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SG第39条第2款“2年检验通知期限”的立法史
文摘
2024-07-20 23:42
德国
《民法典》第621条规定,买受人须在实际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存在瑕疵后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债务人,否则标的物将被视为无瑕疵,买受人丧失一切瑕疵救济。第2款第2句前段在这一主观期限之外,又规定了一个最长客观期间:无论买受人是否能够发现瑕疵,检验通知期间都于买受人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届满。《德国民法典》在债法改革前针对所有的瑕疵担保救济规定了6个月的短期时效(旧法第477条),自标的物交付(Ablieferung/ Übergabe)时起算;因该期间被普遍认为过短,债改时延长为了2年(新法第438条第1款第3项)。从法史来看,中国法和德国法针对瑕疵给付共同选择了2年的检验通知期间/短期时效,并非完全偶然,而是皆与CISG有关——我国《民法典》第621条中的2年期间显然系借鉴自CISG第39条第2款 ;《德国民法典》第438条第1款第3项中的2年期间则系源于转化欧盟《消费品买卖指令》第5条第1款第1句,而后者也是借鉴CISG的产物 。CISG的这一规定为后续国际统一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还影响到了CESL(第122条第2款)等文件。就CISG本身的立场而言,其与中国法、德国法一样针对瑕疵给付设置了特别的期间限制。今日CISG中的检验通知规定系继承自1964年的《国际货物统一买卖法公约》(又称为《海牙买卖法第一公约》,以下简称为“ULIS”),ULIS第39条第1款第3句即已规定2年的、自标的物实际交付(handed over)时起算的最长客观期间。嗣后在制定CISG时,英国、法国等国家曾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多次提议删去这一2年期间,其认为该问题应另行适用一般性的《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1974年制定,以下简称为《时效公约》)。《时效公约》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统一为4年(第8条),对于源自瑕疵或不适约的请求权,该4年自标的物实际交付时起算(第10条第2款)。英国代表指出,CISG的2年期间限制“在效果上(in effect)等同于一项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放在我们这里的买卖合同公约中是一种体系错乱。已经存在一个旨在处理与时效有关的复杂而困难的问题的《时效公约》了”,特别是“当买卖的机器存在隐蔽瑕疵、2年后才能发现时,这一2年的切断期限(cut-off)就更不妥当了”。 法国代表同样指出,这一问题“应当被放在《时效公约》的大背景中考虑。《时效公约》中的期间均是从瑕疵被发现(discovered)时起算 ,而此处采用了一种不同的期间,从标的物交付时起算。这对买受人十分不利,买受人可能在交付的很长时间后才能发现隐蔽的瑕疵。法国法中不存在这种规定。时间限制可能是必要的,但如此设计的期限过于任意。2年对于易耗品来说太长了,对机器设备等又太短了”,“若英国的提案无法被采纳,我们提议增加‘但[2年期间]与标的物或瑕疵之性质(nature)不相适应的不在此限’的但书。” 然而,上述提案遭到了多数国家——特别是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反对。反对意见认为,“需要有一个明确的关于何方当事人承担未被发现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的风险的规定”(联邦德国),“需要有一个双方当事人可以信任(rely)的时间限制”(奥地利),“2年的期限已经是一种妥协了,在某些国家相关期限还更短,如6个月或1年”(挪威)。 最终,加纳、肯尼亚、尼日利亚、巴基斯坦、芬兰、瑞典联合发起的“折中”提案以微弱优势(21票赞成、19票反对)获得了通过,自此成为定案:一方面,2年期限得到了维持;另一方面,检验通知期限届满的效果从原本的完全丧失救济,被缓和为只是部分丧失救济,即在2年期限之内,若买受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但具有“合理理由”(reasonable excuse),则买受人仍有权主张减价,或请求赔偿除可得利润丧失(loss of profit)以外部分的损害(对应于现行法第44条)。在总体上,CISG中的检验通知规范群是两大国际阵营妥协的产物:一大阵营是传统大陆法系国家,这些国家的瑕疵救济时限受罗马法影响通常只有6个月至1年(奥地利、捷克斯洛伐克、土耳其等曾反复提议将草案中的2年期间压缩为1年,但未获成功 );另一阵营是庞大的发展中国家(包括当时的中国 、新加坡 以及“亚非法律协商组织”Asian-African Legal Consultative Committee ,如前述也得到了英国和法国的附议),他们经常从发达国家购买复杂的机械设备,因而希望尽量延长主张救济的时间范围,或者缓和绝对失权的严厉后果。 从上述制定史可以看出,CISG的2年最长检验通知期间绝非偶然形成,而是各国代表博弈后的有意选择,是受到大陆法系国家短期时效制度深重影响的产物。在彼时《时效公约》统一对待瑕疵给付和其他违约形态、均适用4年普通时效的背景下,CISG立法者有意选择了显著更短的2年期间,且否决了所有延长至4年的提案 ,凸显出特别对待瑕疵给付的立法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