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2022年修正):本条是关于特定物或知识产权的诉讼标的金额如何计算的规定

文摘   2024-11-07 21:34   重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释义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


    民诉法司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  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特定物或知识产权的诉讼标的金额如何计算的规定。

  【条文理解】

  在司法解释的调研论证中,关于如何确定特定物的价值还有另外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特定物的价值应由人民法院按照市场价确定。对此,实践中大多数的特定物有市场价来参考,但有些特定物如特定文物或世上独一无二的标的物,没有市场价,也没有参考价,这些特定物的价值如何确定?该观点没有给出解答。显然这种价值确定方法不能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由于争议标的物是特定物,价值不易确定,因此不按财产案件标准计算,而按件交纳案件受理费,即确定一个固定数额,如5000元。这种价值确定方式对于法院来说,确实简便易行,容易操作,但并不符合客观实际。无论特定物是房屋、土地还是文物、知识产权,有的特定物价值远远超过了百万甚至千万,如按件收取诉讼费用并不能反映出特定物的实际价值,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关于按件交纳案件受理费费用的规定,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其他案件只有50元至100元,该费用远远低于财产案件计算标准。可见,该观点不符合客观实际。因此,原告起诉时,能按照市场价值确定金额的,应予以初步确定;不能确定的,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同时,因诉讼费用最终由败诉方负担,此规定亦能约束原告,以防其在起诉时脱离实际,“漫天要价”,甚至滥诉。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按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特定物的价额,有一定的诉讼风险,因此,实践中如存在本条适用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进行释明,告知其主张过高过低的诉讼风险,避免其随意提出主张,有理性地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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