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我们会质疑这起假药案的真实性!

文摘   2024-10-23 21:03   湖北  


近日,笔者综合各地药监部门与市场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一起几乎偏布全国各地的假药案,假冒的药品为标示为“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老胃药“四味脾胃舒颗粒”,批号为“230780/230528/231029”。

首先,我们要说明的是:上述三个批号的“四味脾胃舒颗粒”被认定为“假药”,是有《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移交假药认定意见的函》(甘药监药稽函〔2024〕49号)文件,以及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该药标示的生产企业“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在的广西药品监督管理局柳州检查分局发函协查后得到的确认。也就是说,从法律意义上来说,目前认定这三个批号的“四味脾胃舒颗粒”为假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是,研究此批假药查办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的细节,且充满疑点: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动机。俗话说,无利不起早。根据所有案件记录的进销差价情况来看,已经公布的利差都非常小,毛利率基本都在15%以内。而且,销售量都不大,很多药店的购进量也就是几盒,多是2盒。完全不符合为谋暴利而卖假的一般常识。

第二、从售假实现的难度来分析。利差小,各家药店不会将其作为主推药品,从各家备货数量很小来分析,购买者应该多是过往服用过该药的老病人,对该药的外包装多具备很强的真假识别能力。

最为重要的是:该药是颗粒剂,需要冲水后服用,相当于服用者在服用时其味觉细胞将与该药进行接触,而从药品制造的角度来说,虽然原料的配比可能一样,但是因为产地等原因与原厂稍有不同,都可能差异很大的口感,很容易被识破。而此案的爆发都是各地顺藤摸瓜过来的,从笔者查找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来看,尚无一起用药者的假药投诉。

第三、从药品监管措施的严密性来分析。截止目前,网上公布的此假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尚无一起“无票(税票、随货同行单)购进”的记录,包括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家监管部门在其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都特别说明本地购进公司履行了“供货方资质,随货同行单,批检验报告及进货发票”等查验职责,没有出现问题,这应该是当前药品监管的主要措施。

按照笔者的理解,这批“假货”要么说明了现有监管措施的无效,要么就说明在这批“假货”的认定上存在瑕疵或者分歧。这种观点甚至得到了公安部门的侧面认可,甚至包括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等多地公安部门,也接到药监或者市场移交追究刑事责任的案卷后,经过审查也认为该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存在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

第四、从查办情况来分析。此次假药案从今年初开始查办至今,已经至少过去了半年之久。因为都有随货同行单和税票,理论上一级追一级,应该会有一个造假的源头出来,但是很可惜,这个结果并没有出来。截止目前,这起销售痕迹几乎涵盖全国各省市的假药“大”案,竟然还没有找到假货的流通源头,更没有一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从被“造假”的生产企业对此事的反应来分析,也很不正常。按说,笔者披露其三个批号的假货被多地查处一事,来源全部都是各地监管部门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目的也是让大家避免买到假药。这应该是一件符合被造假者根本利益的事情,万万没有想到,他们竟然多次向笔者发布的平台投诉我们侵犯了其名誉权。太不符合逻辑关系,而且,多名疑似该药企工作人员在文章评论区发表辱骂性言语,污秽程度是那种会被文章发布平台自动删除的地步,实在匪夷所思。

第六、从被“造假”生产企业的过往质量状况来分析,其历史污点也很多。其中最知名的当属2018年故意减少原料投入生产劣药被罚790万元。据2018年11月12日,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工艺原因,擅自将生产的复方枇杷止咳颗粒的标准按3.4kg/批的薄荷脑投料改为0.15kg/批,累计生产劣药复方枇杷止咳颗粒38批次共1116980盒,已全部销售。最终被罚400余万元,连同没收的300余万元违法所得,罚没款合计790余万元。其员工沈健、黎藜两人被予以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一般来说,在质量管理上臭名昭著的企业,极少有人去生产假冒药品。

所以,真相到底是什么呢?我们拭目以待监管部门的查办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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