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厦门医疗保障局官网消息,10月22日,厦门市医疗保障局下发《厦医保处罚【2024】第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某某将其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造成医疗保障基金(统筹部分)损失8863.71元,决定给予暂停其医疗费用刷卡及联网结算7个月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以往在类似违法行为的查处中,多是对实际使用医疗保障凭证的人员及医保定点机构进行处罚,包括责令退回或者不予结算相关的医疗费用,并给予相应的罚款等,也包括暂停或者解除与该医保定点机构的医保协议等。
同时,我们发现,这并非厦门市医疗保障局首次对此类行为中的医疗保障凭证的“出借方”进行处罚。据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官网的消息,今年1月29日,该局层一次性处罚8人。
其中,《厦医保处罚【2024】第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的洪某某,因为其“出借”医疗保障凭证的行为导致医疗保障基金(统筹部分)损失1472.72元,被给予暂停其医疗费用刷卡及联网结算3个月的行政处罚。
《厦医保处罚【2024】第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的孙某某,因为其“出借”医疗保障凭证的行为导致医疗保障基金(统筹部分)损失18284.01元,被给予暂停其医疗费用刷卡及联网结算6个月的行政处罚。
《厦医保处罚【2024】第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的孙某某,因为其“出借”医疗保障凭证的行为导致医疗保障基金(统筹部分)损失16836.81元,被给予暂停其医疗费用刷卡及联网结算6个月的行政处罚。
《厦医保处罚【2024】第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的纪某,因为其“出借”医疗保障凭证的行为导致医疗保障基金(统筹部分)损失18095.18元,被给予暂停其医疗费用刷卡及联网结算6个月的行政处罚。
《厦医保处罚【2024】第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的林某,因为其“出借”医疗保障凭证的行为导致医疗保障基金(统筹部分)损失25445.3元,被给予暂停其医疗费用刷卡及联网结算6个月的行政处罚。
《厦医保处罚【2024】第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的汤某,因为其“出借”医疗保障凭证的行为导致医疗保障基金(统筹部分)损失28590.85元,被给予暂停其医疗费用刷卡及联网结算6个月的行政处罚。
《厦医保处罚【2024】第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的张某某,因为其“出借”医疗保障凭证的行为导致医疗保障基金(统筹部分)损失12198.98元,被给予暂停其医疗费用刷卡及联网结算6个月的行政处罚。
《厦医保处罚【2024】第0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的王某某,因为其“出借”医疗保障凭证的行为导致医疗保障基金(统筹部分)损失20552.92元,被给予暂停其医疗费用刷卡及联网结算6个月的行政处罚。
不过,医保骗保的行为涉嫌的罪名是保险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个人进行医保诈骗的金额达到1万元以上,单位进行保险诈骗的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就可以立案追诉。对于保险诈骗罪的量刑,一般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点规定,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购买他人医疗保障凭证(社会保障卡等)并使用,同时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诈骗罪的,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厦门市医保局公布的上述处罚决定的情节来看,《厦医保处罚【2024】第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孙某某、《厦医保处罚【2024】第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孙某某、《厦医保处罚【2024】第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纪某、《厦医保处罚【2024】第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林某、《厦医保处罚【2024】第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汤某、《厦医保处罚【2024】第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张某某、《厦医保处罚【2024】第0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王某某均达到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不知道是否移交公安机关追求刑事责任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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