错划为“右派”并进行劳动改造的艰难时期,但在此期间他在图书馆博览群书,为日后的学术研究打下了坚实基础。1978 年回到吉林大学法律系,之后于 1983 年应聘到山东大学组建法律系并任系主任。
2. 学术贡献:
古代法研究:
儒法思想研究:在“批儒评法”的特殊时期,他就着手研究儒法两家的对立及相互联系,撰写了《商鞅法治思想探源》《荀况王霸思想初探》等文章,理清了儒法两家在礼与法问题上的对立以及汉以后礼法结合使儒法合流的中国古代政治法律思想脉络,有力驳斥了当时对秦始皇的不当美化以及对荀子的错误解读。
唐律研究:是研究唐律起步较早的学者之一,花费近十年时间写成《唐律研究》,该书被评价为“新中国 40 年来研究唐朝刑法最为系统、全面的著作”,他也首倡了古代法与现代法的比较研究。
现代法研究:
20 世纪 50 年代初,有感于一般违法行为与严重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不同,撰写了法理学方面的第一篇论文。“文革”结束后,又发表了《关于法学理论研究的反思》《论人权》等文章。
3. 学术影响力:
他的观点和研究成果在学界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例如他提出的应把政治制度史与法律制度史分开加以研究的观点,引发了全国范围内“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讨论,推动了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
他著述丰富,30 余年来自著文字 200 余万,编写文字 800 余万,总计逾千万字。出版了多部专著,主编了多部工具书、教科书,如《中国法律制度史》《唐律研究》分别获得山东省 1984 年度和 1986 年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主编的《新编法学词典》获全国优秀畅销书奖等。
4. 社会地位与荣誉:
曾任中国法制史研究会会长、山东省法学会及经济研究会副会长等职,是山东省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享有国家授予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国外哲学社会科学界也对他高度关注,英国剑桥国际名人传记中心将他列为“世界名人”。
乔伟不仅在学术研究上取得了卓越成就,还积极参与司法实践,为山东省的法制建设及理论研究作出了重大贡献。他的学术思想和精神对中国法学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