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页677-678:我国法律虽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但……对于物权变动采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采纳物权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以强化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据此,合同解除后,给付物的所有权并非随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而自动地、当然地复归于解除权人……“当然复归说”是与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相配套的。如果说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期民事立法尚不完备、法学研究尚在回复阶段这样的主张还有一定道理的话,时至今日,在物权变动原则上采形式主义的背景下,仍持当然复归说,法理逻辑不通。
“ 页677-678:我国法律虽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但……对于物权变动采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采纳物权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以强化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据此,合同解除后,给付物的所有权并非随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而自动地、当然地复归于解除权人……“当然复归说”是与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相配套的。如果说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期民事立法尚不完备、法学研究尚在回复阶段这样的主张还有一定道理的话,时至今日,在物权变动原则上采形式主义的背景下,仍持当然复归说,法理逻辑不通。