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一条(2022年修正):本条是关于复合性案件如何交纳诉讼费用的规定

文摘   2024-11-07 21:34   重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零一条释义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


  民诉法司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零一条 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
  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诉讼费。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复合性案件如何交纳诉讼费用的规定。

  【条文理解】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是单一的或者唯一的,往往既有财产性质,也有非财产性质,或者诉讼请求中涉及多个财产性诉求,或者多个非财产性诉求。此时,如何交纳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并没有具体规定,审判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法院对非财产部分和财产部分分别计算后相加计算;也有的法院只计算财产性诉求,非财产诉求不再计算;还有的法院就财产性诉求和非财产性诉求计算后采纳较高标准计算。为解决审判实践中做法不一的问题,本条对其予以明确。如果当事人有多项财产性诉求,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合并计算后确定诉讼费。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中有多项非财产性诉求的,因为非财产案件是按件交费,不宜重复计算,应只按一件交纳诉讼费用。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中既有财产性诉求,也有非财产性诉求的,按照财产性诉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这是因为按财产案件标准交纳是诉讼费用交纳的一个重要计算方法,且财产案件标准有一定比例,诉讼请求标的额越大,交纳的诉讼费则越多。而非财产案件是按件交纳诉讼费,且固定的诉讼费用数额往往较低。既有财产性诉求也有非财产性诉求的,较大的数额应当吸收较小的数额,因此,仅按财产性诉求交纳诉讼费即可。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多种多样,财产性诉求中不仅涉及债权,而且还涉及物权的,也应当合并计算诉讼标的额。如果涉及特定物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原告进行释明后,按其主张计算价额,再加上其他诉讼请求数额,合并计算诉讼标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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