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王星辰四店员朋友圈宣传安宫被罚5万,一门店因网络违法卖药被罚3万

文摘   2024-11-09 11:52   湖北  


10月29日,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局下达《杭拱市监处罚【2024】6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杭州海王星辰健康药房有限公司上塘路店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案进行处罚:责令立即改正,罚款3万元。


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店在2024年8月28日15点55分的时候,通过“京东到家”商城销售1盒阿莫西林胶囊(批号:44002102,规格:0.25*36粒)给消费者肖某某;


2024年8月27日20点18分的时候,通过“o2o商城”商城销售了1盒寿比山(药品名:吲达帕胺片,批号:2310079,规格:2.5MG*10片*6板)给消费者李某某;


2024年8月30日17点57分的时候,通过“饿百零售”商城销售了一盒依伦平(药品名称: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批号:A240405,规格:150MG/12.5MG*28片)给消费者赵某某。


杭州海王星辰健康药房有限公司上塘路店在网络上销售这些处方药时,均没有执业药师在岗,上述处方药的处方笺中“审核药师”、“调配药师”、“复核/发药药师”一栏均为空白或者由门店的非药师营业员赵某、张某某,以及初级药师蒋某某代签,在此期间网络处方药订单审核并非由执业药师审核,未按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局认为:杭州海王星辰健康药房有限公司上塘路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协议,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以及第十条第二款“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还应当建立在线要学服务制度,由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开展处方审核调配、指导合理用药等工作”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的违法行为。因此,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罚款3万元。


近年来,随着药品网络销售日渐被社会大众所接受,海王星辰健康药房也在大力发展网络销售。与此同时,其在网络销售上的违法行为也多次发生。除了网络上违法销售处方药的问题,还有网络上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的问题。


据2024年8月8日,浙江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余市监处罚【2024】8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波海王星辰健康药房有限公司余姚长元店在其美团外卖平台店铺“海王星辰器械(余姚长元店)”上,将二类医疗器械“医用透明质酸钠修复贴”的商品属性,不准确地描述为普通化妆品,定性为“医疗器械广告中以任何非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代替医疗器械产品名称进行宣传”。


据9月23日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余市监处罚【2024】10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波海王星辰健康药房有限公司余姚江南新城店在美团外卖店铺“海王星辰器械(余姚江南新城店)”,将“医用透明质酸钠修复贴”,宣传其为“面膜”,被定性为“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用词不清晰、不准确;用词不规范、不标准”。


此外,据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津辰市监综处罚〔2024〕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二十六店4名在职员工,在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3日期间,通过企业微信号发布朋友圈的形式,对店内销售的白云山、九芝堂、同仁堂、广誉远四个品牌的安宫牛黄丸进行广告宣传。为定性为违法发布违法处方药广告,被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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